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交重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謝王時

陳建名公陳秀珠共 同追加原告 王金蓮

王忠美被 告 林裕茗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第1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追加原告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追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民事追加原告訴之聲明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犯本院105年度交易第146號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中午辯論終結,並於107年2月27日判決在案,而追加原告係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當日下午15時,始具狀提出追加原告,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追加原告追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於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