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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0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施孟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孟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孟文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 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施孟文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亦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 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編號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揆諸上揭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 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 ││號│ │ │ │訴)機關├─┬─────┬─────┼─┬─────┬─────┤為得│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 決 │易科│ 備 註 ││ │ │ │ │ │院│ │ │院│ │確定日期 │罰金│ │├─┼──┼───┼─────┼────┼─┼─────┼─────┼─┼─────┼─────┼──┼────────┤│1 │竊盜│有期徒│103.10.18 │彰化地檢│彰│103 年度易│103.12.15 │彰│103 年度易│104.1.13 │否 │彰化地檢104年度 ││ │ │刑7月 │ │103 年度│化│字第1038號│ │化│字第1038號│ │ │執字第543號 ││ │ │ │ │偵字第 │地│ │ │地│ │ │ │ ││ │ │ │ │9568號 │院│ │ │院│ │ │ │ │├─┼──┼───┼─────┼────┼─┼─────┼─────┼─┼─────┼─────┼──┼────┬───┤│2 │傷害│有期徒│103.9.21 │彰化地檢│彰│104 年度簡│104.4.8 │彰│104 年度簡│104.5.12 │是 │彰化地檢│經原判││ │直系│刑4月 │ │103 年度│化│字第247號 │ │化│字第247號 │ │ │104年度 │決定應││ │血親│ │ │偵字第 │地│ │ │地│ │ │ │執字第 │執行有││ │尊親│ │ │10786號 │院│ │ │院│ │ │ │2779號 │期刑6 ││ │屬 │ │ │ │ │ │ │ │ │ │ │ │月 │├─┼──┼───┼─────┼────┼─┼─────┼─────┼─┼─────┼─────┼──┼────┤ ││3 │家庭│有期徒│103.9.21 │彰化地檢│彰│104 年度簡│104.4.8 │彰│104 年度簡│104.5.12 │是 │彰化地檢│ ││ │暴力│刑3月 │ │103 年度│化│字第247號 │ │化│字第247號 │ │ │104 年度│ ││ │防治│ │ │偵字第 │地│ │ │地│ │ │ │執字第 │ ││ │法 │ │ │10786號 │院│ │ │院│ │ │ │2779號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