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87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睿豪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黃鼎鈞律師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金融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23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6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二月三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3日,因被告洪睿豪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否認部分犯行,已與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未合,且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撤銷本院於105年2月3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