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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5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瑞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399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裁定停止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累犯加重其刑、同法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累犯更定其刑等規定違憲,因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故裁定停止審理,茲因司法院大法官業已解釋在案(釋字第775 號解釋),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案由:累犯更定其刑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