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林佳生
游怡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被 告 陳苡柔被 告 禾茂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韻天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法 官 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