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0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何榮宗上列被告因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為:聲請解除禁見。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何榮宗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566號、第6236號、第6714號),受命法官於民國104年8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聲請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基本構成要件為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犯罪次數甚多,聲請人又有詐欺之前科,已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且關於本案詐欺集團角色之分工情形,被告之供述與同案其餘被告所述容有差異,在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之前,仍有勾串之虞,乃於同日為羈押處分,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其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本院合議庭裁定聲請人自同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等節,有訊問筆錄、本院押票、裁定在卷可以佐證。
三、惟本院已於104年11月9日審理期日當庭裁定撤銷上開處分關於禁止聲請人接見、通信之部分,有本院審理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之處分內容已不存在,自無從撤銷,爰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官 張琇涵法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