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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天榮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被 告 盧嘉芊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天榮、盧嘉芊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叁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天榮、盧嘉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於104年3月25日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認被告盧天榮、盧嘉芊經訊問後均否認犯行,惟依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暨卷附書證,足認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盧天榮、盧嘉芊所述前後歧異,彼此及與證人所述亦有齟齬,尚有證人待傳訊詰問,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4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魏志修法 官 蘇雅慧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裁判日期: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