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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榮財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榮財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榮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3 年11月7 日執行羈押在案。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就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已於104 年1 月22日辯論終結,其羈押期間亦將於104 年2 月

6 日屆滿,而本院於104 年1 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坦承本案犯罪事實,且有證人之證述以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佐證,足認其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前經檢察官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於此重刑下,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若上訴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至被告稱其罹患口腔癌需治療云云,惟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其實際病症如何,是否已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該所函復被告曾於103 年10月至12月間,戒送員生醫院耳鼻喉科門診檢查3 次,醫囑3 個月後回診追蹤,目前於所內定期門診治療,醫師並無保外就醫之相關建議等語,此有該所104 年1 月29日彰所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戒護外醫診療紀錄在卷可憑。則被告身體狀況顯難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現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另被告所稱雙親無人照料之家庭處境雖值同情,惟並非審酌羈押與否之原因,本院亦已函請社會局前往被告住處探訪有無介入扶助之必要,經彰化縣政府函復被告之雙親生活可自理,目前與其他兒子同住,每月分別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國保老年年金,尚無社會福利資源介入之需等語,此有彰化縣政府104 年1 月30日府社長青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證,附此敘明。從而,乃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4 年2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裁判日期:201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