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周月琇被 告 許志男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附表編號1 所示訴之聲明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附表編號2 所示訴之聲明部分,因起訴於法未合,爰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惠嬌附表┌──┬──────────────────────┐│編號│訴之聲明 │├──┼──────────────────────┤│ 1 │被告許志男應○○○鄉○○段○○○○○○○號上之違建││ │物拆除,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農地農用,返還││ │被告。原告並請求被告許志男應支付新臺幣100萬 ││ │元懲罰性賠償金。 │├──┼──────────────────────┤│ 2 │被告等所有○○○鄉○○段○○○○○○○號、458-24地││ │號至458-35地號共13筆土地提供袋地通行。請彰化││ │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提供上開13筆地號第一類地籍謄││ │本以利追加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