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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審交重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張琬慈兼特別代理人 張明煌原 告 林秀菁被 告 陳素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彭蜀方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