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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審訴字第 3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34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秀鳳上列被告因加工自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581、4151號)後,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判決如下:

主 文廖秀鳳犯謀為同死而幫助自殺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秀鳳為孫金木之妻,孫金木自民國100 年間起,即多次因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腦中風,及腦幹出血等病症出入醫院,健康情況不斷惡化,至104 年間,孫金木僅剩半邊肢體可以移動,平時均躺臥床上,無法自行下床行走,孫金木對此無法接受,長期有厭世之想法;廖秀鳳則因長期照護孫金木而身心俱疲,因此產生厭世之想法,亦罹患有重鬱症、憂慮症、有焦慮狀態及失眠。2 人均萌生自殺意圖後,廖秀鳳遂於104 年1 月14日前某日,向孫金木確認其確有自殺之意願無誤後,隨即基於謀為同死而幫助孫金木自殺之犯意,於書立遺書交待後事後,再於104 年1 月14日下午2 時許,在其與孫金木位在彰化縣○○鎮○○路○○巷○○號之住處房間內,由廖秀鳳使用其於103 年中秋節烤肉時未使用完之木炭、烤肉架,開始在房間內燒炭,其間因其孫子前去干擾,廖秀鳳遂於同日下午4 時許,要求其媳婦張夢琴帶同其孫外出買魚,而將他人支開後,隨即將房間門窗緊閉,以此方式製造過量之一氧化碳,實行其自殺、幫助孫金木自殺之行為。至同日下午6 時許,廖秀鳳之子孫明瑞與張夢琴一同自外返家,發現孫金木與廖秀鳳同住之房間門窗緊閉,且經其多次叫喊均無人回應,發現事有異狀,遂持鐵搥將房間門鎖打壞,於發現上情後立即報警處理,然孫金木當時已因一氧化碳中毒窒息而當場死亡,廖秀鳳則經緊急送往秀傳醫療社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下稱秀傳醫院)急救,並轉入加護病房治療數日後始倖免於死。

二、證據:㈠證人孫明瑞(孫金木之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

㈡證人張夢琴(孫金木媳婦)、張峻維(孫金木女婿)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顏黃淑(居家看護者)於警詢、偵訊之證述。

㈣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㈤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㈥現場繪製圖、現場蒐證照片。

㈦扣案之遺書1 張、炭盆1 個、木炭1 包。

㈧孫金木之21世紀終身壽險資料。

㈨被告之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員生醫院診斷書。

㈩孫金木之員榮綜合醫院法醫參考病例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鑑定報告書、檢驗員之病例說明。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相(複)驗照片、複驗光碟。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4 年2 月3 日法醫毒字第0000000000號毒物化學鑑定書。

孫金木生前於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員生醫院之病歷報告。

被告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就謀為同死而幫助自殺罪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5 月,緩刑2 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275 條第3 項、第1 項、第66條但書、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瑜附表┌──┬──────────┐│編號│扣案物品 │├──┼──────────┤│ 1 │遺書1張 │├──┼──────────┤│ 2 │炭盆1個 │├──┼──────────┤│ 3 │木炭1包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1 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裁判案由:加工自殺
裁判日期: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