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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偵聲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偵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璿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璿迪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璿迪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月7日,聲請本院羈押禁見獲准,現因羈押原因消滅,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