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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6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新全發電鍍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陳素花選任辯護人 陳修仁律師

蕭博仁律師被 告 葉國勝選任辯護人 陳修仁律師

蕭博仁律師被 告 黃宏錞選任辯護人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被 告 陳中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940、10059、10148、10149、10150、10151、10152、10153號、103年度偵字第641、642、643、644、645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國勝事業場所負責人共同犯污染土壤、水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犯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肆年,並應自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陳素花事業場所負責人共同犯污染土壤、水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並應自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肆拾萬元。

新全發電鍍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之申報不實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黃宏錞事業場所負責人共同犯污染土壤、水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陳中和事業場所負責人共同犯污染土壤、水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並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葉國勝、陳素花、黃宏錞、陳中和於本院之自白。

㈡論罪法條部分補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及第2款。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新全發電鍍有限公司(下稱新全發公司)、葉國勝、陳素花、黃宏錞、陳中和行為後,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第36條、第39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日起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就罰金刑之部分均有提高,且增定犯罪所得沒收及得扣押財產之規定,是以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上揭被告等人,本件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第36條及第39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新全發公司、葉國勝、陳素花、黃宏錞、陳中和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新全發公司等均已認罪,渠等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第36條、第39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90條之1第2項、第1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雅慧法 官 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品潔附件:本案起訴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9940號

第10059號第10148號第10149號第10150號第10151號第10152號第10153號103年度偵字第641號

第642號第643號第644號第645號被 告 祥賀電鍍工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0號之7被 告 兼 張建雄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代 表 人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0弄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被 告 張友堂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聰能律師被 告 藝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0號之2代 表 人 黃王彩華

住彰化縣和美鎮○○里○○路0段000巷00號被 告 黃仁松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00號居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林世勛律師廖學能律師被 告 蘇振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0號被 告 兼 蘇振輝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代 表 人 住嘉義縣布袋鎮○○里○○000號

居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施驊陞律師被 告 蘇振維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布袋鎮○○里○○000號居彰化縣彰化市○○○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被 告 新全發電鍍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0號被 告 兼 陳素花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代 表 人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街000

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潘欣欣律師被 告 葉國勝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0號居彰化縣彰化市○○里○○○街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修仁律師

蕭博仁律師被 告 黃宏錞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施廷勳律師被 告 陳中和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街000

巷00號居彰化縣彰化市○○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啟耀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和美鎮○○里○○路0段000號被 告 兼 陳宗雄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代 表 人 住彰化縣和美鎮○○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黃茂松律師

徐文宗律師陳姿君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壹、張友堂自民國85年9月16日起至101年12月26日止,擔任設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0號之7「祥賀電鍍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祥賀公司)之負責人,而自101年12月27日起,改由張建雄擔任祥賀公司負責人,另張建雄自97年間某日起,加入祥賀公司監督策劃事業活動;黃仁松為設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0○0號「藝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藝松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藝松公司監督策劃之事業活動,名義負責人則為其母黃王彩華;蘇振輝則為設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0號「蘇振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振輝公司)之負責人,而蘇振維擔任蘇振輝公司之董事,蘇振輝與蘇振維共同監督策劃蘇振輝公司之事業活動;陳素花為設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

000 號「新全發電鍍有限公司」(下稱新全發公司)負責人,另葉國勝則擔任新全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葉國勝與陳素花為夫妻,共同監督策劃新全發公司事業活動;陳宗雄為設在彰化縣和美鎮○○里○○路0段000號「啟耀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啟耀公司)之負責人,負責啟耀公司監督策劃之事業活動;黃宏錞係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號「膳旺工業社」負責人,陳中和則受雇於黃宏錞,擔任「膳旺工業社」之廠長,並負責有關廢水排放之操作。

貳、上開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新全發公司、膳旺工業社、啟耀公司均係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之電鍍業者,該等公司之負責人或廢水處理人員張建雄、張友堂、黃仁松、蘇振輝、蘇振維、陳素花、葉國勝、黃宏錞、陳中和、陳宗雄均知悉電鍍程序大概分為:一、拋光(或研磨):機械研磨或化學研磨;二、前處理:(一)上架(或裝桶)(二)脫脂(三)酸洗(可能使用藥劑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氫氟酸、磷酸或抑制劑等);三、電鍍(依不同鍍法所可能使用藥劑包括):(一)鍍銅(氰化銅、硫酸銅、焦磷酸銅或氟硼酸銅)(二)鍍鎳(硫酸鎳、半光澤鎳、光澤鎳及氨基磺酸鎳)(三)鍍鉻[普通鉻(硫酸)、混合鉻(硫酸+氟)、調節鉻(硫酸鍶+氟矽酸鉀)及工業鉻](四)鍍鋅(鹼性氰化鋅、鹼性鋅酸鹽、硫酸鹽鋅)(五)鍍錫(硫酸亞錫、氟硼酸亞錫及氨基磺酸鹽鍍錫)(六)鍍錫鉛合金(七)鍍金(鹼性氰化物鍍金、酸性中和性鍍金、亞硫酸鹽鍍金)(八)鍍銀(氰化物鍍銀、硫代硫酸鹽鍍銀);四、後處理:乾燥、鉻酸浸澤皮膜處理及上漆等。而製程中可能產生污染之主要廢液可分(一)酸性脫脂、酸中和、活化及電鍍等程序之廢液及清洗廢水產生「酸廢液」;(二)鹼性脫脂、電鍍、活化、後續處理脫脂之廢液及清洗廢水產生「鹼廢液」;(三)脫脂廢液及清洗廢水產生「油脂廢液」;(四)脫脂、酸洗、活化、電鍍及後處理之廢液及清洗廢水產生「有機物廢液」;(五)製程中各單元廢液及清洗廢水產生「懸浮固體廢液」;(六)鉻槽老化槽液及清洗廢水產生「鉻離子廢液」;(七)老化槽液及清洗廢水產生「氰化物廢液」;(八)製程中各單元之廢液及清洗廢水產生「重金屬離子廢液」。故上開廢水基本上可分為氰系、鉻系及一般酸鹼系廢水(即含其它重金屬廢水)3種,而電鍍廢水處理技術傳統上都採用氧化還原及化學混凝沉澱法處理,其中氰化物採用鹼性氧化分解法,鉻酸採用酸性還原法,重金屬離子則應用鹼性重金屬氫氧化物沉澱法加以去除;各製程單元所產生之廢液則以定量泵抽送至相關之廢水貯槽再定量處理,亦即一、氰系廢水:因氰化物具強烈毒性,尤其廢水在酸性時其毒性甚強(生成HCN毒性氣體),處理方法以添加氧化劑方式,在適當PH、氧化還原電位及反應時間等條件下操作,最終分解成無毒性CO2及N2氣體,常見氧化藥劑為氯(Cl2)、用次氯酸根(OCl-)及臭氧等。二、鉻系廢水:含鉻離子廢水之處理過程中,還原為一重要單元,此方法之要點為將具有高毒性之六價鉻離子先還原成三價之鉻離子,然後以鹼處理形成不溶性之氫氧化鉻沉澱而去除,可使用之還原劑有NaHSO3、SO2、FeSO4、Na2SO3、Na2S2O5等,鹼劑則有石灰、消石灰、氫氧化鈉等,惟其會產生大量污泥,需予以妥善處理,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三、一般酸鹼系廢水(即含其它重金屬廢水):通常採用鹼或酸調整廢水之PH值,使產生不溶性金屬氫氧化物後,再添加適當及適量的混凝劑(協助沉澱),以沉降分離方式去除,可去除之金屬包括鉻、銅、鎳、鋅、鎘、鉛及鐵等金屬離子,為使處理水符合放流水標準,各種金屬離子沉澱之PH範圍不同,由於多種金屬離子共存關係,最適於沉澱之PH範圍略有變化,一般最適宜PH範圍在8~10之間。而倘依上開電鍍程序所產生之電鍍廢水,未依前開所述廢水種類及方法處理,逕排放入溝渠內,則此等含有強酸、強鹼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如銅、鎳、總鉻、6價鉻及鎘等重金屬、氰化物)之電鍍原廢水,進入地表水體後,將嚴重破壞環境生態,進而污染土壤、河川或其他農漁業生產水源,使受污染之農地土壤或河川底泥之重金屬含量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致生公共危險;張友堂等人明知上情,卻仍在電鍍過程中,直接放流、排出或放逸內含有害健康物質之未經處理電鍍原廢水,茲分敘如下:

一、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部分:

(一)94年底某日以前:黃仁松、蘇振輝與蘇振維、張友堂,分別於85年、88年、89年設立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祥賀公司,而3家公司坐落之土地原為同1地號,前經營牛皮廠,後分別販賣與黃仁松、蘇振輝與蘇振維、張友堂,而該土地靠近馬路之地底下約60公分,原已埋設有10英吋口徑之雨水排放管,而此雨水排放管則注入該土地側邊供彰化縣彰化市、和美鎮境內農業用地主要灌溉水源之「東西三圳」(以下皆稱東西三圳),張友堂、黃仁松、蘇振輝與蘇振維竟分別基於放流、排出或放逸有害健康之物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如附圖一所示)⒈藝松公司自88年4月23日起至94年年底某日止,將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排放至東西三圳:

黃仁松於87年建廠時,委由搭蓋廠房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水電工,以水管連接廠內未經處理流程之電鍍原廢水槽至上開10英吋口徑之雨水排放管,自88年4月23日起即開始將其製程中各項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排放至東西三圳,直至94年底某日止。

⒉蘇振輝公司自88年4月23日起至94年年底某日止,將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排放至東西三圳:

蘇振輝、蘇振維於88年建廠時,委由水電工林逄興(另案偵辦),以水管連接廠內未經處理流程之電鍍原廢水槽至污泥濃縮槽,再接至上開10英吋口徑之雨水排放管,自88年4月23日起,即開始將製程中各類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排放至東西三圳,直至94年底某日止。

⒊祥賀公司自89年間某日起至94年年底某日止,將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排放至東西三圳:

張友堂於89年建廠時,委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水電工,以水管連接廠內未經處理流程之電鍍原廢水槽至上開10英吋之雨水排放管,開始將製程中各類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排放至「東西三圳」,直至94年底某日止。

(二)94年底至95年11月30日止: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共同埋設8英吋水管,3家公司以未經申請核准許可之地下管線(俗稱暗管)連接至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槽,排放至蘇振輝公司右側之側溝,再經由側溝注入東西三圳(如附圖二所示):

⒈政府因查覺彰化地區電鍍廠對生態環境及農地土壤之嚴重

污染情形,經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調查結果,彰化縣所屬東西二圳及東西三圳沿岸之農地確實遭受重金屬污染,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2年、94年,分別核定補助彰化縣環保局辦理「農地土壤重金屬控制場址污染改善工作計畫」、「彰化縣農地土壤重金屬110筆污染控制場址改善暨監督驗證工作計畫」,分別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1億6,537萬3,000元、3,129萬8,000元,而分別改善820筆、110筆污染場址,共分別為183.37公頃、

26.16公頃。⒉黃仁松、蘇振輝與蘇振維、張友堂均知悉前開排放未經處

理之電鍍原廢水已造成上述之嚴重污染,自認為直接以10英吋水管注入東西三圳太明顯,竟共同基於放流、排出或放逸有害健康之物之犯意聯絡,自94年底某日,共同出資僱用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挖土機司機,在3家工廠前面開挖,再共同委由水電工林逄興,以水管連接3家廠內未經處理流程之電鍍原廢水槽至3家共同新埋設之8英吋水管,而排放至蘇振輝公司右側之側溝,經由側溝注入東西三圳,直至95年11月30日止。

(三)95年12月1日至102年9月5日止: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均自95年12月1日起,將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抽取至祥賀公司前地底水槽內,再以強力馬達抽取至大竹大排排放,且此地底水槽設有逸流口,亦可使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逸流至東西三圳,直至102年9月5日止(如附圖三所示):

⒈嗣經上開(二)之⒈所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發覺彰化縣彰化市、和美鎮等農地受重金屬污染嚴重,而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下稱彰化農田水利會)因上情而不准工廠處理後之廢水直接注入灌溉河渠,以使工廠之廢水與農用灌溉用水分離,而只准許工廠排放之廢水可依掛管在灌溉渠道之方式,排入較無灌溉之河渠或距離河水出水口較近之地點,以平農民10幾年來之怨恨,而欲扭轉「工業用好水,農業用毒水」之譏,是於95年1月25日,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新全發公司、膳旺工業社、正錦達五金工廠(下稱正錦達工廠,另行偵辦)、特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愛公司,另行偵辦)7家電鍍廠,乃共同向彰化農田水利會申請彰化農田水利會所轄屬東西三圳、石頭埤支線等渠道(彰化市○○段○○○段000○地號)上附掛排水管共長975公尺至大竹排水渠道(以下簡稱為大竹大排),而排放口則在大竹大排,又上開7家附掛管線,以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為同一匯流陰井(即每家工廠有獨自之放流口,經由放流口再至共同之處所),新全發公司、正錦達工廠、特愛公司為同一匯流陰井,另膳旺工業社則介於上開2者之間,再以水管銜接附掛水管,前開附掛管線自95年12月1日起開始使用。

⒉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自95年12月1日起至

102年9月5日止,仍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大竹大排或東西三圳:

⑴大竹大排部分:張友堂、張建雄(約於97年間某日開始

加入3家公司開會決議,而參與祥賀公司事業活動之監督策劃)、黃仁松、蘇振輝、蘇振維無視彰化縣彰化市、和美鎮農民積壓已久之憤怒,竟共同基於放流、排出或放逸有害健康之物之犯意聯絡,仍於95年年中某日,共同在祥賀公司辦公室裡謀議,由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共同出資,僱用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挖土機在3家公司前之空地挖取約60公分深之地下溝渠,並於祥賀公司左前方地下建築地底水槽,又共同僱用水電工林逄興,將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所從事電鍍等事業活動產生而未經處理流程之電鍍原廢水槽,以暗管連結至各該公司前方空地下之暗管,迂迴繞過獨自之放流口與匯流陰井,連接至祥賀公司左前方之地底大型水槽,另裝設抽水馬達,將此地底大型水槽電鍍原廢水,直接抽取至大竹大排之排放口。

⑵「東西三圳」部分:惟祥賀公司有3顆馬達,藝松公司

有2顆馬達,蘇振輝公司則有1顆馬達,3家公司並未約定抽取原廢水之時間,而1顆馬達1分鐘可以抽取1公噸多之水,然地底水槽內所裝設之馬達,1分鐘僅能抽取

1.5公噸之水,而張友堂、黃仁松、蘇振輝與蘇振維,又指示林逄興在地底水槽內裝設可以逸流至祥賀公司左側「東西三圳」之出水口,使得地底水槽內所裝設之馬達故障時或故意不開啟抽水至大竹大排之馬達或有2顆馬達一起抽取至地底水槽內時,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即可逸流至「東西三圳」,直至102年9月5日止。而於102年9月5日10時0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人員,在祥賀公司左側距離約20公尺東西三圳,當場查獲由地底水槽內逸流之原廢水。

⒊蘇振輝公司另外單獨埋設4英吋暗管,排放至東西三圳:

另於上開95年年中施工時,蘇振輝、蘇振維竟共同基於放流、排出有害健康之物之犯意聯絡,藉施工之便,亦僱用水電工林逄興,以水管連接蘇振輝公司廠內之污泥濃縮槽至廠區前地下約60公分之4英吋暗管,藉由此4英吋暗管再排放至東西三圳,直至102年9月5日止。

(四)102年9月6日至102年12月10日止: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自102年9月6日至102年12月10日止,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大竹大排(如附圖四所示):

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人

員於102年9月5日查獲上開事實後,當日張友堂即指示僱用之外籍勞工,將被查獲之「東西三圳」排放口以水泥灌漿阻塞,又黃仁松在現場時,因恐前開(三)之⒊蘇振輝公司所埋設4英吋暗管再遭查獲而受連累,遂亦指示該外籍勞工將蘇振輝公司此4英吋暗管以水泥灌漿予以阻塞。

⒉前開督察大隊督察人員,將違法排放電鍍原廢水指向祥賀

公司,使原為生命共同體之張友堂與張建雄、黃仁松、蘇振輝與蘇振維間,開始彼此間產生猜忌與嫌隙,張友堂與張建雄均認為地底水槽裝設在伊公司左前,倘被稽查發現,亦不能如實坦白3家公司共同違法排放之事,致僅由祥賀公司負責,甚為不公,故提議廢除共同使用該地底水槽,故上開(三)之⒉之⑴排放至大竹大排方式,自102年9月6日至102年11月15日止,黃仁松、蘇振輝與蘇振維、張友堂與張建雄竟共同基於放流、排出或放逸有害健康之物之犯意聯絡,約於102年11月16、17日,由3家公司共同出資,僱用不知情挖土機司機王嘉裕至3家公司前之空地開挖,又僱用水電工林逄興將上開(三)之⒉⑴所述「共同」連結地底大型水槽之暗管施作方式,更改為各家公司工廠內,「分別」單獨從未經處理之原廢水槽,以地下管線迂迴繞過各自之放流口與3家之匯流陰井,而分別連接至祥賀公司左前方大竹大排之附掛管線,施工完畢後,由黃仁松僱用屈阿明於同月17日回填柏油路面,自同月18日起,黃仁松、蘇振輝與蘇振維、張友堂與張建雄即開會決議,半夜23時前由祥賀公司排放,另半夜23時至凌晨0時係由蘇振輝公司排放,又凌晨0時至凌晨1時則由藝松公司排放,以避免因加壓馬達力道太大而產生大竹大排掛管破裂,該3家公司因而以此方式,估計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每日至少逕予分別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量,約為4、50公噸、44公噸、35公噸以上至大竹大排,直至102年12月10日本署檢察官帶隊搜索上開3家公司為止。

二、新全發公司部分:

(一)88年4月23日起至95年8月2日止,新全發公司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東西三圳(如附圖五所示):

葉國勝與陳素花於87年間,向不知情之李隆功承租彰化縣彰化市○○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即在該土地上自行建築建物,成立新全發公司,竟共同基於放流、排出或放逸有害健康之物之犯意聯絡,委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水電工男子,以水管連接廠內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槽,迂迴繞過放流口,自88年4月23日起,排放至公司後方之東西三圳,而於95年8月2日,經行政院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查獲。

(二)95年8月3日起至95年11月30日止,新全發公司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水溝,再注入東西三圳,而95年12月1日至102年12月10日,則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大竹大排(如附圖六所示):

⒈新全發公司於95年1月25日與祥賀公司等公司共7家公司共

同向彰化農田水利會申請附掛管線至大竹大排,業如前述,惟在附掛管線正式啟用前,新全發公司偷排電鍍原廢水之犯行業經查獲亦如上述,葉國勝與陳素花遂於遭查獲日即95年8月2日之翌日另共同基於放流、排出或放逸有害健康之物之犯意聯絡,將上述直接排放未經處理電鍍原廢水至東西三圳之方式,更改為排放至公司前之水溝再注入東西三圳,持續至95年11月30日止。

⒉新全發公司於95年10月間委託水電工梁東信(另案偵辦)

,將未經處理流程之電鍍原廢水槽,以暗管連結至公司後方空地下之暗管,迂迴繞過獨自之放流口與匯流陰井,再連接至公司後方新全發公司與正錦達工廠及特愛公司匯流陰井之出口管線,再以強力馬達,自95年12月1日起,估計新全發公司每日逕予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量至少約為2、30公噸以上至大竹大排,直至102年12月10日本署檢察官帶隊搜索新全發公司為止。

三、膳旺工業社部分:

黃宏錞於102年6月接任「膳旺工業社」負責人,陳中和則受雇於黃宏錞,擔任「膳旺工業社」之廠長,均係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之電鍍業者。黃宏錞及陳中和均明知「膳旺工業社」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膳旺工業社」原負責人為陳駿騰,領有之排放許可業已於101年11月到期),且渠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竟基於放流、排出或放逸逾放流水標準之有害健康物質之犯意聯絡,自102年6月間之某日起,估計每日逕予排放電鍍廠所產生之廢水至少約為10公噸以上至大竹大排(該附掛排水管係於95年1月25日與祥賀等公司共同向彰化農田水利會申請業如前述),污染大竹大排之水體及底泥,使大竹大排下游之農民汲取含有氰化物、銅、鎳等有害健康之物之水體,進而污染引灌之農田土壤,而致生公共危險,直至102年12月10日本署檢察官帶隊搜索為止。經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人員在上址「膳旺工業社」之排放口採樣送驗,測得採取廢水樣本中所含有害健康物質即重金屬成分之「銅」之檢測值為9.7mg/L,「鎳」之檢測值為1.69mg/L,「氰化物」之檢測值為18.5mg/L(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及第36條第2項所訂定之有害健康物質之放流水標準,以下簡稱放流水標準:銅最大限值為3.0mg/L,鎳最大限值為1mg/L,氰化物最大限值為1mg/L)。

四、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新全發公司、膳旺工業社造成之污染情形:

(一)大竹大排部分: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新全發公司、膳旺工業社將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直接排入大竹大排之行為,對於大竹大排之水體及底泥已造成嚴重污染,而破壞該處之水體生態,其中該處底泥之重金屬污染情形之檢測結果如表1所示,其中最嚴重者為銅測得4,580MG/KG(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為200MG/KG),鉻測得1,350MG/KG(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為250MG/KG),鎳測得697MG/KG(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為200MG/KG);而下游農地土壤因為引灌大竹大排水體而造成重金屬污染情形之檢測結果如表2所示,其中最嚴重者為銅測得755MG/KG,鎳測得174MG/KG(土壤污染監測標準為130MG/KG)。

(二)東西三圳部分: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新全發公司將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直接排入東西三圳之行為,對於東西三圳之水體及底泥已造成嚴重污染,而破壞該處之水體生態,其中該處底泥之重金屬污染情形之檢測結果如表3所示,其中最嚴重者為銅測得1,790MG/KG,鎳測得369MG/KG;而下游農地(地號如表4所示)土壤因為引灌東西三圳水體而造成重金屬污染情形之檢測結果如表5所示,其中最嚴重者為銅測得913MG/KG,鎳測得370MG/KG,鉻測得415MG/KG。。

五、啟耀公司部分:

(一)陳宗雄為啟耀公司之負責人,同時亦負責處理該公司之電鍍原廢水,竟基於放流、排出或放逸有害健康之物之犯意,委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水電工施作如附圖七所示之第1、3、4號之暗管(附圖七稱之為「繞流管線」),分敘如下:

⒈第4號暗管:於89年間某日施作完成,將此暗管連接啟耀

公司之電鍍原廢水槽及啟耀公司前之道路側溝,而直接以逸流方式將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排入該道路側溝,直至102年12月10日遭查獲之日方予停止。

⒉第1號暗管:於99年間某日施作完成,其設計方式為自原

廢水槽將電鍍原廢水以馬達抽至廢水處理設施時,在此水管之某處制作岔管,連接至第1號暗管而流入啟耀公司廠區內之雨水道,再排入廠區後方之排水溝渠,因此當廢水處理設施之抽水馬達開始運作時,便得以將所抽取尚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之一半水量經由上述之岔管排入第1號暗管,再注入廠區後方之溝渠,直至102年12月10日遭查獲之日方予停止。

⒊第3號暗管:啟耀公司於89年間向彰化農田水利會申請放

流水使用詔安厝排水支線架設搭排管路,再於94年申請展延搭排,直至99年3月1日彰化農田水利會方再度同意啟耀公司附掛管路至位於彰化縣和美鎮線東路旁之詔安厝排水,陳宗雄因此於99年間將此附掛管路完工以排放啟耀公司之放流水,惟陳宗雄於99年至102年年初期間內之某日,見啟耀公司營業額大增,原有之廢水處理設施已無法完全處理電鍍原廢水,遂將位於啟耀公司廠區前方原有之放流水管路截斷,使正常之放流水直接流入啟耀公司前之道路側溝,而另施作第3號暗管連接原廢水槽及上述之附掛管路,並在原廢水槽內安裝抽水馬達,以每個工作天啟動馬達約2次,每次約4分鐘之頻率,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紹安厝排水道,直至102年12月10日遭查獲之日方予停止。估計陳宗雄每天逕予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量約為10公噸,污染詔安厝排水道中之水體後,該水體又經不知情之農夫引灌至彰化縣和美鎮嘉詔段第1149、1149-1、1151、1151 -1、1151-2、1151-3、1151-4、1151-5、1156、1156-2地號之農地上,而造成農地土壤之重金屬污染。

⒋啟耀公司造成之污染情形:啟耀公司直接將未經處理之電

鍍原廢水直接排入道路側溝及詔安厝排水之行為,對於承受未經處理電鍍原廢水之水體及底泥已造成嚴重污染,而破壞該處之水體生態,其中該處底泥之重金屬污染情形之檢測結果如表6所示,其中最嚴重者為銅測得8,520MG/KG,鉻測得1,140MG/KG,鎳測得9,720MG/KG;而如上所述彰化縣和美鎮○○段○0000地號等處農地土壤因為引灌詔安厝排水之受污染水體,而造成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情形之檢測結果如表7所示,其中最嚴重者為銅測得923MG/KG,鉻測得902MG/KG,鎳測得943MG/KG。

(二)陳宗雄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底前之某日,破壞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來水公司)所有位於啟耀公司旁之供水管線,私接管線引用自來水至啟耀公司廢水處理區,再於該處安裝自來水槽儲存竊得之自來水,而以此不法方式在自來水公司供水管線上取水供作電鍍廠運作使用,直至102年12月10日檢察官親至啟耀公司執行搜索時,方發現陳宗雄上開竊取自來水之行為,因而於102年12月17日聯繫自來水公司承辦人員進行現場開挖,方確認陳宗雄在自來水公司供水管線上之取水位置。

六、申報不實部分: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新全發公司、啟耀公司均屬取得廢水排放許可證之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及其子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之規定,均有義務定期向彰化縣環保局據實申報放流水量,詎張友堂、黃仁松、蘇振輝、葉國勝、陳宗雄均為掩飾上述以暗管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之犯行,因而於88年至102年止,均分別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就以暗管排放之電鍍原廢水量均未算入其等所負責定期申報之放流水量,造成每次所申報之放流水量均少於實際排放之放流水量,而有申報不實之情形。

參、上開犯罪事實,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現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環境保護警察第二中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協助,並於102年12月10日協同至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新全發公司、膳旺工業社、啟耀公司執行搜索,陸續查扣如表8扣押物品目錄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

肆、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後指揮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現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環境保護警察第二中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壹、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一、共通證據:

(一)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新全發公司及膳旺工業社等5家事業排出有害健康之物: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祥賀公司等5電鍍廠 │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102他 ││ │違法蒐證照片、職務│公司、新全發公司及膳旺工業│1999卷二 ││ │報告書、車籍查詢資│社等5家事業,長期以來均共 │P3-58 ││ │料。 │同埋設暗管,或透過共同之排│ ││ │ │放口直接排放至東西三圳或大│ ││ │ │竹大排,並於102年9月5日經 │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中│ ││ │ │區環境督察大隊查獲,直接將│ ││ │ │未經處理氰化物等原廢水排入│ ││ │ │東西三圳或大竹大排等事實。│ │├─┼─────────┼─────────────┼─────┤│⒉│監控彰化市電鍍廠違│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102他 ││ │法排放電鍍原廢水至│公司、新全發公司及膳旺工業│1999卷二 ││ │「大竹大排」蒐證錄│社等5家事業,違法排放未經 │P59-102 ││ │影擷取對照相片(自│理,含有氰化物、六價鉻、、│ ││ │102年10月21日至同 │銅、總鉻及鎳等有害健康重金│ ││ │年11月4日止)。 │屬之電鍍原廢水至大竹大排之│ ││ │ │事實。 │ │├─┼─────────┤ ├─────┤│⒊│證人林耿賢、陳柔克│ │102他 ││ │、呂建興及許正雄等│ │1999卷二 ││ │4人102年11月25日在│ │P131-138 ││ │偵查中之結證。 │ │ │├─┼─────────┼─────────────┼─────┤│⒋│「繞流事實之確認」│⑴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102他 ││ │報告資料1份(含採 │ 輝公司、新全發公司及膳旺│1999卷二 ││ │樣情形及照片簡報、│ 工業社等5家事業,,有埋 │P198-207 ││ │水質樣品檢測報告)│ 設暗管,違法排放未經處理│ ││ │。 │ 之電鍍原廢水至大竹排水之│ ││ │ │ 事實。 │ ││ │ │⑵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 ││ │ │ 輝公司、新全發公司及膳旺│ ││ │ │ 工業社等5家事業,大竹大 │ ││ │ │ 排排放口氰化物濃度分別為│ ││ │ │ 122及128mg/L。 │ │├─┼─────────┼─────────────┼─────┤│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 │102他1999 ││ │103年1月24日函送之│輝公司、新全發公司、膳旺工│號卷十八 ││ │「受污染農地與電鍍│業社、啟耀公司排放未經處理│P183-254 ││ │工廠之關聯性分析報│之電鍍原廢水所造成之污染情│ ││ │告」(內含底泥、土│形,證明被告張建雄、張友堂│ ││ │壤之檢測報告)。 │、黃仁松、蘇振輝、蘇振維、│ ││ │ │陳素花、葉國勝、黃宏錞、陳│ ││ │ │中和、陳宗雄等人所為放流、│ ││ │ │排出或放逸有害健康之物之犯│ ││ │ │行,確已嚴重污染土壤、河川│ ││ │ │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 │└─┴─────────┴─────────────┴─────┘

(二)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新全發公司及膳旺工業社等5事業,污染土壤、河川,致生公共危險: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祥賀公司等5家於大 │⑴氰化物於102年11月12日, │102他 ││ │竹大排排放口採樣結│ 超過環保法規標準之「放流│1999卷二 ││ │果(總表)。 │ 水標準」達223倍。 │P141 │├─┼─────────┤⑵總鉻於102年10月30日,超 ├─────┤│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 過環保法規標準之「放流水│102他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標準」達149倍。 │1999卷二 ││ │檢測報告。 │⑶總鉻於102年10月30日,超 │P142-155 │├─┼─────────┤ 過環保法規標準之「灌溉水├─────┤│⒊│排放廢水超過「放流│ 標準」達2,970倍。 │102他 ││ │水標準」之「倍數」│ │1999卷二 ││ │(總表)。 │ │P156 │├─┼─────────┤ ├─────┤│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 │102他 ││ │署水字第0000000000│ │1999卷二 ││ │號令修正發布之放流│ │P157-162 ││ │水標準。 │ │ │├─┼─────────┤ ├─────┤│⒌│排放廢水超過「灌溉│ │102他 ││ │水標準」之「倍數」│ │1999卷二 ││ │(總表)。 │ │P163-164 │├─┼─────────┤ ├─────┤│⒍│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102他 ││ │ │ │1999卷二 ││ │ │ │P165 │├─┼─────────┼─────────────┼─────┤│⒎│證據資料證明下游農│⑴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102他 ││ │地污染情形: │ 輝公司、新全發公司及膳旺│1999卷二 ││ │⑴上下游水質污染指│ 工業社等5家事業,大竹排 │P172-197 ││ │紋比對結果。 │ 水掛排之排放口,102年10 │ ││ │⑵電鍍廢水於下游產│ 月21日經採樣檢驗,氰化物│ ││ │生泡沫污染情形。 │ 、鋅、銅、總鉻及鎳,超過│ ││ │⑶農民引灌於臨近農│ 環保法規標準之「放流水標│ ││ │田水之情形。 │ 準」達72.5、24.6、32.3、│ ││ │⑷丘塊超出「土壤污│ 3.2、16.7倍。 │ ││ │染管制標準」之情形│⑵引灌自大竹排水下游農田土│ ││ │(含行政院環境保護│ 壤,於102年10月24日經採 │ ││ │署委託環境檢測機構│ 驗檢驗,鋅、銅及鎳,超過│ ││ │樣品檢測報告)。 │ 環保法規標準之「土壤監測│ ││ │⑸環保署公告「土壤│ 標準」達3.65(=950/260)│ ││ │污染監測基準」。 │ 、5.62(=674/120)及1.85│ ││ │⑹環保署公告「土壤│ (=240/130)倍;超過環保│ ││ │污染管制標準」。 │ 法規標準之「土壤污染管制│ ││ │ │ 標標」達1.58(=950/600)│ ││ │ │ 、3.37(=674/200)及1.2 │ ││ │ │ (=240/200)倍。 │ │├─┼─────────┼─────────────┼─────┤│⒏│本署檢察官102年12 │位於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102他 ││ │月12日16時0分勘驗 │振輝公司、新全發公司及膳旺│1999卷四 ││ │筆錄。 │工業社等5家事業大竹大排排 │P1-173 │├─┼─────────┤放口下游約1公里處西側,確 ├─────┤│⒐│經濟部水利署102年 │有農田引灌大竹排水之水體之│102他 ││ │10月14日水授三字第│事實。 │1999卷四 ││ │00000000000號函影 │ │P174 ││ │本。 │ │ │├─┼─────────┤ ├─────┤│⒑│證人許鎮洲、王水池│ │102他 ││ │102年12月12日警詢 │ │1999卷四 ││ │筆錄。 │ │P175-191 │└─┴─────────┴─────────────┴─────┘

(三)102他1999卷㈠至㈩、、:⒈102他1999卷㈠:

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關於「致生公共危險│「致生公共危險」之實務見解│102他1999 ││ │」之判決。 │。 │卷一P4-16 │├─┼─────────┼─────────────┼─────┤│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彰化縣│102他1999 ││ │102年10月11日環署 │境內事業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卷一P18-77││ │字第0000000000號函│防治法之督察摘要及相關函文│ ││ │。 │資料。 │ │├─┼─────────┼─────────────┼─────┤│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祥賀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102他1999 ││ │102年10月1日環署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請該公司陳│卷一P74-75││ │字第0000000000號函│述意見。 │ ││ │。 │ │ │├─┼─────────┼─────────────┼─────┤│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祥賀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102他1999 ││ │102年10月1日環署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請彰化縣政│卷一P76-77││ │字第0000000000A號 │府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 │ │├─┼─────────┼─────────────┼─────┤│⒌│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電鍍業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102他1999 ││ │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情形。 │卷一P78-94││ │隊(第1隊)關於「 │ │ ││ │電鍍業違反水污染防│ │ ││ │治法」之簡報。 │ │ │├─┼─────────┼─────────────┼─────┤│⒍│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電鍍業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102他1999 ││ │第1隊102.10.18「檢│情形。 │卷一P95- ││ │座指揮搜索及查核電│ │115 ││ │鍍業排放人體有害物│ │ ││ │質情形技術及建議資│ │ ││ │料」之簡報。 │ │ │├─┼─────────┼─────────────┼─────┤│⒎│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環境保護警察隊監控彰化市電│102他1999 ││ │中隊102年10月22日 │鍍廠違法排放電鍍廢水「大竹│卷一P116 ││ │職務報告書。 │大排」之情形。 │-117 │├─┼─────────┼─────────────┼─────┤│⒏│祥賀電鍍工業有限公│祥賀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102他1999 ││ │司「水污染防治措施│。 │卷一P161 ││ │計畫及許可申請表」│ │-182 │├─┼─────────┼─────────────┼─────┤│⒐│新全發電鍍有限公司│新全發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資│102他1999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料。 │卷一P183 ││ │畫及許可申請表」。│ │-197 │├─┼─────────┼─────────────┼─────┤│⒑│膳旺工業社「水污染│膳旺工業社水污染治措施資料│102他1999 ││ │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 │卷一P198 ││ │申請表」。 │ │-221 │├─┼─────────┼─────────────┼─────┤│⒒│藝松企業股份有限公│藝松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102他1999 ││ │司「水污染防治措施│。 │卷一P222 ││ │計畫及許可申請表」│ │-244 ││ │。 │ │ │├─┼─────────┼─────────────┼─────┤│⒓│蘇振輝工業股份有限│蘇振輝公司三廠水污染防治措│102他1999 ││ │公司三廠「水污染防│施資料。 │卷一P245 ││ │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 │-277 ││ │請表」。 │ │ │├─┼─────────┼─────────────┼─────┤│⒔│生物毒性檢測、中區│證明大竹大排所採電鍍原廢水│102他1999 ││ │督察大隊督察紀錄、│毒性強度為極急毒性(〉4) │號卷十八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而本件檢測其TUa〉5。 │P299-301 ││ │境檢驗所檢測報告。│ │ │└─┴─────────┴─────────────┴─────┘⒉102他1999卷㈡:

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102.10.24檢舉人向 │蘇振輝公司被檢舉違法排放電│102他1999 ││ │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鍍廢水。 │卷二P1 ││ │區環境督察大隊檢舉│ │ ││ │書影本。 │ │ │├─┼─────────┼─────────────┼─────┤│⒉│102.9.24檢舉人向環│高群環保公司被檢舉其旗下之│102他1999 ││ │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業者均能通過稽查大隊之稽查│卷二P2 ││ │區環境督察大隊檢舉│,疑有不法。 │ ││ │書影本。 │ │ │├─┼─────────┼─────────────┼─────┤│⒊│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祥賀公司等電鍍廠違法放未經│102他1999 ││ │中隊職務報告書(自 │處理之電鍍廢水至大竹大排等│卷二P3-22 ││ │102年10月21日至同 │事實。 │ ││ │11月5日止) 。 │ │ │├─┼─────────┼─────────────┼─────┤│⒋│監控彰化市電鍍廠違│祥賀公司等電鍍廠違法排放未│102他1999 ││ │法排放電鍍原廢水至│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大竹大│卷二P23-33││ │「大竹大排」次數表│排等事實。 │ ││ │職務報告書(自102年│ │ ││ │10月21日至同年11月│ │ ││ │5日止)。 │ │ │├─┼─────────┼─────────────┼─────┤│⒌│祥賀公司等電鍍廠違│同上。 │102他1999 ││ │法之蒐證照片。 │ │卷二P34-52││ │ │ │ │├─┼─────────┼─────────────┼─────┤│⒍│車籍系統查詢。 │證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102他1999 ││ │ │貨車為高群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卷二P53-54││ │ │使用之事實。 │ │├─┼─────────┼─────────────┼─────┤│⒎│車籍系統查詢。 │證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102他1999 ││ │ │客貨車為新全發公司使用之事│卷二P57-58││ │ │實。 │ │├─┼─────────┼─────────────┼─────┤│⒏│監控彰化市電鍍廠違│祥賀公司等電鍍廠違法排放未│102他1999 ││ │法排放電鍍原廢水至│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大竹大│卷二 ││ │「大竹大排」蒐證錄│排等事實。 │P59-102 ││ │影擷取對照相片(自 │ │ ││ │102年10月21日至同 │ │ ││ │11月4日止)。 │ │ ││ │ │ │ │├─┼─────────┼─────────────┼─────┤│⒐│祥賀公司申請展延「│證明已取得排放許可之事實。│102他1999 ││ │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 │卷二 ││ │」資料。 │ │P106-107 ││ │ │ │ │├─┼─────────┼─────────────┼─────┤│⒑│新全發公司展延申請│同上。 │102他1999 ││ │「排放地面水體許可│ │卷二 ││ │證」資料。 │ │P112-113 │├─┼─────────┼─────────────┼─────┤│⒒│膳旺工業社重新申請│同上。 │102他1999 ││ │「排放地面水體許可│ │卷二 ││ │證」資料。 │ │P114-115 │├─┼─────────┼─────────────┼─────┤│⒓│藝松公司申請展延「│同上。 │102他1999 ││ │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 │卷二 ││ │」資料。 │ │P116-117 │├─┼─────────┼─────────────┼─────┤│⒔│蘇振輝公司申請展延│同上。 │102他1999 ││ │「排放地面水體許可│ │卷二 ││ │證」資料。 │ │P118-119 │├─┼─────────┼─────────────┼─────┤│⒕│東西二圳、東西三圳│證明祥賀公司等電鍍廠非法排│102他1999 ││ │水系表。 │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大│卷二P127 ││ │ │竹大排等事實。 │ │├─┼─────────┼─────────────┼─────┤│⒖│證人林耿賢、陳柔克│同上。 │102他1999 ││ │、呂建興及許正雄等│ │卷二 ││ │人102年11月25日在 │ │P131-137 ││ │偵查中之結證。 │ │ │├─┼─────────┼─────────────┼─────┤│⒗│祥賀公司等排放至大│同上。 │102他1999 ││ │竹大排排放口採樣結│ │卷二P138 ││ │果(總表)。 │ │ │├─┼─────────┼─────────────┼─────┤│⒘│證3:持續監控後續 │同上。 │102他1999 ││ │其他可能之污染行為│ │卷二P139 ││ │及其附件。 │ │-171 │├─┼─────────┼─────────────┼─────┤│⒙│祥賀公司等7家公司 │同上。 │102他1999 ││ │掛管線示意圖。 │ │卷二P140 │├─┼─────────┼─────────────┼─────┤│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P142 ││ │檢測報告(採樣地點 │ │ ││ │大竹排水排放口上游│ │ ││ │編號w1-412)。 │ │ │├─┼─────────┼─────────────┼─────┤│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P143 ││ │檢測報告(採樣地點 │ │ ││ │大竹排水上游編號 │ │ ││ │w1-415)。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P144 ││ │檢測報告(採樣地點 │ │ ││ │掛排排放口編號w1-4│ │ ││ │11)。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P145 ││ │檢測報告(採樣地點 │ │ ││ │掛排排放口編號w1-4│ │ ││ │14)。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P146 ││ │檢測報告(採樣地點 │ │ ││ │掛排排放口編號w1-4│ │ ││ │17)。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P147 ││ │檢測報告(採樣地點 │ │ ││ │掛排排放口編號w1-4│ │ ││ │19)。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P148 ││ │檢測報告(採樣地點 │ │ ││ │掛排排放口編號w1-4│ │ ││ │20)。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P149 ││ │檢測報告(採樣地點 │ │ ││ │掛排排放口編號w1-4│ │ ││ │44)。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P150 ││ │檢測報告(採樣地點 │ │ ││ │掛排排放口編號w1-4│ │ ││ │45)。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P151 ││ │檢測報告(採樣地點 │ │ ││ │掛排排放口編號w1-4│ │ ││ │46)。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P152 ││ │檢測報告(採樣地點 │ │ ││ │掛排排放口編號w1-4│ │ ││ │57)。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P153 ││ │檢測報告(採樣地點 │ │ ││ │掛排排放口編號w1-4│ │ ││ │59)。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P154 ││ │檢測報告(採樣地點 │ │ ││ │掛排排放口編號w1-4│ │ ││ │16)。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P155 ││ │檢測報告(採樣地點 │ │ ││ │掛排排放口編號w1-4│ │ ││ │60)。 │ │ │├─┼─────────┼─────────────┼─────┤││排放廢水超過「放流│同上。 │102他1999 ││ │水標準」之「倍數」│ │卷二P156 ││ │(總表) 1份。 │ │ │├─┼─────────┼─────────────┼─────┤││放流水標準1份。 │同上。 │102他1999 ││ │ │ │卷二 ││ │ │ │P157-162 │├─┼─────────┼─────────────┼─────┤││排放廢水超過「灌溉│同上。 │102他1999 ││ │水標準」之「倍數」│ │卷二 ││ │(總表) 1份。 │ │P163-164 │├─┼─────────┼─────────────┼─────┤││灌溉用水水質標準1 │同上。 │102他1999 ││ │份。 │ │卷二P16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證明蘇振輝公司、藝松公司、│102他1999 ││ │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祥賀公司違法排放未經處理之│卷二 ││ │督察大隊督察紀錄1 │電鍍原廢水至大竹大排等事實│P166-167 ││ │份。 │。 │ │├─┼─────────┼─────────────┼─────┤││水污染稽查紀錄1份 │證明新全發公司違法排放未經│102他1999 ││ │。 │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大竹大排│卷二P168 ││ │ │等事實。 │ │├─┼─────────┼─────────────┼─────┤││證4:下游農地污染 │證明祥賀公司等家電鍍廠非法│102他1999 ││ │情形及其附件。 │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卷二 ││ │ │大竹大排等事實 │P172-197 │├─┼─────────┼─────────────┼─────┤││證人許正雄庭陳下游│同上。 │102他1999 ││ │農地污染情形(含附 │ │卷二 ││ │照片)。 │ │P172-17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 ││ │檢測報告18份(編號 │ │P178-195 ││ │422~439)。 │ │ │├─┼─────────┼─────────────┼─────┤││土壤污染監測基準。│同上。 │102他1999 ││ │ │ │卷二P196 ││ │ │ │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同上。 │102他1999 ││ │ │ │卷二P197 │├─┼─────────┼─────────────┼─────┤││證5:繞流事實之確 │同上。 │102他1999 ││ │認及其附件。 │ │卷二P198 │├─┼─────────┼─────────────┼─────┤││「繞流事實之確認」│同上。 │102他1999 ││ │報告資料1份(含採樣│ │卷二 ││ │情形及照片簡報、水│ │P198-203 ││ │質樣品檢測報告)。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同上。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二 ││ │檢測報告4份(編號 │ │P204-207 ││ │473~476)。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同上。 │102他1999 ││ │102年11月25日環署 │ │卷二P208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229 ││ │。 │ │ │├─┼─────────┼─────────────┼─────┤││祥賀公司原料使用量│證明祥賀公司違法排放未經處│102他1999 ││ │及污泥量申報資料3 │理之電鍍原廢水至大竹大排等│卷二 ││ │份(100年、101年、 │事實。 │P215-217 ││ │102)。 │ │ │├─┼─────────┼─────────────┼─────┤││新全發公司原料使用│證明新全發公司違法排放未經│102他1999 ││ │量及污泥量申報資料│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大竹大排│卷二 ││ │3份(100年101年、 │等事實。 │P218-220 ││ │102年)。 │ │ │├─┼─────────┼─────────────┼─────┤││膳旺工業社原料使用│證明膳旺工業社違法排放未經│102他1999 ││ │量及污泥量申報資料│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大竹大排│卷二 ││ │3份(100年、101年、│等事實。 │P221~223 ││ │102年)。 │ │ │├─┼─────────┼─────────────┼─────┤││藝松公司原料使用量│證明藝松公司違法排放未經處│102他1999 ││ │及污泥量申報資料3 │理之電鍍原廢水至大竹大排等│卷二 ││ │份(100、101年、102│事實。 │P224~226 ││ │年)。 │ │ │├─┼─────────┼─────────────┼─────┤││蘇振輝公司原料使用│證明蘇振輝公司違法排放未經│102他1999 ││ │量及污泥量申報資料│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大竹大排│卷二 ││ │3份(100年101年、 │等事實。 │P227-229 ││ │102年)。 │ │ │├─┼─────────┼─────────────┼─────┤││自由時報電子報資料│標題「重金屬污染擴大檢驗和│102他1999 ││ │影本1份。 │美農地」。 │卷二 ││ │ │ │P230-231 │├─┼─────────┼─────────────┼─────┤││農委會說明農地遭受│彰化縣和美鎮有稻米遭受鎘污│102他1999 ││ │鎘污染情形資料1份 │染。 │卷二P232 ││ │。 │ │ │├─┼─────────┼─────────────┼─────┤││「彰化和美農地污染│彰化縣和美鎮農地受污染之情│102他1999 ││ │之觀察」資料1份 │形。 │卷二 ││ │。 │ │P233-234 │├─┼─────────┼─────────────┼─────┤││公視新聞網─「我們│彰化縣和美鎮農地受污染之情│102他1999 ││ │的島」污染農地的希│形。 │卷二 ││ │望。 │ │P235-236 │├─┼─────────┼─────────────┼─────┤││這是我的部落格─台│電鍍原廢水影響民眾健康。 │102他1999 ││ │灣洗腎人口比例冠全│ │卷二 ││ │球─和美地區更應注│ │P237-239 ││ │意腎臟功能(網路資 │ │ ││ │料)。 │ │ │├─┼─────────┼─────────────┼─────┤││奇摩知識─何謂痛痛│食用受鎘污染之蔬菜稻米引發│102他1999 ││ │病? │痛痛病。 │卷二 ││ │ │ │P240-24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證明重金屬污染之損害程度及│102他1999 ││ │102年11月29日環署 │危險性。 │卷二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P244-245 ││ │。 │ │ │└─┴─────────┴─────────────┴─────┘⒊102他1999卷㈢:

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監控彰化市「祥賀公│證明祥賀公司等電鍍廠非法排│102他1999 ││ │司」為首等家電鍍廠│放電鍍原廢水「大竹大排」之│卷三P3-32 ││ │違排放電鍍廢水至「│情形。 │ ││ │大竹大排」時間、次│ │ ││ │數表。 │ │ │├─┼─────────┼─────────────┼─────┤│⒉│祥賀公司等家共用排│監控祥賀公司等家共用放管線│102他1999 ││ │放管線掛管至大竹大│搭管於大竹排水排放口排水之│卷三P33- ││ │排排放口之排水時間│情形。 │P50 ││ │及頻率彙整表。 │ │ │├─┼─────────┼─────────────┼─────┤│⒊│祥賀公司等家廠商水│祥賀公司等家廠商持許可證之│102他1999 ││ │污染防制計畫(許可│重要內容。 │卷三P51- ││ │證重點資料彙整)。│ │P54 │├─┼─────────┼─────────────┼─────┤│⒋│彰化農田重金屬污染│彰化縣農地受污染之情形。 │102他1999 ││ │相關新聞共13份。 │ │卷三P71- ││ │ │ │P83 │├─┼─────────┼─────────────┼─────┤│⒌│證2:查獲祥賀電鍍 │祥賀公司被查獲直接排放未經│102他1999 ││ │直接排放毒化物及重│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東西三│卷三 ││ │金屬至東西三圳及其│圳」。 │P86-130 ││ │附件。 │ │ │├─┼─────────┼─────────────┼─────┤│⒍│環保署督察記錄、環│同上。 │102他1999 ││ │保署給業者意見陳述│ │卷三P87- ││ │之發文抄本及環保署│ │P93 ││ │給環保局辦理限期改│ │ ││ │善之發文抄本。 │ │ │├─┼─────────┼─────────────┼─────┤│⒎│環保署督察「祥賀公│同上。 │102他1999 ││ │司」電鍍之過程佐證│ │卷三P94- ││ │照片及說明。 │ │P99 │├─┼─────────┼─────────────┼─────┤│⒏│環保署公告「有害健│環保署依水污染防治法所公告│102他1999 ││ │康物質之種類」。 │之有害健康物質。 │卷三P100 │├─┼─────────┼─────────────┼─────┤│⒐│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大│102他1999 ││ │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量運作基準。 │卷三P101 ││ │作基準一覽表。 │ │-102 │├─┼─────────┼─────────────┼─────┤│10│毒性資料(大鼠口服│祥賀公司等業者排放未處理電│102他1999 ││ │)及使用情形。 │鍍原廢水毒性性質。 │卷三P103 │├─┼─────────┼─────────────┼─────┤│⒒│物質安全資料表。 │氰化物(氰化銅、氰化鋅、氰│102他1999 ││ │ │化亞銅、氰化鈉、氰化鉀)及│卷三P104- ││ │ │三氧化鉻等業者常用毒化物原│P128 ││ │ │料之物質安全資料。 │ │├─┼─────────┼─────────────┼─────┤│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祥賀公司102年9月5遭環保署 │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查獲逕行繞流排放未處理之電│卷三P129 ││ │檢測報告。 │鍍原廢水水質結果。 │ │├─┼─────────┼─────────────┼─────┤│⒔│證3:持續監控後續 │證明祥賀公司等家電鍍廠違法│102他1999 ││ │其它可能之污染行為│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卷P131-163││ │。 │大竹大排等事實。 │ │├─┼─────────┼─────────────┼─────┤│⒕│後續污染行為持續監│環保署查獲祥賀公司繞流排放│102他1999 ││ │控報告。 │廢水後,持續監控後續其它可│卷三P131- ││ │ │能之污染行為。 │P132 │├─┼─────────┼─────────────┼─────┤│⒖│祥賀公司等公司掛管│祥賀公司等公司共掛管線排放│102他1999 ││ │線示意圖。 │廢水。 │卷三P133 │├─┼─────────┼─────────────┼─────┤│⒗│祥賀公司等公司於大│祥賀公司等公司排放未經處理│102他1999 ││ │竹大排排放口採樣結│電鍍原廢水之事實。 │卷三P134- ││ │果(總表)暨檢測報│ │P148 ││ │告(102年10月21日 │ │ ││ │起11月13日)。 │ │ │├─┼─────────┼─────────────┼─────┤│⒘│排放廢水超過「放流│祥賀電鍍等7家排放水超出「 │102他1999 ││ │水標準」之「倍數」│放流水標準」之倍數。 │卷三P149 ││ │(總表)。 │ │ │├─┼─────────┼─────────────┼─────┤│⒙│放流水標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水污染防│102他1999 ││ │ │治法所定之放流水標準。 │卷三P150 ││ │ │ │-155 │├─┼─────────┼─────────────┼─────┤││排放廢水超過「灌溉│祥賀公司等公司排放水超出「│102他1999 ││ │水標準」之「倍數」│灌溉水標準」之倍數。 │卷三P156 ││ │(總表)。 │ │ │├─┼─────────┼─────────────┼─────┤││灌溉用水水質標準。│適用於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102他1999 ││ │ │之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卷三P157 │├─┼─────────┼─────────────┼─────┤││於大竹大排排放口採│於大竹大排排放口採集之水樣│102他1999 ││ │集之水樣照片。 │顏色。 │卷三P158 │├─┼─────────┼─────────────┼─────┤││祥賀電鍍等家共用放│環保署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102他1999 ││ │管線搭管於大竹排水│監控祥賀電鍍等家於大竹大排│卷三P159- ││ │排放口之排水時間及│排放口之排水情形。 │P163 ││ │頻率。 │ │ │├─┼─────────┼─────────────┼─────┤││證4:下游農地污染 │祥賀公司等公司排放未經處理│102他1999 ││ │情形。 │之電鍍原廢水而污染農地。 │卷三 ││ │ │ │P164-189 │├─┼─────────┼─────────────┼─────┤││排放口污染擴散污染│大竹大牌排放口污染擴散情形│102他1999 ││ │指紋比對。 │。 │卷三P165 │├─┼─────────┼─────────────┼─────┤││電鍍原廢水於下游產│電鍍原廢水於下游產生泡沫污│102他1999 ││ │生泡沫污染情形照片│染情形。 │卷三P166 ││ │。 │ │ │├─┼─────────┼─────────────┼─────┤││農民引灌於鄰近農田│電鍍廢水被農民引灌至農田。│102他1999 ││ │水之情形照片。 │ │卷三P167- ││ │ │ │P168 │├─┼─────────┼─────────────┼─────┤││農地採樣點及其土壤│農地受重金屬污染之情形。 │102他1999 ││ │檢測結果表。 │ │卷三P16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各農地採樣點之土壤檢測結果│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 │卷三170- ││ │檢測報告。 │ │187 │├─┼─────────┼─────────────┼─────┤││土壤污染監測基準。│環保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102他1999 ││ │ │治法訂定之土壤污染監測基準│卷三P188 ││ │ │。 │ │├─┼─────────┼─────────────┼─────┤││土壤污染管制基準。│環保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102他1999 ││ │ │治法訂定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卷三P189 ││ │ │。 │ │├─┼─────────┼─────────────┼─────┤││證5:繞流事實之確 │祥賀公司等公司繞流排放廢水│102他1999 ││ │認。 │。 │卷三P190- ││ │ │ │P199 │├─┼─────────┼─────────────┼─────┤││採樣情形及照片簡報│確認祥賀公司等公司流排放原│102他1999 ││ │。 │廢水之採樣情形。 │卷三P191- ││ │ │ │P19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匯流井1、匯流井2及督察專案│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排放口之水質檢測結果,匯流│卷三P196- ││ │檢測報告。 │井1、2之水質檢測正常,但最│P199 ││ │ │終排放口之水質檢測卻異常,│ ││ │ │證明祥賀、藝松、蘇振輝、新│ ││ │ │全發等公司繞流排放原廢水。│ │├─┼─────────┼─────────────┼─────┤││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祥賀公司等公司利用大竹大排│102他1999 ││ │及照片。 │掛管,違法排放原廢水情形。│卷三 ││ │ │ │P214-223 │└─┴─────────┴─────────────┴─────┘⒋102他1999卷㈣:

⑴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證人許鎮洲於102年 │證人許鎮洲在大竹大排下游有│102他1999 ││ │12月12日在警詢中之│引用大竹大排之水作為灌溉用│卷四P175 ││ │證述。 │水。 │-179 │├─┼─────────┼─────────────┼─────┤│⒉│證人王水池於102年 │證人王水池在大竹大排下游有│102他1999 ││ │12月12日在警詢中之│引用大竹大排之水作為灌溉用│卷四P175 ││ │證詞。 │水。 │-179 │├─┼─────────┼─────────────┼─────┤│⒊│證人屈阿明於102年 │證人屈阿明於102年11月16、 │102他1999 ││ │12月16日在偵查中之│17日有至祥賀、藝松、蘇振輝│卷四P251 ││ │結證。 │等公司前回填鋪柏油路面。 │-252 │├─┼─────────┼─────────────┼─────┤│⒋│證人王嘉裕於102年 │證人王嘉裕大約於102年12月 │102他1999 ││ │12月16日在偵查中之│初有至祥賀及藝松公司前挖地│卷四P255 ││ │證稱。 │找水管。 │-256 │└─┴─────────┴─────────────┴─────┘⑵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監控彰化市「祥賀公│祥賀公司等非法排放未經處理│102他1999 ││ │司」公司等家電鍍廠│之電鍍原廢水至大竹大排。 │卷四P1-3 ││ │非法排放電鍍原廢水│ │ ││ │至「大竹大排」時間│ │ ││ │、次數表。 │ │ │├─┼─────────┼─────────────┼─────┤│⒉│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灌溉用水含重金屬限值。 │102他1999 ││ │ │ │卷四P4 │├─┼─────────┼─────────────┼─────┤│⒊│祥賀公司等電鍍廠之│用水量、污泥量等申報情況。│102他1999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卷四 ││ │及許可申請表等資料│ │P8-171 ││ │。 │ │ │├─┼─────────┼─────────────┼─────┤│⒋│本署102年12月12日 │大竹大排與東西三圳交會處之│102他1999 ││ │15時41分勘驗筆錄。│情形。 │卷四P172 │├─┼─────────┼─────────────┼─────┤│⒌│本署102年12月12日 │大竹大排之下游有農夫引用大│102他1999 ││ │16時0分勘驗筆錄。 │竹大排之水作為灌溉用水。 │卷四P173 │├─┼─────────┼─────────────┼─────┤│⒍│經濟部水利署102年 │證人王水池申請使用彰化市阿│102他1999 ││ │10月14日水授三字第│夷段阿夷小段第R114號烏溪河│卷四P174 ││ │00000000000號函暨 │川公地種植低莖作物。 │-191 ││ │河川公地種植使用許│ │ ││ │可書影本。 │ │ │├─┼─────────┼─────────────┼─────┤│⒎│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彰化縣和美鎮農地受污染情形│102他1999 ││ │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 │卷四P205 ││ │計畫(第2期)彰化 │ │-215 ││ │縣和美鎮農地調查結│ │ ││ │果及後續評估。 │ │ │└─┴─────────┴─────────────┴─────┘⒌102他1999卷㈤:

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祥賀公司等10戶自來水水號、│102他1999 ││ │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水量、水費。 │卷五P1-24 ││ │102年12月12日台水 │ │ ││ │十一業字第00000000│ │ ││ │610號函暨所附查調 │ │ ││ │資料明細1份。 │ │ │├─┼─────────┼─────────────┼─────┤│⒉│本署102年12月18日 │祥賀、藝松、蘇振輝3家公司 │102他1999 ││ │11時42分勘驗筆錄。│均將未處理之電鍍原廢水經另│卷五P28 ││ │ │一暗管連接後共排至東西三圳│ ││ │ │。 │ │├─┼─────────┼─────────────┼─────┤│⒊│本署102年12月18日 │祥賀、藝松、蘇振輝3家公司 │102他1999 ││ │11時50分勘驗筆錄。│均有暗管接至合法管線掛排於│卷五P29 ││ │ │東西三圳排放廢水至大竹排水│ ││ │ │。 │ │├─┼─────────┼─────────────┼─────┤│⒋│102年12月18日勘驗 │祥賀、藝松、蘇振輝3家公司 │102他1999 ││ │現場照片。 │以暗管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卷五P30-36││ │ │廢水至東西三圳。 │ │├─┼─────────┼─────────────┼─────┤│⒌│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祥賀、藝松、蘇振輝3家事業 │102他1999 ││ │102年12月20日彰水 │附掛管路於東西三圳至大竹排│卷五P39-99││ │管字第0000000000號│水系統等相關資料。 │ ││ │函。 │ │ │├─┼─────────┼─────────────┼─────┤│⒍│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祥賀公司至新全發公司間,緊│102他1999 ││ │局台中工務段102年 │鄰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土地範│卷五P101 ││ │12月23日中工產字第│圍。 │-103 ││ │0000000000號函。 │ │ │├─┼─────────┼─────────────┼─────┤│⒎│農地土壤母質品質背│彰化縣大竹大排下游西側農地│102他1999 ││ │景調查計畫(第2期 │經檢測結果有7組超過管制標 │卷五P104 ││ │)彰化縣大竹排水下│準。 │-107 ││ │游西側農地調查。 │ │ │└─┴─────────┴─────────────┴─────┘⒍102他1999卷㈥:

⑴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證人洪江龍於102年 │證明洪江龍以洪王碧娥名義向│P4-8 ││ │12月10日在偵查中之│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申請│ ││ │證述。 │使用彰化市阿夷段阿夷小段第│ ││ │ │R103號烏溪河川公地,並將該│ ││ │ │土地交由林大山種植水稻,灌│ ││ │ │溉水源來自大竹大排之事實。│ │├─┼─────────┼─────────────┼─────┤│⒉│證人姚西東於102年 │證明姚西東向林大山及洪江龍│P10-13、 ││ │12月11日在偵查中之│承租彰化市阿夷段阿夷小段第│P15 ││ │證稱。 │R103號烏溪河川公地,以大竹│ ││ │ │排水溝為灌溉水源,種植水稻│ ││ │ │,於水稻收割後,將稻穀運至│ ││ │ │彰化縣和美鎮○○路00號附近│ ││ │ │之新榮義碾米廠及彰化市寶聖│ ││ │ │路178號之不知名碾米廠之事 │ ││ │ │實。 │ │└─┴─────────┴─────────────┴─────┘⑵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經濟部水利署100年 │證明洪王碧娥向經濟部水利署│P6-8、P11 ││ │12月15日水授三字第│申請使用彰化市阿夷段阿夷小│ ││ │00000000000號函。 │段第R103號烏溪河川公地,並│ ││ │ │經核准之事實。 │ │├─┼─────────┼─────────────┼─────┤│⒉│經濟部水利署(第三│同上。 │P7、P12 ││ │河川局)河川公(私│ │ ││ │)地使用許可書。 │ │ │├─┼─────────┼─────────────┼─────┤│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蘇振輝公司用水情形。 │P24-26 ││ │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 ││ │彰化服務所(水費計│ │ ││ │費詳細資料)(蘇振│ │ ││ │輝公司)。 │ │ │├─┼─────────┼─────────────┼─────┤│⒋│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新全發公司用水情形。 │P27-28 ││ │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 ││ │彰化服務所(水費計│ │ ││ │費詳細資料)(新全│ │ ││ │發公司)。 │ │ │├─┼─────────┼─────────────┼─────┤│⒌│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啟耀公司用水情形。 │P33 ││ │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 ││ │彰化服務所(水費計│ │ ││ │費詳細資料)(啟耀│ │ ││ │公司)。 │ │ │├─┼─────────┼─────────────┼─────┤│⒍│祥賀公司用電資料。│祥賀公司用電情形。 │P39-40 │├─┼─────────┼─────────────┼─────┤│⒎│藝松公司用電資料。│藝松公司用電情形。 │P41-42 │├─┼─────────┼─────────────┼─────┤│⒏│蘇振輝公司用電資料│蘇振輝公司用電情形。 │P43-44 ││ │。 │ │ │├─┼─────────┼─────────────┼─────┤│⒐│新全發公司用電資料│新全發公司用電情形。 │P45 ││ │。 │ │ │├─┼─────────┼─────────────┼─────┤│⒑│膳旺工業社用電資料│膳旺工業社用電情形。 │P49 ││ │。 │ │ │├─┼─────────┼─────────────┼─────┤│⒒│啟耀公司用電資料。│啟耀公司用電情形。 │P50-52 │├─┼─────────┼─────────────┼─────┤│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證明東西三圳沿線灌區農作物│P59-62 ││ │糧署102年12月23日 │流向數家公民營糧商等之事實│ ││ │農糧資字第00000000│。 │ ││ │91號函及其附件。 │ │ │├─┼─────────┼─────────────┼─────┤│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證明彰化縣彰化市阿夷段阿夷│P64-66 ││ │糧署中區分署102年 │小段第R103號烏溪河川公地所│ ││ │12月23日農糧中資字│種植之稻米,收成後流向陳樹│ ││ │第0000000000號函及│成稻穀烘乾廠及新榮義碾米工│ ││ │其附件。 │廠之事實。 │ │├─┼─────────┼─────────────┼─────┤│⒕│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下游引灌農田之地號。 │P80-96 ││ │所103年1月7日彰第 │ │ ││ │二字第000000000號 │ │ ││ │函及其附件。 │ │ │└─┴─────────┴─────────────┴─────┘⒎102他1999卷㈦:

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證明祥賀公司將未經處理之電│P1-45 ││ │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鍍原廢水排放至東西三圳之事│ ││ │督察大隊(下稱中區│實。 │ ││ │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 ││ │、稽查工作紀錄及其│ │ ││ │附件等影本(附件1 │ │ ││ │)(含公告有害健康│ │ ││ │物質之種類,P15) │ │ ││ │。 │ │ │├─┼─────────┼─────────────┼─────┤│⒉│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證明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P46-76 ││ │污染整治基金會(下│振輝公司、新全發公司、膳旺│ ││ │稱土基會)(102) │工業社等公司為重金屬污染潛│ ││ │年彰化縣美鎮東西三│勢行業之事實。且證明彰化縣│ ││ │圳嘉犁支線及鐵山支│農地遭受有毒重金屬污染之事│ ││ │線灌區農地土壤重金│實。 │ ││ │屬污染調查結果及其│ │ ││ │附件等影本(附件2 │ │ ││ │)。 │ │ │├─┼─────────┼─────────────┼─────┤│⒊│上下游水質污染指紋│證明大竹排水遭受重金屬污染│P77-102 ││ │比對結果及其附件等│,且受污染之灌溉用水引灌入│ ││ │影本(附件3)。 │稻田,使稻田農地遭到銅、鎳│ ││ │ │等重金屬污染之事實。 │ │├─┼─────────┼─────────────┼─────┤│⒋│電鍍業排放人體有害│證明電鍍業會產生並排放有毒│P103-117 ││ │物質情形技術及建議│廢水之事實。 │ ││ │資料(附件4)。 │ │ │└─┴─────────┴─────────────┴─────┘⒏102他1999卷㈧:

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大竹排水上游採樣分│證明大竹排水已遭有毒重金屬│P1-9 ││ │析結果等影本(附件│污染之事實。 │ ││ │6)。 │ │ │├─┼─────────┼─────────────┼─────┤│⒉│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證明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P10-37 ││ │、蘇振輝公司、新全│振輝公司、新全發公司、膳旺│ ││ │發公司、正錦達工廠│工業社將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 ││ │、特愛公司、膳旺工│水排放至東西三圳及大竹大排│ ││ │業社等7家附掛管線 │之事實。 │ ││ │示意圖及其附件等資│ │ ││ │料影本。 │ │ │├─┼─────────┼─────────────┼─────┤│⒊│中區督察大隊出具之│證明祥賀公司等將未經處理之│P38-92 ││ │祥賀公司等共用排放│電鍍原廢水排放至大竹大排之│ ││ │管線搭管於大竹排水│事實。 │ ││ │排放口之排水時間及│ │ ││ │頻率(附件9)。 │ │ │├─┼─────────┼─────────────┼─────┤│⒋│於102年11月14日前 │同上。 │P93-97 ││ │往大竹大排採樣之照│ │ ││ │片與行政院環境保護│ │ ││ │署委託環境檢測機構│ │ ││ │樣品檢測報告。 │ │ │├─┼─────────┼─────────────┼─────┤│⒌│「祥賀電鍍工業股份│大竹大排非法排放電鍍原廢水│P110-152 ││ │有限公司」為首等非│情形。 │ ││ │法處理電鍍廢(污)│ │ ││ │水案,刑查勤務現場│ │ ││ │照片影本(附件10)│ │ ││ │。 │ │ │└─┴─────────┴─────────────┴─────┘⒐102他1999卷㈨:

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供祥賀等│102年度他 ││ │2年12月3日中區國稅│營業人之綜合所得稅BAN給付 │第1999號卷││ │彰化綜所字第102026│清單及進、銷項報稅資料。 │九P1 ││ │1402號函。 │ │ │├─┼─────────┼─────────────┼─────┤│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祥賀公司100年度綜合所得稅 │102年度他 ││ │0年度綜合所得稅BAN│BAN給付清單。 │第1999號卷││ │給付清單。 │ │九P6-7 │├─┼─────────┼─────────────┼─────┤│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祥賀公司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102年度他 ││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BAN給付清單。 │第1999號卷││ │BAN給付清單。 │ │九P8-9 │├─┼─────────┼─────────────┼─────┤│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新全發公司100年度綜合所得 │102年度他 ││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 │稅BAN給付清單。 │第1999號卷││ │BAN給付清單。 │ │九P10 │├─┼─────────┼─────────────┼─────┤│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新全發公司101年度綜合所得 │102年度他 ││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稅BAN給付清單。 │第1999號卷││ │BAN給付清單。 │ │九P11 │├─┼─────────┼─────────────┼─────┤│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膳旺工業社100年度綜合所得 │102年度他 ││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 │稅BAN給付清單。 │第1999號卷││ │BAN給付清單。 │ │九P12 │├─┼─────────┼─────────────┼─────┤│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膳旺工業社101年度綜合所得 │102年度他 ││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稅BAN給付清單。 │第1999號卷││ │BAN給付清單。 │ │九P13 │├─┼─────────┼─────────────┼─────┤│⒏│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藝松公司100年度綜合所得稅 │102年度他 ││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 │BAN給付清單。 │第1999號卷││ │BAN給付清單。 │ │九P14-15 │├─┼─────────┼─────────────┼─────┤│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藝松公司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102年度他 ││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BAN給付清單。 │第1999號卷││ │BAN給付清單。 │ │九P16-17 │├─┼─────────┼─────────────┼─────┤│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蘇振輝公司100年度綜合所得 │102年度他 ││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 │稅BAN給付清單。 │第1999號卷││ │BAN給付清單。 │ │九P18 │├─┼─────────┼─────────────┼─────┤│⒒│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蘇振輝公司101年度綜合所得 │102年度他 ││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稅BAN給付清單。 │第1999號卷││ │BAN給付清單。 │ │九P19 │├─┼─────────┼─────────────┼─────┤│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祥賀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8月│102年度他 ││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銷項憑證明細。 │第1999號卷││ │。 │ │九P45-73 │├─┼─────────┼─────────────┼─────┤│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新全發公司102年1月至102 年│102年度他 ││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8月進銷項憑證明細。 │第1999號卷││ │。 │ │九P74-96 │├─┼─────────┼─────────────┼─────┤│⒕│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膳旺工業社102年1月至102年8│102年度他 ││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月進銷項憑證明細。 │第1999號卷││ │。 │ │九P97-100 │├─┼─────────┼─────────────┼─────┤│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藝松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8月│102年度他 ││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銷項憑證明細。 │第1999號卷││ │。 │ │九P101-120│├─┼─────────┼─────────────┼─────┤│⒗│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蘇振輝公司102年1月至102 年│102年度他 ││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8月進銷項憑證明細。 │第1999號卷││ │。 │ │九P121-139│└─┴─────────┴─────────────┴─────┘⒑102他1999卷㈩:

⑴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證人林鴻章102年12 │證人林鴻章為「薪葉環境科技│102年度他 ││ │月11日警詢筆錄。 │有限公司」協理,該公司代操│第1999號卷││ │ │作啟耀及祥賀公司污水處理設│十P1-2 ││ │ │備。 │ │├─┼─────────┼─────────────┼─────┤│⒉│證人黃忠揚102年12 │1.證人林鴻章為「薪葉環境科│102年度他 ││ │月11日警詢筆錄。 │ 技有限公司」工程師,該公│第1999號卷││ │ │ 司代操作啟耀及祥賀公司污│十P3-4 ││ │ │ 水處理設備。 │ ││ │ │2.祥賀公司的污水處理設施操│ ││ │ │ 作人員是張建雄。啟耀公司│ ││ │ │ 的污水處理設施操作人員為│ ││ │ │ 陳宗雄。 │ ││ │ │3.祥賀公司廢水和污泥之申報│ ││ │ │ 由薪葉公司郭馥瑜負責申報│ ││ │ │ ,啟耀公司由證人黃忠揚負│ ││ │ │ 責水、電紀錄,由高群公司│ ││ │ │ 負責污泥申報。 │ │├─┼─────────┼─────────────┼─────┤│⒊│證人游乙祥102年12 │證人游乙祥為「薪葉環境科技│102年度他 ││ │月11日警詢筆錄。 │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代│第1999號卷││ │ │操作啟耀及祥賀公司污水處理│十P5-6 ││ │ │設備,由林鴻章教導操作方式│ ││ │ │,黃忠揚為技術人員。 │ │├─┼─────────┼─────────────┼─────┤│⒋│證人林鴻章、黃忠揚│游乙祥係薪葉公司負責人兼總│102他1999 ││ │、游乙祥102年12月 │經理;林鴻章係薪葉公司協理│卷㈩P8-17 ││ │11日偵訊筆錄。 │;黃忠揚係薪葉公司派駐祥賀│ ││ │ │公司現場處理人員之事實。 │ │├─┼─────────┼─────────────┼─────┤│⒌│證人溫秋燕102年12 │溫秋燕係高群公司負責人,並│102他1999 ││ │月11日警詢筆錄。 │有派人至蘇振輝公司、新全發│卷㈩P18-21││ │ │公司其機械維修保養之事實。│ │├─┼─────────┼─────────────┼─────┤│⒍│證人溫秋燕102年12 │同上。 │102他1999 ││ │月11日偵訊筆錄。 │ │卷㈩P23-26│└─┴─────────┴─────────────┴─────┘⑵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祥賀等公司扣押物明細。 │P28-45 ││ │護警察第二中隊祥賀│ │ ││ │公司等扣押物品目錄│ │ ││ │表。 │ │ │├─┼─────────┼─────────────┼─────┤│⒉│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祥賀等公司扣押物明細。 │P47-87 ││ │護警察第二中隊祥賀│ │ ││ │公司等扣押物品目錄│ │ ││ │表(與本署扣押物品│ │ ││ │清單對照表)。 │ │ │└─┴─────────┴─────────────┴─────┘⒒102他1999卷:

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證明祥賀等公司及其負責人、│P1-106 ││ │、蘇振輝公司、膳旺│相關人名下擁有財產之事實。│ ││ │工業社、新全發公司│ │ ││ │、啟耀公司等公司及│ │ ││ │其負責人、相關人之│ │ ││ │財產所得資料。 │ │ │└─┴─────────┴─────────────┴─────┘⒓102他1999卷:

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祥賀公司搜索、開挖│證明祥賀公司埋設暗管,排放│P2-37 ││ │及會勘現場指認照片│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東西│ ││ │。 │三圳之事實。 │ │├─┼─────────┼─────────────┼─────┤│⒉│藝松公司搜索、開挖│證明藝松公司埋設暗管,排放│P39-62 ││ │及會勘現場指認照片│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東西│ ││ │。 │三圳之事實。 │ │├─┼─────────┼─────────────┼─────┤│⒊│蘇振輝公司搜索、開│證明蘇振輝公司埋設暗管,排│P64-98 ││ │挖及會勘現場指認照│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東│ ││ │片。 │西三圳之事實。 │ │├─┼─────────┼─────────────┼─────┤│⒋│新全發公司搜索、開│證明新全發公司埋設暗管,排│P100-126 ││ │挖及會勘現場指認照│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東│ ││ │片。 │西三圳之事實。 │ │├─┼─────────┼─────────────┼─────┤│⒌│膳旺工業社搜索及會│證明膳旺工業社未經許可排放│P128-139 ││ │勘現場指認照片。 │電鍍廢水至大竹大排之事實。│ │├─┼─────────┼─────────────┼─────┤│⒍│啟耀公司搜索及會勘│證明啟耀公司埋設暗管,排放│P141-147 ││ │現場指認照片。 │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農地│ ││ │ │之事實。 │ │└─┴─────────┴─────────────┴─────┘

二、祥賀公司、藝松公司及蘇振輝公司(102他1999卷、102偵10149卷;102他1999卷、102偵10150卷;102他1999、

102 偵10151卷):㈠祥賀公司(102他1999卷、102偵10149卷):

⒈102他1999卷:

⑴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1.│證人蔡門圈、籃煜培│證述: │P66-69 ││ │102年12月10日訊問 │①祥賀公司是電鍍鎳、鉻、銅│ ││ │筆錄。 │ 、金、銀等物之事實。 │ ││ │ │②祥賀公司電鍍製程原廢水係│ ││ │ │ 委託「薪葉公司」林鴻章、│ ││ │ │ 黃忠揚處理,至於產出之污│ ││ │ │ 泥則由祥賀公司員工簡如良│ ││ │ │ 處理。 │ │├─┼─────────┼─────────────┼─────┤│2.│被告張友堂102年12 │供述: │P70-76 ││ │月10日訊問筆錄。 │①祥賀公司之未經許可之管線│ ││ │ │ (即「暗管」)及水電系統│ ││ │ │ 係委託證人林逄興設計、施│ ││ │ │ 做。 │ ││ │ │②至於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 ││ │ │ 亦是在3個月前共同委託證 │ ││ │ │ 人林逄興同時設計、施工暗│ ││ │ │ 管。 │ │├─┼─────────┼─────────────┼─────┤│3.│被告張友堂102年12 │供述: │P83-95背面││ │月11日警詢筆錄(環│①該公司係委託「永源化工公│ ││ │保警察隊第二中隊調│ 司」處理污泥,然有將未經│ ││ │查筆錄)。 │ 處理之電鍍製程原廢水排入│ ││ │ │ 大竹排水,故向環保署申報│ ││ │ │ 之污泥量有明顯偏低之情事│ ││ │ │ 。 │ ││ │ │②該公司廠區內處理電鍍製程│ ││ │ │ 原廢水之機器設備、操作控│ ││ │ │ 制則是委託「薪葉環保顧問│ ││ │ │ 公司」每日在早上8時許至 │ ││ │ │ 11時許(每日3小時)派員 │ ││ │ │ 代為處理之。 │ ││ │ │③該公司係由證人林逄興設計│ ││ │ │ 、施做繞流管線(即「暗管│ ││ │ │ 」)及製作繞流電路操作盤│ ││ │ │ ,再由伊教導外籍勞工於廢│ ││ │ │ 水儲存槽達一定量時,就切│ ││ │ │ 換開關將原廢水排出廠區至│ ││ │ │ 大竹大排。 │ │├─┼─────────┼─────────────┼─────┤│4.│被告張建雄102年12 │供述: │P96-104 ││ │月11日警詢筆錄(環│①伊不知為何該公司向環保署│ ││ │保警察隊第二中隊調│ 申報之污泥量明顯偏低、污│ ││ │查筆錄)。 │ 泥處理費用、每日污泥產量│ ││ │ │ 、清運頻率。至廠區內污水│ ││ │ │ 機器設備之操作則由證人張│ ││ │ │ 友堂在處理。 │ ││ │ │②伊不知道該公司遭查獲之未│ ││ │ │ 經許可管線是由何人設計、│ ││ │ │ 施工。 │ │├─┼─────────┼─────────────┼─────┤│5.│被告張友堂102年12 │供述: │P105-109 ││ │月11日偵訊筆錄。 │①遭查獲之繞流電路盤係「暗│ ││ │ │ 管排水」加壓馬達之開關。│ ││ │ │②伊知道若原廢水儲存槽滿槽│ ││ │ │ 後,則會溢流至道路側溝再│ ││ │ │ 排至東西三圳。 │ ││ │ │③伊知道東西三圳係灌溉用溝│ ││ │ │ 渠。 │ │├─┼─────────┼─────────────┼─────┤│6.│被告張建雄102年12 │供述: │P110-114 ││ │月11日偵訊筆錄。 │①不知道該公司有何配電盤 │ ││ │ │ ,亦不知公司門口前有何地│ ││ │ │ 下儲存槽。 │ ││ │ │②與其父親(即被告張友堂)│ ││ │ │ 感情不睦,伊下班後即返家│ ││ │ │ ,不可能知道被告張友堂所│ ││ │ │ 稱由伊負責繞流配電盤之事│ ││ │ │ 。 │ │├─┼─────────┼─────────────┼─────┤│7.│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逄│供述: │P125-144 ││ │興102年12月11日警 │①接受被告張友堂指示,協助│ ││ │詢筆錄(環保警察隊│ 祥賀公司裝設繞流管及設計│ ││ │第二中隊調查筆錄)│ 操作電盤開關,只幫藝松公│ ││ │。 │ 司、蘇振輝公司施做一般水│ ││ │ │ 電工作。 │ ││ │ │②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是由│ ││ │ │ 另一家水電公司設計施工,│ ││ │ │ 以三通水管將管線聯結至伊│ ││ │ │ 替祥賀公司架設之管線上。│ │├─┼─────────┼─────────────┼─────┤│8.│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逄│供述: │P145-148 ││ │興102年12月11日偵 │①約1年半前,伊幫祥賀公司 │ ││ │訊筆錄。 │ 架設暗管及開關電盤,施工│ ││ │ │ 完成後,伊有教導被告張建│ ││ │ │ 雄如何正確操作;然藝松公│ ││ │ │ 司及蘇振輝公司是另外找人│ ││ │ │ 施做暗管的。 │ ││ │ │②幫祥賀公司設計施工的水電│ ││ │ │ 系統很容易操作,共有4個 │ ││ │ │ 開關,分別是氰化物、鎳、│ ││ │ │ 綜合、中止及停止等4鍵, │ ││ │ │ 因我不識字,所以就用「1 │ ││ │ │ 、2、3、4」來代表。 │ ││ │ │③告訴被告張建雄綜合在中間│ ││ │ │ ,以「2」代表,氰化物排 │ ││ │ │ 到第3個,以「3」代表,鎳│ ││ │ │ 是黃黃的,我排在「1」, │ ││ │ │ 停止鍵我就排成「4」。 │ ││ │ │④被告張友堂、張建雄父子2 │ ││ │ │ 人都教我管線要拉到哪裡去│ ││ │ │ ,一條水管就是一桶水,最│ ││ │ │ 後接到二樓的共同管線,目│ ││ │ │ 視天花板就可看出這條共同│ ││ │ │ 管線,對水電工程稍微內行│ ││ │ │ 的人,就可以看得出來。 │ ││ │ │⑤祥賀公司之前因為將電鍍製│ ││ │ │ 程後的原廢水直接排放至東│ ││ │ │ 西三圳被查獲,就改由我施│ ││ │ │ 做一條由農田水利會核准掛│ ││ │ │ 排至大竹排水之水管。 │ │├─┼─────────┼─────────────┼─────┤│9.│被告張友堂102年12 │供述: │P149-152 ││ │月18日偵訊筆錄。 │①檢察官於102年12月18日在 │ ││ │ │ 祥賀公司門口現場履勘,有│ ││ │ │ 1支10至12英吋大水管是要 │ ││ │ │ 將電鍍製程後原廢水排放至│ ││ │ │ 東西三圳。 │ ││ │ │②該水管也是自藝松公司、蘇│ ││ │ │ 振輝公司將原廢水連接過來│ ││ │ │ ,一起排放至東西三圳。 │ │├─┼─────────┼─────────────┼─────┤│10│被告張建雄102年12 │供述: │P153-154背││ │月18日偵訊筆錄。 │①約在4、5年前,就開始排放│面 ││ │ │ 電鍍製程後未經處理之原廢│ ││ │ │ 水,先儲存在地下儲存槽,│ ││ │ │ 再由馬達抽送至大竹大排,│ ││ │ │ 然因為與藝松公司、蘇振輝│ ││ │ │ 公司一起共用地下儲存槽,│ ││ │ │ 當水量過高時就會溢流至東│ ││ │ │ 西三圳。 │ ││ │ │②廠區內配電箱可控制3個馬 │ ││ │ │ 達、6個儲存槽,有1個馬達│ ││ │ │ 管3個槽,1個管2個槽,還 │ ││ │ │ 有1個馬達館1個槽,分別將│ ││ │ │ 氰系、薄酸薄鹼、鉻系等原│ ││ │ │ 廢水藉經由暗管排出。 │ │├─┼─────────┼─────────────┼─────┤│⒒│證人許鎮粥、王水池│祥賀等事業位於大竹排水排放│P235-244 ││ │102年12月12日警詢 │口下游處西側,確有農田引灌│ ││ │筆錄。 │大竹排水之水體之事實。 │ │└─┴─────────┴─────────────┴─────┘⑵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1.│祥賀電鍍督察結果 │佐證祥賀公司逕行繞流排放未│P20-34 ││ │2013.09.05。 │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水至於東│ ││ │ │西三圳等事實。 │ │├─┼─────────┼─────────────┼─────┤│2.│祥賀公司水污染防治│佐證祥賀公司應將廢水處理後│P35-56 ││ │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始得排放之事實。 │ ││ │表。 │ │ │├─┼─────────┼─────────────┼─────┤│3.│祥賀公司原料使用量│佐證祥賀公司電鍍後原廢水未│P57-59 ││ │及污泥申報資料-100│經處理而直接排放致污泥量與│ ││ │年、101年、102年。│實際狀況不符等事實。 │ │├─┼─────────┼─────────────┼─────┤│4.│祥賀公司日記帳。 │ 佐證祥賀公司委託高群環保 │P79 ││ │ │ 公司擔任巡視管線之事實。 │ │├─┼─────────┼─────────────┼─────┤│5.│本署檢察官102年12 │佐證祥賀公司、藝松公司及蘇│P81-82、 ││ │月11日勘驗筆錄。 │振輝公司共同在祥賀公司門口│P123-124 ││ │ │埋設暗管,而分別將電鍍後之│ ││ │ │原廢水排放至東西三圳等事實│ ││ │ │。 │ │├─┼─────────┼─────────────┼─────┤│6.│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佐證祥賀公司有以未經許可登│P115-122 ││ │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記之管線,在不定時段排放電│ ││ │大隊督察紀錄。 │鍍製程原廢水,已構成水污染│ ││ │ │防治法第73條第8款所稱嚴重 │ ││ │ │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 │ │。 │ │├─┼─────────┼─────────────┼─────┤│⒎│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祥賀公司之事業廢棄物及廢水│P155-254 ││ │103年1月6日彰環水 │申報資料與許可資料,證明曾│ ││ │字第0000000000號及│經申請排放許可之事實。 │ ││ │其附件。 │ │ │└─┴─────────┴─────────────┴─────┘⒉102偵10149卷:

⑴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1.│被告張友堂102年12 │供述: │P14-17、 ││ │月10日、11日警詢筆│①祥賀公司之未經許可之管線│P128-135 ││ │錄(環保警察隊第二│ (即「暗管」)及水電系統│ ││ │中隊調查筆錄)。 │ 係委託證人林逄興設計、施│ ││ │ │ 做。 │ ││ │ │②至於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 ││ │ │ 亦是在3個月前共同委託證 │ ││ │ │ 人林逄興同時設計、施工暗│ ││ │ │ 管。 │ │├─┼─────────┼─────────────┼─────┤│⒉│證人梁麗雪102年12 │證述: │P85-87 ││ │月25日偵訊筆錄。 │①在102年初,祥賀公司負責 │ ││ │ │ 人由被告張友堂轉由被告張│ ││ │ │ 建雄擔任,然客戶請款等事│ ││ │ │ 物仍是由被告張友堂決定。│ ││ │ │②被告張友堂、張建雄父子每│ ││ │ │ 日都在祥賀公司上班。 │ │├─┼─────────┼─────────────┼─────┤│⒊│被告林逄興102年12 │供述: │P88-92 ││ │月25日偵訊筆錄。 │①祥賀公司前之大、小型儲存│ ││ │ │ 槽是藉由10英吋小水管而相│ ││ │ │ 接通,就由馬達將小型儲存│ ││ │ │ 桶內之原廢水抽至大型儲存│ ││ │ │ 槽內。而大型儲存槽內之水│ ││ │ │ 位若過高時,會溢流至東西│ ││ │ │ 三圳。 │ ││ │ │②約在1年多前,有將大型儲 │ ││ │ │ 存槽內之套管加高,槽內原│ ││ │ │ 廢水可藉由馬達抽至藝松公│ ││ │ │ 司內之儲水槽,但藝松公司│ ││ │ │ 若未將馬達開啟,原廢水則│ ││ │ │ 會溢流至東西三圳。 │ │├─┼─────────┼─────────────┼─────┤│⒋│被告張建雄、葉國勝│被告張建雄、黃仁松及葉國勝│P179-182 ││ │、黃仁松103年1月9 │就排放未處理過之電鍍原廢水│ ││ │日偵訊筆錄。 │至東西三圳及大竹大排之事實│ ││ │ │坦承不諱。 │ │├─┼─────────┼─────────────┼─────┤│⒌│被告張友堂103年1月│被告張友堂就涉有違反水污染│P184-185 ││ │9日偵訊筆錄。 │防治法第35、39條之對於排放│ ││ │ │廢水申報不實罪嫌坦承不諱,│ ││ │ │並自白每日排放4、50公噸未 │ ││ │ │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 │ │├─┼─────────┼─────────────┼─────┤│⒍│被告張建雄、黃仁松│被告張建雄、黃仁松、蘇振維│P216-220 ││ │、蘇振維、蘇振輝、│、蘇振輝,就渠等非法排放電│ ││ │證人許正雄、呂建興│鍍原廢水之事實坦承不諱。 │ ││ │103年1月21日偵訊筆│ │ ││ │錄。 │ │ │├─┼─────────┼─────────────┼─────┤│⒎│被告張友堂103年1月│祥賀、藝松及蘇振輝公司,設│P222-223 ││ │21日偵訊筆錄。 │廠順序分別為藝松、蘇振輝、│ ││ │ │祥賀之事實。 │ │└─┴─────────┴─────────────┴─────┘⑵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 │ │ │ │├─┼─────────┼─────────────┼─────┤│⒈│本署扣押物清單所示│佐證祥賀公司非法排放電鍍後│P173-175 ││ │之扣押物。 │原廢水之事實。 │ │└─┴─────────┴─────────────┴─────┘㈡藝松公司(102他1999卷、102偵10150卷):

⒈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 │ │ │ │├─┼─────────┼─────────────┼─────┤│1.│被告黃仁松之供述。│供述: │102他1999 ││ │ │①其分別於102年10月21日上 │號P120- ││ │ │ 午10時41分、11月9日下午3│P123訊問筆││ │ │ 時50分,以行動電話門號 │錄 ││ │ │ 0000000000號通訊軟體LINE│102他1999 ││ │ │ 傳送4張、8張相片予祥賀公│號P125- ││ │ │ 司張健雄,告知其等共同管│134警詢筆 ││ │ │ 路之排水口,所流出之廢水│錄 ││ │ │ 顏色、味道均不是處理後該│102偵10150││ │ │ 有之合格情形。 │號P8-P13、││ │ │②其係藝松公司實際負責人,│P21-30、P5││ │ │ 負責該公司之工作分配、操│4-68警詢筆││ │ │ 作廢水處理及接洽生意等,│錄 ││ │ │ 已從事16、17年。 │102偵10150││ │ │③委託「臺灣瑞曼迪斯公司」│號P133-136││ │ │ 以每公斤14、15元價格處理│偵訊筆錄 ││ │ │ 污泥,該公司每日廢棄物污│ ││ │ │ 泥量約20、30公斤,每日用│ ││ │ │ 水量約40、50公噸,依正常│ ││ │ │ 操作程序每公噸用水會產生│ ││ │ │ 0.5、0.6公斤之污泥量。 │ ││ │ │④該公司自民國100年間起迄 │ ││ │ │ 今,就利用「繞流管線(暗│ ││ │ │ 管)偷排」之方式將電鍍完│ ││ │ │ 之後未處理之廢水排放置大│ ││ │ │ 竹排水。 │ ││ │ │⑤該公司係與祥賀公司、蘇振│ ││ │ │ 輝公司於100年間共同委託 │ ││ │ │ 證人林逄興製作繞流管線(│ ││ │ │ 暗管)及繞流電路盤,並自│ ││ │ │ 動定時在週一至週五凌晨零│ ││ │ │ 時30分起開始排放直至凌晨│ ││ │ │ 1時50分許停止。 │ ││ │ │⑥繞流管線之管路係由加壓馬│ ││ │ │ 達將未處理之廢水由該公司│ ││ │ │ 後方之PH調整池開始,管線│ ││ │ │ 沿著廠區右邊牆壁下方前進│ ││ │ │ ,出廠區後在沿著馬路直至│ ││ │ │ 大竹排水。 │ ││ │ ├─────────────┼─────┤│ │ │供述: │102他1999 ││ │ │①在民國100年間,由被告蘇 │號P136 ││ │ │ 振輝在祥賀公司門口,向在│-P140訊問 ││ │ │ 場之祥賀公司負責人張友堂│筆錄 ││ │ │ 及伊提議「因時機不好,為│ ││ │ │ 了降低成本共同來裝設暗管│ ││ │ │ 」,經在場之人同意後,就│ ││ │ │ 交由證人林逄興來施做,至│ ││ │ │ 於工程款由3家公司各自付 │ ││ │ │ 款予證人林逄興。 │ ││ │ │②其公司之暗管就裝設在PH調│ ││ │ │ 整池內,經裝設暗管後,只│ ││ │ │ 要當天有生產,該晚就會利│ ││ │ │ 用暗管將未處理之廢水偷偷│ ││ │ │ 排出。 │ ││ │ │③因若與祥賀公司、蘇振輝公│ ││ │ │ 司同時排放未處理之廢水,│ ││ │ │ 將造成水量太大無法排出,│ ││ │ │ 故該3家協調出排放時間, │ ││ │ │ 祥賀公司23時前、蘇振輝公│ ││ │ │ 司23時0分至凌晨0時,而伊│ ││ │ │ 公司則為凌晨0時至凌晨1時│ ││ │ │ 排放。 │ ││ │ │④該公司係向「宏達」公司購│ ││ │ │ 買的處理還原原料,但實際│ ││ │ │ 上並未全部購買,係為在環│ ││ │ │ 保局稽查時不被發現有異,│ ││ │ │ 故實際購買數量會與統一發│ ││ │ │ 票不符。 │ ││ │ ├─────────────┼─────┤│ │ │供述: │102他1999 ││ │ │①將該公司之「暗管」設備,│號P154- ││ │ │ 利用簡圖繪出馬達、管線等│P160訊問筆││ │ │ 位置。 │錄 ││ │ │②該公司旁鐵皮屋下設有容量│ ││ │ │ 約為100公噸之儲水槽,係 │ ││ │ │ 將沒有經過製程的廢水先儲│ ││ │ │ 存在此,再利用晚上經由「│ ││ │ │ 暗管」偷排至東西三圳,每│ ││ │ │ 次排放時間為40分鐘到1小 │ ││ │ │ 時。 │ ││ │ │③曾利用祥賀公司前之地下儲│ ││ │ │ 水槽,將該公司未處理之廢│ ││ │ │ 水先排至此槽,再利用「暗│ ││ │ │ 管」排放至東西三圳。 │ ││ │ ├─────────────┼─────┤│ │ │藝松公司有非法排放未經處理│102偵10150││ │ │電鍍原廢水至東西三圳之事實│卷P92-95本││ │ │。 │署103年1月││ │ │ │9日偵訊筆 ││ │ │ │錄 ││ │ ├─────────────┼─────┤│ │ │被告張建雄、黃仁松、蘇振維│102偵10150││ │ │、蘇振輝,就渠等非法排放電│卷P132-137││ │ │鍍原廢水之事實坦承不諱。 │本署103年1││ │ │ │月21日偵訊││ │ │ │筆錄 │├─┼─────────┼─────────────┼─────┤│2.│證人黃姚秀珍之具結│證述: │102他1999 ││ │證述。 │①藝松公司係由「臺灣瑞曼迪│號P111- ││ │ │ 斯公司」代為處理污泥。今│P114 ││ │ │ 年2、3、7、9月之污泥處理│ ││ │ │ 費用均為1萬2600元,因為 │ ││ │ │ 數量均為1公噸。 │ ││ │ │②藝松公司係向「宏達工業原│ ││ │ │ 料行」購買處理廢水之原料│ ││ │ │ ,然其不知定貨單上之品項│ ││ │ │ 、數量、價格為何與統一發│ ││ │ │ 票上登載不符。 │ │├─┼─────────┼─────────────┼─────┤│3.│證人黃仙鈴之具結證│證述: │102他1999 ││ │述。 │①向「宏達工業原料行」購買│號P115- ││ │ │ 之氯化鈣、硫酸鈉實際數量│P118訊問筆││ │ │ 是少於統一發票上所登載之│錄 ││ │ │ 數量,因為廢水處理到「自│ ││ │ │ 己看起來跟水的顏色」接近│ ││ │ │ 即可。 │ ││ │ │②係由其以傳真或電話通知方│ ││ │ │ 式向「宏達工業原料行」訂│ ││ │ │ 貨。 │ ││ │ │供述: │ ││ │ │①「宏達公司」會配合該公司│102他1999 ││ │ │ 開立「數料夠」的統一發票│號P142- ││ │ │ ,至於公司其他事務均由被│P146訊問筆││ │ │ 告黃仁松在處理。 │錄 ││ │ │②知道藝松公司實際上並未做│ ││ │ │ 「廢液還原」,就直接將廢│ ││ │ │ 水排出廠區。 │ │└─┴─────────┴─────────────┴─────┘⒉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1.│102年10月18、21、 │佐證包括藝松公司等家電鍍業│102他1999 ││ │23號拍攝之現場相片│者共同設置暗管將未經處理之│號P16-P ││ │。 │電鍍原廢水排放至大竹排水。│22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佐證經藝松公司等家電鍍業者│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原廢水污染之農地,經檢測後│號P23-P ││ │檢測報告(採樣日期│土體含有重金屬鋅、鎘、鉛、│31 ││ │:102年10月24日) │銅、鉻、鎳、砷等物。 │ ││ │。 │ │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佐證環保署稽查人員自藝松公│102他1999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司在內等家電鍍業者之匯流井│號P37、 ││ │檢測報告(採樣日期│取出之水樣,經檢測後水體含│38 ││ │:102年11月14日) │有氰化物、六價鉻、鋅、銅、│ ││ │。 │總鉻、鎳等物。 │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佐證經重金屬污染過之農地,│102他1999 ││ │102年11月29日環署 │需經環保署花費高額經費予以│號P39 ││ │土字第0000000000號│復救之事實。 │ ││ │函。 │ │ │├─┼─────────┼─────────────┼─────┤│4.│彰化縣政府102年8月│佐證彰化縣政府環保局於102 │102他199 9││ │22日府授環水字第 │年7月2日稽查採樣水體,採樣│號P70-P ││ │0000000000號函。 │結果氰化物未符合放流水標準│72 ││ │ │而遭裁處之事實。 │ │├─┼─────────┼─────────────┼─────┤│5.│本署檢察官102年12 │佐證藝松公司內設置有「廢水│102他1999 ││ │月10日勘驗筆錄。 │處理加壓馬達」之事實。 │號P110 │├─┼─────────┼─────────────┼─────┤│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佐證藝松公司「有未經許可登│102他1999 ││ │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記之管線,利用不定時段排放│號P149、││ │督察大隊102年12月 │電鍍製程原廢水,為水污染防│P150 ││ │10日督察記錄(督察│制法第73條第8款所稱嚴重影 │ ││ │編號:92-W-20867號│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 │)。 │。 │ │├─┼─────────┼─────────────┼─────┤│7.│本署檢察官102年12 │佐證被告黃仁松將該公司未經│102他1999 ││ │月18日勘驗筆錄。 │處理之廢水利用「暗管」排放│號P151、││ │ │至東西三圳之事實。 │P152 │├─┼─────────┼─────────────┼─────┤│⒏│本署扣押物清單所示│佐證藝松公司非法排放未經處│102偵10150││ │之物。 │理電鍍後原廢水之事實。 │P86-89 │├─┼─────────┼─────────────┼─────┤│⒐│彰化縣政府102年12 │佐證藝松公司非法排放未經處│102偵10150││ │月31日府授環水第 │理電鍍原廢水之事實。 │P90-91 ││ │0000000000A號函 │ │ │├─┼─────────┼─────────────┼─────┤│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祥賀公司之事業廢棄物及廢水│P138-238 ││ │103年1月6日彰環水 │申報資料與許可資料,證明曾│ ││ │字第0000000000號及│經申請排放許可之事實。 │ ││ │其附件。 │ │ │├─┼─────────┼─────────────┼─────┤│⒒│監控藝松公司違法排│換算證明藝松公司每日排放 │102偵10150││ │放電鍍原廢水時間、│44.55公噸之未經處理電鍍原 │號卷P247 ││ │檢察官勘驗筆錄。 │廢水。 │-250 │└─┴─────────┴─────────────┴─────┘㈢蘇振輝公司(102他1999卷、102偵10151卷):

⒈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1.│被告蘇振輝之供述。│供述: │102他1999 ││ │ │①該公司由伊負責技術研發、│號卷P74 ││ │ │ 人員調度、貨品進度及原料│-P101詢問 ││ │ │ 進貨等情形掌控。 │筆錄 ││ │ │②該公司電鍍事業廢棄物污泥│102偵10151││ │ │ 處理費用為每公斤7.5元。 │號卷㈠P12-││ │ │③該公司內之原廢水處理設備│P17、P51- ││ │ │ 、操作控制都是由林志信即│P78、P162 ││ │ │ 高群環保公司員工及蘇嘉雄│-189訊問筆││ │ │ 來操作、使用。 │錄 ││ │ │④該公司有私設3座大型黑色 │ ││ │ │ 原廢水貯存槽,經私設的繞│ ││ │ │ 流管路(即暗管)與合法的│ ││ │ │ 廢水排放口相連接而排放至│ ││ │ │ 大竹排水。 │ ││ │ ├─────────────┼─────┤│ │ │供述: │102他1999 ││ │ │①遭警查獲前2、3個月,伊開│號卷P114││ │ │ 始利用一個人加班時間將電│-P117偵訊 ││ │ │ 鍍製程後未經處理之原廢水│筆錄 ││ │ │ 藉由繞流管排放至廠區外之│ ││ │ │ 大竹大排。 │ ││ │ │②私設之繞流管(即暗管)是│ ││ │ │ 與祥賀公司、藝松公司共同│ ││ │ │ 委託被告林逄興施做。 │ ││ │ ├─────────────┼─────┤│ │ │坦承: │102偵10151││ │ │①於89年間開始,有與祥賀公│號卷㈠P149││ │ │ 司、藝松公司共同施做10英│-153訊問筆││ │ │ 吋大水管,將電鍍製程後未│錄 ││ │ │ 經處理之原廢水排放至東西│ ││ │ │ 三圳。 │ ││ │ │②「暗管」是從廠區內的水槽│ ││ │ │ 排放至側溝,是預留馬達故│ ││ │ │ 障時,能將原廢水直接排放│ ││ │ │ 至側溝,藉以爭取修理馬達│ ││ │ │ 的時間。 │ ││ │ │③於92、93年間有將未經處理│ ││ │ │ 之原廢水直接排放至東西三│ ││ │ │ 圳。 │ │├─┼─────────┼─────────────┼─────┤│2.│被告蘇振維之供述。│供述其以每月薪資2萬5,000元│102他1999 ││ │ │任職蘇振輝公司擔任電鍍業務│號卷P102││ │ │工作,公司事物均是由其兄即│-P112詢問 ││ │ │被告蘇振輝負責。 │筆錄 ││ │ │ │102偵10151││ │ │ │號卷㈠P19 ││ │ │ │-25、P35 ││ │ │ │-P45、P192││ │ │ │-205詢問筆││ │ │ │錄 ││ │ ├─────────────┼─────┤│ │ │供述: │102他1999 ││ │ │①遭警查獲時,曾告訴本署檢│號卷P118││ │ │ 察官「錢一罰就沒事」等語│-P121訊問 ││ │ │ 。 │筆錄 ││ │ │②廠區內之大型儲存槽是用來│ ││ │ │ 裝未經處理過之電鍍後原廢│ ││ │ │ 水。 │ ││ │ │③約2年前有與祥賀公司、藝 │ ││ │ │ 松公司共同委託被告林逄興│ ││ │ │ 施做「暗管」。 │ ││ │ ├─────────────┼─────┤│ │ │供述: │102他1999 ││ │ │①該公司有藉由貯存槽後方之│號卷P146││ │ │ 下水道排水孔、暗管排放至│-P147訊問 ││ │ │ 東西三圳、暗管繞流接至合│筆錄 ││ │ │ 法排放管於東西三圳掛排至│ ││ │ │ 大竹排水等3種方式。 │ ││ │ │②從95年迄今,每日將30噸未│ ││ │ │ 經處理過之電鍍原廢水透過│ ││ │ │ 暗管及下水道排水孔排放出│ ││ │ │ 該公司廠區。 │ ││ │ │③祥賀公司、藝松公司也是利│ ││ │ │ 用上述3種方式排放原廢水 │ ││ │ │ 。 │ ││ │ ├─────────────┼─────┤│ │ │坦承: │102偵10151││ │ │①於89年間開始,有與祥賀公│號卷㈠卷 ││ │ │ 司、藝松公司共同施做10英│P149-153訊││ │ │ 吋大水管,將電鍍製程後未│問筆錄 ││ │ │ 經處理之原廢水排放至東西│ ││ │ │ 三圳。 │ ││ │ │②「暗管」是從廠區內的水槽│ ││ │ │ 排放至側溝,是預留馬達故│ ││ │ │ 障時,能將原廢水直接排放│ ││ │ │ 至側溝,藉以爭取修理馬達│ ││ │ │ 的時間。 │ ││ │ │③於92、93年間有將未經處理│ ││ │ │ 之原廢水直接排放至東西三│ ││ │ │ 圳。 │ │├─┼─────────┼─────────────┼─────┤│3.│證人林志信之證述。│證述: │102他1999 ││ │ │①每週一至週五每天幾乎都會│號卷P126││ │ │ 至蘇振輝公司40分鐘,去檢│-P134詢問 ││ │ │ 查PH值、ORP值。 │筆錄、P137││ │ │②伊去蘇振輝公司檢查污水處│-140訊問筆││ │ │ 理結果,大部分都符合標準│錄 ││ │ │ 。 │102偵10151││ │ │ │號卷㈠P81-││ │ │ │P89、P206 ││ │ │ │-214詢問筆││ │ │ │錄 ││ │ ├─────────────┼─────┤│ │ │證稱: │102他1999 ││ │ │①到蘇振輝公司後,會先檢查│號卷P137││ │ │ 控制箱的PH值、ORP電極數 │-P140訊問 ││ │ │ 值是否在控制範圍內,檢查│筆錄 ││ │ │ 加藥機及馬達是否正常、藥│ ││ │ │ 量是否足夠等事項。 │ ││ │ │②伊約每2星期要巡視七家業 │ ││ │ │ 者聯合架設之管路,然未看│ ││ │ │ 過有毒廢液排出之情形。 │ │├─┼─────────┼─────────────┼─────┤│4.│證人即被告張友堂之│證述遭查獲前約3、4個月有與│102偵10151││ │具結證述。 │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共同委│號卷㈠P102││ │ │託被告林逄興一起施做「暗管│-P103訊問 ││ │ │」,3家公司共同用此「暗管 │筆錄 ││ │ │」將電鍍後原廢水排放至大竹│ ││ │ │大排。 │ │├─┼─────────┼─────────────┼─────┤│5.│證人即被告林逄興之│證述: │102偵10151││ │具結證述。 │①遭查獲前1年半前,當伊幫 │號卷㈠P104││ │ │ 祥賀公司施做「暗管」時,│-P113訊問 ││ │ │ 在同時間,藝松公司及蘇振│筆錄 ││ │ │ 輝公司亦有僱請其他水電工│ ││ │ │ 施做「暗管」,伊負責將「│ ││ │ │ 三通」的放流管做到藝松公│ ││ │ │ 司,再由藝松、蘇振輝公司│ ││ │ │ 可以連接放流管。 │ ││ │ │②雖然藝松公司及蘇振輝公司│ ││ │ │ 的「暗管」不是由伊施做,│ ││ │ │ 但該2公司「暗管」線路出 │ ││ │ │ 現問題時,亦會由伊協助處│ ││ │ │ 理。 │ │├─┼─────────┼─────────────┼─────┤│⒍│證人蔡憲璋之具結證│證述其在蘇振輝公司任職17年│102他1999 ││ │述。 │,操作電鍍機器,負責電鍍銅│號卷P58 ││ │ │、錫、鋅等合金,並由被告蘇│-P64 ││ │ │振輝提供藥劑及調配比例而擔│ ││ │ │任調配工作,公司內每位員工│ ││ │ │各負責電鍍一種顏色。 │ │├─┼─────────┼─────────────┼─────┤│⒎│證人蔡育琳之具結證│證述其在蘇振輝公司任職14年│102他1999 ││ │述。 │,操作電鍍機器,負責電鍍硫│號卷P58 ││ │ │酸銅,並由被告蘇振輝提供藥│-P64 ││ │ │劑及調配比例而擔任調配工作│ ││ │ │,公司內每位員工各負責電鍍│ ││ │ │一種顏色。 │ │├─┼─────────┼─────────────┼─────┤│⒏│證人蘇嘉雄之具結證│證述: │102他1999 ││ │述。 │①其在蘇振輝公司任職,操作│號卷P58 ││ │ │ 電鍍機器,負責鍍鎳等合金│-P64 ││ │ │ ,並與環工公司代操作人員│ ││ │ │ 一起開啟廢水處理之開關。│ ││ │ │②因廢水處理設備是全自動,│ ││ │ │ 伊只負責打開開關,若發現│ ││ │ │ 藥劑用完,則會向被告蘇振│ ││ │ │ 輝、蘇振維反應,廢水處理│ ││ │ │ 之藥劑有片鹹、硫酸、漂白│ ││ │ │ 水及助凝劑等物。 │ ││ │ │③因各藥劑用量不一,約需1 │ ││ │ │ 、2天補充1次,但有的用得│ ││ │ │ 多、有的用得少,如片鹹就│ ││ │ │ 約需2天補充1次。 │ ││ │ │④廢水設備是每天各開啟2次 │ ││ │ │ ,第1次是早上9點開啟、中│ ││ │ │ 午12點關閉,另1次是中午1│ ││ │ │ 點開啟、下午4點(或下午5│ ││ │ │ 點半)關閉。若無開啟,則│ ││ │ │ 廠區產生之廢水就不會排出│ ││ │ │ 。 │ ││ │ │⑤廠區產生的污泥到一定數量│ ││ │ │ 後,就由伊用濾板將水濾掉│ ││ │ │ 留下污泥,再與「高群」環│ ││ │ │ 保公司人員「阿信」一起將│ ││ │ │ 污泥拆卸,堆放在廠區內,│ ││ │ │ 每週污泥產量約1、200公斤│ ││ │ │ 。 │ │├─┼─────────┼─────────────┼─────┤│⒐│被告張建雄、黃仁松│被告張建雄、黃仁松、蘇振維│102偵10151││ │、蘇振維、蘇振輝、│、蘇振輝,就渠等非法排放廢│卷㈡P161 ││ │證人許建雄、呂建興│水之事實坦承不諱。 │-165 ││ │103年1月21日偵訊筆│ │ ││ │錄 │ │ │└─┴─────────┴─────────────┴─────┘⒉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 │ │ │ │├─┼─────────┼─────────────┼─────┤│⒈│彰化縣政府執行違反│佐證蘇振輝公司事業放流水排│102他199 9││ │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放超過放流水標準之事實。 │號卷P56 ││ │處書(日期:102年 │ │ ││ │8月27日、府授環水 │ │ ││ │字第000000000號) │ │ ││ │。 │ │ │├─┼─────────┼─────────────┼─────┤│⒉│本署檢察官102年12 │佐證在蘇振輝公司內發現有「│102他1999 ││ │月10日勘驗筆錄。 │疑似廢水原水儲存槽」、「排│號卷P65 ││ │ │水管」等物。 │ │├─┼─────────┼─────────────┼─────┤│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佐證蘇振輝公司非法排放未經│102他1999 ││ │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處理電鍍原廢水之事實。 │卷P122-1││ │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25 │├─┼─────────┼─────────────┼─────┤│⒋│蘇振輝公司現場指認│佐證蘇振輝公司非法排放未經│102他1999 ││ │照片。 │處理電鍍原廢水之事實。 │卷P141-1││ │ │ │45 │├─┼─────────┼─────────────┼─────┤│⒌│彰化縣政府102年12 │佐證蘇振輝公司非法排放未經│102他1999 ││ │月13日府授環水字第│處理電鍍原廢水之事實。 │卷P149 ││ │0000000000號函。 │ │ │├─┼─────────┼─────────────┼─────┤│⒍│本署扣押物品清單。│佐證蘇振輝公司非法排放未經│102他1999 ││ │ │處理電鍍原廢水之事實。 │卷P156 ││ │ │ │-160 │├─┼─────────┼─────────────┼─────┤│⒎│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蘇振輝公司之事業廢棄物及廢│P1-134 ││ │103年1月6日彰環水 │水申報資料與許可資料,證明│ ││ │字第0000000000號函│曾經申請排放許可之事實。 │ ││ │。 │ │ │├─┼─────────┼─────────────┼─────┤│⒏│本署檢察事務官103 │ 蘇振輝公司違法單獨設置排 │102偵10151││ │年1月13日勘驗筆錄 │ 放電鍍後原廢水至東西三圳 │卷㈡P135- ││ │。 │ 之事實。 │158(原本 ││ │ │ │:102偵 ││ │ │ │10149卷 ││ │ │ │P189-213)│├─┼─────────┼─────────────┼─────┤│⒐│監控蘇振輝公司違法│換算證明蘇振輝公司每日排放│102偵10151││ │排放電鍍原廢水時間│35.083公噸之未經處理電鍍原│號卷二P183││ │、檢察官勘驗筆錄。│廢水。 │-186 │└─┴─────────┴─────────────┴─────┘

三、新全發公司(102他1999卷、102偵10148卷):㈠102他1999卷:

⒈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出處 ││號│ │ │ │├─┼─────────┼─────────────┼─────┤│⒈│證人葉國正102年12 │新全發公司由葉國勝監督工廠│P91-94 ││ │月10日偵訊筆錄。 │,陳素花管帳,實際處理廢水│ ││ │ │之人都是由葉國勝與陳素花處│ ││ │ │理。 │ │├─┼─────────┼─────────────┼─────┤│⒉│證人吳咏寶102年12 │葉國勝只負責接單及開堆高機│P95-97 ││ │月10日偵訊筆錄。 │,偶而幫忙送貨,另工廠及帳│ ││ │ │都是陳素花處理。 │ │├─┼─────────┼─────────────┼─────┤│⒊│被告葉國勝102年12 │100年3、4月左右至102年5、6│P100-107 ││ │月11日警詢筆錄。 │月左右有將未處理的電鍍廢水│ ││ │ │偷排至大竹排水。 │ │├─┼─────────┼─────────────┼─────┤│⒋│被告葉國勝102年12 │新全發公司100年3、4月間裝 │P109-110 ││ │月11日下午6時52分 │設繞流管,每日以繞流方式排│ ││ │偵訊筆錄。 │放廢液約5、6噸。 │ │├─┼─────────┼─────────────┼─────┤│⒌│被告陳素花102年12 │新全發公司每月產生廢污泥量│P111-113 ││ │月11日警詢筆錄。 │約200公斤。 │ │├─┼─────────┼─────────────┼─────┤│⒍│被告陳素花102年12 │新全發購買還原的化學原料由│P135-137 ││ │月11日偵訊筆錄。 │被告陳素花記帳。 │ │├─┼─────────┼─────────────┼─────┤│⒎│被告葉國勝102年12 │新全發公司100年3月左右至 │P138-139 ││ │月11日12時21分偵訊│102年6月間有排放未處理過的│ ││ │筆錄。 │廢水。 │ │├─┼─────────┼─────────────┼─────┤│⒏│被告陳素花102年12 │坦承暗管繞排都是由葉國勝處│P227-231 ││ │月16日偵訊筆錄。 │理,而有時葉國勝去排放口查│ ││ │ │看時,會叫伊按按鈕,水電工│ ││ │ │來公司施工時,伊均知悉。 │ │├─┼─────────┼─────────────┼─────┤│⒐│證人梁東信102年12 │95年10月間,受僱葉國勝、陳│P232-237 ││ │月16日偵訊筆錄。 │素花在新全發公司原廢水槽施│ ││ │ │工暗管,繞過放流口與匯流陰│ ││ │ │井,收取2、30萬元,陳素花 │ ││ │ │對這些工程均知悉。 │ │├─┼─────────┼─────────────┼─────┤│⒑│被告葉國勝102年12 │新全發公司自建廠後2年,即 │P239-241 ││ │月16日偵訊筆錄。 │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至│ ││ │ │公司後方之東西三圳,於95年│ ││ │ │8月2日被查獲後,改排至公司│ ││ │ │前之水溝,另自95年12月1日 │ ││ │ │起至102年12月10日止,埋設 │ ││ │ │暗管偷排至大竹大排。 │ │├─┼─────────┼─────────────┼─────┤│⒒│被告陳素花103年2月│自白全部犯罪事實。 │103偵641號││ │13日在偵查中之自白│ │卷P12-13 ││ │。 │ │ │└─┴─────────┴─────────────┴─────┘⒉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出處 ││號│ │ │ │├─┼─────────┼─────────────┼─────┤│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新全發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計│P71-85 ││ │及許可申請表。 │畫相關資料。 │ │├─┼─────────┼─────────────┼─────┤│⒉│新全發電鍍有限公司│新全發公司用水及污泥量產生│P86-88 ││ │原料使用量及污泥申│情形。 │ ││ │報資料。 │ │ │├─┼─────────┼─────────────┼─────┤│⒊│新全發電鍍有限公司│新全發公司委託高群環保公司│P114-116 ││ │事業廢水處理代操作│操作維護保養廢水處理設施。│ ││ │合約書。 │ │ │├─┼─────────┼─────────────┼─────┤│⒋│新全發電鍍有限公司│新全發公司委託臺灣瑞曼迪斯│P117-127 ││ │廢棄物清理契約書。│股份有限公司清除處理廢棄物│ ││ │ │。 │ │├─┼─────────┼─────────────┼─────┤│⒌│彰化縣政府102年9月│新全發公司地下水權自102年9│P128-P129 ││ │13日府水管字第1020│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 │ ││ │289474號函暨水權狀│ │ ││ │。 │ │ │├─┼─────────┼─────────────┼─────┤│⒍│新全發電鍍有限公司│佐證新全發公司非法排放未處│P130 ││ │車牌號碼00-0000號 │理電鍍後原廢水之事實。 │ ││ │自小客貨車停於大竹│ │ ││ │大排附近照片。 │ │ │├─┼─────────┼─────────────┼─────┤│⒎│車輛詳細資料。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 │P131 ││ │ │車為新全發公司所有。 │ │├─┼─────────┼─────────────┼─────┤│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P140-143 ││ │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至新全發│ ││ │督察大隊督察紀錄暨│公司現場採樣送驗。 │ ││ │新全發電鍍有限公司│ │ ││ │各流程PH及導電度檢│ │ ││ │測結果、放流口廢水│ │ ││ │排放紀錄表。 │ │ │├─┼─────────┼─────────────┼─────┤│⒐│本署檢察官102年12 │現場開挖結果發現新全發公司│P144-145 ││ │月12日14時勘驗筆錄│所埋設之暗管。 │ ││ │。 │ │ │├─┼─────────┼─────────────┼─────┤│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①新全發於95年間將廢水未經│P146-P152 ││ │年8月24日環署督字 │處理而逕行繞流排放於地面水│背面 ││ │第0000000000號函稿│體;②彰化縣政府請新全發公│P208-22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司針對廢水未經處理而逕行繞│ ││ │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流排放於地面水體陳述意見;│ ││ │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③彰化縣政府於95年間對新全│ ││ │、彰化縣政府民國95│發公司將廢水未經處理而逕行│ ││ │年9月1日府授環水字│繞流排放於地面水體處以罰鍰│ ││ │第0000000000號函、│。 │ ││ │彰化縣政府95年5月 │ │ ││ │19日府授環水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 │ │ │├─┼─────────┼─────────────┼─────┤│⒒│新全發歷年廢水量與│新全發歷年廢水量與污泥量關│P153-154 ││ │污泥量關係圖。 │係。 │ │├─┼─────────┼─────────────┼─────┤│⒓│水質檢測報告書。 │水質檢測報告。 │P155-157 │├─┼─────────┼─────────────┼─────┤│⒔│新全發電鍍有限公司│新全發公司申報水量及放流水│P158-159 ││ │申報水量及放流水水│水質資料。 │ ││ │質資料。 │ │ │├─┼─────────┼─────────────┼─────┤│⒕│本署檢察官現場履堪│開挖新全發公司暗管情形。 │P163-178 ││ │新全發電鍍公司開挖│ │ ││ │繞流暗管照片。 │ │ │├─┼─────────┼─────────────┼─────┤│⒖│查扣新全發電鍍公司│查扣新全發公司機具情形。 │P180-189 ││ │使用機具照片。 │ │ │├─┼─────────┼─────────────┼─────┤│⒗│新全發公司排放廢水│新全發公司暗管埋設情形。 │P194-207 ││ │掛附於鐵路下方涵洞│ │ ││ │之管路、排放廢水暗│ │ ││ │管埋設排放處、製成│ │ ││ │區地下儲水槽管線等│ │ ││ │照片。 │ │ │├─┼─────────┼─────────────┼─────┤│⒘│扣押筆錄。 │102年12月16日扣押新全發公 │P216-220 ││ │ │司沈水馬達1台。 │ │├─┼─────────┼─────────────┼─────┤│⒙│證人即共同被告梁東│新全發裝設之暗管相關位置。│P236 ││ │信手繪繞排設計簡圖│ │ ││ │。 │ │ │├─┼─────────┼─────────────┼─────┤│⒚│工程合約書。 │梁東信承攬新全發等公司共掛│P237 ││ │ │排放管巡邏工作。 │ │└─┴─────────┴─────────────┴─────┘㈡102偵10148卷:

⒈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被告葉國勝103年1月│新全發公司自90年起,每日排│P21-22 ││ │2日偵訊筆錄。 │放未處理之電鍍原廢水約10公│ ││ │ │噸至東西三圳;自95年12月1 │ ││ │ │日起,每日排放未處理之電鍍│ ││ │ │廢水約20至30公噸至大竹大排│ ││ │ │。 │ │├─┼─────────┼─────────────┼─────┤│⒉│被告黃仁松103年1月│1.祥賀、藝松、蘇振輝三家公│P98-100 ││ │9日偵訊筆錄。 │ 司排放未處理之電鍍廢水至│ ││ │ │ 大竹大排,每日約20公噸。│ ││ │ │2.對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9│ ││ │ │ 條之部分認罪。 │ │├─┼─────────┼─────────────┼─────┤│⒊│被告張建雄103年1月│對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部分│P98-100 ││ │9日偵訊筆錄。 │認罪。 │ │├─┼─────────┼─────────────┼─────┤│⒋│被告葉國勝103年1月│對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部分│P98-100 ││ │9日偵訊筆錄。 │認罪。 │ │└─┴─────────┴─────────────┴─────┘⒉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新全發電鍍有限公司│102年12月10日搜索新全發公 │P10-12 ││ │涉嫌公共危險蒐證照│司情形。 │ ││ │片。 │ │ │├─┼─────────┼─────────────┼─────┤│⒉│彰化縣政府102年12 │彰化縣政府命新全發電鍍有限│P15 ││ │月27日府授環水字第│公司於文到日立即停工。 │ ││ │0000000000號書函。│ │ │├─┼─────────┼─────────────┼─────┤│⒊│102年12月10日搜索 │102年12月10日在新全發公司 │P61-66 ││ │、扣押筆錄。 │搜索、扣押之情形。 │ │├─┼─────────┼─────────────┼─────┤│⒋│102年12月12日扣押 │102年12月12日在新全發公司 │P67-69 ││ │筆錄。 │進行扣押之情形。 │ │├─┼─────────┼─────────────┼─────┤│⒌│102年12月13日扣押 │102年12月13日在新全發公司 │P70-74 ││ │筆錄。 │進行扣押之情形。 │ │├─┼─────────┼─────────────┼─────┤│⒍│102年12月16日扣押 │102年12月16日在新全發公司 │P75-79 ││ │筆錄。 │進行扣押之情形。 │ │├─┼─────────┼─────────────┼─────┤│⒎│102年12月25日扣押 │102年12月25日在新全發公司 │P80-85 ││ │筆錄。 │進行扣押之情形。 │ │├─┼─────────┼─────────────┼─────┤│⒏│本署扣押物品清單暨│佐證被告葉國勝非法排放未處│P88-90 ││ │照片。 │理電鍍原廢水之事實。 │ │├─┼─────────┼─────────────┼─────┤│⒐│彰化縣政府102年12 │彰化縣政府認定新全發公司為│P91-92 ││ │月31日府授環水字第│彰化市、和美鎮等211筆農地 │ ││ │0000000000C號函。 │污染控制廠址之污染行為人,│ ││ │ │被告葉國勝應連帶負責繳納代│ ││ │ │履行支應費用1055萬8741元。│ │├─┼─────────┼─────────────┼─────┤│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新全發公司之廢棄物及廢(污│P129-165 ││ │103年1月6日彰環水 │)水申報資料與許可資料。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暨新全發電鍍有限公│ │ ││ │司廢棄物及廢(污)│ │ ││ │水申報資料與許可資│ │ ││ │料。 │ │ │└─┴─────────┴─────────────┴─────┘

四、啟耀公司(102他1999卷、102偵10059、10153卷):㈠102他1999卷:

⒈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證人胡淑梅、江仁 │其等均係啟耀公司之作業員工│P52-65 ││ │漢、張雅達、吳瑞 │,足以證明啟耀公司之廢水均│ ││ │堯、徐慶鑫、洪金 │由被告陳宗雄自己處理。 │ ││ │花、姚順天102年12 │ │ ││ │月10日偵訊筆錄及結│ │ ││ │文。 │ │ │├─┼─────────┼─────────────┼─────┤│⒉│被告陳宗雄102年12 │1.其係啟耀公司之負責人,該│P69-76、 ││ │月11日警詢筆錄。 │ 公司負責經營電鍍五金加工│P136-143 ││ │ │ ,由其負責管理,會計是劉│ ││ │ │ 雅佩,交給彰化正記會計事│ ││ │ │ 務所處理外帳。 │ ││ │ │2.該公司有依規定將廢棄物抽│ ││ │ │ 至貯存槽,再用污泥壓縮機│ ││ │ │ 擠壓產生污泥,污泥再委託│ ││ │ │ 臺灣瑞曼迪斯公司消除之。│ ││ │ │3.該公司每日收受廢棄物污泥│ ││ │ │ 約60~70公斤不等,污泥處 │ ││ │ │ 理量亦為約60~70公斤不等 │ ││ │ │ 。 │ ││ │ │4.場內機器設備、操作控制處│ ││ │ │ 理廢水都是由其負責操作,│ ││ │ │ 但填寫操作資料,其有委託│ ││ │ │ 環保公司。 │ ││ │ │5.該公司委託大業環保工程公│ ││ │ │ 司處理廢水操作事宜,且相│ ││ │ │ 關資料填寫部分,會由代操│ ││ │ │ 作大業工程公司人員前來公│ ││ │ │ 司依據污水處理機器上面板│ ││ │ │ 數據,再測試水的質量,再│ ││ │ │ 填寫相關資料。 │ ││ │ │6.該公司污泥需要上網申報,│ ││ │ │ 是由高群環保工程公司負責│ ││ │ │ 申報。 │ │├─┼─────────┼─────────────┼─────┤│⒊│被告陳宗雄102年12 │1.指認與該公司接洽廢水代操│P144-146背││ │月11日偵訊筆錄。 │ 作人員林鴻章及黃忠揚等人│面 ││ │ │ 。 │ ││ │ │2.該公司產出之廢水有氰系、│ ││ │ │ 鉻系及酸鹼系等廢水。 │ ││ │ │3.自白倘若原廠水量太大時,│ ││ │ │ 曾經有過未經處理就直接排│ ││ │ │ 放到道路側水溝或線東路的│ ││ │ │ 排水溝或該公司廠區後方的│ ││ │ │ 溝渠。 │ ││ │ │4.其向萬能化工及台南大雅化│ ││ │ │ 工購買處理廢水的藥劑。高│ ││ │ │ 群公司沒有賣化學藥劑給該│ ││ │ │ 公司,只幫忙處理文書工作│ ││ │ │ ,是由大業代操,大業記錄│ ││ │ │ 好後,其再把資料交給高群│ ││ │ │ 作文書處理。 │ ││ │ │5.坦承該公司原廢水繞流管共│ ││ │ │ 有3條(如附圖七所示第1、│ ││ │ │ 3、4號之暗管)其中第1號 │ ││ │ │ 暗管是因3年前,線東路的 │ ││ │ │ 水溝在施工,其沒有辦法從│ ││ │ │ 那邊排放,所以施作該條繞│ ││ │ │ 流管,在電鍍原廢水槽的廢│ ││ │ │ 水達一定水位時,馬達就開│ ││ │ │ 始運作,把一半的廢水抽到│ ││ │ │ 廢水處理槽,另一半則經由│ ││ │ │ 第1號暗管抽水到廠區後面 │ ││ │ │ 的溝渠。 │ ││ │ │6.坦承附圖七所示之第3號暗 │ ││ │ │ 管應該已運作4年以上了。 │ │└─┴─────────┴─────────────┴─────┘⒉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啟耀公司水污染防治│證明啟耀公司曾申請許可經營│P24-47 ││ │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電鍍業並設置廢水處理設備排│ ││ │表。 │放至地面水體等事實。 │ │├─┼─────────┼─────────────┼─────┤│⒉│啟耀公司原料使用量│證明啟耀公司啟用廢水處理設│P48-50 ││ │及污泥申報資料-100│備所使用之原料及其產出之廢│ ││ │年、101年、102年。│棄物等事實。 │ │├─┼─────────┼─────────────┼─────┤│⒊│本署檢察官102年12 │證明啟耀公司有排放未經處理│P66-68 ││ │月10日、12月11日勘│之電鍍原廢水等事實。 │ ││ │驗筆錄。 │ │ │├─┼─────────┼─────────────┼─────┤│⒋│啟耀金屬工業有限公│同上。 │P77-79 ││ │司污染行為說明。 │ │ │├─┼─────────┼─────────────┼─────┤│⒌│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範│證明坐落彰化縣和美鎮嘉詔段│P80-94 ││ │圍。 │1151、1151-1、1151-2、1149│ ││ │ │、1149-1、1151-3、1151-4、│ ││ │ │1151-5、1156、1156-2地號採│ ││ │ │驗重金屬鉻、銅、鎳、鋅超出│ ││ │ │監測標準等事實。 │ │├─┼─────────┼─────────────┼─────┤│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證明啟耀公司有排放未經處理│P95-103 ││ │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之電鍍原廢水等事實。 │ ││ │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 │ ││ │102.12.10) │ │ │├─┼─────────┼─────────────┼─────┤│⒎│內政部警政署還並保│同上。 │P104-124 ││ │護警察隊啟耀電鍍工│ │ ││ │業公司搜索照片 │ │ │├─┼─────────┼─────────────┼─────┤│⒏│搜索、扣押筆錄 │同上。 │P131-143 ││ │102.12.10 │ │ │└─┴─────────┴─────────────┴─────┘㈡102偵10059卷:

⒈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被告陳宗雄102年12 │1.位於彰化縣和美鎮彰和路2 │P3-5 ││ │月11日警詢筆錄。 │ 段443號之啟耀公司負責人 │ ││ │ │ 陳宗雄否認有私自偷接自來│ ││ │ │ 水等事實。 │ ││ │ │2.自來水公司將該公司水錶水│ ││ │ │ 源關閉之後,結果該公司水│ ││ │ │ 龍頭仍有自來水流出。 │ │├─┼─────────┼─────────────┼─────┤│⒉│證人林彥男102年12 │1.其係自來水公司第11區管理│P6-9 ││ │月11日警詢筆錄。 │ 處彰化服務所業務股長,於│ ││ │ │ 102年12月11日9時30分會同│ ││ │ │ 員林分局前往啟耀公司勘查│ ││ │ │ ,發現該公司有竊水事實。│ ││ │ │2.啟耀公司有在BA0000 00 00│ ││ │ │ 水錶前私接自來水公司水源│ ││ │ │ 等事實。 │ ││ │ │3.其預估啟耀公司一年約竊取│ ││ │ │ 該公司3萬多度,約新台幣 │ ││ │ │ 35萬元。 │ │├─┼─────────┼─────────────┼─────┤│⒊│被告陳宗雄102年12 │1.其否認有竊水事實,其係因│P38-51 ││ │月17日偵訊筆錄。(│ 自來水管破裂,怕自來水到│ ││ │含現場勘驗筆錄之現│ 處溢流,故才把它收集起來│ ││ │場照片23張及所附說│ 抽到原廠水槽。 │ ││ │明) │2.其認為該公司排放到廠區後│ ││ │ │ 方的水道,並不會流到該處│ ││ │ │ 的灌溉渠道。 │ │├─┼─────────┼─────────────┼─────┤│⒋│證人陳錫祥102年12 │1.其替啟耀公司做水管維修等│P54-60 ││ │月17日警詢筆錄(環│ 工作,該公司的水是排放到│ ││ │保警察隊第二中隊調│ 門口水溝蓋下方水溝,其施│ ││ │查筆錄)。 │ 工從該公司門口前水溝蓋下│ ││ │ │ 方接管路至大馬路下水溝內│ ││ │ │ ,然後再接約100公尺的排 │ ││ │ │ 放口。 │ ││ │ │2.警方提示現場相片,即為其│ ││ │ │ 之前施工所埋設之管線,是│ ││ │ │ 陳宗雄與其聯絡接洽並指示│ ││ │ │ 如何架設水管。。 │ ││ │ │3.啟耀公司之放流口埋設管線│ ││ │ │ 長約1公里左右。 │ │├─┼─────────┼─────────────┼─────┤│⒌│被告陳宗雄102年12 │1.否認有竊水之行為,亦否認│P63-64背面││ │月20日偵訊筆錄。 │ 另外有找人接管。 │ ││ │ │2.為其承作施工水管接到線東│ ││ │ │ 路排水溝的水電工係陳錫祥│ ││ │ │ ,是其叫他做的,馬達及水│ ││ │ │ 管是同時做的。 │ │├─┼─────────┼─────────────┼─────┤│⒍│證人林彥男102年12 │1.102年12月12日自來水公司 │P69-72 ││ │月19日警詢筆錄。 │ 派員至啟耀現場勘查結果如│ ││ │ │ 下:其令技工將水錶前之開│ ││ │ │ 關關閉,啟耀廠內仍有自來│ ││ │ │ 水流出,是與常理不符,疑│ ││ │ │ 有私接水管之嫌。 │ ││ │ │2.102年12月17日自來水公司 │ ││ │ │ 派員至啟耀現場開挖結果如│ ││ │ │ 下:其於當日下午17時許,│ ││ │ │ 開挖該公司旁金紙店正前方│ ││ │ │ 路面,在該路面下找尋到自│ ││ │ │ 來水公司水管牽引到該公司│ ││ │ │ 之自來水管線,將該管線關│ ││ │ │ 閉後啟耀金屬廠房後方引流│ ││ │ │ 之自來水即停水,證明殿堂│ ││ │ │ 有私接自來水等事實。 │ │├─┼─────────┼─────────────┼─────┤│⒎│證人陳錦柱102年12 │其與陳宗雄的人合夥經營期間│P75-80背面││ │月20日警詢筆錄。 │,當時都是使用地下水,沒有│ ││ │ │使用自來水,證明偷接自來水│ ││ │ │之行為,是陳宗雄所為。 │ │├─┼─────────┼─────────────┼─────┤│⒏│被告陳宗雄102年12 │否認有未經許可逕行繞流排放│P83-84背面││ │月25日偵訊筆錄。 │廢水及盜接自來水等事實。 │ │├─┼─────────┼─────────────┼─────┤│⒐│被告陳宗雄103年1月│1.坦承申報之廢水排放量因沒│P170-172背││ │8日偵訊筆錄。 │ 有包括經由暗管排出之廢水│面 ││ │ │ 量,故有申報不實之犯行。│ ││ │ │2.坦承於3年前施作如附圖七 │ ││ │ │ 所示第1號暗管使用,以直 │ ││ │ │ 接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 ││ │ │ 水至廠區後方之溝渠。 │ ││ │ │3.改稱於102年7、8月間某日 │ ││ │ │ ,施作如附圖七所示之第3 │ ││ │ │ 號暗管,以扣案之深水馬達│ ││ │ │ 直接將原廢水槽內之電鍍原│ ││ │ │ 廢水送至彰化縣和美鎮線東│ ││ │ │ 路旁之詔安厝排水支線。(│ ││ │ │ 此部分關於時間之供述與 │ ││ │ │ 102年12月11日所述不符, │ ││ │ │ 顯有避重就輕之嫌) │ ││ │ │4.坦承自89年間某日,即施作│ ││ │ │ 如附圖七所示之第4號暗管 │ ││ │ │ ,將該公司原廢水廠之電鍍│ ││ │ │ 原廢水直接排至道路側溝。│ │└─┴─────────┴─────────────┴─────┘⒉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被告陳宗雄全戶戶籍│證明被告年籍資料等事實。 │P10 ││ │資料查詢結果。 │ │ │├─┼─────────┼─────────────┼─────┤│⒉│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證明啟耀公司負責人有偷接自│P27 ││ │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來水使用之事實。 │ ││ │與伍美英和解書。 │ │ │├─┼─────────┼─────────────┼─────┤│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證明被告陳宗雄被羈押之事實│P31-32 ││ │102年12月11日彰院 │。 │ ││ │恭刑聲羈字第283號 │ │ ││ │函及附件(含被告陳│ │ ││ │宗雄102年12月11日 │ │ ││ │押票)。 │ │ │├─┼─────────┼─────────────┼─────┤│⒋│彰化縣政府102年12 │證明啟耀公司負責人陳宗雄未│P53 ││ │月13日府授環水字第│經許可逕行繞流排放廢水之事│ ││ │0000000000號函。 │實。 │ │├─┼─────────┼─────────────┼─────┤│⒌│扣押筆錄。 │證明啟耀公司負責人陳宗雄未│P65-68 ││ │ │經許可逕行繞流排放未經處理│ ││ │ │之電鍍原廢水之事實。 │ │├─┼─────────┼─────────────┼─────┤│⒍│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證明啟耀公司負責人陳宗雄未│P85-90 ││ │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經許可逕行繞流排放未經處理│ ││ │彰化服務所102年12 │之電鍍原廢水及盜接自來水等│ ││ │月20日台水十一彰業│事實。 │ ││ │字第00000000000號 │ │ ││ │函。 │ │ │├─┼─────────┼─────────────┼─────┤│⒎│本署扣押物品清單及│證明啟耀公司負責人陳宗雄未│P99-103 ││ │照片。 │經許可逕行繞流排放廢水及盜│ ││ │ │接自來水等事實。 │ │├─┼─────────┼─────────────┼─────┤│⒏│彰化縣政府102年12 │證明啟耀公司負責人陳宗雄未│P105-106 ││ │月31日府授環水字第│經許可逕行繞流排放電鍍原廢│ ││ │0000000000D號函。 │水之事實。 │ │├─┼─────────┼─────────────┼─────┤│⒐│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1.證明啟耀公司負責人陳宗雄│P107-168 ││ │103年1月6日彰水管 │ 未經許可逕行繞流排放電鍍│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原廢水之事實。 │ ││ │。 │2.該會歷年來就該公司有無申│ ││ │ │ 請搭排或附掛等情形。 │ │└─┴─────────┴─────────────┴─────┘㈢102偵10153卷:

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被告陳宗雄全戶戶籍│證明被告年籍資料等事實。 │P10 ││ │資料查詢結果。 │ │ │├─┼─────────┼─────────────┼─────┤│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啟耀公司之事業廢棄物及廢水│P14~58 ││ │103年1月6日彰環水 │申報資料與許可資料,證明曾│ ││ │字第0000000000號函│經申請排放許可之事實。 │ ││ │。 │ │ │├─┼─────────┼─────────────┼─────┤│⒊│搜索扣押筆錄 │證明啟耀公司負責人陳宗雄未│P71~84 ││ │102.12.10。 │經許可逕行繞流排放電鍍原廢│ ││ │ │水及盜接自來水等事實。 │ │├─┼─────────┼─────────────┼─────┤│⒋│環保署督察總隊中區│證明啟耀公司負責人陳宗雄未│P85~89 ││ │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經許可逕行繞流排放電鍍原廢│ ││ │錄102.12.10。 │水等事實。 │ │└─┴─────────┴─────────────┴─────┘

五、膳旺工業社(102他1999卷、102偵10152卷):㈠102他1999卷:

⒈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被告陳中和102年12 │1.膳旺工業社負責人原本是陳│P100-102 ││ │月10日訊問筆錄及結│ 駿騰,102年5、6月才換黃 │ ││ │文 │ 宏錞。 │ ││ │ │2.該社於101年11月到期後就 │ ││ │ │ 沒有再辦理申請許可證。 │ ││ │ │3.被告黃宏錞於102年6月間接│ ││ │ │ 下「膳旺工業社」,當時被│ ││ │ │ 告黃宏錞就知道該社未經許│ ││ │ │ 可。 │ │├─┼─────────┼─────────────┼─────┤│⒉│被告陳中和102年12 │1.該社產生之廢棄物(污泥)是│ P110-112 ││ │月11日詢問筆錄(第 │ 委由「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 ││ │二次) │ 限公司」處理。先把污泥挖│ ││ │ │ 起來曬於乾床,用袋子裝起│ ││ │ │ 來放在貯存區,等到有一定│ ││ │ │ 數量再請環保公司前來處理│ ││ │ │ 。 │ ││ │ │2.該社每月污泥產量約有 90~│ ││ │ │ 100公斤,每日用水量約 │ ││ │ │ 有10噸左右。場內機器設備│ ││ │ │ 、操作控制處理廢水都是由│ ││ │ │ 其負責的。 │ ││ │ │3.該社產出的廢水是有經過處│ ││ │ │ 理的,並排放至7家公司共│ ││ │ │ 同申裝的管路,直至大竹 │ ││ │ │ 排水溝。 │ ││ │ │4.其知悉該社使用的毒性化學│ ││ │ │ 物質對於人體是有害的物 │ ││ │ │ 質。 │ ││ │ │5.該社目前是沒有許可證的,│ ││ │ │ 許可證已於101年11月到期 │ ││ │ │ ,因之前的老闆跑路了,目│ ││ │ │ 前已提出申請。 │ │├─┼─────────┼─────────────┼─────┤│⒊│被告黃宏錞102年12 │1.其係膳旺工業社之負責人,│P114-116 ││ │月11日詢問筆錄(第 │ 大約自102年7月份開始接手│ ││ │二次) │ 。 │ ││ │ │2.該社一切業務是由其和員工│ ││ │ │ 陳中和一起負責的。其負責│ ││ │ │ 接聽電話、紀錄及管理,內│ ││ │ │ 帳由其負責,外帳由會計師│ ││ │ │ 負責,股東陳中和負責廠內│ ││ │ │ 事務。 │ ││ │ │3.該社所排放之廢水是有經過│ ││ │ │ 處理的,並排至7家公司共│ ││ │ │ 同申裝的管路,直至大竹 │ ││ │ │ 排水溝。 │ │├─┼─────────┼─────────────┼─────┤│4.│被告陳中和102年12 │1.其係膳旺工業社的機械操作│ P119-121 ││ │月11日訊問筆錄 │ 員,沒有出資,僅技術出資│ ││ │ │ ,由黃宏錞出資,月薪4500│ ││ │ │ 0元,扣掉租金、薪水或其 │ ││ │ │ 他支出,如有賺錢再與黃宏│ ││ │ │ 錞均分。 │ ││ │ │2.現場電鍍係由人力仲介的派│ ││ │ │ 遣工負責。廢水部分,由其│ ││ │ │ 負責開關,藥水會自動加,│ ││ │ │ 如沒有藥其或老闆會叫高群│ ││ │ │ 送藥過來,如機器壞掉,其│ ││ │ │ 會打電話通知凱登環保顧問│ ││ │ │ 公司。 │ ││ │ │3.該社有使用脫脂劑、氰化鋅│ ││ │ │ 、氰化鈉。廢水排至7家公│ ││ │ │ 司共用的排水管,排至大 │ ││ │ │ 竹排水溝,一天約排10噸 │ ││ │ │ ,若有營業就會有紀錄。 │ │├─┼─────────┼─────────────┼─────┤│5.│被告黃宏錞102年12 │1.其與陳中和都是股東,其未│P122-123 ││ │月11日訊問筆錄 │ 領有薪水,只有收租金,1 │ ││ │ │ 個月15000元,扣掉必要支 │ ││ │ │ 出,有賺由2人均分。 │ ││ │ │2.由其負責帳的部分,對外申│ ││ │ │ 請都由陳中和負責。 │ │├─┼─────────┼─────────────┼─────┤│6.│被告陳中和102年12 │1.其於100年9月份才開始在該│P133-134 ││ │月18日訊問筆錄 │ 社做,之前老闆叫陳駿騰,│ ││ │ │ 於102年5月份才由黃宏錞接│ ││ │ │ 手當負責人,因陳駿騰欠租│ ││ │ │ ,所以由黃宏錞接手。 │ ││ │ │2.該社自100年9月份至查獲日│ ││ │ │ 止,每日平均排放廢水量約│ ││ │ │ 10公噸。 │ ││ │ │3.其知悉該社是未經許可的地│ ││ │ │ 下工廠,但是在101年9月份│ ││ │ │ 才是未經許可。 │ │├─┼─────────┼─────────────┼─────┤│7.│被告黃宏錞102年12 │1.其與陳駿騰接洽時,陳中和│P133-134 ││ │月18日訊問筆錄 │ 也都知道。 │ ││ │ │2.其於102年9月份知悉該社係│ ││ │ │ 未經許可排放廢水,因9月 │ ││ │ │ 份時,環保公司的人有說無│ ││ │ │ 法申請許可,我才知道。 │ │└─┴─────────┴─────────────┴─────┘⒉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臺灣彰化報方法院搜│證明膳旺工業社遭搜索、扣押│P103-104 ││ │索票影本(含附件) │之合法性 │ │├─┼─────────┼─────────────┼─────┤│⒉│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證明膳旺工業社有營業並排放│P105-109 ││ │護警察隊第二中隊搜│事業廢水之事實 │ ││ │索、扣押筆錄及扣押│ │ ││ │物品目錄表影本 │ │ │├─┼─────────┼─────────────┼─────┤│⒊│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證明膳旺工業社非法排放電鍍│P124-125 ││ │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廢水等事實 │ ││ │大隊督察紀錄影本 │ │ │├─┼─────────┼─────────────┼─────┤│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證明膳旺工業社所排放之電鍍│P126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廢水檢測值超出許可標準之事│ ││ │檢測報告 │實 │ │├─┼─────────┼─────────────┼─────┤│⒌│放流水標準 │證明膳旺工業社所排放之電鍍│P127-129 ││ │ │廢水(銅及鎳)超出標準等事實│ │├─┼─────────┼─────────────┼─────┤│⒍│102年12月18日至膳 │證明膳旺工業社有營業並排放│P135-136 ││ │旺工業社勘驗照片8 │事業廢水之事實 │ ││ │張 │ │ │├─┼─────────┼─────────────┼─────┤│⒎│彰化縣政府102年12 │佐證膳旺工業社未領有水污染│P137-137背││ │月13日府授環水字第│排放許可證,卻將廠內作業廢│面 ││ │0000000000號函 │水逕行排入東西三圳之事實。│ │├─┼─────────┼─────────────┼─────┤│⒏│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膳旺工業社之事業廢棄物及廢│P138-184 ││ │103年1月6日彰環水 │水申報資料與許可資料,證明│ ││ │字第0000000000號函│曾經申請排放許可之事實。 │ │└─┴─────────┴─────────────┴─────┘㈡102偵10152卷:

⒈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頁數 ││號│ │ │ │├─┼─────────┼─────────────┼─────┤│⒈│被告黃宏錞102年12 │證明其為膳旺工業社負責人及│P11-13、 ││ │月11日警詢筆錄 │排放電鍍事業廢棄物等全部犯│P31-34 ││ │ │罪事實 │ │├─┼─────────┼─────────────┼─────┤│⒉│被告陳中和102年12 │證明其為膳旺工業社電鍍操作│P15~18、 ││ │月10日、12月11日警│人員及排放電鍍事業廢棄物等│P37-39 ││ │詢筆錄 │全部犯罪 │ ││ │ │事實 │ │├─┼─────────┼─────────────┼─────┤│4.│被告陳中和103年1月│佐證膳旺工業社未領有水污染│P222-224 ││ │7日偵訊筆錄 │排放許可證,卻將廠內作業廢│ ││ │ │水逕行排放之事實。 │ │├─┼─────────┼─────────────┼─────┤│5.│證人陳駿騰103年1月│佐證膳旺工業社未領有水污染│P233-235 ││ │14日偵訊筆錄 │排放許可證,卻將廠內作業廢│ ││ │ │水逕行排入東西三圳之事實。│ │└─┴─────────┴─────────────┴─────┘⒉非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出處 ││號│ │ │ │├─┼─────────┼─────────────┼─────┤│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證明拘捕、羈押之合法性 │P14 ││ │察署檢察官拘票乙份│ │ ││ │(影本) │ │ │├─┼─────────┼─────────────┼─────┤│⒉│102年12月10日搜索 │證明排放電鍍事業廢棄物等全│P19~21 ││ │膳旺工業社蒐證相片│部犯罪事實 │ ││ │5張 │ │ │├─┼─────────┼─────────────┼─────┤│⒊│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證明排放電鍍事業廢棄物等全│P46-49 ││ │護警察隊第二中隊搜│部犯罪事實 │ ││ │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 ││ │品目錄表 │ │ │├─┼─────────┼─────────────┼─────┤│⒋│「膳旺工業社」水污│證明排放電鍍事業廢棄物等全│P53-195 ││ │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部犯罪事實 │ ││ │可申請表影本乙份 │ │ │├─┼─────────┼─────────────┼─────┤│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證明膳旺工業社所排放之電鍍│P53-195 ││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廢水檢測值超出許可標準之事│ ││ │檢測報告 │實(於排放口採取廢水樣本,│ ││ │ │測得所含有害健康物質即重金│ ││ │ │屬成分之「銅」、「鎳」、「│ ││ │ │「氰化物」均,均已逾行政院│ ││ │ │環境保護署所訂定之有害康物│ ││ │ │質之放流水標準) │ │├─┼─────────┼─────────────┼─────┤│6.│本署扣押物品清單 │佐證膳旺工業社非法排放未經│P228-230 ││ │ │處理電鍍後原廢水之事實。 │ │└─┴─────────┴─────────────┴─────┘

貳、涉犯法條:

一、按氰化物、總鉻、六價鉻、銅、鎳等為有害健康物質,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1年8月18日,以環署水字第37209號公告在案。且氰化物、六價鉻分別係國內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急毒: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慢毒性:基因突變、致癌、畸胎及生育障礙等慢性疾病)。鉻及其化合物之各類型廢水排放入水體後,鉻主要以鉻酸鹽形式存在,會引起人的鉻酸鹽中毒、皮膚粗糙、肝臟受損、致癌等。銅及其化合物之廢水,當其濃度偏高,如大於1.0毫克/升時,會使魚類中毒;且倘罹患先天性銅代謝異常之威爾森病(WilsonDisease),銅會堆積在大腦神經核、內臟及角膜上面,造成健康傷害,又叫作hepatolenticulardegeneration,長時間的累積,青春期後漸漸會有永久性腦部病變及肝硬化的病症出現。鎳及其化合物之長期皮膚接觸會有過敏性皮膚炎發生,另外慢性呼吸道疾病、免疫機能異常及癌症都可發生。

二、復按刑法第190條之1增訂排放有害健康物質罪於88年4月21日公布施行,立法意旨指出本罪為公害犯罪,故此罪顯為我國關於環保犯罪之基本條款,所欲保護之直接法益即為生態環境之永續發展,以間接保護人類之身體健康,因之此罪之「致生公共危險」構成要件之核心概念,應係指污染行為有破壞受污染空氣、水體、土壤所處環境生態之虞;該當本罪之排放廢水行為當然較逾放流水標準之行為嚴重,其嚴重程度參照行政院環保署所發布「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對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嚴重危害」之解釋,當以「排放未經處理之含有毒物或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水」於水體中為典型行為;至於所排放之廢水固然形式上有經處理,但實際上卻未嚴格執行廢水處理程序即予排放,最終累積有害健康物質而造成水體、土壤或水底污泥受重金屬污染之情形,自屬「嚴重危害」,而該當「致生公共危險」之要件。核本案被告張建雄、張友堂、黃仁松、蘇振輝、蘇振維、陳素花、葉國勝、黃宏錞、陳中和、陳宗雄所為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之一至四、貳之五之(一)之犯行,顯均已涉犯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第1項因事業活動排放有害健康物質於水體罪嫌。

三、被告黃宏錞、陳中和所為犯罪事實欄貳之三部分,另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排放廢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罪嫌,被告黃宏錞、陳中和2人所犯本罪與上述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第1項因事業活動排放有害健康物質於水體罪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且係1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處罰。

四、被告張友堂、黃仁松、蘇振輝、葉國勝、陳宗雄就犯罪事實欄貳之六部分,另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申報不實罪嫌,被告祥賀公司、藝松公司、蘇振輝公司、新全發公司、啟耀公司5家法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規定,科以同法第35條之罰金。

五、被告張友堂、張建雄、黃仁松、蘇振輝、蘇振維所涉因事業活動排放有害健康物質於水體罪嫌,於102年9月5日遭行政院環保署查獲,因此於此查獲日前及後之犯行應論以2次犯行,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張建雄於97年後就此2次犯行與被告張友堂、黃仁松、蘇振輝、蘇振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張友堂另涉犯上述之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申報不實罪嫌,亦請與此2次犯行分論併罰。

六、被告葉國勝、陳素花所涉因事業活動排放有害健康物質於水體罪嫌,於95年8月2日遭行政院環保署查獲,因此於此查獲日前及後之犯行應論以2次犯行,請予以分論併罰,而被告葉國勝與陳素花就此2次犯行均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葉國勝另涉犯上述之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申報不實罪嫌,亦請與此2次犯行分論併罰。

七、被告陳宗雄就犯罪事實欄貳之五之(二)部分,另涉犯自來水法第98條第1款竊水罪嫌,與其所涉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第1項因事業活動排放有害健康物質於水體罪嫌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申報不實罪嫌,均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葉建成

高如應鄭智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90條之1(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千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34 條、第 35 條、第 36 條第 1 項、第

37 條或第 38 條第 2 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自來水法第98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