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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6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1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施志忠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婚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志忠前犯妨害婚姻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2 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裁判日期: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