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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審易字第 6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660號

104年度易字第53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育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364、4642、4643、4644、4645、4646、4647、4648、5064、5111、5112、5401、5402號)及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8267、8268、8269、827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合併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楊○○犯如附表編號1 至2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附表編號1至24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行。

二、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坦承不諱,核與附表編號1 至24證據欄中各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附表編號1 至24證據欄所示之其餘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就其所為各犯行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其犯行事證明確,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楊○○各次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業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000 年0 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論處。

(二)本件究應論以詐欺取財(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或詐欺得利(同法條第2 項)之說明:按刑法上詐欺罪所處罰者,係行為人故意提供不實資訊,使被害人誤信為真,並因而為財產上處分之行為,此早經最高法院以19年上字第1699號判例闡釋:「詐財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甚明,而學說上就本罪之構成要件,亦通常係以「財產上處分」一語,同時涵蓋關於財物及不法利益之討論。由此可見,關於本罪之客體係財物或不法利益,應以被害人為財產上處分之內容為斷,倘被害人所處分者為財物,即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反之則應論以詐欺得利罪,至於被害人為財產上處分後該財物或不法利益之型態是否轉變、最終係以何種型態到達行為人實力支配範圍下,則非所問。蓋於第三人介入行為人犯罪計畫之情況下,實際上行為人所能確定、支配者,僅有被害人所為財產上處分之內容而已,至於第三人於接受被害人所為財產處分之客體後,究係交付財物或提供不法利益予行為人,則已脫離行為人之支配,非行為人所能決定。例如:行為人先向第三人訂購某物,再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向第三人交付金錢(財物),第三人原應依約交付某物(財物)予行為人,惟因其他因素給付不能,而將該價金抵充其與行為人間之其他債務(不法利益),此際,依行為人主觀犯罪計畫,其僅能確定被害人為財產上處分之客體為金錢,至於第三人最終將會對其交付某物、抵充債務甚至返還價金,均非其所能支配。於此情形下,如仍以行為人最終取得客體之型態決定個案應適用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不啻將個案適用法律委諸該第三人之行為,而非行為人之行為,與刑法上行為人係對自己行為負責之基本原則有違,難認合理。查本案被告係對各被害人施以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因此為財產上處分行為,而渠等財產上處分行為,係將金錢(財物)以匯款方式匯入各不知情之交易第三人提供予被告之帳戶內,揆諸上開意旨,不論最終被告所獲取之財產利益為何,自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是核被告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24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正值青壯,並非沒有工作能力,卻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其自陳將騙得之遊戲幣、寶物及帳號拿去變現供家用,或為籌措另案易科罰金,嗣因不划算而留著自己玩,後來很多易科罰金的錢也是跟外公外婆借等語(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卷第173 頁背面),考其犯案動機及目的難認有何可憫之處,其沈溺線上遊戲,即以附表所示手法,在短時間內密集詐欺本案各地被害人之金錢,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甚鉅,亦使無端被利用受匯之網路賣家捲入訟累,破壞交易安全及人際信任,而隨其犯行陸續為警檢發現追訴,由其前案紀錄可知被告在同期間所為類似利用網路交易之詐欺犯行,不只本案24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案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各該判決在卷可稽(除本院98年度簡字第174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797號判決之犯行模式非屬網路交易詐欺外),其中本院於103 年度易字第519 號已就該案所涉各次犯行定應執行刑拘役120 日,於104 年2 月3 日確定,且尚有其他判處拘役之判決,故本案各次犯行,立於紀錄已更新,而可較為全貌窺見被告此段其間密集犯行之情狀基礎上,自不宜再選科拘役(多數拘役併罰以120 日為上限,刑法第51條第6 款參照),否則形同無法彰顯其不法之質與量,暨衡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裝潢、水管埋設等粗工維生,因疲於應訴而工作不穩定,目前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2 人,妻子娘家甚感不諒解等家庭經濟狀況、以及被告各次所詐金額數目非鉅等一切情狀,本院認為檢察官當庭具體求處被告各次犯行有期徒刑3 月以上稍苛,故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碧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修正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 備註 │ 主文 ││ ├─────────────────────┼─────┴──────┤│ │ 證據 │ 卷證出處 │├──┼─────────────────────┼─────┬──────┤│ 1 │民國102年4月28日16時許,楊○○以網路設備連│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結「天堂」私人伺服器網路遊戲(下稱「天堂」│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遊戲),以暱稱「背叛」之角色發佈欲出售「 │(一) │期徒刑貳月,││ │171級黑妖」角色之不實訊息,致玩家丁○○陷 │ │如易科罰金,││ │於錯誤,向楊○○表示有意購買該角色,楊○○│ │以新臺幣壹仟││ │即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使用│ │元折算壹日。││ │,誆騙丁○○與其聯絡,雙方談妥以新臺幣(下│ │ ││ │同)2,000元交易後,楊○○隨即以網路設備連 │ │ ││ │結不知情之寇棋琳所架設販售遊戲幣之網頁,並│ │ ││ │在該網頁訂購價值2,000元之遊戲幣,該網頁隨 │ │ ││ │即提供以綠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為│ │ ││ │戶名之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號帳戶,供楊○○交易匯款,楊○○再指示李德│ │ ││ │修匯款至前述帳戶,丁○○遂於同日16時許,在│ │ ││ │其位於基隆市○○區○○○路○○號之居處,以網│ │ ││ │路自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 ││ │郵政)基隆七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帳戶匯款2,000元至前述玉山銀行帳戶,楊○○ │ │ ││ │即以此方式詐欺丁○○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 │ ││ │項並取得價值2,000元之遊戲幣。 │ │ ││ ├─────────────────────┼─────┴──────┤│ │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89││ │ │至89-1頁 ││ ├─────────────────────┼────────────┤│ │證人寇棋琳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74││ │ │至76頁 ││ ├─────────────────────┼────────────┤│ │證人即員警張文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309至311頁 ││ ├─────────────────────┼────────────┤│ │金融機構聯防機智通報單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90││ │ │頁 ││ ├─────────────────────┼────────────┤│ │丁○○報案紀錄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92││ │ │頁 ││ ├─────────────────────┼────────────┤│ │丁○○存簿影本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93││ │ │至93頁 ││ ├─────────────────────┼────────────┤│ │綠界公司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96││ │00號帳戶交易紀錄及寇棋琳會員資料 │至99頁 ││ ├─────────────────────┼────────────┤│ │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2年6月7日玉山個(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51││ │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交 │至53頁 ││ │易往來明細資料 │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83至195頁 ││ ├─────────────────────┼────────────┤│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31││ │ │至34頁、第91頁 │├──┼─────────────────────┼─────┬──────┤│ 2 │102年4月28日16時許,楊○○以網路設備連結「│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天堂」遊戲,以暱稱「背叛」之角色向玩家郭喬│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富佯稱欲以9,000元價格出售「+14五階雙刀」 │(二) │期徒刑貳月,││ │遊戲裝備,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 │如易科罰金,││ │為聯絡使用,致卯○○陷於錯誤,而與楊○○約│ │以新臺幣壹仟││ │定交易,楊○○隨即以網路設備連結不知情之寇│ │元折算壹日。││ │棋琳所架設販售遊戲幣之網頁,並在該網頁訂購│ │ ││ │價值9,000元之遊戲幣,該網頁隨即提供以綠界 │ │ ││ │公司為戶名之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 │ ││ │000007號帳戶,供楊○○交易匯款,楊○○再指│ │ ││ │示卯○○匯款至前述帳戶,卯○○遂於同日18時│ │ ││ │許,在位於屏東市○○○路○○號之統一超商瑞光│ │ ││ │門市,以ATM自其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 │ ││ │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9,000元至前述玉山銀行│ │ ││ │帳戶,楊○○即以此方式詐欺卯○○為其支付購│ │ ││ │買遊戲幣之款項並取得價值9,000元之遊戲幣。 │ │ ││ ├─────────────────────┼─────┴──────┤│ │證人即被害人卯○○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72││ │ │至73頁 ││ ├─────────────────────┼────────────┤│ │證人寇棋琳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74││ │ │至76頁 ││ ├─────────────────────┼────────────┤│ │證人即員警張文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309至311頁 ││ ├─────────────────────┼────────────┤│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78││ │ │頁 ││ ├─────────────────────┼────────────┤│ │卯○○報案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79││ │ │至81頁 ││ ├─────────────────────┼────────────┤│ │綠界公司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82││ │27號帳戶交易紀錄及寇棋琳會員資料 │至85頁 ││ ├─────────────────────┼────────────┤│ │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2年6月7日玉山個(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86││ │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交 │至88頁 ││ │易往來明細資料 │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83至195頁 ││ ├─────────────────────┼────────────┤│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31││ │ │至34頁、第91頁 │├──┼─────────────────────┼─────┬──────┤│ 3 │102年5月2日15時許,楊○○以網路設備連結「 │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奇域論壇」網站,以暱稱「楊帥哥」在該論壇上│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發佈欲出售遊戲幣之不實訊息,並提供門號 │(三) │期徒刑貳月,││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使用,致玩家邱│ │如易科罰金,││ │皇文陷於錯誤,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以新臺幣壹仟││ │動電話撥打楊○○上揭行動電話,而與楊○○約│ │元折算壹日。││ │定以5,000元交易11,000個遊戲幣,楊○○隨即 │ │ ││ │以網路設備連結不知情之林淵旌所架設販售遊戲│ │ ││ │幣之網頁,並在該網頁訂購價值5,000元之遊戲 │ │ ││ │幣,該網頁隨即提供以綠界公司為戶名之玉山銀│ │ ││ │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 │ ││ │育倫交易匯款,楊○○再指示己○○匯款至前述│ │ ││ │帳戶,己○○遂於同日20時許,在位於彰化縣員│ │ │○ ○○鎮○○路○段○○○號之全家超商,以ATM自其申 │ │ ││ │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 │ │ ││ │5,000元至前述玉山銀行帳戶,楊○○即以此方 │ │ ││ │式詐欺己○○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並取得│ │ ││ │價值5,000元之遊戲幣。 │ │ ││ ├─────────────────────┼─────┴──────┤│ │證人即被害人己○○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17││ │ │至18頁 ││ ├─────────────────────┼────────────┤│ │證人林淵旌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9 ││ │ │至12頁 ││ ├─────────────────────┼────────────┤│ │證人林雪卿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26││ │ │至27頁 ││ ├─────────────────────┼────────────┤│ │證人即員警張文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309至311頁 ││ ├─────────────────────┼────────────┤│ │己○○報案紀錄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19││ │ │至21頁 ││ ├─────────────────────┼────────────┤│ │網路論壇資料畫面列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22││ │ │至24頁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25││ │ │頁 ││ ├─────────────────────┼────────────┤│ │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2年6月7日玉山個(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14││ │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交 │至16頁 ││ │易往來明細資料 │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200至211頁 ││ ├─────────────────────┼────────────┤│ │綠界公司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31││ │ │至34頁、第91頁 ││ ├─────────────────────┼────────────┤│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交易紀錄及林淵│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37││ │旌會員資料 │至38頁 ││ │ │ ││ │ │ │├──┼─────────────────────┼─────┬──────┤│ 4 │102年5月4日21時許前某日20時28分,楊○○以 │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網路設備連結「天使國度論壇」網站,以暱稱「│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楊帥哥」在該論壇上發佈欲出售遊戲虛擬寶物之│(四) │期徒刑貳月,││ │不實訊息,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 │如易科罰金,││ │為聯絡使用,致玩家子○○陷於錯誤,以其持用│ │以新臺幣壹仟││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楊○○上揭行│ │元折算壹日。││ │動電話,而與楊○○約定以5,000元交易,楊育 │ │ ││ │倫隨即以網路設備連結不知情之林淵旌所架設販│ │ ││ │售遊戲幣之網頁,並在該網頁訂購價值5,000元 │ │ ││ │之遊戲幣,該網頁隨即提供以綠界公司為戶名之│ │ ││ │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供楊○○交易匯款,楊○○再指示子○○匯款│ │ ││ │至前述帳戶,子○○遂於102年5月4日21時許, │ │ ││ │在其位於新竹市○○路○○○巷○號0樓之住處,以 │ │ ││ │網路自其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 ││ │00000000號帳戶匯款5,000元至前述玉山銀行帳 │ │ ││ │戶,楊○○即以此方式詐欺子○○為其支付購買│ │ ││ │遊戲幣之款項並取得價值5,000元之遊戲幣。 │ │ ││ ├─────────────────────┼─────┴──────┤│ │證人即被害人子○○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00至102頁 ││ ├─────────────────────┼────────────┤│ │證人林淵旌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9 ││ │ │至12頁 ││ ├─────────────────────┼────────────┤│ │證人林雪卿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26││ │ │至27頁 ││ ├─────────────────────┼────────────┤│ │證人即員警張文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309至311頁 ││ ├─────────────────────┼────────────┤│ │子○○報案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03至106頁 ││ ├─────────────────────┼────────────┤│ │網路論壇資料及轉帳資料畫面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07頁 ││ ├─────────────────────┼────────────┤│ │綠界公司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00號帳戶交易資料及林淵旌會員資料 │108至111頁 ││ ├─────────────────────┼────────────┤│ │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2年6月7日玉山個(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交 │112至115頁 ││ │易往來明細資料 │ ││ ├─────────────────────┼────────────┤│ │綠界公司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31││ │ │至34頁、第91頁 ││ ├─────────────────────┼────────────┤│ │綠界公司林淵旌會員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38││ │ │頁 │├──┼─────────────────────┼─────┬──────┤│ 5 │102年5月6日19時許,楊○○以網路設備連結「 │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天堂」遊戲,以暱稱「准」之角色發佈欲出售遊│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戲幣之不實訊息,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五) │期徒刑參月,││ │電話做為聯絡使用,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如易科罰金,││ │「毛很多」之玩家陷於錯誤,撥打楊○○上揭電│ │以新臺幣壹仟││ │話,與楊○○約定以10,000元購買200,000遊戲 │ │元折算壹日。││ │幣,楊○○隨即以網路設備連結不知情之林淵旌│ │ ││ │所架設販售遊戲幣之網頁,並在該網頁訂購價值│ │ ││ │1,0000元之遊戲幣,該網頁隨即提供以綠界公司│ │ ││ │為戶名之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000號帳戶,供楊○○交易匯款,楊○○遂以000│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上揭帳號至「毛很多」 │ │ ││ │玩家委託代為匯款之友人甲○○持用之門號0000│ │ ││ │000000號行動電話,甲○○即於同日21時許,以│ │ ││ │ATM自其申辦之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 │00000號帳戶匯款10,000元至前述玉山銀行帳戶 │ │ ││ │,楊○○即以此方式詐欺暱稱「毛很多」之玩家│ │ ││ │及甲○○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並取得價值│ │ ││ │10,000元之遊戲幣。 │ │ ││ ├─────────────────────┼─────┴──────┤│ │證人甲○○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47││ │ │至49頁 ││ ├─────────────────────┼────────────┤│ │證人林淵旌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9 ││ │ │至12頁 ││ ├─────────────────────┼────────────┤│ │證人林雪卿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26││ │ │至27頁 ││ ├─────────────────────┼────────────┤│ │證人即員警張文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309至311頁 ││ ├─────────────────────┼────────────┤│ │甲○○報案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65││ │ │至67頁 ││ ├─────────────────────┼────────────┤│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63││ │ │頁 ││ ├─────────────────────┼────────────┤│ │甲○○手機畫面列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64││ │ │頁 ││ ├─────────────────────┼────────────┤│ │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2年6月7日玉山個(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60││ │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交 │至62頁 ││ │易往來明細資料 │ ││ ├─────────────────────┼────────────┤│ │綠界公司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68││ │00號帳戶交易資料及林淵旌會員資料 │至71頁 ││ ├─────────────────────┼────────────┤│ │綠界公司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31││ │ │至34頁、第91頁 ││ ├─────────────────────┼────────────┤│ │綠界公司林淵旌會員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38││ │ │頁 ││ │ │ ││ │ │ ││ │ │ │├──┼─────────────────────┼─────┬──────┤│ 6 │102年5月6日21時許,楊○○以0000000000號行 │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動電話撥打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謊稱尚有價值5,000元之100,000遊戲幣欲出售│(五) │期徒刑貳月,││ │,致甲○○陷於錯誤,與楊○○約定交易,楊育│ │如易科罰金,││ │倫隨即以網路設備連結不知情之黃天福所架設販│ │以新臺幣壹仟││ │售遊戲幣之網頁,並在該網頁訂購價值5,000元 │ │元折算壹日。││ │之遊戲幣,該網頁隨即提供以藍新科技股份有限│ │ ││ │公司(下稱藍新公司)為戶名之第一銀行虛擬帳│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交易│ │ ││ │匯款,楊○○再以簡訊指示甲○○匯款至前述第│ │ ││ │一銀行帳戶,甲○○即於同日22時許,以ATM自 │ │ ││ │其上揭郵局帳戶匯款5,000元至前述玉山銀行帳 │ │ ││ │戶,楊○○即以此方式詐欺甲○○為其支付購買│ │ ││ │遊戲幣之款項並取得價值5,000元之遊戲幣。 │ │ ││ ├─────────────────────┼─────┴──────┤│ │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47││ │ │至49頁 ││ ├─────────────────────┼────────────┤│ │證人即員警張文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309至311頁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63││ │ │頁 ││ ├─────────────────────┼────────────┤│ │甲○○報案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65││ │ │至67頁 ││ ├─────────────────────┼────────────┤│ │甲○○手機畫面列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64││ │ │頁 ││ ├─────────────────────┼────────────┤│ │藍新公司和約書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57││ │ │至59頁 ││ │ │ ││ │ │ ││ │ │ │├──┼─────────────────────┼─────┬──────┤│ 7 │102年7月8日19時許前某日時,楊○○以網路設 │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備連結「未來天堂」私人伺服器網路遊戲,發佈│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欲出售遊戲虛擬寶物之不實訊息,並提供門號 │(六) │期徒刑貳月,││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使用,致玩家洪│ │如易科罰金,││ │智強陷於錯誤,而與楊○○約定以3,000元交易 │ │以新臺幣壹仟││ │,楊○○隨即以網路設備連結不知情之林詩乾所│ │元折算壹日。││ │架設販售遊戲幣之網頁,並在該網頁訂購價值 │ │ ││ │3,000元之遊戲幣,該網頁隨即提供以歐付寶財 │ │ ││ │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付寶公司)玉山銀│ │ ││ │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 │ ││ │育倫交易匯款,楊○○再指示辛○○匯款至前述│ │ ││ │帳戶,辛○○遂於102年7月8日19時許,至位於 │ │ ││ │屏東縣東港鎮之大鵬郵局,以ATM 匯款3,000 元│ │ ││ │至前述玉山銀行帳戶,楊○○即以此方式詐欺洪│ │ ││ │智強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並取得價值 │ │ ││ │3,000 元之遊戲幣。 │ │ ││ ├─────────────────────┼─────┴──────┤│ │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41至142頁 ││ ├─────────────────────┼────────────┤│ │證人吳蕙雨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51至153頁 ││ ├─────────────────────┼────────────┤│ │證人鍾漢廷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57至159頁 ││ ├─────────────────────┼────────────┤│ │證人林雪卿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63至164頁 ││ ├─────────────────────┼────────────┤│ │辛○○報案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45至147、149頁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48頁 ││ ├─────────────────────┼────────────┤│ │網路畫面列印及歐付寶公司玉山銀行虛擬帳號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紀錄查詢 │161至162頁 ││ ├─────────────────────┼────────────┤│ │歐付寶公司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00000號帳戶交易紀錄及林詩乾會員資料 │167至171頁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查詢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79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74至177頁 ││ ├─────────────────────┼────────────┤│ │歐付寶公司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43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及吳蕙雨之預付│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卡非本人申請聲明書 │154至156頁 │├──┼─────────────────────┼─────┬──────┤│ 8 │102年7月15日21時許前某日時,楊○○以網路設│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備連結「天堂」遊戲,發佈欲出售遊戲道具之不│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實訊息,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七) │期徒刑貳月,││ │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使用,致玩家庚○○陷於錯誤│ │如易科罰金,││ │,而與楊○○約定以9,000元交易,楊○○隨即 │ │以新臺幣壹仟││ │以網路設備連結不知情之陳正義所架設販售遊戲│ │元折算壹日。││ │幣之網頁,並在該網頁訂購價值9,000元之遊戲 │ │ ││ │幣,該網頁隨即提供歐付寶公司玉山銀行虛擬帳│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匯款,│ │ ││ │楊○○再指示庚○○匯款至前述帳戶,庚○○遂│ │ ││ │於102 年7 月15日21時許,在位於臺北市大安區│ │ ││ │四維路0 號之公司內,以網路匯款9,000 元至前│ │ ││ │述玉山銀行帳戶,楊○○即以此方式詐欺庚○○│ │ ││ │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並取得價值9,000 元│ │ ││ │之遊戲幣。 │ │ ││ ├─────────────────────┼─────┴──────┤│ │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24至125頁 ││ ├─────────────────────┼────────────┤│ │證人陳正義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20至122頁 ││ ├─────────────────────┼────────────┤│ │證人廖智瑋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16至117頁 ││ ├─────────────────────┼────────────┤│ │證人楊宜樺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18至119頁 ││ ├─────────────────────┼────────────┤│ │證人吳蕙雨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51至153頁 ││ ├─────────────────────┼────────────┤│ │證人林雪卿於警詢之供述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39至140頁 ││ ├─────────────────────┼────────────┤│ │庚○○報案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27至129頁 ││ ├─────────────────────┼────────────┤│ │庚○○存簿影本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30頁 ││ ├─────────────────────┼────────────┤│ │歐付寶公司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0000號帳戶交易紀錄及陳正義會員資料 │132至137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74至177頁 ││ ├─────────────────────┼────────────┤│ │歐付寶公司資料 │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 │143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及吳蕙雨之預付│士檢102年偵10714號卷第 ││ │卡非本人申請聲明書 │154至156頁 │├──┼─────────────────────┼─────┬──────┤│ 9 │102年12月23日16時許前某日時,楊○○以網路 │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設備連結「神奕天堂」私人伺服器網路遊戲(下│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稱「神奕天堂」遊戲),發佈欲出售遊戲裝備之│(八) │期徒刑參月,││ │不實訊息,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 │如易科罰金,││ │為聯絡使用,致玩家丑○○陷於錯誤,於102年 │ │以新臺幣壹仟││ │12月23日某時許和楊○○聯絡,並約定以18,000│ │元折算壹日。││ │元交易,楊○○另於不詳時日聯繫不知情之玩家│ │ ││ │李建霖(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為不起訴處分),並與│ │ ││ │李建霖約定以18,000元交易遊戲裝備,李建霖並│ │ ││ │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前鎮簡│ │ ││ │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 │ ││ │匯款,楊○○再指示丑○○匯款至前述帳戶,張│ │ ││ │致嘉遂於102 年12月23日16時許,至位於桃園縣│ │ ││ │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街與南平│ │ ││ │路交岔路口之全家超商,以ATM 自其申辦之合作│ │ ││ │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8,000元│ │ ││ │至前述中信銀行帳戶,楊○○即以此方式詐欺張│ │ ││ │致嘉為其支付購買遊戲裝備之款項並取得價值 │ │ ││ │18,000元之遊戲裝備。 │ │ ││ ├─────────────────────┼─────┴──────┤│ │證人即被害人丑○○於警詢之供述 │鹿警0000000000號卷第6至7││ │ │頁 ││ ├─────────────────────┼────────────┤│ │丑○○報案資料 │鹿警0000000000號卷第8至9││ │ │頁 ││ ├─────────────────────┼────────────┤│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鹿警0000000000號卷第10頁││ │ │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 │鹿警0000000000號卷第36至││ │ │44頁 ││ ├─────────────────────┼────────────┤│ │李建霖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鹿警0000000000號卷第11頁││ │料查詢 │ ││ │ │ ││ │ │ ││ │ │ │├──┼─────────────────────┼─────┬──────┤│ 10 │102年12月25日22時許前某日時,楊○○以網路 │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設備連結「神奕天堂」私人伺服器網路遊戲,發│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佈欲出售遊戲寶物之不實訊息,並提供門號0000│(九) │期徒刑參月,││ │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使用,致玩家壬○○│ │如易科罰金,││ │陷於錯誤,於102年12月25日22時許,以其持用 │ │以新臺幣壹仟││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楊○○上揭行│ │元折算壹日。││ │動電話,與楊○○約定以25,000元交易「+8團三│ │ ││ │」、「+12雷靈雙刀」、「+12第靈雙刀」等遊戲│ │ ││ │寶物,楊○○隨即聯繫另名不知情之玩家朱邑嵐│ │ ││ │(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下稱新北地檢】為不起訴處分),並與朱邑嵐│ │ ││ │約定以13,000元交易遊戲帳號,朱邑嵐並提供渣│ │ ││ │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 │ ││ │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交易匯款,楊○○│ │ ││ │再指示壬○○匯款至前述帳戶,壬○○遂於102 │ │ ││ │年12月25日22時許,在其位於嘉義縣中埔鄉和興│ │ ││ │村後庄00巷000 號之住處,以網路匯款25,000元│ │ ││ │至前述帳戶,楊○○即以此方式詐欺壬○○為其│ │ ││ │支付購買遊戲帳號及遊戲幣之款項並取得價值 │ │ ││ │25,000元之遊戲帳號及遊戲幣。 │ │ ││ ├─────────────────────┼─────┴──────┤│ │證人即被害人壬○○於偵查(含警詢及偵訊)之│北檢104年偵3569號卷第9至││ │供述 │11、44頁 ││ ├─────────────────────┼────────────┤│ │壬○○報案資料 │北檢104年偵3569號卷第12 ││ │ │至13頁 ││ ├─────────────────────┼────────────┤│ │網路匯款紀錄畫面列印 │北檢104年偵3569號卷第14 ││ │ │頁 ││ ├─────────────────────┼────────────┤│ │壬○○手機畫面翻拍 │北檢104年偵3569號卷第14 ││ │ │頁 ││ ├─────────────────────┼────────────┤│ │朱邑嵐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北檢104年偵3569號卷第15 ││ │資料查詢 │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 │北檢104年偵3569號卷第28 ││ │ │頁 │├──┼─────────────────────┼─────┬──────┤│ 11 │103年1月5日9時許前某日時,楊○○以網路設備│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連結遊戲拍賣網站,以暱稱「小時候」發佈欲出│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售遊戲寶物之不實訊息,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十) │期徒刑參月,││ │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使用,致玩家巳○○陷於錯│ │如易科罰金,││ │誤,於103年1月5日13時許,撥打楊○○上揭行 │ │以新臺幣壹仟││ │動電話,與楊○○約定以11,000元交易遊戲寶物│ │元折算壹日。││ │,楊○○另於不詳日時,撥打不知情之「神嶽天│ │ ││ │堂」私人伺服器網路遊戲(下稱「神嶽天堂」遊│ │ ││ │戲)玩家李明鴻(所涉詐欺罪嫌,業經高雄地檢│ │ ││ │為不起訴處分)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表示欲向李明鴻購買價值11,000元之遊戲裝│ │ ││ │備,李明鴻遂提供其申辦之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匯款 │ │ ││ │,楊○○再指示巳○○匯款至前述帳戶,巳○○│ │ ││ │遂於103年1月5日16時許,以ATM匯款11,000元至│ │ ││ │前述帳戶,楊○○即以此方式詐欺巳○○為其支│ │ ││ │付購買遊戲裝備之款項並取得價值11,000元之遊│ │ ││ │戲裝備。 │ │ ││ ├─────────────────────┼─────┴──────┤│ │證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之供述 │北檢104年偵3573號卷第9至││ │ │10頁 ││ ├─────────────────────┼────────────┤│ │巳○○報案資料 │北檢104年偵3573號卷第11 ││ │ │頁 ││ ├─────────────────────┼────────────┤│ │網路畫面列印 │北檢104年偵3573號卷第13 ││ │ │頁 ││ ├─────────────────────┼────────────┤│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北檢104年偵3573號卷第14 ││ │ │頁 ││ ├─────────────────────┼────────────┤│ │李明鴻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北檢104年偵3573號卷第15 ││ │000號帳戶資料查詢 │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資料查詢 │北檢104年偵3573號卷第28 ││ │ │至39頁 │├──┼─────────────────────┼─────┬──────┤│ 12 │103年1月9日21時前某日時,楊育以網路設備連 │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結「魔之獄論壇」,發佈欲出售「天堂」遊戲寶│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物「+5隱弓」之不實訊息,並提供門號00000000│(十一) │期徒刑貳月,││ │13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使用,致│ │如易科罰金,││ │玩家未○○陷於錯誤,發送簡訊至楊○○上揭行│ │以新臺幣壹仟││ │動電話,與楊○○約定以8,000元交易,楊○○ │ │元折算壹日。││ │另聯繫不知情之陳柏均(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 │ ││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為不起│ │ ││ │訴處分),謊稱欲合作架設網站,並由陳柏均向│ │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接受客戶│ │ ││ │匯款,楊○○再指示未○○匯款至前述帳戶,蔡│ │ ││ │明倫遂於103年1月9日21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 │ │ ││ ○○○區○○○路○○巷○○弄○○號0樓之住處,以網 │ │ ││ │路匯款8,000元至前述帳戶,楊○○即以此方式 │ │ ││ │詐欺未○○8,000元款項。 │ │ ││ ├─────────────────────┼─────┴──────┤│ │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之供述 │北檢104年偵3567號卷第9至││ │ │10頁 ││ ├─────────────────────┼────────────┤│ │未○○報案資料 │北檢104年偵3567號卷第12 ││ │ │至13頁 ││ ├─────────────────────┼────────────┤│ │未○○存簿影本 │北檢104年偵3567號卷第14 ││ │ │頁 ││ ├─────────────────────┼────────────┤│ │網路相關畫面列印 │北檢104年偵3567號卷第14 ││ │ │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 │北檢104年偵3567號卷第15 ││ │ │至26頁 ││ │ │ ││ │ │ │├──┼─────────────────────┼─────┬──────┤│ 13 │103年1月26日前某日時,楊○○以網路設備連結│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天堂月之夢」遊戲網站之會員論壇,向玩家劉│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易奇謊稱欲出售遊戲武器,並提供門號00000000│(十二) │期徒刑貳月,││ │50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使用,致午○○陷於錯誤│ │如易科罰金,││ │,而與楊○○約定以5,000元交易,楊○○另於 │ │以新臺幣壹仟││ │不詳時間,與「怒殺天堂」遊戲玩家黃彥銘(所│ │元折算壹日。││ │涉詐欺罪嫌,業經高雄地檢為不起訴處分)聯繫│ │ ││ │,表示欲購買價值5,000元之遊戲貨幣「天寶」 │ │ ││ │,黃彥銘遂提供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供楊○○匯款,楊○○再指示午○○匯│ │ ││ │款至前述帳戶,午○○遂於103年1月27日14時許│ │ ││ │,至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之郵局,匯 │ │ ││ │款5,000元至前述帳戶,楊○○即以此方式詐欺 │ │ ││ │午○○為其支付購買遊戲貨幣之款項並取得價值│ │ ││ │5,000元之遊戲貨幣。 │ │ ││ ├─────────────────────┼─────┴──────┤│ │證人即被害人午○○於警詢之供述 │鹿警0000000000號卷第6至 ││ │ │8頁 ││ ├─────────────────────┼────────────┤│ │午○○報案資料 │鹿警0000000000號卷第9至 ││ │ │10頁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鹿警0000000000號卷第11頁││ │ │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 │鹿警0000000000號卷第37至││ │ │59頁 ││ ├─────────────────────┼────────────┤│ │黃彥銘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 │鹿警0000000000號卷第12頁││ │料查詢 │ ││ │ │ ││ │ │ ││ │ │ │├──┼─────────────────────┼─────┬──────┤│ 14 │103年2月7日14時許前某日時,楊○○以網路設 │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備連結「神嶽天堂」遊戲之官方網站,以暱稱「│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牛很大」發佈欲出售「+12史詩弓」之不實訊息 │(十三) │期徒刑參月,││ │,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使│ │如易科罰金,││ │用,致玩家酉○○陷於錯誤,與楊○○約定以 │ │以新臺幣壹仟││ │18,000元交易,楊○○另於103年2月7日某時許 │ │元折算壹日。││ │,撥打不知情之「怒殺天堂」私人伺服器網路遊│ │ ││ │戲(下稱「怒殺天堂」遊戲)」玩家吳世文持用│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表示欲購買價值│ │ ││ │15,000元之遊戲裝備,吳世文遂提供其女友丁幸│ │ ││ │蓁(所涉詐欺罪嫌,業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 │署【下稱雲林地檢】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中信│ │ ││ │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 │ ││ │楊○○匯款,楊○○再以簡訊指示酉○○匯款至│ │ ││ │前述帳戶,酉○○遂於同日14時許,在位於新竹│ │ ││ │縣竹北市之萊爾富超商,以ATM匯款18,000元至 │ │ ││ │前述帳戶,楊○○即以此方式詐欺酉○○為其支│ │ ││ │付購買遊戲裝備之款項並取得價值18,000元之遊│ │ ││ │戲裝備。 │ │ ││ ├─────────────────────┼─────┴──────┤│ │證人即被害人酉○○於警詢之供述 │北檢104年偵3572號卷第9至││ │ │11頁 ││ ├─────────────────────┼────────────┤│ │酉○○報案資料 │北檢104年偵3572號卷第12 ││ │ │至13頁 ││ ├─────────────────────┼────────────┤│ │酉○○存簿影本 │北檢104年偵3572號卷第14 ││ │ │頁 ││ ├─────────────────────┼────────────┤│ │丁幸蓁中信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北檢104年偵3572號卷第15 ││ │號帳戶資料查詢 │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 │北檢104年偵3572號卷第28 ││ │ │至35頁 │├──┼─────────────────────┼─────┬──────┤│ 15 │103年2月8日14時許前某日時,楊○○以網路設 │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備連結「無限天堂」私人伺服器網路遊戲(下稱│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無限天堂」遊戲),向玩家乙○○謊稱欲出售│(十四) │期徒刑貳月,││ │「戰神全楊○○v、「200%經驗項鍊」等道具, │ │如易科罰金,││ │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使用│ │以新臺幣壹仟││ │,致乙○○陷於錯誤,而與楊○○約定以5,500 │ │元折算壹日。││ │元交易,楊○○另於103年2月7日某時許,以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不知情之「神嶽天堂│ │ ││ │」遊戲玩家陳彥祥(所涉詐欺罪嫌,業經高雄地│ │ ││ │檢為不起訴處分)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電話,表示欲購買價值5,500元之遊戲帳號及寶 │ │ ││ │物,陳彥祥遂提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81號帳戶,供楊○○匯款,楊○○再指示乙○○│ │ ││ │匯款至前述帳戶,乙○○遂於103年2月8日14時 │ │ ││ │許,至位於桃園市○○路○段之統一便利超商, │ │ ││ │以ATM自其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匯款5,500元至前述帳戶,楊○○即以此方 │ │ ││ │式詐欺乙○○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帳號及寶物之款│ │ ││ │項並取得價值5,500元之遊戲帳號及寶物。 │ │ ││ ├─────────────────────┼─────┴──────┤│ │證人即被害人乙○○於偵查(含警詢及偵訊)之│北檢104年偵3568號卷第9至││ │供述 │10、46頁 ││ ├─────────────────────┼────────────┤│ │乙○○報案資料 │北檢104年偵3568號卷第11 ││ │ │至12頁 ││ ├─────────────────────┼────────────┤│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北檢104年偵3568號卷第13 ││ │ │頁 ││ ├─────────────────────┼────────────┤│ │陳彥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北檢104年偵3568號卷第14 ││ │料查詢 │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 │北檢104年偵3568號卷第27 ││ │ │至34頁 │├──┼─────────────────────┼─────┬──────┤│ 16 │103年2月24日0時許前某日時,楊○○以網路設 │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備連結「無限天堂」遊戲之論壇,發佈欲出售遊│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戲寶物之不實訊息,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十五) │期徒刑貳月,││ │動電話做為聯絡使用,致玩家申○○陷於錯誤,│ │如易科罰金,││ │撥打楊○○上揭行動電話並與楊○○約定以6,0 │ │以新臺幣壹仟││ │00元交易,楊○○另於不詳時間聯繫遊戲玩家沈│ │元折算壹日。││ │煜盛,表示欲購買價值6,000元之遊戲寶物,沈 │ │ ││ │煜盛遂提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供楊○○匯款,楊○○再指示申○○匯款至前│ │ ││ │述帳戶,申○○遂於103年2月24日0時許,至位 │ │ ││ │於屏東縣○○鎮○○路○○號之彰化銀行,以ATM │ │ ││ │匯款6,000元至前述帳戶,楊○○即以此方式詐 │ │ ││ │欺申○○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寶物之款項並取得價│ │ ││ │值6,000元之遊戲寶物。 │ │ ││ ├─────────────────────┼─────┴──────┤│ │證人即被害人申○○於警詢之供述 │桃檢104年偵8170號卷第7至││ │ │9頁 ││ ├─────────────────────┼────────────┤│ │申○○報案資料 │桃檢104年偵8170號卷第10 ││ │ │至11頁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桃檢104年偵8170號卷第12 ││ │ │頁 ││ ├─────────────────────┼────────────┤│ │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桃檢104年偵8170號卷第13 ││ │ │頁 ││ ├─────────────────────┼────────────┤│ │申○○存簿影本 │桃檢104年偵8170號卷第14 ││ │ │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 │桃檢104年偵8170號卷第27 ││ │ │至32頁 ││ ├─────────────────────┼────────────┤│ │沈煜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桃檢104年偵8170號卷第33 ││ │查詢 │頁 │├──┼─────────────────────┼─────┬──────┤│ 17 │103年3月4日18時許前某日時,楊○○以網路設 │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備連結「怒殺天堂」遊戲網站,發佈欲出售遊戲│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寶物及遊戲帳號之不實訊息,並提供門號093756│(十六) │期徒刑參月,││ │1491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使用,致玩家丙○○陷│ │如易科罰金,││ │於錯誤,撥打楊○○上揭行動電話並與楊○○約│ │以新臺幣壹仟││ │定以8,000元交易「+20火焰弓石板」、「是死騎│ │元折算壹日。││ │LV5」、「雙十戒指」、「天保1300」等遊戲寶 │ │ ││ │物及「五轉妖精」遊戲帳號,楊○○另於103年3│ │ ││ │月2日至同年3月4日間,撥打「天堂」遊戲玩家 │ │ ││ │潘振興(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為不起訴處分)所持用│ │ ││ │不詳門號之行動電話,表示欲購買價值1,5000元│ │ ││ │之遊戲帳號,潘振興遂提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司(下稱中華郵政)南澳郵局帳號000-00000000│ │ ││ │000000號帳戶,供楊○○匯款,楊○○再指示李│ │ ││ │坤忠匯款至前述帳戶,丙○○遂於103年3月4日 │ │ ││ │18時許後某時許,在位於苗栗縣○○鎮○○路1 │ │ ││ │段之友人住處,以網路自其中信銀行帳號000-00│ │ ││ │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8,000元至前述郵局帳戶 │ │ ││ │,楊○○即以此方式詐欺丙○○為其支付購買遊│ │ ││ │戲帳號之款項,嗣後並取得價值15,000元之遊戲│ │ ││ │帳號。 │ │ ││ ├─────────────────────┼─────┴──────┤│ │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供述 │宜檢104年偵2640號卷第7至││ │ │9頁 ││ ├─────────────────────┼────────────┤│ │丙○○報案資料 │宜檢104年偵2640號卷第10 ││ │ │至11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 │宜檢104年偵2640號卷第26 ││ │ │至30頁 ││ ├─────────────────────┼────────────┤│ │潘振興中華郵政南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宜檢104年偵2640號卷第12 ││ │00號帳戶資料查詢 │頁 │├──┼─────────────────────┼─────┬──────┤│ 18 │於103年3月18日22時許前某日時,楊○○以網路│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設備連結「血魂天堂」私人伺服器網路遊戲,向│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玩家戊○○謊稱欲出售遊戲幣,並提供門號0000│(十七) │期徒刑貳月,││ │0000000 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使用,致戊○○陷於│ │如易科罰金,││ │錯誤,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以新臺幣壹仟││ │楊○○上揭行動電話聯繫,並與楊○○約定以2,│ │元折算壹日。││ │000元交易遊戲幣。楊○○另於不詳時間,與「 │ │ ││ │怒殺天堂」玩家黃偉華(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 │ ││ │北地檢為不起訴處分)聯繫,表示欲購買價值 │ │ ││ │4,000元之遊戲幣,黃偉華遂提供第一銀行重陽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匯 │ │ ││ │款,楊○○再指示戊○○匯款至前述帳戶,林鈞│ │ ││ │紹遂於103年3月18日22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平│ │ ○○ ○鎮區○○路○段○○號0樓之0之居處,以網路自其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000 │ │ ││ │元至前述第一銀行帳戶,楊○○即以此方式詐欺│ │ ││ │戊○○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帳號之款項並取得價值│ │ ││ │2,000元之遊戲幣。 │ │ ││ ├─────────────────────┼─────┴──────┤│ │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之供述 │北檢104年偵3571號卷第9至││ │ │10頁 ││ ├─────────────────────┼────────────┤│ │戊○○報案資料 │北檢104年偵3571號卷第11 ││ │ │頁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北檢104年偵3571號卷第12 ││ │ │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 │北檢104年偵3571號卷第26 ││ │ │至29頁 ││ │ │ ││ │ │ ││ │ │ ││ │ │ │├──┼─────────────────────┼─────┬──────┤│ 19 │103年3月31日19時許前某日時,楊○○以網路設│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備連結「五大天堂」私人伺服器網路遊戲,發佈│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欲出售遊戲寶物之不實訊息,並提供門號000000│(十八) │期徒刑貳月,││ │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使用,致玩家寅○○陷│ │如易科罰金,││ │於錯誤,於103年3月31日19時許,撥打楊○○上│ │以新臺幣壹仟││ │揭行動電話,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約│ │元折算壹日。││ │定以5,000元交易「十階飛龍」、「1200元寶」 │ │ ││ │、「高級祭司」等遊戲寶物,楊○○另於不詳日│ │ ││ │時,撥打不知情之「怒殺天堂」遊戲玩家林哲宇│ │ ││ │(所涉詐欺罪嫌,業經新北地檢為不起訴處分)│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表示欲向林 │ │ ││ │哲宇購買價值5,000元之遊戲幣,林哲宇遂提供 │ │ ││ │中華郵政公司三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號帳戶,供楊○○匯款,楊○○再指示寅○○匯│ │ ││ │款至前述帳戶,寅○○遂於103年3月31日19時許│ │ ││ │,在位於臺中市北屯區之新光銀行北屯分行,以│ │ ││ │ATM匯款5,000元至前述帳戶,楊○○即以此方式│ │ ││ │詐欺寅○○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並取得價│ │ ││ │值5,000元之遊戲幣。 │ │ ││ ├─────────────────────┼─────┴──────┤│ │證人即被害人寅○○於偵查(含警詢及偵訊)之│北檢104年偵3570號卷第9至││ │供述 │11、43頁背面 ││ ├─────────────────────┼────────────┤│ │寅○○報案資料 │北檢104年偵3570號卷第12 ││ │ │至13頁 ││ ├─────────────────────┼────────────┤│ │寅○○存簿影本 │北檢104年偵3570號卷第14 ││ │ │至15頁 ││ ├─────────────────────┼────────────┤│ │林宥言中華郵政公司三多郵局帳號000-00000000│北檢104年偵3570號卷第12 ││ │000000號帳戶資料查詢 │至13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 │北檢104年偵3570號卷第29 ││ │ │至32頁 ││ │ │ ││ │ │ │├──┼─────────────────────┼─────┬──────┤│ 20 │103年5月8日16時許,楊○○以網路設備連結「 │起訴書犯罪│楊○○犯詐欺││ │天堂」遊戲之論壇,向玩家癸○○謊稱欲出售遊│事實欄一、│取財罪,處有││ │戲裝備,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十九) │期徒刑參月,││ │聯絡使用,致癸○○陷於錯誤,以其持用之門號│ │如易科罰金,││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楊○○上揭行動電話│ │以新臺幣壹仟││ │,與楊○○約定以10,000元交易遊戲裝備,楊育│ │元折算壹日。││ │倫同日某時許,聯繫「天堂」遊戲玩家曹毓倩(│ │ ││ │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下稱桃園地檢】為不起訴處分)委託代售遊戲寶│ │ ││ │物之友人,表示欲購買價值8,000元之遊戲寶物 │ │ ││ │,曹毓倩之友人遂提供曹毓倩申辦之華南銀行帳│ │ ││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匯款,楊│ │ ││ │育倫再指示癸○○匯款至前述帳戶,癸○○遂於│ │ ││ │同日16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公│ │ ││ │司內,以網路匯款10,000元至前述華南銀行帳戶│ │ ││ │,楊○○即以此方式詐欺癸○○為其支付購買遊│ │ ││ │戲幣之款項並取得價值8,000元之遊戲寶物及2,0│ │ ││ │00元之現金(由曹毓倩轉匯至楊○○指定之合作│ │ ││ │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證人即被害人癸○○於警詢之供述 │桃檢104年偵8171號卷第9至││ │ │10頁 ││ ├─────────────────────┼────────────┤│ │證人曹毓倩於偵查(含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桃檢104年偵8171號卷第7至││ │ │8、84頁 ││ ├─────────────────────┼────────────┤│ │癸○○報案資料 │桃檢104年偵8171號卷第12 ││ │ │至13頁 ││ ├─────────────────────┼────────────┤│ │癸○○存簿影本 │桃檢104年偵8171號卷第14 ││ │ │至15頁 ││ ├─────────────────────┼────────────┤│ │曹毓倩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桃檢104年偵8171號卷第17 ││ │ │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資料查詢 │桃檢104年偵8171號卷第30 ││ │ │至38頁 ││ ├─────────────────────┼────────────┤│ │曹毓倩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桃檢104年偵8171號卷第16 ││ │料查詢 │頁 │├──┼─────────────────────┼─────┬──────┤│ 21 │103年4月22日20時53分許前某日時,楊○○以網│追加起訴書│楊○○犯詐欺││ │路設備連結「怒殺天堂-私服」私人伺服器網路 │犯罪事實欄│取財罪,處有││ │遊戲(下稱「怒殺天堂」遊戲),向玩家江昕紘│一 │期徒刑參月,││ │謊稱欲出售價值2萬元之網路遊戲寶物及遊戲幣 │ │如易科罰金,││ │等道具,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 │以新臺幣壹仟││ │聯絡使用,致江昕紘陷於錯誤,而與楊○○約定│ │元折算壹日。││ │以2萬元交易,楊○○另於103年4月22日某時許 │ │ ││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不知情之「怒殺│ │ ││ │天堂」遊戲玩家陳淞君(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苗│ │ ││ │栗地檢為不起訴處分)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表示欲購買價值2萬元之遊戲寶物及 │ │ ││ │遊戲代幣,陳淞君遂提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南│ │ ││ │科學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 │ ││ │育倫匯款,楊○○再指示江昕紘匯款至前述帳戶│ │ ││ │,江昕紘遂於103年4月22日20時53分許,臺南市│ │ ││ │關廟區住處,經由電腦網路,匯款2萬元至前述 │ │ ││ │帳戶,楊○○即以此方式詐欺江昕紘為其支付購│ │ ││ │買遊戲帳號及寶物之款項並取得價值2萬元之遊 │ │ ││ │戲寶物及遊戲代幣。 │ │ ││ ├─────────────────────┼─────┴──────┤│ │證人即被害人江昕紘於警詢之供述 │苗檢104年偵2109號卷第20 ││ │ │至21頁 ││ ├─────────────────────┼────────────┤│ │證人陳淞君於偵查(含警察及檢察事務官詢問)│苗檢103年偵4523號卷第10 ││ │之供述 │至14、70至71頁、苗檢104 ││ │ │年偵2109號卷第54頁背面至││ │ │55頁 ││ ├─────────────────────┼────────────┤│ │江昕紘報案資料 │苗檢103年偵4523號卷第23 ││ │ │至第24頁、苗檢104年偵 ││ │ │2109號卷第23至24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記錄查詢 │苗檢104年偵2109號卷第37 ││ │ │至46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資料查詢 │苗檢104年偵2109號卷第60 ││ │ │頁背面 ││ ├─────────────────────┼────────────┤│ │陳淞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南科學園區分行帳號│苗檢103年偵4523號卷第22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頁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南科學園區分行103年5月14│苗檢103年偵4523號卷第27 ││ │日(103)兆銀竹南字第026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至32頁 ││ │00號帳戶申請資料、來往交易明細 │ ││ ├─────────────────────┼────────────┤│ │陳淞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南科學園區分行帳號│苗檢103年偵4523號卷第35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影本 │至第36頁 ││ ├─────────────────────┼────────────┤│ │陳淞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南科學園區分行帳號│苗檢104年偵2109號卷第47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查詢 │頁 ││ ├─────────────────────┼────────────┤│ │網路畫面資料列印 │苗檢103年偵4523號卷第37 ││ │ │至47、104至117頁 ││ ├─────────────────────┼────────────┤│ │通話紀錄譯文 │苗檢103年偵4523號卷第91 ││ │ │至103頁 │├──┼─────────────────────┼─────┬──────┤│ 22 │103年2月26日16時許前某日時,楊○○以網路設│追加起訴書│楊○○犯詐欺││ │備連結「無限天堂」網路論壇,以暱稱「吳小新│犯罪事實欄│取財罪,處有││ │」在該論壇上發佈欲出售天堂遊戲帳號及裝備之│二 │期徒刑參月,││ │不實訊息,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 │如易科罰金,││ │為聯絡使用,致玩家蔡清斌陷於錯誤,於103年2│ │以新臺幣壹仟││ │月26日17時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元折算壹日。││ │動電話撥打楊○○上揭行動電話,而與楊○○約│ │ ││ │定以15,000元交易遊戲帳號及「+13弓」等虛擬 │ │ ││ │寶物,楊○○另於103年2月26日某時許,以0000│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不知情之陳錦鋒(所涉詐│ │ ││ │欺罪嫌,業經苗栗地檢為不起訴處分)持用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表示欲購買價值15,0│ │ ││ │00元之遊戲帳號及裝備,陳錦鋒遂提供臺北富邦│ │ ││ │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供楊○○匯款,楊○○再指示蔡清斌匯款至前述│ │ ││ │帳戶,蔡清斌遂於103年2月26日17時40分許,在│ │ ││ │臺南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以自動櫃│ │ ││ │員機將價金15,000元匯至前述帳戶,楊○○即以│ │ ││ │此方式詐欺蔡清斌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帳號及寶物│ │ ││ │之款項並取得價值15,000元之遊戲帳號及寶物。│ │ ││ ├─────────────────────┼─────┴──────┤│ │證人即被害人蔡清斌於警詢之供述 │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14 ││ │ │至15頁 ││ ├─────────────────────┼────────────┤│ │證人陳錦鋒於偵查(含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6至││ │ │7、49頁正背面 ││ ├─────────────────────┼────────────┤│ │蔡清斌報案資料 │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17 ││ │ │至19頁 ││ ├─────────────────────┼────────────┤│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20 ││ │ │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 │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38 ││ │ │至46頁、苗檢104年偵2110 ││ │ │號卷第37至42頁背面 ││ ├─────────────────────┼────────────┤│ │陳錦鋒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苗檢104年偵2110號卷第43 ││ │000000號帳資料查詢 │頁 ││ ├─────────────────────┼────────────┤│ │陳錦鋒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29 ││ │000000號帳戶存簿影本 │至30頁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103年8│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51 ││ │月28日北富銀中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至55頁 ││ │易明細表 │ ││ ├─────────────────────┼────────────┤│ │網路畫面資料列印 │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21 ││ │ │至24頁 │├──┼─────────────────────┼─────┬──────┤│ 23 │103年2月26日17時40分許前某日時,楊○○以網│追加起訴書│楊○○犯詐欺││ │路設備連結「天堂私服」網路論壇,在該論壇上│犯罪事實欄│取財罪,處有││ │發佈欲出售天堂遊戲裝備之不實訊息,並提供門│三 │期徒刑貳月,││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使用,致玩家│ │如易科罰金,││ │曾梓翔陷於錯誤,於103年2月26日某時許,以其│ │以新臺幣壹仟││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楊○○上│ │元折算壹日。││ │揭行動電話,而與楊○○約定以7,000元交易遊 │ │ ││ │戲「6階猖狂飛龍娃娃」之虛擬寶物,楊○○另 │ │ ││ │於103年2月26日某時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撥打不知情之陳錦鋒(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苗│ │ ││ │栗地檢為不起訴處分)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表示欲購買價值7,000元之遊戲裝備 │ │ ││ │,陳錦鋒遂提供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楊○○匯款,楊○○│ │ ││ │再指示曾梓翔匯款至前述帳戶,曾梓翔遂於103 │ │ ││ │年2月26日17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 │ │ ││ │00號「全家便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將價金7,│ │ ││ │000元匯至前述帳戶,楊○○即以此方式詐欺曾 │ │ ││ │梓翔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帳號及寶物之款項並取得│ │ ││ │價值7,000元之遊戲裝備。 │ │ ││ ├─────────────────────┼─────┴──────┤│ │證人即被害人曾梓翔於偵查(含警詢及偵訊)之│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8頁││ │供述 │正背面、61頁正背面 ││ ├─────────────────────┼────────────┤│ │證人陳錦鋒於偵查(含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6至││ │ │7、49頁正背面 ││ ├─────────────────────┼────────────┤│ │曾梓翔報案資料 │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10 ││ │ │至12頁 ││ ├─────────────────────┼────────────┤│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13 ││ │ │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 │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38 ││ │ │至46頁、苗檢104年偵2110 ││ │ │號卷第37至42頁背面 ││ ├─────────────────────┼────────────┤│ │陳錦鋒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苗檢104年偵2110號卷第43 ││ │000000號帳資料查詢 │頁 ││ ├─────────────────────┼────────────┤│ │陳錦鋒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29 ││ │000000號帳戶存簿影本 │至30頁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103年8│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51 ││ │月28日北富銀中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至55頁 ││ │易明細表 │ ││ ├─────────────────────┼────────────┤│ │網路資料畫面列印 │苗檢103年偵2328號卷第64 ││ │ │至67頁 ││ │ │ │├──┼─────────────────────┼─────┬──────┤│24 │於102年12月29日16時27分許,楊○○以網路設 │追加起訴書│楊○○犯詐欺││ │備連結「神奕天堂網路論壇」知悉徐國昌(涉犯│犯罪事實欄│取財罪,處有││ │詐欺部分,另經臺灣苗栗地檢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四 │期徒刑參月,││ │)有意出售網路遊戲帳號及遊戲幣、潘俊宏有意│ │如易科罰金,││ │購買網路遊戲寶物,竟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以新臺幣壹仟││ │電話,以買家身分與徐國昌所使用之門號000000│ │元折算壹日。││ │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由徐國昌提供價金匯款帳│ │ ││ │戶即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號帳戶;另佯以賣家身分與潘俊宏所使用之門號│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並告以上開帳戶,致│ │ ││ │潘俊宏陷於錯誤,而於102年12月29日23時35分 │ │ ││ │許,在臺南市永康區住處附近某便利商店內,以│ │ ││ │自動櫃員機將價金14,000元匯至前述帳戶,楊育│ │ ││ │倫即以此方式詐欺潘俊宏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帳號│ │ ││ │及寶物之款項並取得價值14,000元之遊戲帳號及│ │ ││ │遊戲幣。 │ │ ││ ├─────────────────────┼─────┴──────┤│ │證人即被害人潘俊宏於警詢之供述 │苗檢104年偵2202號卷第20 ││ │ │至23頁 ││ ├─────────────────────┼────────────┤│ │證人徐國昌於警詢之供述 │苗檢103年偵2607號卷第3至││ │ │4頁背面 ││ ├─────────────────────┼────────────┤│ │潘俊宏報案資料 │苗檢104年偵2202號卷第24 ││ │ │至25頁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苗檢104年偵2202號卷第26 ││ │ │頁 ││ ├─────────────────────┼────────────┤│ │潘俊宏存簿影本 │苗檢104年偵2202號卷第27 ││ │ │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 │苗檢104年偵2202號卷第40 ││ │ │至50頁 ││ ├─────────────────────┼────────────┤│ │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3年1月20日一台中字第│苗檢103年偵2607號卷第5頁││ │00000號函及所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背面至11頁 ││ ├─────────────────────┼────────────┤│ │徐國昌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苗檢104年偵2202號卷第51 ││ │00號帳戶資料查詢 │頁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