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24號聲 請 人 許崇賓律師被 告 王國龍上列被告因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國龍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國龍前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因相關證人業經傳喚到庭行交互詰問,本案並已經辯論終結,爰聲請解除禁見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月1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復裁定自103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陳義忠
法 官 陳佳妤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