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謝王時
陳建名公陳秀珠共 同追加原告 王金蓮
王忠美被 告 林裕茗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第146號),經追加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指追加原告107年1月18日具狀追加的部分,如附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追加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本院前於107年2月27日判決駁回追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係僅就追加原告107年1月22日具狀追加之部分為駁回,並未包括追加原告107年1月18日具狀追加的部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