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顏進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進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進成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顏進成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附表: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 │危險罪 │危險罪 │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6日 │102年7月31日 │101年11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撤 │彰化地檢103年度撤 ││年 度 案 號 │字第9025號 │緩偵字第11號 │緩偵字第12號 │├───┬──┼─────────┼─────────┼─────────┤│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515│103年度交簡字第221│103年度交簡字第222││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102年12月24日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8日 ││ │日期│ │ │ │├───┼──┼─────────┼─────────┼─────────┤│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515│103年度交簡字第221│103年度交簡字第222││判 決│ │號 │號 │號 ││ ├──┼─────────┼─────────┼─────────┤│ │確定│103年2月13日 │103年2月18日 │103年2月18日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