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緝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齡毅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工生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697號)後,聲請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並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齡毅共同犯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齡毅(自稱Hanks,綽號「菜刀」)明知我國法令禁止從事居間介紹生殖細胞(包含精子、卵子)之營利行為,竟於民國99年間起受雇於羅瀗漋(涉犯人工生殖法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102年4月25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19號案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擔任公司職員,負責與客戶聯絡等相關事宜,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從事生殖細胞居間介紹之集合犯意聯絡,前由羅瀗漋自96年中旬起,先後在柬埔寨國、泰國設置聯絡處(於98年7月9日更在泰國設立Baby101 Co.,Ltd.,以下不區分是否設立公司組織與否,均簡稱為BABY101公司),並僱用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陳佩雯(本院另案審理中)、蔡坤哲(涉犯人工生殖法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102年4月25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19號案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擔任業務員,且在網路虛擬空間架設「Babe-101優生代孕網」(網址www.Baby-1001.com,下稱優生代孕網),刊登代孕、仲介代理孕母、借卵借精之相關流程及費用,藉以招攬精子、卵子、代理孕母之需求者及提供者,並由陳佩雯、蔡坤哲使用SKYPE帳號「baby-101」、「baby101-1」、「baby101-2」、YAHOO帳號「[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m.tw」、「baby101_02@ya hoo.com.tw」、MSN帳號「[email protected]」、「baby101-1@hotmail .com」、「[email protected]」等即時通帳號、電子郵件信箱「baby1001baby1001@y ahoo.com.tw」及電話、傳真等方式與精子、卵子、代理孕母之需求者及提供者聯繫,居間介紹精卵及代理孕母需求者與精卵提供者、代理孕母後,在泰國將精卵及代理孕母需求者自身精子或卵子與精卵提供者之卵子或精子以人工生殖方式形成胚胎後,植入越南籍代理孕母之子宮內孕育生產胎兒,而向精卵及代理孕母之需求者即附表所示之游○○、呂○○等人(年籍詳卷內資料)收取費用,由委託人於臺灣地區以匯款方式轉入陳佩雯、不知情之武越科(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於泰國、柬埔寨等地金融機構設立之外幣(泰銖、美金)帳戶內,以此方式從事居間介紹生殖細胞而以營利。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一)被告蔡齡毅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羅瀗漋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坤哲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
(四)證人武越科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
(五)證人游○○於警詢時之證述。
(六)證人呂○○於警詢時之證述。
(七)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八)「Babe-101優生代孕網」網頁資料。
(九)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資料。
(十)入出境資料查詢。
(十一)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9號判決書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蔡齡毅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合意內容為:被告蔡齡毅共同犯人工生殖法第31條第1項之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人工生殖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附錄法條:
人工生殖法第31條第1項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精卵或代│精子提│卵子提│代理孕母│人工生殖子女│犯罪時間 ││ │理孕母需│供者 │供者 │(音譯)│ │ ││ │求者 │ │ │ │ │ │├──┼────┼───┼───┼────┼──────┼─────┤│ 1 │呂○○ │本人 │泰籍 │THACH │呂○○ │99年4月間 ││ │ │ │ │PANH │呂○○ │起 ││ │ │ │ │(石球)│ │ │├──┼────┼───┼───┼────┼──────┼─────┤│ 2 │游○○ │本人 │外籍 │NGJUYEN │游○○ │99年間起 ││ │ │ │ │KIM │游○○ │ ││ │ │ │ │TIENG │ │ ││ │ │ │ │(阮金聲│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