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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附民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吳宥蓁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被 告 張子巡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重訴字第四號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法 官 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