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張琬慈兼特別代理人 張明煌原 告 林秀菁被 告 陳素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