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訴字第46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啓杉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續字第48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改依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銘壎
王素珍林于捷書記官 黃鏽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梁啓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依本院一○五年度彰司調字第二一五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向告訴人張文娟支付損害賠償。未扣案之「青島天杰五金製品有限公司97年12月2日董事會決議」上偽造之「陳保羅」、「陳朝榮」、「Wendy Chang」、「郭志賢」姓名簽名(姓名詳卷)之署押各壹枚,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梁啓杉為址設大陸地區山東省膠州市○○路南首之「青島天杰五金製品有限公司」(下稱青島天杰公司)之負責人,另於民國89年間,與明雅眼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嘉義縣民雄鄉頂崙村崙子頂104之8號,業於96年3月9日廢止登記,下稱臺灣明雅眼鏡公司)負責人施宏裕、陳保羅、項郁州等過往結識之眼鏡業者擬議合作,邀集張文娟、黃偉志、郭志賢、陳朝榮、王俊奇等人投資大陸地區之「青島明杰眼鏡有限公司」(成立於88年12月22日,址設大陸地區青島膠州市○○○道西,下稱青島明杰眼鏡公司),張文娟隨即於89、90年間,經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分批匯款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至臺灣明雅眼鏡公司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帳戶,再由臺灣明雅眼鏡公司匯入青島明杰眼鏡公司,以此方式投資入股青島明杰眼鏡公司,嗣與王俊奇、梁啓杉、黃偉志、郭志賢、陳朝榮以及陳保羅均成為青島明杰眼鏡公司之股東,並經大陸地區膠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於91年1月14日以膠外經貿審字(2002)第17號批復同意青島明杰眼鏡公司董事會成員,由陳保羅、郭志賢、施宏裕以及項郁州,變更為陳保羅、郭志賢、黃明光、梁啓杉、張文娟、陳朝榮以及王俊奇,陳保羅為董事長,梁啓杉為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並為實際負責人,其後又於92年2月12日召開董事會,決議持股比例為梁啓杉4/12,王俊奇、陳保羅各2/12,其餘4人均1/12。其後青島明杰眼鏡公司本業經營不善,轉以公司廠房、土地參與大陸地區房產開發,上開公司董事復於97年3月2日召開董事會,決議授權梁啓杉代為處理土地開發,開發完成後所得利益依股東持股比例分配,工廠轉由梁啓杉與郭志賢經營,放棄股權後,完成董事會名冊變更事宜。詎梁啓杉於97年12月2日,明知青島明杰眼鏡公司尚未分配土地開發盈餘,亦未於當日召開董事會,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大陸地區青島市青島明杰眼鏡公司營業處所,製作不實之同日「董事會決議」,並在其上偽造「陳保羅」、「陳朝榮」、「Wendy Chang」(張文娟之英文名)以及「郭志賢」之簽名各1枚,虛捏其等均同意青島明杰眼鏡公司與青島天杰公司合併,以青島明杰眼鏡公司為被吸收方,合併後青島明杰眼鏡公司解散註銷,青島明杰眼鏡公司合併前的所有債權、債務轉入合併後的青島天杰公司之虛偽事項,隨即持該不實之「董事會決議」向大陸地區青島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申請由青島天杰公司吸收合併青島明杰眼鏡公司,並於98年5月30日獲得「最終批覆」,致青島明杰眼鏡公司遭解散註銷,足生損害於張文娟、陳保羅、陳朝榮以及郭志賢等原青島明杰眼鏡公司股東之權益及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黃鏽金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法 官 王素珍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