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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5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麗玉選任辯護人 張方俞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系爭租約上偽造之「丙○○」署押共肆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之配偶曾寶海與丙○○為兄弟,曾寶海及丙○○均為曾文進之子。曾文進前於民國101年3月2 日,將其所有之彰化縣員林鎮(現改制為員林市,下同)○○路0段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1 樓,部分空間(下稱系爭空間)出租予乙○○,其他部分則由甲○○作為經營內衣店使用。嗣曾文進於101年5月29日過世後,甲○○明知系爭空間係其配偶曾寶海與丙○○繼承之公同共有財產,亦明知丙○○並未授權其代為處理系爭空間之出租事宜,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6月18日,佯裝得丙○○之授權,在上址與不知情之陳淑芬、黃建文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共1式2份,每份租約上有甲○○偽造之丙○○簽名2枚,故甲○○共接續偽造4枚丙○○簽名),完成後即持系爭租約向陳淑芬、黃建文行使,表示丙○○亦同意出租系爭空間,足以生損害於丙○○。

二、案經丙○○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告訴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2 份,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援引作為證據(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53號卷〈下稱院卷〉第26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當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證據,均為本院依法調取附卷之資料,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均無意見,自得引為本案證據。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2年6月18日,在系爭建物所在地址與陳淑芬、黃建文簽訂系爭租約,並在系爭租約上簽了共4 枚丙○○之簽名,完成後持系爭租約向陳淑芬、黃建文行使之事實(院卷第24至24頁背面、26頁),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曾經有說過系爭空間要出租,不是要賣,而且告訴人說要提高租金分配比例,他要拿3分之2,所以102年6月18日我和陳淑芬、黃建文簽系爭租約時,沒有再向告訴人確認,直接幫他代簽云云(院卷第24頁背面、210 頁背面);被告之辯護人則以:告訴人確實有出租系爭空間的意願,才會與乙○○私下簽延長租約之註記,並於102年5月22日,向被告表示要提高租金分配比例到3分之2,又被告曾向告訴人表示同意系爭建物以新臺幣(下同)5 千萬元出售,則被告既已同意出售系爭建物,自然已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可將系爭空間出租給陳淑芬、黃建文等詞,為被告置辯(院卷第211頁背面至212頁)。經查:

(一)被告於102年6月18日,在系爭建物所在地址與陳淑芬、黃建文簽訂系爭租約,並在該契約上簽了共4 枚丙○○之簽名,完成後持系爭租約向陳淑芬、黃建文行使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院卷第24至24頁背面、26、210 頁背面),並有系爭租約之影本附卷可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169 號卷〈下稱他卷〉第2至4頁),故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是本案之爭點,係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是否確實有向被告表示同意出租系爭空間?被告是否曾向告訴人表明願意出售系爭建物,因此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可將系爭空間出租給他人?

(二)於本案偵、審過程中,告訴人及被告曾提出下列4 份系爭建物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本院依該等租約簽訂之時間,整理如下:

┌──┬───────────────────────┬────┐│編號│ 內容 │卷證出處│├──┼───────────────────────┼────┤│ 1 │租約首頁內容略以: │告訴人提││ │出租人:曾文進(甲方) │出(臺灣││ │承租人:乙○○(乙方) │彰化地方││ │租賃期間:101年3月15日至102年3月14日 │法院檢察││ │租約末頁內容略以: │署103年 ││ │立契約人(甲方):曾文進(簽名蓋章) │度調偵字││ │立契約人(乙方):乙○○(簽名蓋章) │第17號卷││ │上方記載「註:出租人甲方更改為丙○○(蓋章)、│〈下稱調││ │ 曾寶海(蓋章)」 │偵卷〉第││ │簽約日期:101年3月2日 │25至28頁││ │下方記載「本租約延至5月14日,原保證金3萬元抵扣│) ││ │ 租金」 │ │├──┼───────────────────────┼────┤│ 2 │租約首頁內容略以: │被告提出││ │出租人:曾文進(甲方) │(院卷第││ │承租人:乙○○(乙方) │41至44頁││ │租賃期間:101年3月15日至102年3月14日 │) ││ │租約末頁內容略以: │ ││ │立契約人(甲方):曾文進(簽名蓋章) │ ││ │立契約人(乙方):乙○○(簽名蓋章) │ ││ │上方記載「註:出租人甲方更改為丙○○(蓋章)、│ ││ │ 曾寶海(蓋章)」 │ ││ │簽約日期:101年3月2日 │ │├──┼───────────────────────┼────┤│ 3 │租約首頁內容略以: │被告提出││ │出租人:曾寶海(甲方) │(院卷第││ │承租人:乙○○(乙方) │156至162││ │租賃期間:102年3月15日至102年5月14日 │頁) ││ │租約末頁內容略以: │ ││ │立契約人(甲方):曾寶海(簽名) │ ││ │立契約人(乙方):乙○○(簽名) │ │├──┼───────────────────────┼────┤│ 4 │租約首頁內容略以: │告訴人提││(即│出租人:曾寶海、丙○○(甲方) │出(他卷││系爭│承租人:陳淑芬、黃建文(乙方) │第2至4頁││租約│租賃期間:102年7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 │)、被告││) │租約末頁內容略以: │提出(院││ │立契約人(甲方):曾寶海(簽名蓋章)、丙○○(│卷第75至││ │ 簽名) │77頁) ││ │立契約人(乙方):陳淑芬(簽名)、黃建文(簽名│ ││ │ 蓋章) │ ││ │簽約日期:102年6月18日 │ │└──┴───────────────────────┴────┘

(三)又告訴人及被告曾於102年3月2 日,討論系爭建物應如何處理,告訴人並將2 人之對話錄音,經本院當庭勘驗該錄音檔(院卷第128頁背面至142頁),勘驗結果詳參附件。

(四)本案相關租約簽約過程:

1.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本案租賃契約最早是我和曾文進於101年3月2 日所簽(此租約下稱原始租約),曾文進過世後不久,約距離我租到店面4、5個月左右,告訴人之配偶曾陳瑞華打電話叫我去系爭建物

2 樓寫備註,將出租人變更為告訴人和曾寶海,我記得對方有拿出曾文進在世時持有的原始租約,並在上面做變更,但我忘記我自己持有的這份有沒有改;我和曾陳瑞華寫完備註後,隔沒多久就遇到被告,被告說她也有持份,叫我也跟她寫1 份,之後被告拿出全新的租賃契約,依照舊合約內容填寫,增列被告也是所有權人;編號1租約上延至5月14日及保證金扣抵之備註,是於上開錄音檔之錄音時間即102年3月2日,在系爭建物之2樓,與告訴人夫妻所簽的,我手上的租約及告訴人夫妻拿出來的租約都有備註,我不確定當天有無看到被告,我後來也沒有將我手上這份有延長到5月14 日備註之租約拿給被告;102年3月2日當天或隔天,被告拿了編號3租約給我簽,租約內容也是延長2個月到5月14日(院卷第143至144頁背面、146頁)。

2.被告之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中,稱被告提出之編號2 租約(僅有更改出租人之註記,無延長2 個月之註記),係被告向證人乙○○要來影印的(院卷第147 頁),惟辯護人於先前提出之刑事辯護狀中,卻稱編號2 租約係被告自己所持有的那份(院卷第31頁),則辯護人就此份租約之來源為何,前後所述顯有出入。依證人乙○○前開證述內容,可知乙○○手上持有的租約,應有延長2個月至5月14日之註記,且證人乙○○亦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我後來沒有將我手上這份有延長到5 月14日備註之租約拿給被告,我不記得被告有沒有跟我要過我手上租約之影印本,也不確定有沒有提供給被告(院卷第144頁背面、147至147頁背面),故編號2租約應非被告向證人乙○○要來影印,而係於101年3月2 日簽原始租約後之4、5個月,被告拿出全新的租賃契約,依舊合約內容填寫,並加註更改出租人後,由被告自己所持有之版本。

3.故依證人乙○○前開證述內容,可將本案相關租約簽約過程整理如下:

┌──────┬────────────────────┐│時間(民國)│ 事件 │├──────┼────────────────────┤│101年3月2日 │曾文進與乙○○簽訂系爭空間之原始租約(租││ │約內容即為無更改出租人及延長2個月註記之 ││ │編號1租約、無更改出租人註記之編號2租約)│├──────┼────────────────────┤│101年5月29日│曾文進過世 │├──────┼────────────────────┤│101年7、8月 │告訴人及乙○○在原始租約上記載「註:出租││間(乙○○租│人甲方更改為丙○○(蓋章)、曾寶海(蓋章││到系爭空間後│)」;被告拿出全新的租賃契約,依照舊合約││約4、5個月)│內容填寫,並加註更改出租人後給乙○○簽名││ │,嗣由被告持有(即編號2租約) │├──────┼────────────────────┤│102年3月2日 │告訴人及乙○○又在原始租約上記載「本租約││ │延至5月14日,原保證金3萬元抵扣租金」(即││ │編號1租約) │├──────┼────────────────────┤│102年3月2日 │被告拿了編號3租約給乙○○簽,租約內容為 ││當天或隔天 │延長2個月到5月14日 │└──────┴────────────────────┘

(五)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是否確實有向被告表示同意出租系爭空間?

1.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因為與乙○○簽的租約即將於102年3月14日到期,被告有時候會說話不算話,所以我才想將102年3月2 日我與被告談房子的事情錄音下來,我和被告談話的主要目的是我不租了,房子要拿出來賣,但被告不想賣,所以結論是不了了之;102年3月2 日當天,我和被告及被告之女兒談完後,我就打電話聯絡乙○○,向他說我們不租了,會讓他再做2個月,用押金抵租金;在102年3月2日之後,有一次我父親做對年(即102年5月22日),我回來有找被告商量,但她還是不願意賣,就算了;我父親做對年時,我有和被告協議調整租金比例,因為被告已經佔了系爭建物1 樓的一半做生意,租出去的另一半租金不應該也分一半,所以我希望拿租金的3分之2,但是我的先決條件是被告要答應將系爭建物拿出來賣,賣的期間才可以拿出來租,如果被告不賣,就不要租人;系爭建物實際上我用不到,所以我想要賣,如果繼續出租被告就不會想賣,我把乙○○趕走的目的,就是要逼被告趕快賣(院卷第205頁背面至208頁背面)。

2.依附件所示之102年3月2 日錄音檔勘驗結果,可知告訴人及其配偶曾陳瑞華於當日協商過程中,明確向被告表示希望將系爭建物出售,如果被告答應出售,出售期間系爭空間仍可繼續出租,並願意讓被告繼續分得一半租金,然因被告拒絕出售,故告訴人及曾陳瑞華復向被告表示,如果不出售系爭建物,就不要再出租,並要求被告將系爭建物之1 樓騰空,雙方於該次協商並無明確共識,隨後乙○○到場,告訴人及曾陳瑞華要求乙○○在租約上記載「延至5月14日、原保證金3萬元抵扣租金」等文字。故於102年3月2 日時,告訴人確實已向被告清楚表明,希望出售系爭建物,而除非被告同意出售,否則系爭空間不得出租,且為了使被告答應出售系爭建物,告訴人隨即聯絡乙○○,告知最多只能將系爭空間出租到102年5月14日。審酌告訴人確實未實際居住在系爭建物中,系爭建物對告訴人而言使用價值不大,僅有交易價值,故告訴人一心只想要出售系爭建物,才會因此趕走房客乙○○,阻斷被告之租金收入來源,希望使被告就範,答應出售系爭建物。而乙○○好不容易於 102年5月14日搬走,僅時隔8天之102年5月22日(即告訴人之父做對年當日),告訴人豈可能突然回心轉意,答應被告出租系爭空間?況證人乙○○亦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102年5月14日後,被告沒有主動向我說要繼續租給我,我的認知是告訴人要處分財產所以反對出租,如果不是房東的立場反覆,我有可能繼續租下去(院卷第146至147頁)。若告訴人確有於102年5月22日,向被告表示同意出租系爭空間,為何被告不馬上聯絡原房客乙○○續租,而是拖到102年6月18日,才將系爭空間租出去?故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之立場,應仍與102年3月2 日相同,即除非被告同意出售系爭建物,否則系爭空間不得出租。告訴人縱在該日向被告表示要調整租金比例,亦係因被告一再反對出售系爭建物,告訴人已與被告撕破臉,決定計較到底,被告必須先同意立刻出售系爭建物,始可分得3分之1租金,否則被告即不得收取租金,故告訴人從未無條件同意被告出租系爭空間。

3.證人即被告之女丁○○雖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時,有同意我們將系爭空間出租給陳淑芬、黃建文(院卷第148 頁),惟丁○○亦證稱:

當天我們沒有和告訴人約定之後租金要定多少錢、租金要如何交付;我認為告訴人於102年3月2日和5月22日的意思是一致的,都是希望立刻出售系爭建物,而我們102年3月2日的立場是斬釘截鐵不賣,102年5月22 日的立場則是過幾年再賣(院卷第150至152頁)。依證人丁○○上開證述可知,告訴人自始至終都是希望立刻出售系爭建物,而被告縱使於102年5月22日改稱過幾年再賣,此答案對告訴人而言仍等同於「拒絕出售」,告訴人好不容易才把前房客乙○○趕走,豈有可能在未達目的之情況下,突然同意被告出租系爭空間?又告訴人若確實同意出租,以告訴人精打細算之行事風格,豈可能不馬上與被告討論之後的租金多高、租金要如何交付等具體問題?證人丁○○之證詞既有上開不合常理之處,自不足以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六)被告是否曾向告訴人表明願意出售系爭建物,因此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可將系爭空間出租給他人?

1.依附件所示之102年3月2 日錄音檔勘驗結果,及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之證述,可知被告於102年3月2日之立場為「斬釘截鐵不賣」,到了102年5月22 日則轉變為「過幾年再賣」,但無論是哪一種立場,被告從未向告訴人明示同意馬上出售系爭建物。

2.證人丙○○雖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我父親做對年時(即102年5月22日),我在系爭建物4 樓神明廳拜完後,下來1樓再問被告是否要出售系爭建物,她好像在1樓跟我說要賣5千萬(院卷第207頁);惟證人丙○○復證稱:系爭建物沒有那個行情,被告開這種價錢根本就是不想賣(院卷第206頁背面)。觀被告於103年11月14日之審理程序中,由其辯護人當庭表示同意立刻出售系爭建物,而被告希望出售之價格為至少2千5百萬元(院卷第167 頁背面)。顯見系爭建物經被告評估後,認為其市價應值2千5百萬元左右,此數字竟只有被告先前於102年5月22日,向告訴人表示願意出售之5 千萬價位的一半!查員林於102、103年間之房市並無太大變化,況系爭建物鄰近之鐵路,業於103年11月2日高架化落成啟用,此為週知事實,有此公共建設之利多因素加持,豈可能反而砍價一半?由此觀之,被告縱曾向告訴人表示願意以5 千萬出售系爭建物,然此數字根本就是高出系爭建物市價許多之天價,顯見被告於102年5月22日時,仍無出售系爭建物之真意,告訴人證稱被告開這種價錢就是不想賣,應為可採。

3.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如果被告答應要賣,我們就到代書簽協議書,大家就賣的方式、價錢要簽字,因為被告不想賣,所以沒有完成程序(院卷第20

6 頁背面)。衡諸常情,被告若曾向告訴人表明願意出售系爭建物,告訴人理應隨即聯絡被告簽訂上述出售協議,並找房仲業者簽訂系爭建物之委託銷售契約,然被告於102年6月18日,與陳淑芬、黃建文簽訂系爭租約前,從未與告訴人聯繫前述簽訂出售協議、委託銷售契約等事宜,實難認被告確有出售系爭建物之真意。

4.再觀系爭租約末頁之立契約人(甲方)簽章處,僅有偽造之「丙○○」簽名,並無蓋章,且告訴人之身分證號碼,顯有寫錯後更正之情形(他卷第4 頁)。契約書之簽訂,影響契約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甚鉅,其書面之製作理應謹慎為之。若被告自認已經取得告訴人就出租系爭空間之同意、授權,則被告代告訴人簽訂系爭租約時,為何不請告訴人提供印章,由被告代為蓋章以示慎重?又被告既不知告訴人之身份證號碼,為何不先詢問告訴人,反而自行填寫,寧可寫錯後再更正?是觀系爭租約之上開明顯瑕疵,可知被告無論如何,都不想讓告訴人得知其出租系爭空間之事實,故被告簽訂系爭租約時,並非誤解已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反係明知自己未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授權,才會千方百計的避免告訴人得知其上開簽約之情事。

(七)從而,本院認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並未向被告表示,願在被告同意出售系爭建物前,即讓被告出租系爭空間,而被告亦未向告訴人表明確有出售系爭建物之真意,故被告從未取得告訴人就出租系爭空間之同意、授權,是被告在系爭租約上簽了共4 枚「丙○○」簽名,再持系爭租約向陳淑芬、黃建文行使之行為,自屬行使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所製作之文書。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後雖有4 次偽簽「丙○○」署押(簽名)之行為,然各該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離,且係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一接續行為較為合理。被告偽造丙○○之署押(簽名)於系爭租約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為求將其配偶繼承之系爭空間出租,竟未得告訴人同意,即偽造其署押於私文書上並持以行使,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犯罪後飾詞否認,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惟考量系爭空間之租金為被告重要經濟來源,被告實係為生活所逼之犯罪動機,又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我的婚姻是被騙來的,我嫁過來才知道我先生有精神分裂症,我公公過世後沒留下什麼財產,最有價值的就是系爭建物,我先生長期住院,都是我在侍奉公婆和照顧兒女,告訴人及其配偶年輕時就出去,沒有和我公婆住在這裡等語(院卷第127至127頁背面),兼衡被告之配偶在草屯療養院就醫20幾年、子女均未與其同住、現經營內衣店之生活狀況(院卷第212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院卷第 1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系爭租約末頁記載,系爭租約應為1式2份,由出租人(被告)及承租人(陳淑芬、黃建文)各執1份(他卷第4頁)。

故系爭租約上偽造之「丙○○」署押共4枚(每份租約各2枚),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麗玲法 官 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男」為告訴人;「女」為被告;「女(瑞華)」為告訴人之配││偶曾陳瑞華;「女(年輕聲音)」為被告之女丁○○;「男(建平││)」為被告之子曾建平;「張」為乙○○ │├────────────────────────────┤│男:我的意思是說那間房子就在這邊也沒有甚麼意義,怎麼說一││ 間房子這麼多錢的東西,一個月收一萬多元,不到那個投資││ 報酬率,你隨便去買一個東西都不只租這個房子,那如果你││ 現在把它賣掉可以買二間房子,員林這邊可以買到二間獨棟││ 的,阿租起來的房子也不只這些錢,阿是不是對大家都好,││ 我們現在就來商量這間房子要怎樣才能好好給它利用。不是││ 這樣佔著,一個月收它七千五百元,你能生活嗎?對不對?││ 你也沒辦法生活呀! ││女:你可以給它漲價呀! ││男:不是漲價的問題嘛!樓下整間都租人才可以漲價,阿樓下只││ 有租那一角間,阿那一角間是包括騎樓ㄋㄟ!騎樓佔十一坪││ 在那邊ㄋㄟ! ││女:樓下就是這樣呀!店面就是這樣呀! ││男:無...不是不是!妳如果整間都租出去不只這樣,整間租出 ││ 去可以收租三萬多元。 ││女:哪有可能? ││男:哪有不可能?不然妳給它租租看呀!妳如果樓下整間不只這││ 樣啦! ││女:阿樓下本來就是媽還在的時候就是這樣。 ││(光碟時間:2:40-2:45) ││男:不是這樣說呀!阿這東西我們一人一半,阿妳後面也要佔一││ 半前面也要佔一半,那整個都妳收租就好了嘛!是不是這樣││ !阿現在我的意思是說【大家賣掉不是說現在一定要賣掉,││ 我現在是說如果有好的價錢我們把它賣掉,大家用錢分一分││ 不是很好】,對不對!阿媽跟妳說的話沒有一樣是真實的,││ 我坦白跟妳說啦!你說南潭路那間房子說是被我花掉,我坦││ 白跟妳說啦...我拿多少錢回來家裡,妳知道嗎?妳聽我講 ││ 啦!我很清楚啦!南潭路巷子裡那間賣三十八,自備款三十││ 八萬,剩下的都是貸款,那間房子買一百多萬,到最後也是││ 賣一百多萬,貸款錢不用還嗎?說什麼我花掉了,說這個話 ││ 就不對了。阿這間房子我有拿錢回來不是沒有拿錢回來,「││ 瑞月」也有拿錢回來,所以為什麼媽也會過戶四分之一給她││ ,就是因為她也有拿錢回來。 ││女(瑞華):我每次回來都是三萬五萬一直拿回來ㄋㄟ,妳知不││ 知道! ││男:阿妳說就說我們花錢 ││女(瑞華):而且上次在爸爸過世的時候... ││男:我跟妳說清楚喔...媽會說這種話就是因為她借錢給「張秀 ││ 琴」,我拿收據給妳看,一百多萬的錢沒有辦法交代,全部││ 都推來我這裡。阿我也不想吭聲了。 我可以拿「張秀琴」 ││ 的收據給妳看 ,一百五十多萬去被人家倒去, ││女(瑞華):作帳做給爸看,妳知道嗎?妳要不要聽聽看,妳說││ 媽講得都是事實,她說妳那部車子也是她買給妳的││ 喔!妳每個月的生活費三千元、大哥七千五百元喔││ ! ││女:媽是說妳說的喔! ││女(瑞華):不是我說的!是她跟我說的,她在醫院我在旁邊她││ 跟我講的 ││男:我拿給妳看啦! ││女(瑞華):像妳這樣講怎麼對,這麼多年來為什麼我不找碴呢││ ?妳住家裡不用租金,我在外面租房子要租金、租││ 店要租金,我有沒有抱怨過,沒有阿!我有抱怨過 ││ 妳住在家裡沒有付租金過嗎? ││男:對阿! ││女(瑞華):我有這樣講過嗎? ││男:也從不曾阿! ││女(瑞華):我還跟媽講說如果有空可以請妳那兩個小朋友來我││ 家玩 ││男:為什麼瑞月有登記收據,是因為她有拿錢回來 ││女(瑞華):媽如果說得是事實,那很簡單,她說車子是她買給││ 妳的,她一個月補妳三千元,大哥七千五百元,然││ 後妳那個小孩叫什麼...每個月打電話五六千元, ││ 弄得她受不了,叫妳出妳不出,她才把電話弄掉的││ ,那是為什麼我會知道,因為我就問她為什麼家裡││ 面不裝一支電話,基本費又沒有多少錢,她就說講││ 給我聽阿,這些事情我在家裡有講過嗎?是不是事││ 實我不知道,但這些都是媽媽跟我講的,像什麼什││ 麼拿榔頭敲他爸爸的頭的事情也媽跟我講的,是不││ 是我也不知道,妳們才會知道,我也沒在妳前面講││ 過什麼,妳在下面做生意做這麼多年,妳生意很好││ 恭喜妳,我有沒有眼紅過一次ㄋㄟ?沒有ㄋㄟ!妳那││ 天在爸過世時說妳不是這種人,我相信妳不是,所││ 以我才打電話跟妳商量說,【房子我們想拿出去賣││ ,但賣房子不是一個月兩個月的事,也許賣一年兩││ 年都賣不出去,我們一定要有我們基準的價位嘛! ││ 是不是這樣子,那妳是不是要繼續租人家也要契約││ 寫清楚,萬一我們房子最後決定要賣的時候,他是││ 不是要搬,不然到時候他賴著不走我們怎麼辦ㄋㄟ││ !】是不是,我們是跟妳商量這樣也,我還沒跟妳 ││ 計較媽講過的話,還有妳在走道做生意的事,照理││ 說如果我比較會計較,這是共有的二分之一,樓下││ 妳不能用喔! ││女:為什麼不能用? ││女(瑞華):當然不能用阿,因為妳要說哪一半是妳的 ││女:阿哪一半是妳的?所以說妳可以搬回來住阿! ││男:妳這樣說怎麼對,阿妳樓下佔一半了 ││女:哪有佔一半? ││女(瑞華):妳要不要叫人家來量!妳要不要叫地政士來算給妳││ 聽喔! ││男:來...這圖在這裡,這沒一半,沒一半嗎?阿前面租金妳也收││ 一半,看妳佔多少! ││女(瑞華):我跟妳講喔!今天我跟妳媽媽沒有糾紛,我是跟妳 ││ 商量的喔!妳是晚輩喔,妹妹妳是晚輩喔!妳答應嬸││ 嬸的事情沒有做到就算了喔! ││女(年輕聲音):我答應妳什麼? ││女(瑞華):我請妳說給我回答,妳說好阿! ││女(年輕聲音):我要回妳什麼嗎? ││女(瑞華):我說請妳轉告媽媽,謝謝! ││男:阿她不要回答就算了啦!不要回答就算了啦 ││女(瑞華):阿妳講話這樣不客氣,沒有禮貌就對了 ││女(年輕聲音):妳沒有請我轉告,沒有請我回覆 ││女(瑞華):我有,妳可以去調錄音機,隨時去調都可以 ││女(年輕聲音):妳要我轉告我會轉告,可是我沒有答應妳說要 ││ 回覆 ││男:阿【如果這間房子可以賣掉對大家都好對妳也好我們也好,││ 阿賣的過程中妳還是可以繼續租人】,這圖這麼清楚了,這││ 間房子我住的比妳還要久,當初這間房子和隔壁有糾紛都是││ 我去處理的,我去台中清隆總隊也是我去處理的,這間房子││ 有多少坪我也不清楚,但這塊土地有43坪啦! ││女(瑞華):那些費用都是我們出的也 ││男:妳厝的部分是24坪啦!阿這間房子在這邊這麼清楚,阿妳沒 ││ 一半?阿一半以後,前面妳又分一半,阿妳佔這個走道,阿││ 大家是在商量要賣就來賣一賣, 大家都清楚。 ││女(瑞華):不要像大哥以前在住院的時候,叫他凌晨三點冬天││ 的時候到南潭路叫他在外面站,站到五點開門的時││ 候發現到他,他進來說什麼事呢?他說妳呀!麗玉說││ 叫我來跟妳說這間房子是妳的阿店仔是...我就說 ││ 這房子都是爸爸媽媽的,因為當時還沒蓋起來,後││ 來我煮了一鍋稀飯和煎了一顆蛋,他把稀飯全吃光││ 光,不知道幾天沒吃飯,為什麼我會知道他三點來││ 我家,因為隔壁鄰居都會告訴我,大冬天凌晨三點││ 多,妳叫妳老公來跟我講這些東西 ││女:怎麼可能! ││女(年輕聲音):妳們明明知道我爸不正常 ││女(瑞華):怎麼不可能,嬸嬸不會說謊啦!妳爸跟妳媽結婚的 ││ 時候,妳爸還在工廠上班ㄋㄟ,是因為妳媽一天到││ 晚在吵架罵他三個字,妳知道嗎?妳不知道,阿嬤 ││ 講的阿!每次妳媽都罵他神經病,他是憂鬱症的人││ ,妳們每次都罵他神經病,他怎麼不會變成今天這││ 個樣子呢?問妳們? ││女:這種事情妳有看到嗎? ││女(瑞華):媽跟我講的 ││女:媽跟妳講的? ││女(瑞華):那一次妳們不是打的兵兵碰碰,不是叫媽過來,叫 ││ 中明來,說他不是拿著榔頭追著妳跑,不是我叫中 ││ 明趕快過去免得出事,沒有嗎? 我有哪一句講假話 ││ 。那時候他還很小也。 ││男:阿我現在的意思是大家處理清楚,阿為什麼媽說不要賣,阿││ 這間房子在那邊起爭執也不是辦法,阿賣一賣大家錢分一分││ 不是很清楚。 ││女(瑞華):媽哪裡有說不要賣? ││男:沒有啦。 ││女(瑞華):那時候上台北的時候,明明就說要賣一賣要分,她 ││ 還說要弄一個專戶全部都要用大哥的名字,妳們小 ││ 孩通通都沒有名字的,還要看誰有意 願要去管這 ││ 個專戶的,沒有人有意願要管這個專戶。 ││男:本來爸過世之後,是要分五分之一而已,妳只有五分之一而││ 已,那是因為我跟他爭取二分之一,不然他怎麼會過戶給我││ 們,我去跟他爭取回來的ㄋㄟ!那個新莊那個他有收租金, ││ 不然他不蓋印章,不然是五個五分之一ㄋㄟ,都 是我去台 ││ 北跟他協調的ㄋㄟ! ││女(瑞華):我不是約大家去台北我家裡,就是要大家在面前講 ││ 妥來,大姊不敢講,沒有一個人敢講,是不是我來 ││ 講,妳都不懂我的立場和妳的立場是一樣的嗎? ││女:妳是站在妳的立場講,根本就沒有站在我的立場講 ││女(瑞華):妳看妳還講這句話喔!跟妳算錢妳就是這樣,強勢! ││女:妳們都說一些不實的事情 ││男:他蹲在那個走廊 ││女:他要出去不出去我沒有辦法限制 ││男:你沒有辦法限制沒有錯啦 ││女(瑞華):他跟我說妳叫他來,害我五點一開門,你那兩個小 ││ 朋友還很小,一開門害我嚇一跳,我說大哥你怎麼 ││ 在這邊,他進來講。 ││女:我也不知道妳們回來拿行李箱 ││女(瑞華):阿妳知道啦!妳搬來店面,妳本來住那邊的嘛! ││女:他是跟我說你們要搬回來,要我搬出來 ││女(瑞華):才不是這個樣子啦!這不是個樣子,而且楊媽媽全部││ 都告訴我,而且她還跟我講一件事,她說家裡頭沒 ││ 有青菜,一把青菜六塊錢唷!媽媽告訴她說要託她們││ 買喔!她說家裡都沒有青菜,她說青菜請妳買,妳一││ 把青菜六塊錢都不願意出喔! ││女:哪有可能! ││女(瑞華):我還可以指名道姓跟妳說誰講的,不要說楊媽媽過 ││ 世了,我故意講她,不要再講這些從前的事情,以 ││ 前的事情我本來不想提,是妳自己誣賴中明把那南 ││ 壇路的房子搞掉了 ││女:哪有誣賴,那是媽講的,又不是我講的 ││女(瑞華):那妳是選擇性相信囉!那媽媽跟妳講妳相信囉!那媽 ││ 跟我講妳那車子的事情妳相不相信? ││女:媽也有跟妳們這些女兒講呀!又不是只有跟我講 ││女:那妳問大姐問瑞月呀!是不是,妳看她敢不敢這樣講,我也 ││ 解釋給她們聽了,我東西也給她們看過了 ││男:她是被張秀琴老師倒 ││女:那個我知道,張秀琴那個我知道 ││男:那個收據都還在這裡 ││女(瑞華):妳知不知道台北「商工老師」 ││女:張秀琴的錢她都有拿來還 ││男:她哪有拿來還 ││女(瑞華):她哪有還,妳是在說謊話,東西都在我們這邊,要 ││ 錢的人是我們去要,妳還一直說謊話,她為什麼欠 ││ 這麼多錢,是因為她沒有付利息給大姐,所以她越 ││ 滾越大條,張秀琴越欠越多,妳不知道媽都不敢講 ││ ,說張秀琴老師都還不出錢,害媽就每個月一直墊 ││ ,滾來滾去就滾出來這麼多錢,還打電話叫我去要 ││ 債,張秀琴老師還是公務員這段時間ㄋㄟ!還有那個││ 商工學院陳登科他們的錢也是我去要的ㄋㄟ!上法院││ 也是我去ㄋㄟ,結果那條錢才要到錢ㄋㄟ!她有沒有││ 跟妳講阿!我都不想講這些事情ㄋㄟ,阿妳們為什麼││ 還要把這些事情拿出來講,而且是假的事。 ││女:沒證據要怎麼承認 ││女(瑞華):不是說不承認,那證明很簡單,她媽媽講的妳相信 ││ 嗎? ││女:那是人家跟我說的。 ││女(瑞華):什麼人? ││女:人家說的 ││女(瑞華):什麼人呀?不必拿什麼收據啦!大姐都看過了,當場 ││ 筆跡都對過了,不相信就打電話去問大姐啦!大姐那││ 個字又不是這個樣子,我們大家都在對呀! ││男:我是說阿海我們是兄弟,他這個情形我也很清楚,所以我也││ 沒計較什麼,阿媽為了要對爸交代,所以都把責任堆來給我││ ,阿我也忍受下來,然後妳就把我當成這樣,計較成這樣 ││女(瑞華):他背黑鍋背這麼多年了,妳還要這樣子硬賴他,妳 ││ 不知道事情的真相,妳怎麼可以一直咬著,妳是說 ││ 我壞還是妳壞呀!妳厲害還是我厲害。 ││女:這是媽講的又不是我講的 ││女(瑞華):那妳為什麼選擇性聽,那媽講其他的那妳為什麼不 ││ 承認呢? ││女:那媽講的難道不是真的嗎? ││女(瑞華):那是呀!竟然妳說媽說的是真的,那車子的錢、三千││ 元和七千五百元還有妳零用的錢都是囉! ││女:後來她要往生的前一年她還再跟我講 ││女(瑞華):我告訴妳不要說往生前一年,她住在安養院我去看 ││ 她的時候,她跟我講了多少事情妳知道嗎? ││女:她說的兩次嘛!第一次是說我 ││女(瑞華):而且我跟妳講一件事情,這也是事實,當媽從樓上 ││ 跌倒時,是不是搭架上不來,是不是人家揹她去急 ││ 救的 ││男:阿妳樓上佔這樣,人家搭架上不來 ││女(瑞華):爸爸打電話來抱怨喔!叫中明下來喔! ││男:人家那個機車店的老闆人不錯,把媽揹下來 ││女(瑞華):而且是揹下去喔!妳這樣子不要人家講,就像今天如││ 果情狀發生是在我身上,這樣情況發生,我絕對因 ││ 為上面有兩條人命在那邊,我一定把下面騰空,我 ││ 不騙妳。這個絕對是事實。 ││男:那個機車店老闆人不錯幫她揹下去。 ││女:那是我去叫的 ││男:阿對阿! ││女(瑞華):阿問題是救護車擔架上不來 ││男:救護車擔架沒辦法出入 ││女:可以好不好,是他們救護人員懶惰不想拿起來,所以才用揹││ 的 ││女(瑞華):胡說!這種東西會挨告的,他怎麼敢這樣做,爸爸都││ 說妳那個車子都檔在那邊,他根本沒有辦法過,才 ││ 叫中明下去,請妳幫那些東西拆開,弄開來,結果 ││ 還是沒有後來是神明廳那個地板,妳以為我都不知 ││ 道這些事情嗎?妳以為媽都沒有跟我打電話嗎? ││男:阿跟妳商量一些事情,妳一聲就回答不要 ││女(瑞華):人家探門跟我講妳怎麼樣,我都沒有去相信他,我 ││ 都從這邊聽這邊出去,我都沒有跟妳抱怨過半次, ││ 我們妯里這麼多年在做 ││男:阿大家為了這間房子糾纏來糾纏去,也沒有意義啦!阿【乾 ││ 脆就大家賣一賣,看多少大家錢分一分】 ││女(瑞華):是看好價,又不是叫妳賤價賣 ││男:對阿!阿賣完,看妳們自己要怎麼樣,去買兩間也有嘛!阿也││ 比現在好,阿妳窩在這邊,一個月收租七千五百元有什麼意││ 義嘛!沒有意義嘛! ││女(瑞華):我現在就是在解釋說,彩霞就是在員家那附近,買 ││ 的只是大樓公寓兩間,他一間都租人家一萬多,一 ││ 萬多在租喔...我就跟妳說妳把房子賣掉,可以買兩││ 間,一間自己住,一間租出去,也比妳現在租的還 ││ 要多 ││男:阿現在妳稅金又付得比較多 ││女(瑞華):妳那投資報酬率妳要算,我是不是跟妳分析這個, ││ 又不是強迫妳說妳一定要賣或幹麻,只是解釋妳這 ││ 個投資報率。 ││男:嘿啦! ││女:妳現在在講我就是在強迫阿 ││女(瑞華):那是妳認為這樣,那不是這樣做我也沒辦法,我現 ││ 在是在跟妳分析 ││女:妳現在這樣子就是強迫的 ││女(瑞華):人家沒有跪下來求妳不叫強迫啦!那天妳又不接電話││ ,妳這樣一直閃是什麼意思呢? ││女:妳很奇怪ㄋㄟ?每次打電話都這麼早都在吵人家ㄋㄟ! ││女(瑞華):那是有多早呀!就那次八點多 ││女:好像那個連環摳 ││女(瑞華):就那次八點多 ││女:什麼八點,明明就是七點多 ││女(瑞華):就只有那一次8點多之後都是晚上打的,哪有七點多││ ,妳的時鐘都比別人慢,現在問題也沒有所謂強不 ││ 強迫啦!妳們到底要不要賣我不知道,沒有辦法強迫││ 妳。妳決定要賣還是不賣,妳有妳的意見,那我們 ││ 這邊也會跟進妳們的意見也會有我們的意見。尊敬 ││ 妳,尊重妳是大嫂,那請妳表明妳的意思,【我們 ││ 的意思是希望能夠拿出去賣,賣個好價錢】 ││男:不是隨便賣! ││女(瑞華):【如果沒有好價錢就繼續租人家!】 ││男:【阿租繼續租一樣,一邊租一邊賣】 ││女(瑞華):就繼續這樣子,【阿妳要拿一半我們也不會跟妳 ││ care!】如果妳不願意賣我們也不能免強妳! ││男:那合約要寫清楚 ││女(瑞華):我們有我們的權益阿!是不是!我那一次就跟妳講可 ││ 以考慮呀!我就說大家兄弟,不需要弄到大家撕破臉││ !不需要這樣子,而且我那天口氣真的很好,而且是││ 在跟妳商量,然後妳完全都不再接電話,這樣閃是 ││ 什麼意思! ││女:妳每次講話都是盛氣凌人! ││女(瑞華):不是盛氣凌人!我們真是很倒楣 ││女:都是妳的權利比較重要 ││女(瑞華):不是,是妳的態度真的很傲慢,妳自己不知道,妳 ││ 教育孩子一樣,建平怎麼樣我不知道,但妹妹已經 ││ 兩次了喔...一次就是媽過世時拿東西要給大姐,我││ 也是好意跟她講喔!我說要拿給大姐就拿乾的會比較││ 好!她說不要不要,我媽怎麼說怎麼做,妳有沒有講││ 過這句話,伯母也沒吭聲,就說好,妳應該這樣回 ││ 答長輩嘛!不是說我今天要講這樣的話講妳。處理事││ 情不是這樣處理的方式,嬸嬸的意思是要跟妳媽媽 ││ 商量,我並沒有要強制她,我也是為大家共同的利 ││ 益阿...就算妳今天好價賣出去,妳自己買一間房子││ ,為妳兒子買一間房子,那也不為過呀!那還是妳們││ 家的東西呀!房子賣好價,對我們雙方都不好嗎?當 ││ 初我們這間人家要出四千五百萬要買,媽媽就不願 ││ 意要賣,所以就拖到今天,人家要賣兩千多萬的機 ││ 會來了,妳又不捨得賣...妳說這個房子是漲價還是││ 跌價!現在是高價,正好是推出房子去賣的時候,我││ 是在算投報率,並不是說今天說要賣,明天就賣掉 ││ 了,不是這樣子阿!我有跟妳講很清楚了,賣好價我││ 們再來賣,不好價我們就不要賣,租還是繼續租人 ││ 家,妳租金要怎麼跟人家收,還是佔一半我也不會 ││ 計較,我跟妳講的很清楚呀!妳竟然我跟說妳要買,││ 妳過幾年要買,妳如果真心想要買這間房子,妳不 ││ 用等過幾年,現在就來跟我買,看多少錢妳來跟我 ││ 買阿,看看我合不合阿!按照現在的市價阿! ││男:租沒有好價錢,主要也是那個樓下沒幾坪,因為那個騎樓11││ 坪,阿裡面那個我看差不多8 坪啦... 所以說妳當然租人家││ 不會有好價呀!如果說妳是整個樓下43坪都租人家,當然價 ││ 碼就會不一樣了,對不對!不過現在這沒關係,如果有好價 ││ 錢,我們把它賣掉,大家都好,沒必要大家這樣卡住,這沒││ 意思嘛! ││女(瑞華):我的意思就是說,沒有人可以勉強妳啦!也沒有人可││ 以勉強我們啦!如果妳需要可以留到建平或妹妹那個││ 時候在解決,都可以我都ok!但是我絕對不同意妳樓││ 下一樓要租人家,因為那是公有的地方,那妳說你 ││ 在左邊嗎?也不對嘛!任何角落也有我的阿!那妳說妳││ 在右邊嗎?也不對呀!任何角落也有妳的呀!就是共有││ 的麻煩就是在這裡呀!是不是,妳不相信上法院也是││ 這樣走的,我不是沒有請教過專人來跟妳談這些事 ││ 情的。我希望大家不要鬧到這個樣子。 ││男:有好價賣一賣,對大家都好啦!阿也清楚啦!阿也不會說一間││ 房子這麼多錢的東西阿收那一點點。 ││女(瑞華):妳投報率根本不夠嗎! ││男:妳隨便去買兩間房子去租人也不只三萬元,對不對,何必要││ 窩在這裡有什麼意思?而且又吵的要命 ││女(瑞華):而且我也跟妳講妳住在哪裡巷道這麼小,空氣也不 ││ 好,妳自己也可以去看呀!我們年歲也不小了,我們││ 大家都知道,那裡空氣也不是很好,妳就是要守在 ││ 哪裡這樣有比較好嗎?我說賣是我們大家共同的福利││ ! ││男:賣好價對大家都好 ││女(瑞華):我們沒有強制妳的意思,那是妳自己的選擇,但是 ││ 妳有妳的意見,我們有我們的意見。希望是說大家 ││ 是兄弟,不要弄到這樣子翻臉,本來那天我的意思 ││ 就是這樣。妳一開始就說因為我住在這邊,所以妳 ││ 就不高興。如果我是這樣,我們這邊是這樣子的想 ││ 法的話,我跟妳講下面那一半的房租我不會甘願給 ││ 妳啦!我絕對不騙妳。 ││男:阿妳住三四十年,我們有說過什麼話嗎?都一句話也沒講 ││(光碟時間:25:35-27:12) ││女(瑞華):不要一直提媽怎樣媽怎樣,媽已經那個不在了,妳 ││ 說的話已經沒有辦法驗證了,法官他也搞不清楚, ││ 是不是...是現在嗎!我們沒有怎麼樣呀!【又不是說││ 房子要拿出去賤賣,然後租人家就不給妳一半,不 ││ 是這樣,還是保持原狀阿!只是請妳答應說我們共同││ 拿出去賣,若有好價錢就拿出去賣】。是不是這樣 ││ 子,大嫂這樣對妳有什麼損害嗎?沒有吧!阿妳說妳 ││ 要買,可以呀!妳是多少錢,要我們等幾年,這種東││ 西就不合理了喔!是不是,幾年後的價錢倒底是多少││ 妳怎麼知道ㄋㄟ?也許是漲,也許是跌,那如果說妳││ 有心要買,妳覺得這房子很好,妳留念這個房子, ││ 妳要保有它,妳多少錢要跟我買,按照現在市價呀 ││ ,那妳錢不夠,妳自己要想辦法,拿這間房子跟銀 ││ 行去抵押,反正妳生意很好呀!這個就是很簡單的事││ 情阿!為什麼我請建平回來,因為你是你們家唯一的││ 男生,將來這件事情處理不好,你也是要與叔叔處 ││ 理這件事情,今天你要了解,嬸嬸跟你媽媽講這些 ││ 沒有半點惡意,是完全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這是 ││ 投報率,妳是做生意的人,妳不是上班在坐辦公桌 ││ 的阿,對不對,妳總要算投報率的問題嘛!像臺中妳││ 用這種方式去投資的話,妳的報酬會比現在七千五 ││ 百元多嗎?絕對多的嘛!是不是,這個是事實,對不 ││ 對!男(建平):是沒有錯啦!那個氣氛是可以緩和一 ││ 點啦! ││女(瑞華):對啦!所以我跟你說請你跟妹妹一起回來,因為你也││ 是家裡頭的一份子,我們大家都是,你也必須要了 ││ 解情況,今天哥哥原本也要回來,但他今天幫別人 ││ 當班,希望我們兩家可以這樣和樂融融這樣,但是 ││ 我們要分清楚也。對晚輩才不會有複雜。 ││男:尋求一個最好的方式,最有利的方式...如果這一代還不解 ││ 決,那下一代更多人 ││女(瑞華):大嫂,我真的衷心跟妳講,不要因為我們提出一個 ││ 方案或講一句話,妳就一定要往壞的地方想,如果 ││ 我們是這樣的人,為什麼妳住三四十年就不會這樣 ││ ,小時候妳建平妳心情不好一個不小心把他打受傷 ││ ,媽媽趕快帶去我那邊,為什麼我還是那麼疼建平 ││ ,他那時候不叫建平,你換了好幾個名字。 ││女:妳很奇怪ㄋㄟ! ││女(瑞華):妳那時候差點削到他眼睛 ││女:我怎麼可能打他 ││男:阿不要講那些了 ││女(瑞華):不是,我的意思是說妳的孩子我也是當作我的手心 ││ 肉這樣子,但是妳不要講出的話都這樣子,以前妳 ││ 跟我講,我相信呀!但是不要我們每次提議,妳都把││ 他往壞處想。 ││女:妳很厲害!我們的家裡,我的孩子我怎麼不知道怎樣教,聽 ││ 妳在亂講 ││女(瑞華):媽跟我講的 ││女:媽怎麼可能會這樣講 ││女(瑞華):這是真的,絕對是真的,現在不要談那個東西啦! ││ 把這個主題歸到這個地方啦!那我們尊重妳是大嫂,││ 阿妳的意思是要怎樣! ││(光碟時間:29:19-23) ││女:【我還沒要賣啦...】 ││男:他不想賣就對了 ││(光碟時間:29:26-30) ││女(瑞華):【妳不賣喔...那就請妳下面要騰空...我們也是不 ││ 想要租】 ││女:為什麼? ││女(瑞華):因為我們有二分之一的權利呀!因為那是共有地呀! ││ 妳可以選擇二樓三樓 ││男:那妳要選擇裡面,那外面就我們選擇,這樣可以吧! ││女:什麼意思 ││男:阿妳裡面佔一半,阿妳外面又要分 ││(光碟時間:29:45-30:26) ││女:那妳的意思租的你們都要拿走喔! ││男:不是租的,租的我們也不要拿,【我們也不要租人阿...我 ││ 們也不租人!】 ││女:為什麼你們不租? ││男:我們為什麼要租人? ││女(瑞華):我們有二分之一的權利阿...那請問一下妳們從這邊││ 租到那邊租了多少年去了。 ││女:走廊地...哪有什麼... ││女(瑞華):不管呀!坪數佔多少去了,妳去量...妳用皮尺去量 ││女:那又不是我用的,從媽那時候就這樣了 ││女(瑞華):不管嘛!現在是誰在使用嘛!誰把誰的東西放在那邊 ││ 使用嘛!是不是! ││女:這叫做沒在計較! ││男:【阿妳就不要賣,當然要計較囉!】 ││(光碟時間:30:26-31:24) ││男:阿妳若不賣就要計較了,那如果你賣就不計較囉!不然要怎 ││ 麼辦? ││女(瑞華):而且我告訴妳,二樓三樓隨便妳選一個,隨便妳選 ││ 我尊重妳,四樓和一樓是公家的,那麼妳說哪一邊 ││ 是誰的都不合理!妳說左邊是我的,也不對,說右邊││ 是我的,也不對,所以相對的一樣,二分之一持有 ││ 的情況就有共同的部分,妳佔那個角落,那個不能 ││ 使用妳知道意思嘛!沒有另外二分之一的人同意的話││ ,妳算是不法佔有ㄋㄟ,妳懂不懂!妳不相信妳去請││ 教律師! ││女(年輕聲音):那反過來說,我們有合法使用權! ││女(瑞華):當然是合法呀,一定要達到對方的同意阿! ││女(年輕聲音):不一定吧! ││女(瑞華):怎麼會不一定,那什麼叫做權利? ││女(年輕聲音):這種東西是協商的阿! ││(光碟時間:31:35-33:39) ││女(瑞華):那就協商不成了阿!那協商不成怎麼辦呢? ││女(年輕聲音):協商不成就像現在這樣阿! ││女(瑞華):哇哈哈哈...那妳是強盜還是土匪阿! ││男:她現在的意思,她裡面佔一半,外面又要跟妳分一半啦! ││女(瑞華):她女兒就是說她們這下面硬要,這邊也分一些啦! ││男:嘿啦! ││女(年輕聲音):妳們現在說的都是... ││女(瑞華):那最好的情況就是二三樓都是妳們的最好四樓也是 ││ ...什麼叫做協商...大學生... ││女(年輕聲音):我現在是說妳們說的一半是一樓的地面層,二三││ 四樓沒有加進去吧! ││男:沒有! ││女(瑞華):沒有阿! ││男:現在一樓... ││女( 瑞華):現在四樓也是公廳呀! 也是共有呀! 也是共有阿! ││女(年輕聲音):妳所謂的二分之一應該是整棟房子的二分之一吧││ ! ││女(瑞華):對阿!所以我說妳們要選二樓三樓妳們要選哪裡,妳││ 們先選阿?而且現在妳們佔了哪邊,而且佔了多少坪││ 數呢? ││女(年輕聲音):阿你們現在就是著眼在一樓阿,那請你們算,我││ 們整個佔的面積有超過二分之一嗎? ││女(瑞華):所謂的面積是什麼妳知道嗎?有地坪面積和建物面積││ ,妳懂嗎?不是叫做總面積?搞不清楚妳還跟我談面 ││ 積!是有分土地面積跟建物面積,妳懂意思嗎?如果 ││ 妳真的要分清楚,我們現在談的是地上權的問題, ││ 對不對,還有一個土地權的問題!兩種妳懂嗎? ││女(年輕聲音):然後ㄋㄟ? ││女(瑞華):妳不懂還問我協商?什麼叫協商?現在我們的目的就 ││ 是叫協商怎麼要叫合理嘛!妳地有二分之一,妳房子││ 建物的部分也是二分之一嘛!是不是,那誰是左邊誰││ 是右邊誰是哪一個角,是隨著哪一個二分之一該得 ││ 到。那要怎麼樣去弄,請問?那妳說協商是什麼意思││ 阿!協商的意思就是談嘛! ││(光碟時間:33:40-34:01) ││男:把這間房子賣一賣啦!當然價錢不是在那邊隨便亂用,阿賣 ││ 好價大家分一分不就好了!真的有需要這樣大家一直「勾勾 ││ 纏」,佔在這兒有意思嘛!沒意思嘛!佔在這兒也沒收入嘛! ││ 有用嗎? ││(光碟時間:34:02-35:13) ││女(瑞華):我跟你講不用講這麼多啦!大嫂的意思我很清楚, ││ 她不賣!她現在有沒有要跟我們買我不知道,要買就││ 是現在,不要買的話,以後也不要談!那麼以後我們││ 這個房子,【妳既然不肯賣,那就不要賣!但是一樓││ 給我騰空】,我們這邊不是租到還有二個月的押金 ││ 是爸爸收去,一個人要付一半! ││男:三萬元啦! ││女(瑞華):【等下我們就打電話給那個張先生,如果他現在就 ││ 不要,那從下個月開始,就不要租,大家歸還那個 ││ 錢,大家一人一半,如果他還願意想要再租,我們 ││ 願意給他時間,我們願意把這個租金給他抵,等於 ││ 說他有2個多月的時間可以做,做到5月14日,我們 ││ 就合約終止】,大家白紙黑字寫清楚,從此之後, ││ 樓下一樓誰都不要用,二、三樓隨便妳們去選,四 ││ 樓那就是公廳,不准誰的東西擺在那邊去就對了, ││ 如果不要,如果到時候妳們不願意這樣子,那等於 ││ 就是說協商不成,那大家就只好走法院,就是這樣!││ 很簡單,如果誰在給我霸佔這個一樓,我絕對一定 ││ 跟他搞到底,我竟然這麼好心,是為了大家的事情 ││ ,妳們爭執的立場,一點都沒有道理, ││(光碟時間:35:15-36:33) ││女:話講這樣子,我們一點都沒有權利! ││女(瑞華):妳的權利已經講出來了阿!而且妳就是佔大家太多權││ 利,我今天就是為了大家的權益,阿妳不願意阿!妳││ 是刁難我阿,妳是認為我說妳現在住在這邊,根本 ││ 就不是事實阿!如果是的話,為什麼會允許妳前面這││ 樣子分,妳把我當傻子阿!我是待念大家都是親戚也││ ,我才沒有去計較這一點點錢,我今天是為了大家 ││ 雙方最大的利益,我說實在,妳現在這樣給我們卡 ││ 著,妳也不見得有好處啦!妳們這樣住在小巷空氣不││ 好啦!是不是! ││女:這個不甘妳們的事! ││男:她喜歡就好,喜歡就好! ││女(瑞華):好呀!那這件事情就延到下一代,建平跟那個,大家││ 都不要去動這個,誰要賣大家都不要去想了,但是 ││ 公用的地方誰都不准用,一樓給妳2個月的時間,給││ 妳去騰空,二、三樓隨便妳挑,這樣子夠優惠了啦!││ 我不會去挑,看妳,妳是大嫂讓妳優惠,妳挑,妳 ││ 要住二樓或是三樓隨便妳! ││女:那我是挑二樓嘛! ││女(瑞華):那妳是要挑二樓,好呀! ││男:沒有啦!她的意思是說不是妳挑... ││女(瑞華):不是我挑媽要這樣講,但是我們還是尊重大嫂呀!如││ 果大嫂想要二樓,好呀!那三樓我來,四樓也公,一││ 樓也公,公的地方都不要用,就這樣簡單! ││(光碟時間:36:34-37:38) ││男:這個這麼簡單的東西,大家賣一賣,大家清清楚楚,何必要││ 大家卡在這兒! ││女(瑞華):張先生的電話來啦!建平知道嬸嬸今天的意思是怎樣││ 啦!沒有半點惡意喔!完全是為了大家的利益喔!你妹││ 妹認為我惡意,你媽媽認為我惡意,都沒有關係!建││ 平你自己是做子女的你自己好好想一下,看嬸嬸講 ││ 的話有沒有道理!是為了我自己不好還是什麼! ││女(年輕聲音):妳不要隨便就說我是惡意! ││女(瑞華):妳很惡意,我不騙妳! ││女(年輕聲音):這是妳自己要說的! ││女(瑞華):妳如果要簽就自己簽! ││女(年輕聲音):你們都是在陳述自己的意見阿! ││女(瑞華):妳們已經表示意見了嘛!】妳不賣嘛!妳們不願意賣嘛││ !不願意賣,我們有我們的立場,我們就跟張先生說 ││ 我們不租了】。 ││女(年輕聲音):我們也有我們的立場 ││女(瑞華):那我們不要租嘛!妳們想辦法租吧!妳敢租看看!請那 ││ 個張先生來,跟他講一下!我們那天已經跟他通過電 ││ 話了!他也能夠諒解這件事情。 ││(光碟時間:37:38-40:12) ││男:大家有利益的東西,為什麼要搞到這樣這樣這樣... ││女(年輕聲音):沒有要租阿...談不攏沒有要租了!至於妳嬸嬸剛││ 剛所說的分配我們要再研究! ││女(瑞華):沒有什麼好研究的啦! ││女(年輕聲音):從剛剛到現在,都是妳單方的說法! ││女(瑞華):我上次已經很多時間跟妳們講,反正我們等妳到5月 ││ ,反正現在也沒有房租收,這個給他用抵的,妳如果││ 說不願意租他喔...從今天開始喔3月14日-2月14日他││ 要繳房租,妳如果不願意租他的話,妳就要把錢還給││ 人家! ││女(年輕聲音):今天的事情,就是兩個人協商... ││女(瑞華):我告訴妳,已經協商過了,已經跟妳媽協商過了,【││ 妳媽已經講過她不賣了!不賣的話就是這樣子!】妳們││ 要不要寫隨便妳,我們這邊要寫,寫好我們就走了,││ 然後5月份的時候,我們就會來解決這件事情!建平就││ 是5月14日那天阿公對年的時候,我希望你能夠回來!││ 雖然我跟你媽媽有爭執,但我們還是親戚,懂嗎?那 ││ 個彥志,那個哥哥他也會回來,反正那個以後你們要││ 去處理啦!等到小舅舅、三叔公的那邊也處理,妳媽 ││ 媽不願意嘛! ││男(建平):我講一句話就好啦!你們這一代你們就喬好 ││女(瑞華):喬不好就是等你們那一代要喬,才會喬好了! ││男(建平):阿盡量讓我們不要難做! ││女(瑞華):我跟你媽媽講說我們喬好是不是好到你們晚輩,她不││ 願意阿!妳妹妹的態度更強硬! ││男(建平):我身為一個晚輩,你們剛剛說的那些事情,除了你們││ 在講的這些重點之外,你們的那些故事我完全不感興││ 趣,那個什麼拿榔頭,那個對我來講一點都沒有意義││ ! ││女(瑞華):那個是妳媽媽跟我講的!對我來講實在也沒有意義啦!││男(建平):現在說這些都沒用啦!你們自己喬好就好 ││女(瑞華):你看過世面就比較會講話,不像妳妹妹一樣,講什 ││ 麼協商喔!我跟妳講現在大學生滿街都是啦!現在是在││ 教我怎樣,什麼叫做協商怎樣! ││女(年輕聲音):我哪有教妳!我沒有教妳! ││女(瑞華):【給他租到5月份,如過現在不要的話,現在就叫他 ││ 搬】,妳就準備15000元給他!不要的話人家也會告妳││ 一樣!【我們不租,然後也不賣了!】 ││(光碟時間:40:13-44:13) ││女(瑞華):而且【到時候一樓要給我騰空喔!妳不相信妳等著瞧 ││ 就對了!妳等著收傳票就對了!】妳不要管會這麼嘛! ││ 竟然妳的意思是不賣嘛!我就跟妳講好的價錢再賣!妳││ 都不肯! ││男:對呀! ││女(瑞華):妳就是這麼堅持嘛! ││男:待在這裡有什麼意思! ││女(瑞華):妳兒子在臺中租房子,他在辛苦! ││男:阿妳一個人佔在這兒,那是什麼意思!我就真的想不懂,搞 ││ 不清楚了! ││女(瑞華):我就跟妳講投報率投報率,不是因為妳住在這裡!要 ││ 跟妳計較,不會去跟妳計較這個東西。 ││男:阿2個月租15000元,然後還要付房屋稅、土地稅,那一個月││ 剩多少能用! ││女(瑞華):建平妳算給妳媽聽啦!我跟妳講,我本身是學商的, ││ 我跟人家作帳也做很久了,對不對!我只是知道投報 ││ 率的問題,妳把這些金額放在這裡能夠賺一千萬,投││ 資那邊只賺兩百萬,妳要去投資哪一個?問妳!妳不要││ 笑啦!妳當然知道是什麼答案阿!對不對! ││男(建平):妳們喬好就好了! ││女(瑞華):阿就喬不好,以後就是妳和哥哥喬了啦!本來我就是 ││ 想說我們這一輩喬好就好,妳們晚輩以後就不會打壞││ 感情!妳媽不要!妳說妳要跟我買,我也答應阿!按照 ││ 市價妳來跟我買阿!對不對!現在變的不是了阿!請妳 ││ 協商好價錢賣出去,繼續租人家,妳又不要了阿! ││男:阿現在就是說不要賣意思是說我就是要佔在這兒,阿不然你││ 想怎樣!這樣就沒意思嘛!這種心態就沒意思嘛!一間這麼大 ││ 間,妳一個人住在這兒,阿10個月都沒有收入,阿妳為什麼││ 不要賣,不然妳什麼意思,我想不懂阿!阿不然就是妳那生 ││ 意很好,一個月賺幾十萬,捨不得搬,有就是這樣了嘛!不 ││ 然對妳有什麼好處,對妳也沒有好處阿!何不讓我們來協商 ││ 一下,看要怎樣比較好,對不對! ││女(瑞華):從上次講到現在,講一個禮拜了,我不得不找彥勝打││ 電話叫哥哥回來,以後處理勢必是他們兩個人要處理││ 的! ││男:他們兩個人要處理還不止ㄋㄟ! ││女(瑞華):叔公那邊的事情更多! ││男:不止他們二個而已喔!怡慈不是嗎?我們那邊還2個不是嗎? ││女(瑞華):ㄟ...對對對! ││男:到時候越搞越大團! ││女(瑞華):還有三叔公那邊更大條! ││男:那邊六分之一還有得搞ㄋㄟ! ││女(瑞華):那個六分之一,以後會變成十二分之一,到時候你頭││ 會痛。因為妳妹妹若沒有拋棄的話,你是不是一概要││ 給她錢,我已經為大家最好的利益在商量,妳只要OK││ !我們好價再賣!不好價我們就不要賣!繼續妳租,繼 ││ 續妳拿一半,繼續做生意,這樣還不夠誠意! ││男:不是隨便賣! ││女(瑞華):妳竟然還要刁我!那我也是一樣,他這個可以租到5月││ ,我願意給他到5月14日,讓人家可以去找地點做生 ││ 意!我已經跟張先生講過了!2個月時間給他去找,2個││ 月時間到,他搬走,妳一樓也要給我清空!妳不清空 ││ ,我們再來走法院!我已經是千分之千的誠意再跟妳 ││ 講,我不相信妳聽不懂,我也不相信妳怡慈也聽不懂││ !妳下次如果再不禮貌,我當場就罵妳! ││女(年輕聲音):妳高興就好! ││(光碟時間:44:26-47:02) ││女(瑞華):我們為什麼不講妳哥哥!我沒有看個這麼奇怪的小孩 ││ 子。 ││男:不要再講了!不要再講了! ││女(瑞華):妳哥哥最起碼還有笑臉也,妳有嗎? ││男:阿我就想不通,【有好價把它賣掉,對妳是有什麼壞處?我 ││ 就想不懂!阿賣多少妳也是拿一半!】 ││女(瑞華):有沒有叫張先生來! ││男:要不要簽隨便妳!要簽就簽,不要簽就不要簽!阿妳商量都是││ 好的事情,為什麼妳不接受,我實在想不懂!妳有什麼用意 ││ ,我想不懂!阿妳佔在這裡是有什麼意思!佔在這裡1個月都 ││ 沒收入,阿是有什麼意思! ││女(瑞華):她說要買啦! ││男:要買沒關係阿!但是妳要說一個,我們也是可以講的! ││女(瑞華):就是行情嘛!妳不夠錢,妳想辦法拿這個房子去貸嘛!││ 對不對! ││男:也可以去貸款嘛! ││女(瑞華):這個市調可以的東西! ││男:阿妳一半,一半拿去貸款,那就全部就過給妳嘛! ││女(瑞華):阿妳是要我等幾年,那時候的行情,又不一樣了,等││ 幾年? ││男:遙遙無期啦! ││女(瑞華):這個不是妳真的要買的誠意啦!不是這個樣子啦!總而││ 言之,這東西妳拿出去,賣二千五百萬! ││男:阿妳賣一賣,分一分,對大家都好嘛! ││女(瑞華):一千兩百五十萬我們扣掉稅金之後,我們兩個人分一││ 分,建平買一間房子,不用買太大間,留多一錢給媽││ 媽,是不是,她有房子妳有房子有個地方可以做生意││ ,這有什麼不好,手上又有些存款!這種東西妳不做 ││ ,妳就偏偏要為妳一個人的意見,妳就卡在那邊,妹││ 妹也不知道人家講話事情的真諦,也是一樣跟著妳媽││ 這樣卡,然後也是一樣不接電話!妳們在台北上班, ││ 老闆都教妳們這樣喔!妳自己也可以想想看,嬸嬸跟 ││ 妳講話的口氣有哪一點不好,左一聲謝謝,右一聲拜││ 託!而且請妳跟我回答!妳還說OKㄟ!結果就關機,不 ││ 是關機就留言!打好幾通都不接電話! ││(光碟時間:47:02-50:00) ││男:我想不通倒底這間房子賣掉,對妳有什麼壞處,我就想不懂││ !那妳一定要佔在這兒,我也想不懂! ││女(瑞華):現在是一個機會,我們已經跟她講過了,【這樣如果││ OK的話,我們就去寫字寫一寫繼續租給這個先生!妳 ││ 也繼續分一半,我也不在意,但是妳現在不要,那沒││ 關係,我們就給這個先生到5月多,租到5月14日,那││ 他2個月時間去找地方!再來就是一樓全部要給我騰空││ !】我也不能亂用,妳也不能亂用!這樣最公平!如果││ 堅持有人來亂用的話,就是由法院來裁決!沒有這麼 ││ 多時間來跟妳講,已經浪費很多時間再跟妳講了! ││男:是為什麼要賣掉,也不是說要賣房子一年就賣掉!二個月就 ││ 賣掉!也有可能賣二、三年也賣不出去! ││女(瑞華):這個我已經跟她講過了阿!賣房子是隨緣的東西! ││男:機會機會!如果有好價我們就賣!若賣好價,妳也分一半,大││ 家都清清楚楚的東西,為什麼妳不要!我就想不懂,妳到底 ││ 有什麼想法,我就想沒懂!阿妳窩在這邊是有什麼意義,阿 ││ 沒有收入就是要窩在這兒!然後整間房子給人家佔著! ││女(瑞華):而且我跟妳講一件事喔!怡慈妳太聰明了!請妳回去想││ 想看,妳媽在這邊做生意,還會有什麼利害關係嗎? ││ 妳自己去用妳的頭腦去想,如果用到我卯起來的時候││ ,大家就兜不完吃著走,妳比我還聰明,比世界上任││ 何一個女生都聰明!妳不是做過會計嗎?妳自己去想想││ 看稅務的問題喔!不要說我沒有告訴妳,妳看妳媽媽 ││ 閃我們電話真的是太過分了! 今天我們有不是強盜又││ 不是做小偷! 我本來是想說有什麼事情我跟你聯絡比││ 較能夠溝通! 你認為這樣沒必要,那就不用了! ││男(建平):這個不必要,有事我一定回來! ││男:考慮看看啦! ││女(瑞華):這個不要租人家了啦!常常要回來打理也麻煩!張先生││ 有沒有要過來,什麼時候要過來,做的人是誰? ││男:乙○○阿...他爸爸!旁邊那個是他兒子啦! ││(光碟時間:50:01扣扣扣...敲門聲) ││女(瑞華):來了... ││男:來來來...請進請進...不好意思... ││(光碟時間:50:07-56:33) ││女(瑞華):張先生不好意思,那天電話有跟你說過了 ││張:嘿嘿! ││女(瑞華):因為喔!家裡頭有一些事情,那一天我在電話裡有跟 ││ 你說過,阿因為我們租你這個,你也是很好的房客啦││ !那時候打電話給你的時候,我真的不知道你要續約 ││ ,但是【因為我們這中間有一些問題都沒辦法解決,││ 但是我不能叫你立即搬阿!對你是不公平的,所以我 ││ 希望說你還有那個保證金3萬元是我爸爸收去的嘛!那││ 既然這樣我們已經接收了他的遺產,那我們就各有15││ 000元,那我們現在是尊重你的意思,如果你現在到 ││ 這個月底,我們這麼囉唆你不租,那我們就還你現金││ !那如果說你想要多一點時間找點的話,我們也願意││ 再多給你2個月,就等於說再給你這2個月讓你用押金││ 去抵啦!】你懂我意思嗎?那是因為我們家裡頭事情沒││ 有辦法解決喔!所以才不得做這樣的決定,要不然你 ││ 真的是一個好房客啦!我們剛剛溝通很久了啦! ││張:喔!沒關係啦!如果你們不想租我們也是要搬阿! ││女(瑞華):阿,不好意思啦!那天我打給你的時候,我才打電話 ││ 給我大嫂時,他才跟我說你要續租啦!因為我以為你 ││ 不要租了啦! ││張:喔! ││女(瑞華):所以才沒有事先告訴你,這樣子! ││張:好好... ││女(瑞華):我完全是不知道啦...所以在電話我就有跟你講過這 ││ 個! ││張:好好... ││女(瑞華):那這樣子這個地方,【我希望你在備註裡簽,至於我││ 大嫂她簽不簽喔!那我沒辦法控制她!我這二分之一給││ 你做到5月14日,等於再2個月你不用再匯租金給我們││ 】。 ││張:好好,那我知道,你們算是那2個月讓我準備就對了! ││女(瑞華):嘿啦!我的意思是這樣啦!但是我大嫂的意思你們要自││ 己談,因為我跟她談談不通! ││張:喔!好啦! ││女(瑞華):真的,不好意思啦!我那時候去到中壢的時候也是跟 ││ 人家租房子,所以我也知道租房子人的辛苦啦!不好 ││ 意思啦...不然你備註欄寫一下拉!就寫說租金延後到││ 5月14日用押金抵扣!不能讓你們說搬就搬,我們上了││ 中壢去差不多二三十年,我們那邊租金有多貴喔!一 ││ 個月的租金十二萬! ││張:它那邊房價也貴呀! ││女(瑞華):這是好到房東啦!那我們賣衣服又不能不再鬧區呀!就││ 一定要租那個地方阿!阿你跟人家租房子住也是一樣 ││ 要租金都很貴阿!不好意思啦!我們真的不知道啦,家││ 裡的事情實在是喔...【原租期延到5月14日用押金抵││ 扣租金2個月這樣子啦!】 ││張:好好...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女(瑞華):本來我們是打算說這個房子喔...想說大家各二分之 ││ 一,一起拿出去賣啦!賣要好價我們才要賣沒有好價 ││ 我們就不賣啦,還是繼續租你這樣啦!但是我們打的 ││ 約要寫清楚讓你知道啦!就是表示說萬一我有賣掉的 ││ 話喔!請你再一個月或是兩個月內要搬遷這樣子啦!本││ 來就是應該要告知你啦!原先是要打算這樣,並不是 ││ 賤價我們就要賣出去啦!對不對!意思是說有好價我們││ 就想要賣啦!這樣大家比較清楚啦!她沒辦法談啦,我││ 沒辦法啦! ││張:共同的財產,長遠的目標還是要清楚啦!你這一代沒有清楚 ││ 喔...下一代會更麻煩... ││女(瑞華):對對對...我也是這樣跟她解釋啦!她就聽不下去沒辦││ 法!她一直認為說她住在這裡,所以我怎樣...如果是││ 這樣子的話,為什麼妳在這裡住好幾十年,我都沒有││ 跟妳計較妳沒付過半點租金阿!我在外面這邊也要租 ││ 金,那邊也要租金!我們都沒有吭聲...自己兄弟嘛! ││ 有什麼好計較!是不是這樣,那現在就是說從老人家 ││ 手上到我們這邊來,阿我是希望清楚啦。 ││男:阿你就這租金這兩個月都不用付就對了,阿這2個月我會再 ││ 跟她溝通看她有沒有意思要賣,因為賣房子不是一年二年啦││ !也是要二、三年啦。 ││女(瑞華):嘿嘿...不好意思啦...人家當然希望租的地方房東沒││ 有問題嘛!張先生...不好意思啦...。 ││張:好好好...沒關係...沒關係...。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