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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8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7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黎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黎建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建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附表:

┌──────┬─────────────┬─────────────┐│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 罪 日 期 │103 年8 月4 日 │103年7 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3 年度毒偵字第 │彰化地檢103 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061 號 │1142 號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603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61號 ││事實審├──┼─────────────┼─────────────┤│ │判決│103 年10月21日 │103 年10月15日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603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61號 ││判 決├──┼─────────────┼─────────────┤│ │確定│103年11月11日 │103年10月15日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