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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0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沂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沂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沂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國立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13日 │103年11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4 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4 年度毒偵││年 度 案 號 │第302號 │字第262號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簡字第473號 │104 年度簡字第650號 ││事實審├──┼───────────┼──────────┤│ │判決│104.4.21 │104.5.25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簡字第473號 │104 年度簡字第650號 ││判 決├──┼───────────┼──────────┤│ │確定│104.5.22 │104.6.24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