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9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錫章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錫章前經本院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然本件被告所犯強盜罪,被告已認罪,且被告尚有案件待執行,請速審速決,爰聲請解除禁見等語。
二、被告陳錫章前因涉犯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爰自民國103年7月30日起,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先予敘明。
三、經查,被告上開涉犯案件,固尚在審理中,惟被告已於103年8月29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並於是日解除禁見,且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訴字第239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4月、8月、5月,已於103年9月1日撤銷羈押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4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已無必要,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