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6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榮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榮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榮勵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附表:
┌──────┬─────────────┬─────────────┐│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①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 │②恐嚇危害安全 │ │├──────┼─────────────┼─────────────┤│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 月 │①有期徒刑4 月 ││ │②有期徒刑3 月 │②有期徒刑4 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3年3月31日 │①103年4月30日 ││ │②103年4月6 日 │②103年4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3 年度調偵字第 │彰化地檢103 年度偵字第4868││年 度 案 號 │3956、4106、4390 號 │、4869、5415號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48號 │103年度侵訴字第59號 ││事實審├──┼─────────────┼─────────────┤│ │判決│103年9月30日 │103年11月5日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48號 │103年度侵訴字第59號 ││判 決├──┼─────────────┼─────────────┤│ │確定│103年11月26日 │103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