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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114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易字第11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承穎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63、368、369、6045號、104年度偵字第264、168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于捷書記官 黃鏽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承穎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茂壬(涉嫌業務侵占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前於民國83年間起至101年7月21日止擔任「祭祀公業陳瑞成(即陳百年)」之管理人,負責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管理公業財產及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緣該祭祀公業於83年間,以上開名稱向彰化縣田中鎮公所(下稱田中鎮公所)申報,經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於84年1月5日,由田中鎮公所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在案,其土地則分別以「祭祀公業陳瑞成」、「祭祀公業陳百年」之名登記,其後祭祀公業條例於97年7月1日施行,依該條例相關函釋,祭祀公業公告及派下全員證明書所載祭祀公業名稱,必須與土地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名稱一致,故祭祀公業陳瑞成(即陳百年)於100年5月20日,另以「祭祀公業陳百年」、「祭祀公業陳瑞成」名義分別申報,並於100年8月23日,由田中鎮公所分別核發「祭祀公業陳瑞成」、「祭祀公業陳百年」派下全員證明書,(「祭祀公業陳瑞成」、「祭祀公業陳百年」實質上仍為同一祭祀公業;「祭祀公業陳瑞成(即陳百年)」、「祭祀公業陳百年」、「祭祀公業陳瑞成」下均稱「本件公業」)。本件公業下分三大房,即大房「清遠公」、二房「清揚公」、三房「啟明公」,房長依次為陳承穎、陳茂雄、陳茂壬,三房分別各自管理附表1所示之本件公業部分土地,各房就其分管之土地,各自處理出售、過戶事宜,價金亦由各該房派下員均分,他房不得分配。陳承穎為本件公業大房管理委員之一,負責為本件公業大房派下員處理該房土地出賣過戶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陳承穎於91年、92年間,欲出售由本件公業大房分管之附表2-1所示彰化縣○○鄉○○○段259之1等6筆土地,以及附表2-2所示本件公業大房分管之彰化縣○○段000地號等5筆土地,基於土地買賣過戶作業方便及減少補償金支出等問題,陳承穎先將附表2-1編號1、2、4、5之鼻子頭段259之1、259之3、362之1、372地號等4筆土地及附表2-2編號4、5所示土地,形式上過戶至自己及陳爾專名下(詳附表)再行出售,嗣上開土地於附表2-1、2-2所示時間簽訂買賣契約及過戶予同表所示買受人(尚有附表2-1編號1、2及4之部分土地未賣出),其中附表2-1編號3至6所示土地價金共計564萬4,875元,附表2-2所示5筆土地價金共計1521萬9,900元。而附表2-2編號1至3所示土地價金共計821萬9,900元部分,陳承穎委由地政士陳見相於95年5月15日前協助本件公業大房收取,扣除附表2-2所示5筆土地之375租約補償金417萬1,633元及地政士陳見相受託辦理出售土地相關事宜之酬金152萬2千元,餘款計252萬6,267元。詎陳承穎及陳茂壬均明知,陳見相協助收取之上開價金,係出售本件公業大房土地所得之價金,扣除買賣土地之必要費用支出後,應全數分配予本件公業大房全體派下員,且本件公業管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2人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5月15日,委由不知情陳見相自收取之土地價金款項中提領20萬元,在陳見相位於彰化縣田中鎮之代書事務所,經由陳承穎同意後,將其業務上持有已收取之土地價金20萬元,以現金方式交予陳茂壬,作為陳茂壬協助處理土地過戶之報酬,以此方式共同侵占因業務上所持有之土地買賣價金20萬元得手。陳承穎、陳爾專另於95年5月16日,向陳見相要求減收部分酬勞,雙方協商後,由陳見相再退還28萬元之代書費予陳承穎、陳爾專,加上陳承穎、陳爾專收取之太平段882、883地號土地價金700萬元,則附表2-2所示土地價金之餘額有960萬6,267元(0000000-000000+280000+0000000=0000000),本應全數分配予本件公業大房派下員,詎陳承穎復接續前開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5年5月16日後某日,以易持有為自己及陳爾專所有之意思,將其業務上持有之其中190萬9,600元抑留不分配而與陳爾專朋分,僅取出769萬6,667元分配予大房全體派下員(0000000-0000000=0000000)。嗣陳見相復於96年2月14日前,協助收齊附表2-1所示土地價金564萬4,875元,扣除土地增值稅156萬2,451元、拆屋還地訴訟律師費用10萬元、代繳地價稅5,948元、分割費、鑑界費、印花稅、登記費、作業程序費、事務費、勞務費等196萬元,餘額為201萬6,476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本應全數分配予本件公業大房派下員,詎陳承穎又承前意圖為自己、陳爾專及陳承穎之母陳張月雲不法之所有,於96年4月24日後某日,將其業務上持有之其中45萬元留由渠等3人花用侵占入己,僅先後於96年2月中旬間、96年4月24日後,陸續取出156萬6,476元分配予大房全體派下員。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附表1:本件公業協議分管公明細表(按:該表為83年間製作,

10餘年後本案糾紛發生時,部分土地已重測,地段、地號、面積均有變動,部分土地之地目亦有變動)

(1)大房分管部分┌─┬────────┬──┬────┬───────┐│編│坐落地段、地號 │地目│面積( │所有權登記名義││號│ │ │公頃) │ │├─┼────────┼──┼────┼───────┤│1 │彰化縣田中鎮大平│田 │0.1984 │祭祀公業陳瑞成││ │段164地號(起訴 │ │(重測前│ ││ │書誤載為太平段,│ │面積) │ ││ │下同) │ │ │ │├─┼────────┼──┼────┼───────┤│2 │彰化縣田中鎮大平│田 │0.0867 │祭祀公業陳瑞成││ │段164之1地號 │ │(重測前│ ││ │ │ │面積) │ │├─┼────────┼──┼────┼───────┤│3 │彰化縣田中鎮大平│田 │0.5208 │祭祀公業陳瑞成││ │段178地號 │ │(重測前│ ││ │ │ │面積) │ │├─┼────────┼──┼────┼───────┤│4 │彰化縣田中鎮大平│田 │0.3551 │祭祀公業陳瑞成││ │段221地號 │ │(重測前│ ││ │ │ │面積) │ │├─┼────────┼──┼────┼───────┤│5 │彰化縣田中鎮大平│田 │0.3238 │祭祀公業陳瑞成││ │段221之1地號 │ │(重測前│ ││ │ │ │面積) │ │├─┼────────┼──┼────┼───────┤│6 │彰化縣二水鄉鼻子│田 │0.0199 │祭祀公業陳百年││ │頭段259之1地號 │ │ │ │├─┼────────┼──┼────┼───────┤│7 │彰化縣二水鄉鼻子│建 │0.0307 │祭祀公業陳百年││ │頭段259之3地號 │ │ │ │├─┼────────┼──┼────┼───────┤│8 │彰化縣二水鄉鼻子│田 │0.1157 │祭祀公業陳百年││ │頭段362地號 │ │ │ │├─┼────────┼──┼────┼───────┤│9 │彰化縣二水鄉鼻子│田 │0.1248 │祭祀公業陳百年││ │頭段362之1地號 │ │ │ │├─┼────────┼──┼────┼───────┤│10│彰化縣二水鄉鼻子│田 │0.0103 │祭祀公業陳百年││ │頭段372地號 │ │ │ │├─┼────────┼──┼────┼───────┤│11│彰化縣二水鄉鼻子│田 │0.0130 │祭祀公業陳百年││ │頭段372之1地號 │ │ │ │├─┼────────┼──┼────┼───────┤│12│彰化縣○○鄉○○○道 │0.0089 │祭祀公業陳百年││ │頭段372之2地號 │ │ │ │├─┼────────┼──┼────┼───────┤│13│彰化縣○○鄉○○○道 │0.0010 │祭祀公業陳百年││ │頭段372之3地號 │ │ │ │├─┼────────┼──┼────┼───────┤│合│ │ │1.8091 │ ││計│ │ │ │ │└─┴────────┴──┴────┴───────┘

(2)二房分管部分 (重測前┌─┬────────┬──┬────┬───────┐│編│坐落地段、地號 │地目│面積( │所有權登記名義││號│ │ │公頃) │ │├─┼────────┼──┼────┼───────┤│1 │彰化縣田中鎮太平│田 │0.6612 │祭祀公業陳瑞成││ │段228地號 │ │ │ │├─┼────────┼──┼────┼───────┤│2 │彰化縣田中鎮太平│田 │0.5339 │祭祀公業陳瑞成││ │段301地號(重測 │ │ │ ││ │後為彰化縣田中鎮│ │ │ ││ │太平段981地號) │ │ │ │├─┼────────┼──┼────┼───────┤│3 │彰化縣二水鄉鼻子│田 │0.0747 │祭祀公業陳百年││ │頭段260之4地號 │ │ │ │├─┼────────┼──┼────┼───────┤│4 │彰化縣二水鄉鼻子│田 │0.2076 │祭祀公業陳百年││ │頭段360地號 │ │ │ │├─┼────────┼──┼────┼───────┤│合│ │ │1.4774 │ ││計│ │ │ │ │└─┴────────┴──┴────┴───────┘

(3)三房分管部分┌─┬────────┬──┬────┬───────┐│編│坐落地段、地號 │地目│面積( │所有權登記名義││號│ │ │公頃) │ │├─┼────────┼──┼────┼───────┤│1 │彰化縣田中鎮內灣│田 │0.0887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64地號 │ │ │ │├─┼────────┼──┼────┼───────┤│2 │彰化縣○○鎮○○○道 │0.0928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64之1地號 │ │ │ │├─┼────────┼──┼────┼───────┤│3 │彰化縣田中鎮內灣│田 │0.0827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64之2地號(重 │ │ │ ││ │測後為彰化縣000 0 0 ○○ ○鎮○○段○○○○號 │ │ │ ││ │) │ │ │ │├─┼────────┼──┼────┼───────┤│4 │彰化縣田中鎮內灣│田 │0.0096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64之3地號(重 │ │ │ ││ │測後為彰化縣000 0 0 ○○ ○鎮○○段○○○○號 │ │ │ ││ │) │ │ │ │├─┼────────┼──┼────┼───────┤│5 │彰化縣田中鎮內灣│田 │0.0498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64之4地號(重 │ │ │ ││ │測後後為彰化縣田│ │ │ │○ ○○鎮○○段383地 │ │ │ ││ │號) │ │ │ │├─┼────────┼──┼────┼───────┤│6 │彰化縣田中鎮內灣│田 │0.0031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64之5地號(重 │ │ │ ││ │測後為彰化縣000 0 0 ○○ ○鎮○○段○○○○號 │ │ │ ││ │) │ │ │ │├─┼────────┼──┼────┼───────┤│7 │彰化縣田中鎮內灣│田 │0.0329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64之6地號 │ │ │ │├─┼────────┼──┼────┼───────┤│8 │彰化縣田中鎮內灣│田 │0.0390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64之7地號 │ │ │ │├─┼────────┼──┼────┼───────┤│9 │彰化縣田中鎮太平│田 │1.0277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270地號(重測 │ │ │ ││ │後為彰化縣田中鎮│ │ │ ││ │太平段719地號) │ │ │ │├─┼────────┼──┼────┼───────┤│10│彰化縣田中鎮大社│田 │0.0884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53地號 │ │ │ │├─┼────────┼──┼────┼───────┤│11│彰化縣田中鎮大社│田 │0.1448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138地號 │ │ │ │├─┼────────┼──┼────┼───────┤│12│彰化縣田中鎮大社│田 │0.1448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139地號 │ │ │ │├─┼────────┼──┼────┼───────┤│13│彰化縣田中鎮大社│田 │0.1633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237地號 │ │ │ │├─┼────────┼──┼────┼───────┤│14│彰化縣田中鎮大社│田 │0.1632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238地號 │ │ │ │├─┼────────┼──┼────┼───────┤│15│彰化縣田中鎮大社│田 │0.2488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278地號 │ │ │ │├─┼────────┼──┼────┼───────┤│16│彰化縣田中鎮大社│田 │0.0834 │祭祀公業陳百年││ │段335地號 │ │ │ │├─┼────────┼──┼────┼───────┤│17│彰化縣二水鄉鼻子│田 │0.0582 │祭祀公業陳百年││ │頭段305之1地號 │ │ │ │├─┼────────┼──┼────┼───────┤│合│ │ │2.5212 │ ││計│ │ │ │ │└─┴────────┴──┴────┴───────┘附表2-1:

彰化縣○○鄉○○○段○○○○○○號等6筆土地出售情形一覽表┌─┬─────┬────┬────┬────┬────┬────┬─────┐│編│地號 │面積 │登記名義│買受人 │簽約時間│過戶時間│價金 ││號│ │ │人 │ │ │ │ │├─┼─────┼────┼────┼────┼────┼────┼─────┤│1 │彰化縣二水│199平方 │陳承穎 │未賣出 │ │ │已出賣部分○○ ○鄉○○○段│公尺 │ │ │ │ │,共計564 ││ │259之1 │ │ │ │ │ │萬4,875元 │├─┼─────┼────┼────┼────┼────┼────┤ ││2 │彰化縣二水│307平方 │陳承穎 │未賣出 │ │ │ ○○ ○鄉○○○段│公尺 │ │ │ │ │ ││ │259之3 │ │ │ │ │ │ │├─┼─────┼────┼────┼────┼────┼────┤ ││3 │彰化縣二水│1157平方│祭祀公業│陳明遠、│91年3月 │94年1月 │ ○○ ○鄉○○○段│公尺,以│陳百年 │謝榮尹、│29日 │ │ ││ │362 │350坪計 │ │黃居財 │ │ │ │├─┼─────┼────┼────┼────┼────┼────┤ ││4 │彰化縣二水│1248平方│陳承穎 │分割成多│95年8月 │95年8月 │ ○○ ○鄉○○○段│公尺,以│ │筆土地,│10日(張│24日(張│ ││ │362之1 │377.52坪│ │分別售予│東慶)等│東慶)等│ ││ │ │計 │ │張東慶等│ │ │ ││ │ │ │ │多人,未│ │ │ ││ │ │ │ │售完 │ │ │ │├─┼─────┼────┼────┼────┼────┼────┤ ││5 │彰化縣二水│103平方 │陳承穎 │張東華 │95年6月 │95年7月 │ ○○ ○鄉○○○段│公尺,以│ │ │15日 │11日 │ ││ │372 │31.15坪 │ │ │ │ │ ││ │ │計 │ │ │ │ │ │├─┼─────┼────┼────┼────┼────┼────┤ ││6 │彰化縣二水│95平方公│祭祀公業│張清山 │91年3月 │94年1月 │ ○○ ○鄉○○○段│尺,以28│陳百年 │ │29日 │ │ ││ │372之1 │.74坪計 │ │ │ │ │ ││ │ │(95平方│ │ │ │ │ ││ │ │公尺係更│ │ │ │ │ ││ │ │正後之面│ │ │ │ │ ││ │ │積,原登│ │ │ │ │ ││ │ │記面積為│ │ │ │ │ ││ │ │130平方 │ │ │ │ │ ││ │ │公尺) │ │ │ │ │ │└─┴─────┴────┴────┴────┴────┴────┴─────┘附表2-2:

彰化縣○○鎮○○段○○○○號等5筆土地出售情形一覽表(價金均為每臺分100萬元)┌─┬─────┬────┬────┬────┬────┬────┬─────┐│編│地號 │面積 │登記名義│買受人 │簽約時間│過戶時間│價金 ││號│ │ │人 │ │ │ │ │├─┼─────┼────┼────┼────┼────┼────┼─────┤│1 │彰化縣田中│867.97平│祭祀公業│邱銀熯 │92年3月 │94年12月│84萬4千元 ○○ ○鎮○○段63│方公尺,│陳瑞成 │ │28日 │ │(扣除0.05││ │6(重測前 │以0.894 │ │ │ │ │臺分之道路││ │為大平段16│臺分計 │ │ │ │ │用地) ││ │4-1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彰化縣田中│1990.21 │祭祀公業│邱銀熯 │92年3月 │94年12月│200萬1,900○○ ○鎮○○段63│平方公尺│陳瑞成 │ │28日 │ │元(扣除0.││ │7(重測前 │,以2.05│ │ │ │ │05臺分之道││ │為大平段16│19臺分計│ │ │ │ │路用地) ││ │4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彰化縣田中│5213.09 │祭祀公業│曾芳銘、│92年3月 │94年12月│537萬4千元○○ ○鎮○○段64│平方公尺│陳瑞成 │曾芳瑛 │28日 │ │ ││ │5(重測前 │,以5.37│ │(實際接│ │ │ ││ │為大平段 │4臺分計 │ │洽人為2 │ │ │ ││ │178地號) │ │ │人之父曾│ │ │ ││ │ │ │ │林) │ │ │ ││ │ │ │ │ │ │ │ │├─┼─────┼────┼────┼────┼────┼────┼─────┤│4 │彰化縣田中│3239.05 │陳承穎 │陳耀森(│95年3月6│95年3月 │ ○○ ○鎮○○段88│平方公尺│陳爾專 │實際接洽│日 │ │ ││ │2(重測前 │,以3.33│ │人為陳耀│ │ │ ││ │為大平段22│9臺分計 │ │森之父陳│ │ │ ││ │1-1地號) │ │ │枝旺) │ │ │882、883地││ │ │ │ │ │ │ │ ││ │ │ │ │ │ │ │ │├─┼─────┼────┼────┼────┼────┼────┤號合計700 ││5 │彰化縣田中│3558.25 │陳承穎 │陳勝嘉(│95年3月6│95年3月 │萬元 ○○ ○鎮○○段88│平方公尺│陳爾專 │實際接洽│日 │ │ ││ │3(重測前 │,以3.66│ │人為陳勝│ │ │ ││ │為大平段22│1臺分計 │ │嘉之父陳│ │ │ ││ │1地號) │ │ │枝旺) │ │ │ ││ │ │ │ │ │ │ │ ││ │ │ │ │ │ │ │ │├─┼─────┼────┼────┼────┼────┼────┼─────┤│總│ │ │ │ │ │ │1521萬9,90││計│ │ │ │ │ │ │0元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裁判日期: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