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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審交重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林佳生

游怡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被 告 陳苡柔被 告 禾茂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韻天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法 官 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