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世明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羈押已達9月之久,被告均沒為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3月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6月7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嗣於103年8月7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對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本院認被告前項預防性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又本案雖經本院審理終結,然本案尚未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