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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文股被 告 黃阿坤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加重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阿坤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阿坤因加重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認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0月8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自103年12月29日起另案執行有期徒刑3月,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張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魏志修法 官 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裁判案由:加重搶奪等
裁判日期: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