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財丁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057、4059、4060、4257、4258、4942、4946、4947、4948、4950、5357、5424、5441、5442、5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林財丁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財丁因罹患骨髓瘤胸椎轉移、尾骨壓瘡合併呼吸衰竭等疾病,術後於民國105年3月19日先至崇愛長期照護中心治療,嗣於105年4月13日因呼吸急促至彰化基督教醫院治療,目前意識雖清醒,惟全天臥床,頸部仍有氣管切開合併呼吸管氧氣治療,需抽痰、精神狀況不佳等情,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105年7月5日一O五彰基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病歷資料在卷可參,是被告無法離開該醫院到本院出庭應訊,準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一情,足堪認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俟被告能到庭時,再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