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7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賀添錦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金融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8674、8737、9136、9137、9990號、103 年度偵字第3347、6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賀添錦被訴於民國102年3月間至103年3月26日加入詐騙集團犯詐欺取財罪,惟被告業於104年2月26日死亡,此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院卷十三第22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法 官 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