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緝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佩雯選任辯護人 何中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502 號、99年度偵字第3215號)暨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3697號)後,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判決如下:
主 文陳佩雯共同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如附表乙所示。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陳佩雯(自稱王小姐或PEGGY)明知我國法令禁止從事
居間介紹生殖細胞(包含精子、卵子)、胚胎之營利行為,竟自97年4 月間起受僱於羅瀗漋(所涉人工生殖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61號判決後,經上訴,由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19 號判決確定)擔任業務員,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從事生殖細胞、胚胎居間介紹之集合犯意,由羅瀗漋自96年中某月起,先後在柬埔寨國、泰國設置聯絡處(於98年7 月9 日更在泰國設立Baby 101 Co. , Ltd . ,以下不區分是否設立公司組織與否,均簡稱為BABY101 公司),並僱用具有犯意聯絡之蔡坤哲(自稱ANDY,自97年8 月間起受僱,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61號判決後,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19 號判決確定)擔任業務員,負責客戶問題解說、接機、醫院事務打理,羅瀗漋先在網路虛擬空間架設「Babe-101優生代孕網」(網址www .Baby-1001.com,下稱優生代孕網),刊登代孕、仲介代理孕母、借卵借精之相關流程及費用,藉以招攬精子、卵子、代理孕母之需求者及提供者,並由陳佩雯、蔡坤哲使用SKYPE 帳號「baby-101」、「baby101-1 」、「baby101-2 」、YAHOO 帳號「baby1001baby1001@yahoo .com .tw 」、「baby101_01@yahoo .com .tw 」、「baby101_02 @yahoo .com .tw」、MSN 帳號「baby1001baby1001@hotmail .com 」、「baby101-1@ hotmail .com 」、「baby101-2@hotm ail .com 」等即時通帳號、電子郵件信箱「baby1001baby1001@yahoo .com .tw 」、電話、傳真等方式與精子、卵子、代理孕母之需求者及提供者聯繫,居間介紹精卵及代理孕母需求者與精卵提供者、代理孕母後,在泰國將精卵及代理孕母需求者自身精子或卵子與精卵提供者之卵子或精子以人工生殖方式形成胚胎後,植入代理孕母之子宮內孕育生產胎兒,而向精卵及代理孕母之需求者收取協尋卵子提供者費用美金1000元(為BABY101 公司營運費用,可不予收取)、提供卵子費用(視卵子提供者個人條件而定,為美金5000至1 萬餘元不等,係全數轉交予卵子提供者,是不予列入犯罪所得),及協尋代理孕母費用,每人美金1500元,及代孕費用美金23500 元、26500 元(含BABY101公司營運及代理孕母代孕補償費用,代孕雙胞胎者,加計美金1 萬元,代孕費用仍可議價,並分階段收取,其中視代理孕母之個人條件,由代理孕母分得美金1 萬至1 萬5000元不等之代孕補償費用,自98年8 月間起,代孕費用調整為美金
3 萬500 元,均不含代理孕母旅費、安家費、生活費、產後補貼、醫療費等項,亦不含進行人工生殖及辦理人工生殖子女返臺手續之相關費用,此部分費用,可直接在臺灣地區轉入陳佩雯、蔡坤哲、蔡坤哲不知情之母羅堡卿、不知情之VOVIET KHOA 即武越科(下稱武越科)設在臺灣之金融機構帳戶,係實支實付,故不列入犯罪所得),完成者應支付之協尋、提供精卵費用及代孕費用,則依約一次或分期以現金在柬埔寨國、泰國交付,或以外幣匯入陳佩雯、蔡坤哲、武越科設在泰國、柬埔寨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以此方式從事居間介紹生殖細胞、胚胎而以營利【本案並無居間介紹精子之生殖細胞】。其間共有附表一所示編號5 、7 、8 、9 及附表一之一所示劉0志等之卵子及代理孕母需求者,於受該公司之居間介紹後,委託該公司協尋卵子、代理孕母,並支付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編號5 、7 、8 、9 所示金額之協尋卵子費用,合計美金4000元。
㈡陳佩雯、羅瀗漋、蔡坤哲與附表二「申請人」欄所示陳0行
等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為使附表二「人工生殖子女」欄所示陳奕0等人順利返回國內定居並辦理戶籍登記,明知陳奕0等人並非附表二「不實登記生母」欄所示黃0媜等人所分娩,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陳佩雯自97年4 月起、蔡坤哲自97年8 月起),由羅瀗漋等3 人,由其等在泰國當地亦有犯意聯絡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先向附表二「出生證明文件」欄所示之泰國醫院打點,使該醫院配合之醫生開立分娩者為黃0媜等人之不實出生證明文件(非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持向附表二「出生證明書」欄所示之泰國縣市政府據以核發記載生母為黃0媜等人之出生證明書(非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而接續為下列行為:先持向中華民國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申請陳奕0等人(王品0係持美國護照除外)之中華民國護照及入國許可證,經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登入所掌管之公文書後,核發如附表二「護照」、「入國許可證」欄所示之護照及入國許可證,陳0行等人或家屬隨即偕同陳奕0等人於附表二「入境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返國,陳0行等人再持上開不實之出生證明書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證,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登入所掌管之公文書後,核發如附表二「定居證」欄所示陳奕0等人之定居證,復於附表二「初設戶籍登記」欄所示之時間,持向該欄所示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而使不知情之該管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將黃0媜等人為陳奕0等人生母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執掌之公文書即戶籍登記簿上,足以生損害於我國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
㈢嗣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接獲檢舉,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報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於98年12月24日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在羅瀗漋住處扣得其所有供從事居間介紹胚胎、生殖細胞所用之ASUS Eee PC 1000HD1 台(內容有羅瀗漋從事代孕BA
BY 101的相關資料)、代理孕母委託書1 本(內容記載BABY
101 的一些委託書條款內容,還有契約資料)、代孕相關書面資料1 疊(內容有泰國醫院詳細資料及代孕詳細資料)、筆記本1 本(內容為羅瀗漋做代孕業務之前所擬的草稿方案)、代孕合作協議書4 張、MSN 對話紀錄6 張、列印資料8張、代理孕母相關列印資料1 疊,及在蔡坤哲住處扣得隨身硬碟1 個(包含轉存蔡坤哲之母羅堡卿所有筆記型電腦內BABY101 公司相關電磁紀錄),並同時扣得非專供委託人匯款所用之銀行存簿7 本、國泰世華銀行存摺3 本、合作金庫活存帳簿3 本、彰化銀行存帳簿1 本,及非記載委託人而係一般聯絡人之電話簿1 本,因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詳如附表三所載,並補充被告陳佩雯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就共同犯人工生殖法第31條第1 項之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胚胎罪之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另願就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5 次,每次均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人工生殖法第31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第1 項、第
2 項前段。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附表一:
┌─┬───┬──┬──┬───┬───┬───┬──┬──────┬────┐│編│卵子、│精子│卵子│代理孕│人工生│犯罪時│犯罪│所得(美元)│備註(以││號│代理孕│提供│提供│母(音│殖子女│間 │地點├──┬───┤卷附資料││ │母需求│者 │者 │譯) │(含生│ │ │協尋│代孕 │為準) ││ │者 │ │ │ │日) │ │ │費用│費用 │ │├─┼───┼──┼──┼───┼───┼───┼──┼──┼───┼────┤│ │陳0行│本人│本人│黃英詩│陳奕0│97年4 │臺北│1500│23500 │①97年7 ││1 │黃0媜│ │ │HUYNH │(98年│、5 月│市住│ │ │月21日簽││ │ │ │ │ANH │6月6日│間起 │處 │ │ │訂協尋代││ │ │ │ │THU (│生) │ │ │ │ │理孕母委││ │ │ │ │97年9 │ │ │ │ │ │託書- 見││ │ │ │ │月25日│ │ │ │ │ │他2340硬││ │ │ │ │植入胚│ │ │ │ │ │碟資料三││ │ │ │ │胎) │ │ │ │ │ │A4-P127 ││ │ │ │ │ │ │ │ │ │ │②97年8 ││ │ │ │ │ │ │ │ │ │ │月22日簽││ │ │ │ │ │ │ │ │ │ │訂代孕合││ │ │ │ │ │ │ │ │ │ │作協議書││ │ │ │ │ │ │ │ │ │ │- 見他23││ │ │ │ │ │ │ │ │ │ │40硬碟資││ │ │ │ │ │ │ │ │ │ │料A3-P90│├─┼───┼──┼──┼───┼───┼───┼──┼──┼───┼────┤│ │許0敏│本人│本人│張氏秋│陳思0│97年5 │新北│1500│31500 │ ││2 │陳0琴│ │ │霜TRUO│、陳星│月間起│市中│ │ │ ││ │ │ │ │NG THI│0(98│ │和區│ │ │ ││ │ │ │ │THU │年5 月│ │住處│ │ │ ││ │ │ │ │SUONG │27日)│ │ │ │ │ ││ │ │ │ │(97年│ │ │ │ │ │ ││ │ │ │ │9月28 │ │ │ │ │ │ ││ │ │ │ │日植入│ │ │ │ │ │ ││ │ │ │ │胚胎)│ │ │ │ │ │ │├─┼───┼──┼──┼───┼───┼───┼──┼──┼───┼────┤│ │林0達│本人│本人│黃氏小│林珆0│97年7 │臺北│1500│26500 │ ││3 │張0揚│ │ │香 │(98年│、8 月│市住│ │ │ ││ │ │ │ │HUYNH │10月22│間起 │處 │ │ │ ││ │ │ │ │THI BE│日) │ │ │ │ │ ││ │ │ │ │HONG │ │ │ │ │ │ ││ │ │ │ │(98年│ │ │ │ │ │ ││ │ │ │ │2月19 │ │ │ │ │ │ ││ │ │ │ │日植入│ │ │ │ │ │ ││ │ │ │ │胚胎)│ │ │ │ │ │ │├─┼───┼──┼──┼───┼───┼───┼──┼──┼───┼────┤│ │王0棻│本人│本人│阮氏金│王品0│97年5 │臺北│1500│23500 │協尋代理││4 │李0明│ │ │聲NGUY│(98年│月間起│市 │ │ │孕母委託││ │ │ │ │EN KIM│5月14 │ │ │ │ │書- 無簽││ │ │ │ │TIENG │日) │ │ │ │ │訂日期- ││ │ │ │ │ │ │ │ │ │ │見他2340││ │ │ │ │ │ │ │ │ │ │硬碟資料││ │ │ │ │ │ │ │ │ │ │三A4-P4 │├─┼───┼──┼──┼───┼───┼───┼──┼──┼───┼────┤│ │劉0志│本人│編號│杜氏燕│劉均0│97年6 │新竹│1500│23500 │①97年7 ││5 │徐0錦│ │H126│(98年│(98年│月間起│市住│(另│(以時│月3 日簽││ │ │ │(97│1月10 │9月4日│ │處 │協尋│間相近│訂協尋代││ │ │ │年10│日植入│) │ │ │卵子│者之金│理孕母委││ │ │ │月21│胚胎)│ │ │ │費用│額計算│託書-見 ││ │ │ │日取│ │ │ │ │1000│) │偵502 ㈠││ │ │ │卵)│ │ │ │ │) │ │P357 、 ││ │ │ │ │ │ │ │ │ │ │他2340硬││ │ │ │ │ │ │ │ │ │ │碟資料三││ │ │ │ │ │ │ │ │ │ │A4-P101 │├─┼───┼──┼──┼───┼───┼───┼──┼──┼───┼────┤│ │羅0鼎│本人│本人│不詳(│無 │97年4 │新北│1500│4000 │①97年6 ││6 │林0垠│ │ │植入胚│ │月間起│市汐│ │ │月3 日簽││ │ │ │ │胎後著│ │ │止區│ │ │訂協尋代││ │ │ │ │床失敗│ │ │住處│ │ │理孕母委││ │ │ │ │) │ │ │ │ │ │託書-見 ││ │ │ │ │ │ │ │ │ │ │他2340硬││ │ │ │ │ │ │ │ │ │ │碟資料三││ │ │ │ │ │ │ │ │ │ │A4-P74 │├─┼───┼──┼──┼───┼───┼───┼──┼──┼───┼────┤│ │陳0祥│本人│編號│阮氏清│陳冠0│97年8 │臺北│1500│23500 │①97年10││7 │張0芬│ │129 │NGUYEN│(98年│月間起│市住│(另│ │月8 日簽││ │ │ │(98│THI │8月27 │ │處及│協尋│ │訂卵母協││ │ │ │年1 │THANH │日) │ │工作│卵子│ │尋委託書││ │ │ │月1 │(98年│ │ │處 │費用│ │- 見他23││ │ │ │日取│1月5日│ │ │ │1000│ │40硬碟資││ │ │ │卵)│植入胚│ │ │ │) │ │料三A4-P││ │ │ │ │胎) │ │ │ │ │ │105 ││ │ │ │ │ │ │ │ │ │ │②97年8 ││ │ │ │ │ │ │ │ │ │ │月22日簽││ │ │ │ │ │ │ │ │ │ │訂協尋代││ │ │ │ │ │ │ │ │ │ │理孕母委││ │ │ │ │ │ │ │ │ │ │託書-見 ││ │ │ │ │ │ │ │ │ │ │他2340硬││ │ │ │ │ │ │ │ │ │ │碟資料三││ │ │ │ │ │ │ │ │ │ │A4-P109 │├─┼───┼──┼──┼───┼───┼───┼──┼──┼───┼────┤│ │周0鈞│本人│珍娜│阮映月│周世0│97年5 │新北│1500│23500 │ ││8 │ │ │ │NGUYEN│(98年│月初起│市淡│(另│ │ ││ │(婚姻│ │ │ANH NG│6月16 │ │水區│協尋│ │ ││ │狀態:│ │ │UYET │日) │ │居處│卵子│ │ ││ │未婚)│ │ │(97年│ │ │ │費用│ │ ││ │ │ │ │10 月 │ │ │ │1000│ │ ││ │ │ │ │19日植│ │ │ │) │ │ ││ │ │ │ │入胚胎│ │ │ │ │ │ ││ │ │ │ │) │ │ │ │ │ │ │├─┼───┼──┼──┼───┼───┼───┼──┼──┼───┼────┤│ │羅0宜│本人│NIKY│武玉梅│羅唯0│97年7 │臺北│1500│23500 │①97年7 ││9 │ │ │(97│VO │(98年│月間起│市住│(另│ │月21日簽││ │(婚姻│ │年11│NGOC │7 月21│ │處及│協尋│ │訂卵母協││ │狀態:│ │月8 │MAI (│日) │ │工作│卵子│ │尋委託書││ │未婚)│ │日取│97年10│ │ │處 │費用│ │- 見偵50││ │ │ │卵)│月13日│ │ │ │1000│ │2 ㈠P411││ │ │ │ │植入胚│ │ │ │) │ │、他2340││ │ │ │ │胎) │ │ │ │ │ │硬碟資料││ │ │ │ │ │ │ │ │ │ │三A4-P15││ │ │ │ │ │ │ │ │ │ │8 ││ │ │ │ │ │ │ │ │ │ │②97年9 ││ │ │ │ │ │ │ │ │ │ │月21日簽││ │ │ │ │ │ │ │ │ │ │訂協尋代││ │ │ │ │ │ │ │ │ │ │理孕母委││ │ │ │ │ │ │ │ │ │ │託書-見 ││ │ │ │ │ │ │ │ │ │ │他2340硬││ │ │ │ │ │ │ │ │ │ │碟資料三││ │ │ │ │ │ │ │ │ │ │A4-P156 │└─┴───┴──┴──┴───┴───┴───┴──┴──┴───┴────┘附表一之一:
┌──┬────┬───┬───┬────┬──────┬─────┬────┐│編號│精卵或代│精子提│卵子提│代理孕母│人工生殖子女│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理孕母需│供者 │供者 │(音譯)│(含生日) │ │ ││ │求者 │ │ │ │ │ │ │├──┼────┼───┼───┼────┼──────┼─────┼────┤│ 1 │呂0良 │本人 │泰籍 │THACH │呂帛0、 │99年4月間 │不詳 ││ │ │ │ │PANH │呂帛0 │起 │ ││ │ │ │ │(石球)│100年7月 │ │ │├──┼────┼───┼───┼────┼──────┼─────┼────┤│ 2 │程0寧 │本人 │外籍 │SON THI │程冠0 │98年間起 │不詳 ││ │ │ │ │NGAN │100年1月 │ │ ││ │ │ │ │(山氏銀│ │ │ ││ │ │ │ │) │ │ │ │├──┼────┼───┼───┼────┼──────┼─────┼────┤│ 3 │李0德 │本人 │奧地利│HUA THI │李秉0 │98年10月間│不詳 ││ │ │ │籍 │HANG │100年7月 │起 │ ││ │ │ │Melony│(許氏嫦│ │ │ ││ │ │ │ │) │ │ │ │├──┼────┼───┼───┼────┼──────┼─────┼────┤│ 4 │游0任 │本人 │荷蘭籍│BUI THI │游天0 │98年6月間 │台中市 ││ │ │ │ │THANH │100年2月 │起 │ ││ │ │ │ │TUYEN │ │ │ ││ │ │ │ │(斐氏清│ │ │ ││ │ │ │ │泉) │ │ │ │├──┼────┼───┼───┼────┼──────┼─────┼────┤│ 5 │游0鈞 │本人 │外籍 │NGJUYEN │游昀0、 │99年間起 │不詳 ││ │ │ │ │KIM │游昀0 │ │ ││ │ │ │ │TIENG │100年3月 │ │ ││ │ │ │ │(阮金聲│ │ │ ││ │ │ │ │) │ │ │ │├──┼────┼───┼───┼────┼──────┼─────┼────┤│ 6 │洪0謙 │本人 │泰籍 │PHAN THI│黃蓉0 │97年間起 │台中市 ││ │ │ │ │NGOC HAN│100年3月 │ │ ││ │ │ │ │(潘氏玉│ │ │ ││ │ │ │ │欣) │ │ │ │└──┴────┴───┴───┴────┴──────┴─────┴────┘附表二:
┌─┬───┬──┬──┬───────┬───────┬────┬─────┬──┬────┬───┐│編│申請人│人工│不實│出生證明文件(│出生證明書(泰│護照(駐│入國許可(│入境│定居證(│初設戶││號│ │生殖│登記│泰國醫院名稱、│國縣市政府、核│泰國臺北│駐泰國臺北│時間│內政部入│籍登記││ │ │子女│生母│字號、核發日期│發日期、編號)│經濟文化│經濟文化辦│ │出國及移│(戶政││ │ │ │ │) │ │辦事處核│事處核發日│ │民署核發│事務所││ │ │ │ │ │ │發日期、│期、字號)│ │日期、證│登記日││ │ │ │ │ │ │號碼) │ │ │號) │期) │├─┼───┼──┼──┼───────┼───────┼────┼─────┼──┼────┼───┤│1 │陳0行│陳奕│黃0│VEJTHANI │LOCAL BANG │98年6 月│98年6 月21│98年│98年7 月│98年7 ││ │ │0 │媜 │HOSPITAL /NO. │KAPI DISTRIC, │19日3004│日98臨人字│6 月│1日98320│月3 日││ │ │ │ │258/2552, │BANGKOK │41456 │第00000000│24日│03287 │臺北市││ │ │ │ │DATED JUNE 6 │METROPLIS │ │ │ │ │大安區││ │ │ │ │2009 │98年6 月13日 │ │ │ │ │戶政事││ │ │ │ │ │0000000000000 │ │ │ │ │務所 │├─┼───┼──┼──┼───────┼───────┼────┼─────┼──┼────┼───┤│2 │許0敏│陳思│陳0│VEJTHANI │LOCAL BANG │98年6 月│98年6 月10│98年│98年6 月│98年6 ││ │陳0琴│0 │琴 │HOSPITAL /NO │KAPI DISTRIC, │8 日3004│日98臨人字│6 月│00000000│月26日││ │ │ │ │.240/2552, │BANGKOK │40336 │第00000000│11日│51 │臺北縣││ │ │ │ │DATED MAY 27, │METROPLIS │ │ │ │ │中和市││ │ │ │ │2009 │98年6月2日 │ │ │ │ │戶政事││ │ │ │ │ │0000000000000 │ │ │ │ │務所 ││ │ ├──┤ ├───────┼───────┼────┼─────┤ ├────┤ ││ │ │陳星│ │VEJTHANI │LOCAL BANG │98年6 月│98年6 月10│ │98年6 月│ ││ │ │0 │ │HOSPITAL /NO │KAPI DISTRIC, │8 日3004│日98臨人字│ │00000000│ ││ │ │ │ │.241/2552, │BANGKOK │40337 │第00000000│ │52 │ ││ │ │ │ │DATED MAY 27, │METROPLIS │ │ │ │ │ ││ │ │ │ │2009 │98年6月2日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3 │林0達│林珆│張0│VEJTHANI │LOCAL BANG │98年11月│98年11月5 │98年│98年12月│98年12││ │張0揚│0 │揚 │HOSPITAL /NO │KAPI DISTRIC, │3 日3007│日98臨人字│11月│7日98320│月29日││ │ │ │ │.486/2552, │BANGKOK │40106 │第00000000│6 日│06519 │臺北市││ │ │ │ │DATED OCT 22, │METROPLIS │ │ │ │ │信義區││ │ │ │ │2009 │98年10月24日 │ │ │ │ │戶政事││ │ │ │ │ │0000000000000 │ │ │ │ │務所 │├─┼───┼──┼──┼───────┼───────┼────┼─────┼──┼────┼───┤│4 │王0棻│王品│李0│VEJTHANI │LOCAL BANG │98年6 月│ │98年│98年6 月│98年6 ││ │李0明│0 │明 │HOSPITAL /NO │KAPI DISTRIC, │1 日7201│ │6 月│00000000│月18日││ │ │ │ │.218/2552, │BANGKOK │11621 (│ │4 日│58 │臺北市││ │ │ │ │DATED MAY 14, │METROPLIS │美國護照│ │ │ │大安區││ │ │ │ │2009 │98年8 月18日 │) │ │ │ │戶政事││ │ │ │ │ │0000000000000 │ │ │ │ │務所 │├─┼───┼──┼──┼───────┼───────┼────┼─────┼──┼────┼───┤│5 │劉0志│劉均│徐0│VEJTHANI │LOCAL BANG │98年9 月│98年9 月22│98年│98年10月│98年10││ │徐0錦│0 │錦 │HOSPITAL │KAPI DISTRIC, │21日1351│日98臨人字│9 月│00000000│月15日││ │(起訴│ │ │ │BANGKOK │95328 │第00000000│23日│48 │新竹市││ │書誤載│ │ │ │METROPLIS │ │ │ │ │戶政事││ │為劉0│ │ │ │98年9 月11日 │ │ │ │ │務所 ││ │至) │ │ │ │0000000000000 │ │ │ │ │ │└─┴───┴──┴──┴───────┴───────┴────┴─────┴──┴────┴───┘附表三:
┌─┬───────┬──────────────────────────┐│編│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 ││號│ │ │├─┼───────┼──────────────────────────┤│1 │1.犯罪事實欄│1.證人即同案被告陳0行於偵訊時之證述(偵502 ㈠P81-85││ │ ㈠關於附表一│ 、偵502 ㈡P178-179) ││ │ 編號1 部分之│2.陳0行、黃0媜、陳奕0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偵3215㈡P2││ │ 犯罪事實。 │ 21 -224 ) ││ │2.犯罪事實欄│3.陳奕0出生證明書(泰文、中英文譯本,偵3215㈡P232-2││ │ ㈡關於附表二│ 38) ││ │ 編號1 部分之│4.陳奕0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偵3215㈡P226) ││ │ 犯罪事實。 │5.陳奕0定居證(偵3215㈡P227)、定居申請書(偵3215㈡││ │ │ P229)、護照(偵3215㈡P230)、入國許可證(偵3215㈡││ │ │ P231)、預防接種時程及紀錄表(偵3215㈡P239) ││ │ │6.SKYPE 帳號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X X 號(詳卷)通話││ │ │ 明細及IP位址(偵3215㈡P243) ││ │ │7.陳0行、黃0媜入出境明細資料(偵3215㈡P244、245 )││ │ │8.陳0行外匯支出明細表(偵3215㈡P246) ││ │ │9.黃0媜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保││ │ │ 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表(偵3215㈡P248-271) ││ │ │10.97 年7 月21日簽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見他2340硬碟││ │ │ 資料三A4-P127) ││ │ │11.工作日誌(見他2340硬碟二A2-P89) ││ │ │12.MSN對話內容(見他2340硬碟三A4-P121~125) ││ │ │ ││ │ │●●陳0行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XX號,於97年9 月││ │ │ 27日上午9 時32許、98年5 月29日凌晨5 時1 分許,與││ │ │ SKYPE 帳號baby-101號通話。參以陳0行入出境資料可││ │ │ 知,陳0行於97年9 月27日甫入境臺灣,於98年5 月28││ │ │ 日出境至泰國曼谷。 ││ │ │●●再依上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陳0行或黃0媜於97年7 ││ │ │ 月17日與BABY101 公司人員以即時通對話,復參以陳0││ │ │ 行、黃0媜入出境資料可知,當時陳0行、黃0媜係位││ │ │ 在臺灣地區。 ││ │ │●●又依前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黃0媜於97年7 月21日簽││ │ │ 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參以陳0行、黃0媜入出境資││ │ │ 料可知,當時陳0行、黃0媜係位在臺灣地區。 │├─┼───────┼──────────────────────────┤│2 │1.犯罪事實欄│1.證人即同案被告許0敏、陳0琴於偵訊時之證述(他2340││ │ ㈠關於附表一│ ㈣P236-240 、307-314 、偵502 ㈡182-185 ) ││ │ 編號2 部分之│2.許0敏、陳0琴、陳思0、陳星0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偵││ │ 犯罪事實。 │ 3215㈡P279-283) ││ │2.犯罪事實欄│3.陳思0、陳星0出生證明書(泰文、中英文譯本,偵3215││ │ ㈡關於附表二│ ㈡P291-296、304-309 ) ││ │ 編號2 部分之│4.陳思0、陳星0定居申請書(偵3215㈡P286、299 )、護││ │ 犯罪事實。 │ 照(偵3215㈡P289、302)、入國許可證(偵3215㈡P289 ││ │ │ 、302 )、預防接種證明書(偵3215㈡P290、303 ) ││ │ │5.SKYPE 帳號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XX號(詳卷)通話明││ │ │ 細及IP位址(偵3215㈡322 ) ││ │ │6.許0敏、陳0琴入出境明細資料(偵3215㈡P323、324 )││ │ │7.陳0琴外匯支出明細表(偵3215㈡P325、326 ) ││ │ │8.陳0琴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保││ │ │ 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表(偵3215㈢P56-65) ││ │ │9.MSN對話內容(見他2340硬碟三A4-P111~114) ││ │ │ ││ │ │●●陳0琴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XX號,於97年9 月││ │ │ 12日凌晨4 時36分許、97年12月8 日下午12時51分許、││ │ │ 97年12月9 日上午6 時28分許、同日上午7 時11分許,││ │ │ 與SKYPE 帳號baby-101號通話。參以陳0琴入出境資料││ │ │ 可知,陳0琴於上開通話時,均位在臺灣。 ││ │ │●●又依上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陳0琴於97年5 月29日與││ │ │ BABY101 公司人員以即時通對話,參以陳0琴、許0敏││ │ │ 入出境資料可知,當時陳0琴、許0敏係位在臺灣地區││ │ │ 。 │├─┼───────┼──────────────────────────┤│3 │1.犯罪事實欄│1.證人即同案被告張0揚、林0達於偵訊時之證述(偵502 ││ │ ㈠關於附表一│ ㈠P129-138、偵502 ㈡P191-193 ) ││ │ 編號3 部分之│2.張0揚、林0達、林珆0戶籍謄本(偵3215㈢P75-83) ││ │ 犯罪事實。 │3.林珆0出生證明書(泰文、中英文譯本,偵3215㈢P92-97││ │2.犯罪事實欄│ 8 ) ││ │ ㈡關於附表二│4.林珆0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偵3215㈢P74) ││ │ 編號3 部分之│5.林珆0定居證(偵3215㈢P73 )、定居申請書(偵3215㈢││ │ 犯罪事實。 │ P89 )、護照(偵3215㈢P90)、入國許可證(偵3215㈢P││ │ │ 91 )、預防接種時程及紀錄表(偵3215㈢P98 ) ││ │ │6.張0揚、林0達入出國明細資料(偵3215㈢P84-85、119 ││ │ │ )7.張0揚外匯支出明細表(偵3215㈢P102) ││ │ │7.工作日誌(見他2340硬碟二A3-P95) │├─┼───────┼──────────────────────────┤│4 │1.犯罪事實欄│1.證人即同案被告王0棻、李0明於偵訊時之證述(偵3215││ │ ㈠關於附表一│ ㈢215-216 、偵502㈠P242-245、287-290 、偵502 ㈡P19││ │ 編號4 部分之│ 6-198) ││ │ 犯罪事實。 │2.王0棻、李0明、王品0戶籍謄本(偵502㈡P258-261) ││ │2.犯罪事實欄│3.王品0出生證明書(泰文、中英文譯本,偵3215㈢P143-1││ │ ㈡關於附表二│ 48) ││ │ 編號4 部分之│4.王品0定居申請書(偵3215㈢P140)、護照(偵3215㈢P1││ │ 犯罪事實。 │ 41)、預防接種時程及紀錄表(偵3215㈢P149) ││ │ │5.王0棻、李0明入出國明細資料(偵3215㈢P152-155、19││ │ │ 3-195 ) ││ │ │6.王0棻、李0如外匯支出明細表(偵3215㈢P156) ││ │ │7.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見硬碟三A4-P4) ││ │ │8.王0棻記事本(見他2340硬碟三A4-P6) │├─┼───────┼──────────────────────────┤│5 │1.犯罪事實欄│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0志、徐0錦於偵訊時之證述(偵502 ││ │ ㈠關於附表一│ ㈠P331-334、367-369 、偵502㈡P209-211) ││ │ 編號5 部分之│2.劉0志、徐0錦、劉均0全戶戶籍資料(偵3215㈢P231-2││ │ 犯罪事實。 │ 33、250-252 ) ││ │2.犯罪事實欄│3.劉均0出生證明書(中英文譯本,偵3215㈢P259-261) ││ │ ㈡關於附表二│4.劉均0定居申請書(偵3215㈢P222)、護照(偵3215㈢P2││ │ 編號5 部分之│ 23)、入國許可證(偵3215㈢P224)、預防接種時程及紀││ │ 犯罪事實。 │ 錄表(偵3215㈢P226 ) ││ │ │5.劉0志、徐0錦入出國明細資料(偵3215㈢P234-235、26││ │ │ 9-271 ) ││ │ │6.徐0錦外匯支出明細表(偵3215㈢P272-273) ││ │ │7.97年7 月3 日簽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見偵502 ㈠P357││ │ │ 、硬碟三A4-P101 ) ││ │ │8.工作日誌(見他2340硬碟二A3-P94) ││ │ │ ││ │ │●●依上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徐0錦於97年6 月29日、97││ │ │ 年7 月7 日與BABY101 公司人員以即時通對話,參以徐││ │ │ 0錦入出境資料可知,當時徐0錦係位在臺灣地區。 ││ │ │●●再依前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徐0錦於97年7 月3 日簽││ │ │ 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參以徐0錦入出境資料可知,││ │ │ 當時徐0錦係位在臺灣地區。 │├─┼───────┼──────────────────────────┤│6 │1.犯罪事實欄│1.證人羅0鼎、林0垠於偵訊時之證述(他2340㈣P158-169││ │ ㈠關於附表一│ 、181-182 、偵502 ㈠P420-422) ││ │ 編號6 部分之│2.林0垠部落格列印資料(他2340㈡P1-18 ) ││ │ 犯罪事實。 │3.賣匯水單(他2340㈠P332) ││ │ │4.羅0鼎、林0垠入出國明細資料(偵3215㈣P132、144 )││ │ │5.97年6 月3 日簽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見硬碟三A4-P74││ │ │ ) ││ │ │6.工作日誌(見他2340硬碟二A3-P103) ││ │ │7.MSN對話內容(見他2340硬碟三A4-P27~70) ││ │ │ ││ │ │●●依上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林0垠於97年4 月30日起至││ │ │ 97年6 月17日止與BABY101 公司人員以即時通對話,參││ │ │ 以林0垠入出境資料可知,當時林0垠係位在臺灣地區││ │ │ 。 ││ │ │●●再依上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羅0鼎、林0垠於97年6 ││ │ │ 月3 日簽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參以羅0鼎、林0垠││ │ │ 入出境資料可知,當時羅0鼎、林0垠係位在臺灣地區││ │ │ 。 │├─┼───────┼──────────────────────────┤│7 │1.犯罪事實欄│1.證人陳0祥、張0芬於偵訊時證述(他2340㈣P57-61、14││ │ ㈠關於附表一│ 1-145 、偵502 ㈡P240-243 ) ││ │ 編號7 部分之│2.陳0祥、張0芬、陳冠0全戶戶籍資料(偵3215㈢P295-2││ │ 犯罪事實。 │ 98) ││ │ │3.陳冠0出生證明書(泰文、中英文譯本,偵3215㈢P303-3││ │ │ 08) ││ │ │4.陳冠0定居證(偵3215㈢P315)、定居申請書(偵3215㈢││ │ │ P317)、護照(偵3215㈢P291)、入國許可證(偵3215㈢││ │ │ P319)、預防接種時程及紀錄表(偵3215㈢P292) ││ │ │5.SKYPE帳號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XX、00000000XX、098││ │ │ 22578XX號(詳卷)通話明細及IP位址(偵3215㈢335-337││ │ │ ) ││ │ │6.陳0祥、張0芬入出國明細資料(偵3215㈢P338、339 )││ │ │7.張0芬外匯支出明細表(偵3215㈢P340-341) ││ │ │8.生父認領同意書(偵3215㈢P299)、子女姓氏約定同意書││ │ │ (偵3215㈢P301)、婚姻狀況認證書(偵3215㈢P312-313││ │ │ ) ││ │ │9.代孕合作協議書(偵3215㈣P110-114)、付款憑證(偵32││ │ │ 15㈣P57 ) ││ │ │10.97年10月8 日簽訂卵母協尋委託書(見硬碟三A4-P105頁││ │ │ ) ││ │ │11.97年10月22日簽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見硬碟三A4-P1││ │ │ 09) ││ │ │12.工作日誌(見他2340硬碟二A3-P93) ││ │ │ ││ │ │●●陳0祥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XX號,於97年12月││ │ │ 21日上午8 時5 分許、98年3 月30日上午10時21分許、││ │ │ 98年8 月27日上午11時48分許,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 │ │ 822578XX號,於97年8 月2 日上午6 時2 分許、97年10││ │ │ 月30日上午7 時10分許、97年11月10日上午8 時18分許││ │ │ 、97 年12月21日上午7 時30分許、98年2 月1 日凌晨2││ │ │ 時10分許、98年3 月30日上午10時22分許、98年8 月27││ │ │ 日凌晨5 時39分許、同日下午2 時55分許、98年8 月28││ │ │ 日上午6 時17分許,與SKYPE 帳號baby-101號通話。參││ │ │ 以陳0祥入出境資料可知,陳0祥於上開通話時,除97││ │ │ 年10月30日外,均位在臺灣。 ││ │ │●●再依上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陳0祥於97年8 月22日簽││ │ │ 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於97年10月28日簽訂卵母協尋││ │ │ 委託書,參以陳0祥入出境資料可知,當時陳0祥係分││ │ │ 別位在臺灣地區、日本地區。 │├─┼───────┼──────────────────────────┤│8 │1.犯罪事實欄│1.證人周0鈞於偵訊時之證述(他2340㈢P258-363、偵502 ││ │ ㈠關於附表一│ ㈡P247-249) ││ │ 編號8 部分之│2.周0鈞、周世0全戶戶籍資料(偵3215㈣P88-89) ││ │ 犯罪事實。 │3.周世0出生證明書(泰文、中英文譯本,偵3215㈣P92-97││ │ │ ) ││ │ │4.周世0定居申請書(偵3215㈣P103)、護照(偵3215㈣P1││ │ │ 04)、入國許可證(偵3215㈣P105) ││ │ │5.SKYPE 帳號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X X 號(詳卷)通話││ │ │ 明細及IP位址(偵3215㈣P119) ││ │ │6.周0鈞入出境明細資料(偵3215㈣P120-121 ) ││ │ │7.周0鈞外匯支出明細表(偵3215㈣P122-123) ││ │ │8.認領書約(偵3215㈣P90 )、子女姓氏約定同意書(偵㈣││ │ │ P91 )、婚姻狀況認證書(偵㈣P99-100 ) ││ │ │9.工作日誌(見他2340硬碟二A3-P91) ││ │ │ ││ │ │●●周0鈞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XX號,於97年9 月││ │ │ 24日下午3 時26許、97年11月27日下午1 時35分許、97││ │ │ 年12月2 日上午10時52分許、同日下午2 時4 分許、98││ │ │ 年7 月9 日凌晨4 時43分許、98年8 月11日上午9 時25││ │ │ 分許、同日上午9 時40分許、98年8 月22日上午7 時8 ││ │ │ 分許,與SKYPE 帳號baby-101號通話;於98年8 月12日││ │ │ 下午3 時41分許,與SKYPE 帳號baby101-1 號通話。參││ │ │ 以周0鈞入出境資料可知,周0鈞於上開通話時,均位││ │ │ 在臺灣。 ││ │ │●●再依上述扣案電磁紀錄可知,周0鈞於97年5月2 日與 ││ │ │ BABY101 公司人員以即時通對話,參以周0鈞入出境資││ │ │ 料可知,當時周0鈞係位在臺灣地區。 │├─┼───────┼──────────────────────────┤│9 │1.犯罪事實欄│1.證人羅0宜於偵訊時之證述(偵502㈡P252 -253) ││ │ ㈠關於附表一│2.羅0宜、羅唯0戶籍資料(偵3215㈣P155) ││ │ 編號9 部分之│3.羅唯0出生證明書(泰文、英文譯本,偵3215㈣P165-168││ │ 犯罪事實。 │ ) ││ │ │4.羅唯0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偵3215㈣P155反面) ││ │ │5.羅唯0定居證(偵3215㈣P156)、定居申請書(偵3215㈣││ │ │ P157)、護照(偵3215㈣P176)、入國許可證(偵3215㈣││ │ │ P177) ││ │ │6.MSN 即時通對話紀錄(偵3215㈣P192 -197 ) ││ │ │7.羅0宜入出境明細資料(偵3215㈣P178-180) ││ │ │8.羅0宜外匯支出明細表(偵3215㈣P181-182 ) ││ │ │9.卵母協尋委託書(偵3215㈣P190) ││ │ │10.97 年7 月21日簽訂卵母協尋委託書(見偵502 ㈠P411、││ │ │ 硬碟三A4-P158 頁) ││ │ │11.97 年9月21日簽訂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見硬碟三A4-P ││ │ │ 156) ││ │ │12.工作日誌(見他2340硬碟二A3-P92) ││ │ │13.MSN對話內容(見他2340硬碟三A4-P138~154) ││ │ │ ││ │ │●●自稱王小姐之人即陳佩雯於97年7 月12日以MSN 帳號暱││ │ │ 稱baby-101與羅0宜交談,向羅0宜說明代理孕母及卵││ │ │ 子提供者之費用及付款時程,另協尋代理孕母費用美金││ │ │ 1500元,協尋卵子提供者費用1000元美金,並於當日傳││ │ │ 真卵母協尋委託書、協尋代理孕母委託書予羅0宜,參││ │ │ 以MSN 即時通對話紀錄羅0宜提供之傳真機號碼及其入││ │ │ 出境資料,可確認陳佩雯係向位在臺灣之羅0宜居間介││ │ │ 紹。 │├─┼───────┼──────────────────────────┤│10│全部犯罪事實 │證人蔡鴻纓(蔡坤哲之父)於偵訊時之證述(他2340㈢P176││ │ │ -182) ││ │ │●●扣案之隨身硬碟為蔡坤哲所有。 ││ │ │●●蔡鴻纓使用羅堡卿之筆記型電腦,係繕打保單建議書。│├─┼───────┼──────────────────────────┤│11│全部犯罪事實 │證人羅堡卿於偵訊時之證述(他2340㈢P234-237) ││ │ │●●羅堡卿對於其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關於BABY101 公司之相││ │ │ 關電磁紀錄,不知是何人存入,但該筆記型電腦蔡坤哲││ │ │ 及蔡鴻纓均會使用。 │├─┼───────┼──────────────────────────┤│12│全部犯罪事實 │證人武越科於偵訊時之證述(他2340㈢P95-98、偵502㈡P15││ │ │5 -156 ) ││ │ │●●武越科申辦柬埔寨國銀行帳戶供羅瀗漋使用。 │├─┼───────┼──────────────────────────┤│13│全部犯罪事實 │優生代孕網網站列印資料(偵3215㈡P136-181 、 他2340㈠││ │ │ P11-29) ││ │ │●●優生代孕網在網路上招攬精子、卵子、代理孕母之需求││ │ │ 者及提供者,並說明收費標準及流程。 ││ │ │●●優生代孕網所留之聯絡方式為: ││ │ │ ①即時通: ││ │ │ SKYPE 帳號:「baby101 」、「baby101-1 」、「 ││ │ │ baby101-2 」 ││ │ │ YAHOO 帳號:「baby1001baby1001@yahoo .com 」、「││ │ │ baby101_01@yahoo.com .tw」 ││ │ │ 、「baby101-02@yahoo.com .tw」 ││ │ │ MSN 帳號:「baby1001baby1001@hotmail .com 」、「││ │ │ baby101-1@hotmail.com 」、「 ││ │ │ baby101-2@hotmail.com 」 ││ │ │ ②電子郵件信箱: ││ │ │ 「baby1001baby1001@yahoo.com.tw」 ││ │ │ ③電話、傳真 ││ │ │●●98年8 月14日列印之優生代孕網網站資料明確顯示: ││ │ │ ①在「服務與費用」網頁中,說明針對臺灣人士,費用另││ │ │ 有優惠。在「代孕問題解答」網頁中,亦不斷針對臺灣││ │ │ 代理孕母問題加以說明,並表明以網站中之聯絡方式(││ │ │ 指電話、傳真、即時通、電子郵件信箱)聯繫。顯見被││ │ │ 告等人招攬之精子、卵子、代理孕母需求者主要為臺灣││ │ │ 地區人民,且對於該需求者係位在臺灣以上述方式於渠││ │ │ 等聯絡當有所認識。 ││ │ │ ②在「借卵費用」網頁中,表明除卵母補償費用美金5000││ │ │ 元至1 萬2000元不等外,另收取卵母仲介費用美金2000││ │ │ 元至5000元不等。足證被告等人居間介紹生殖細胞,有││ │ │ 意圖營利之事實。 ││ │ │ ③在「本中心收費」網頁中,表明收取訂金美金3000元、││ │ │ 簽訂代孕契約美金5000元、確認受孕美金4000元。 ││ │ │ 足證被告等人居間介紹胚胎,有意圖營利之事實。 ││ │ │ ④在「代孕問題解答」網頁中,明確表明泰國以分娩為母││ │ │ 親,不論事前如何約定或DNA 為何,子女之權利義務均││ │ │ 歸屬於分娩之生母。換言之,依據被告等人對於泰國法││ │ │ 令之認識,代理孕母生產之子女出生證明書上,仍應記││ │ │ 載代理孕母為之生母,而非代理孕母之需求者或卵子提││ │ │ 供者。 ││ │ │●●優生代孕網載明以SKYPE 、MSN 、YAHOO 即時通留下訊││ │ │ 息或通話皆可,且直接表明「前兩項一般約臺灣時間早││ │ │ 上十點至晚上十二點」,益徵被告等人居間介紹之對象││ │ │ ,主要為臺灣地區之人。 │├─┼───────┼──────────────────────────┤│14│全部犯罪事實 │1.YAHOO 帳號「baby101_01@yahoo.com tw 」 ││ │ │ 、「baby1001baby1001@yahoo .com .tw 」 ││ │ │ 、「baby101_02@yahoo .com .tw 」申請人基本資料及IP││ │ │ 位址(偵3215㈣P212-216) ││ │ │2.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IP位址115.82.245.24 查詢結果││ │ │ (偵3215㈣P223)、陳佩雯之全戶戶籍資料(偵3215 ㈣ ││ │ │ P328) ││ │ │3.SKYPE 帳號baby-101、baby101-1 號申設人基本資料及IP││ │ │ 位址(偵3215㈣P227-311) ││ │ │●●前開YAHOO 帳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及IP位址。其中 ││ │ │ baby101_01@yahoo.com .tw帳號係於97年6 月1 日設立││ │ │ ,暱稱為「優生baby101 」,公司名稱為「baby101 公││ │ │ 司」。baby1001baby1001@yahoo.com .tw帳號係於97年││ │ │ 3 月20日更新,中文姓名為「baby101 」、暱稱為「 ││ │ │ baby101 」。baby101_02@yahoo.com .tw帳號係於98年││ │ │ 4 月1 日更新,暱稱為「優生baby101 」、公司名稱為││ │ │ 「優生公司」。 ││ │ │●●baby1001baby1001@yahoo.com .tw帳號於98年4 月10日││ │ │ 凌晨3 時25分許之IP位址為115.82.245.24 ,經查詢結││ │ │ 果,該用戶為陳俊良(陳佩雯之父)。 ││ │ │●●上開SKYPE 帳號申請人基本資料、IP位址及通話對象之││ │ │ 電話號碼。其中baby-101帳號係於97年4 月11日由蔡坤││ │ │ 哲申設。baby101-1 帳號係於97年8 月7 日由蔡坤哲申││ │ │ 設。 │├─┼───────┼──────────────────────────┤│15│全部犯罪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2 月6 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 │ │號 、99年3 月11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由DNA-STR 型別檢測結果,不排除陳奕0為陳0行、黃││ │ │ 0 媜親生子之可能,其親子關係機率預估為99.999999││ │ │ 998%。 ││ │ │●●由DNA-STR 型別檢測結果,不排除陳思0、陳星0為許││ │ │ 0敏、陳0琴親生女之可能,其親子關係機率預估分別││ │ │ 為99.000000000000%、99.000000000%。 ││ │ │●●由DNA-STR 型別檢測結果,不排除林珆0為林0達、張││ │ │ 0揚親生女之可能,其親子關係機率預估為99.0000000││ │ │ 9997%。 ││ │ │●●由DNA-STR 型別檢測結果,不排除王品0為王0棻、李││ │ │ 0明親生子之可能,其親子關係機率預估為99.0000000││ │ │ 998%。 ││ │ │●●由DNA-STR 型別檢測結果,不排除劉均0為劉0志之親││ │ │ 生女,其親子關係指數預估為2944,即劉均0與劉0志││ │ │ 間之親子關係機率較劉均0與隨機人之機率高約2944倍││ │ │ 。由DNA 型別檢測結果,可排除劉均0為徐0錦親生女││ │ │ 之可能。 ││ │ │●●由DNA-STR 型別檢測結果,不排除陳冠0為陳0祥之親││ │ │ 生子,其親子關係指數預估為318414,即陳冠0與陳0││ │ │ 祥間之親子關係機率較陳冠0與隨機人之機率高約3184││ │ │ 14倍 ;另陳冠0Y 染色體DNA-STR 型別與陳0祥DNA相││ │ │ 同,不排除2 人具有相同父系關係。由DNA 型別檢測結││ │ │ 果,可排除陳冠0為張0芬親生子之可能。 ││ │ │●●由DNA-STR 型別檢測結果,不排除周世0為周0鈞之親││ │ │ 生子,其親子關係指數預估為95417 ,即周世0與周0││ │ │ 鈞間之親子關係機率較周世0與隨機人之機率高約9541││ │ │ 7 倍;另周世0Y 染色體DNA-STR 型別與周0鈞DNA相 ││ │ │ 同,不排除2 人具有相同父系關係。 ││ │ │●●由DNA-STR 型別檢測結果,不排除羅唯0為羅0宜之親││ │ │ 生女,其親子關係指數預估為0000000 ,即羅唯0與羅││ │ │ 0宜間之親子關係機率較羅唯0與隨機人之機率高約16││ │ │ 51961 倍。 │├─┼───────┼──────────────────────────┤│16│全部犯罪事實 │1.武越科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88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2340㈠P195-209) ││ │ │2.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他2340㈠P315) ││ │ │●●張0楊分別於97年10月17日匯入6460元、97年11月25日││ │ │ 匯入6638元、98年1 月22日匯入8100元、98年6 月8 日││ │ │ 匯入1 萬2128元、98年7 月14日匯入1 萬4436元、98年││ │ │ 9 月9 日匯入1 萬1763元至上開帳戶內。 ││ │ │●●周0鈞於97年11月4 日匯入11萬4469元至上開帳戶。 ││ │ │●●林0垠於97年10月6 日轉帳1 萬3397元至上開帳戶,作││ │ │ 為第二次試管之用。 │├─┼───────┼──────────────────────────┤│17│全部犯罪事實 │1.陳佩雯所申設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2340㈠P304-313) ││ │ │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北永吉分行匯款申請書(他2340㈠P2││ │ │ 67) ││ │ │3.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他2340㈠P302) ││ │ │●●羅0宜於98年1 月5 日匯入3 萬0466元、98年2 月11日││ │ │ 匯入2 萬4378元、98年6 月5 日匯入2 萬1076元、98年││ │ │ 7 月10日匯入2 萬7898元至上開帳戶。 ││ │ │●●林0垠於97年12月27日轉帳2 萬6398元至上開帳戶,做││ │ │ 為終止契約之用。 │├─┼───────┼──────────────────────────┤│18│全部犯罪事實 │1.羅堡卿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431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2340㈠P337-360)││ │ │2.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他2340㈠P336) ││ │ │●●林0垠於97年7 月9 日匯入2 萬4550元至上開帳戶,作││ │ │ 為代理孕母旅費之用。 │├─┼───────┼──────────────────────────┤│19│全部犯罪事實 │被告等人入出境明細資料 ││ │ │●●被告等人入出境之情形,參以後述扣案物品及電磁紀錄││ │ │ ,可確認被告等人意圖營利從事居間介紹生殖細胞、胚胎││ │ │ 之犯罪時間。 │├─┼───────┼──────────────────────────┤│20│全部犯罪事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3215㈡P182-2││ │ │ 08 )及扣案之物品、電磁紀錄(部分列印附卷) ││ │ │●●在羅瀗漋住處扣得之物品、電磁紀錄可證: ││ │ │ ①BABY101 公司至遲於96年8 月25日即在網路虛擬空間架││ │ │ 設優生代孕網,居間仲介胚胎以營利。 ││ │ │ ②BABY101 公司係從事居間仲介生殖細胞、胚胎以營利。││ │ │●●在蔡坤哲住處扣得之物品、電磁紀錄可證: ││ │ │ ①BABY101 公司係從事居間仲介生殖細胞、胚胎以營利。││ │ │ ②被告等人於居間介紹時,即已知悉精卵或代理孕母需求││ │ │ 者係位在臺灣地區,且係以臺灣地區為主要居間介紹對││ │ │ 象。 ││ │ │ ③被告等人與附表二「申請人」欄所示之人,關於使公務││ │ │ 員登載不實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見「新醫││ │ │ 院洽談注意事項」檔案中,直接以「嬰兒一出生就以客││ │ │ 戶夫妻為父母」為訴求;「法學博士吳先生您好」檔案││ │ │ 中,回覆提問時表明「另外也可以跟醫生溝通,在嬰兒││ │ │ 出生時直接以委託方的護照去登記為父母,這點本公司││ │ │ 有專門配合的醫生」;即時通對話紀錄中,亦表明有配││ │ │ 合之醫生可直接在出生證明文件上不實記載生母為代理││ │ │ 孕母需求者(如與陳0行於97年7 月17日之對話紀錄)││ │ │ ;及不實登記生母為代理孕母需求者關於「出生證明」││ │ │ 項目之費用(泰銖8 萬至10萬元,如黃0媜、李0明)││ │ │ 明顯高於未不實登記者同項目之費用(泰銖1 萬元,如││ │ │ 張0芬)等甚明。 ││ │ │ ④被告等人知悉泰國及臺灣法律均係以分娩者為生母。 │├─┼───────┼──────────────────────────┤│21│全部犯罪事實 │1.被告羅瀗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他2340㈢P2-7││ │ │ 、53-58、偵502 ㈡P136-138、214-217 ) ││ │ │2.被告陳佩雯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偵3215㈠P92-││ │ │ 102、偵502 ㈠P171 -176 、偵502 ㈡P227-228) ││ │ │3.被告蔡坤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偵3215㈠P140││ │ │ -151、偵502 ㈠P159-164 偵502㈡P202-203、230-231 )│├─┼───────┼──────────────────────────┤│22│併辦犯罪事實(│證人程0寧等人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同案被告羅瀗漋、││ │即犯罪事實欄│蔡坤哲於警、偵訊之供述。 ││ │㈠所載) │ │└─┴───────┴──────────────────────────┘附表甲:
┌──┬───┬────┬────────────────┬────┐│編號│行為人│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處罰 │犯罪所得│├──┼───┼────┼────────────────┼────┤│1 │陳佩雯│如犯罪事│陳佩雯共同犯人工生殖法第三十一條│美金4000││ │ │實欄㈠│第一項之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胚│元 ││ │ │所示。 │胎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居間介紹生殖細胞、胚胎所得共美金│ ││ │ │ │肆仟元與羅瀗漋、蔡坤哲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扣案如附表乙編號2 │ ││ │ │ │至編號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2 │陳佩雯│如犯罪事│陳佩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 ││ │ │實欄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之附表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編號1 所│ │ ││ │ │示 │ │ │├──┼───┼────┼────────────────┼────┤│3 │陳佩雯│如犯罪事│陳佩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 ││ │ │實欄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之附表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編號2 所│ │ ││ │ │示 │ │ │├──┼───┼────┼────────────────┼────┤│4 │陳佩雯│如犯罪事│陳佩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 ││ │ │實欄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之附表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編號3 所│ │ ││ │ │示 │ │ │├──┼───┼────┼────────────────┼────┤│5 │陳佩雯│如犯罪事│陳佩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 ││ │ │實欄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之附表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編號4 所│ │ ││ │ │示 │ │ │├──┼───┼────┼────────────────┼────┤│6 │陳佩雯│如犯罪事│陳佩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 ││ │ │實欄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之附表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編號5 所│ │ ││ │ │示 │ │ │└──┴───┴────┴────────────────┴────┘附表乙:
┌──┬─────────────────────┬────┬───┐│編號│應沒收之物品 │扣案與否│所有者│├──┼─────────────────────┼────┼───┤│1 │未扣案居間介紹生殖細胞、胚胎所得共美金肆仟│未扣案 │無。 ││ │元陳佩雯與羅瀗漋、蔡坤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2 │扣案之ASUS Eee PC 1000HD壹台沒收之(內容有│已扣案 │羅瀗漋││ │羅瀗漋從事代孕BABY101 的相關資料) │ │ │├──┼─────────────────────┼────┼───┤│3 │扣案之代理孕母委記書壹本沒收之(內容記載BA│已扣案 │羅瀗漋││ │BY101 的一些委託書條款內容,還有契約資料)│ │ │├──┼─────────────────────┼────┼───┤│4 │扣案之代孕相關書面資料壹疊沒收之(內容有泰│已扣案 │羅瀗漋││ │國醫院詳細資料及代孕詳細資料) │ │ │├──┼─────────────────────┼────┼───┤│5 │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沒收之(內容為羅瀗漋做代孕│已扣案 │羅瀗漋││ │業務之前所擬的草稿方案) │ │ │├──┼─────────────────────┼────┼───┤│6 │扣案之代孕合作協議書肆張沒收之。 │已扣案 │羅瀗漋│├──┼─────────────────────┼────┼───┤│7 │扣案之MSN對話紀錄陸張沒收之。 │已扣案 │羅瀗漋│├──┼─────────────────────┼────┼───┤│8 │扣案之列印資料捌張沒收之。 │已扣案 │羅瀗漋│├──┼─────────────────────┼────┼───┤│9 │扣案之代理孕母相關列印資料壹疊沒收之。 │已扣案 │羅瀗漋│├──┼─────────────────────┼────┼───┤│10 │扣案之隨身硬碟壹個沒收之。 │已扣案 │蔡坤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人工生殖法第31條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