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9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鴻彰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8988號、第8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被告徐鴻彰被訴侮辱公務員部分,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鴻彰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
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二、至同案被告周孝文被訴傷害罪部分,本院業已審結,一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