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1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碧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碧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碧蓮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林碧蓮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國立附表:
┌──────┬─────────────┬──────────────┐│ 編 號 │ │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10日 │102年11 月1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723號│彰化地檢103 年度偵字第1912號││年 度 案 號 │ │ │├───┬──┼─────────────┼──────────────┤│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403號 │103年度交簡字第653號 ││事實審├──┼─────────────┼──────────────┤│ │判決│103.3.5 │103.3.19 ││ │日期│ │ │├───┼──┼─────────────┼──────────────┤│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403號 │103年度交簡字第653號 ││判 決├──┼─────────────┼──────────────┤│ │確定│103.3.25 │103.4.8 ││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