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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君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君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君維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附表:

┌──────┬───────────┬─────────────┐│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共4 罪)│有期徒刑4 月 │├──────┼───────────┼─────────────┤│犯 罪 日 期 │4 次均為102 年5 月5 日│102年5 月 6日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3 年度偵字第1100││年 度 案 號 │14908、24296號 │號 │├───┬──┼───────────┼─────────────┤│ │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024號 │103年度易字第374號 ││事實審├──┼───────────┼─────────────┤│ │判決│103 年10月17日 │103 年12月29日 │├───┼──┼───────────┼─────────────┤│ │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024號 │103年度易字第374號 ││判 決├──┼───────────┼─────────────┤│ │確定│103年11月18日 │104年1 月27日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