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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審簡字第 19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9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靖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219、2220、2221、2222、2223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2723、2724、2725、2726、2727、3371、3372、3373、33

78、3379、3587、3588、3590、3591、4617、4892、5012、559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靖評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件一至附件六)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被告已與附表所示被害人等調解成立或已賠償其損失,有各該調解程序筆錄共17份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8份等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林靖評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單一犯罪決意,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犯罪集團成員得持以詐騙不同被害人,其中被害人雖有數人,惟被告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舉措僅有一次,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竟將帳戶轉售予不詳人士作為詐欺使用,增加檢警犯罪偵查之困難性,等同助長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犯罪情節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損失,獲得其原諒,復斟酌本件遭詐騙總金額雖高達新臺幣367664元,惟被告自身所販賣帳戶利益僅7000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林靖評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並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有調解程序筆錄17份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8份等附卷可按,足見其深感悔意,經此偵審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被告犯罪後,已將犯罪所得財物均用於賠償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有卷附調解程序筆錄共17份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8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29

9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

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春慧附件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219號

第2220號第2221號第2222號第2223號被 告 林靖評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靖評對於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者,預見渠等極有可能利用該金融帳戶作為收受、掩飾與隱匿因財產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犯罪工具,竟仍為換取新臺幣(下同)7000元,而容任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並造成財產犯罪結果之發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晚間9時許,到彰化縣彰化市之台鐵彰化車站前公園,將其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親手交付予收集人頭帳戶供為犯罪工具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容任該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員自行以其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或將之交付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以之自由使用其上開銀行帳戶。嗣該取得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員旋與網路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網路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以虛假之「civetysl」拍賣帳號(會員姓名:林靖評)刊登不實之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無證據證明此部分之行為分擔係林靖評所為),待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不實拍賣訊息之蔡玉芬、廖逸婷、陳冠文、李縈荻、王盈甄等人因之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該商品嗣並轉帳或匯款至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後(詳細之財產處分如附表),隨即使具有詐欺取財共同犯意聯絡之俗稱「車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持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將蔡玉芬、廖逸婷、陳冠文、李縈荻、王盈甄等人匯入之錢款提領殆盡。嗣蔡玉芬、廖逸婷、陳冠文、李縈荻、王盈甄等人久未見訂購商品送達,始發覺受騙上當,報警處理,因而查獲。

二、案經蔡玉芬、陳冠文、李縈荻、王盈甄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證明被告客觀犯行之證據:

⒈被告林靖評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惟辯稱:係以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質押借款等語)。

⒉證人即告訴人蔡玉芬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證人即被害人廖逸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⒋證人即告訴人陳冠文於警詢時之證述。

⒌證人即告訴人李縈荻於警詢時之證述。

⒍證人即告訴人王盈甄於警詢時之證述。

⒎告訴人蔡玉芬轉帳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影本1件。

⒏被害人廖逸婷轉帳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件。

⒐告訴人陳冠文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及露天拍賣網站購買清單暨結帳明細與賣家停權通知影本各1件。

⒑告訴人李縈荻轉帳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件。

⒒告訴人王盈甄轉帳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影本2 件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件。

⒓被告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件。

㈡證明被告主觀犯意之證據:

⒈被告雖辯稱:「係在網路聊天室見到消費借貸訊息,因恰有

資金需求,乃聯繫貸與人,向其貸借7000元現金,並應貸與人要求,將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質押予貸與人」等語,且其選任辯護人陳建勛律師亦為之辯護稱:「因被告僅為一介工人,不知交付金融卡易淪為詐騙集團作案工具,對此肇至第三人受到詐騙,被告深感歉意及不安,然被告絕非詐騙集團成員」等語。然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作為個人使用金融帳戶以為經濟上交易往來之重要工具,具高度專有性,關係個人權益保障至鉅,且被告為具社會經驗之人,深知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一旦交付他人,他人即得以之自由使用其金融帳戶為不法之經濟上交易往來,而被告既不知其所謂消費借貸貸與人之姓名、年籍、住居所、營業所及聯絡方式,亦不知其將來該如何清償借款並取回金融卡,竟仍為資金需求,將其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全然不具信賴關係之人,足見被告係有意任由其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流落在外,容任他人以之自由使用其上開金融帳戶做為犯罪工具。

⒉詐欺集團以他人金融帳戶供作其詐欺所得款項出入之工具,

衡諸常情,多以先取得帳戶所有人同意後始使用之,否則一旦為帳戶所有人掛失,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立即遭凍結而無法提領,帳戶所有人反可輕易辦理補發存摺、金融卡、變更印鑑、密碼,將款項提領一空,詐欺集團自不可能冒此風險,而被告上開銀行帳戶既經詐欺集團使用並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詐得款項,且能在匯入款項後迅速順利提領一空,足見被告係出於己意將其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容任詐欺集團自由使用其上開銀行帳戶,詐欺集團確實信賴被告交付金融卡與密碼有任由他人使用其帳戶之意思,始以之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又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非難事,在正常情況下,均得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領取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使用,尚無任何特定身分之限制,苟非為犯罪等不法目的或為掩飾自己真實身分藉以逃避查緝,依常情並無捨棄自行申設帳戶而取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況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與存戶印鑑章結合,具高度專有性,除非本人或與本人關係親密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一般人皆有妥為保管以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因特殊情況偶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然深入瞭解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方符常情。又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又係具備一般生活智識者皆能體察之常識,且邇來詐欺集團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供渠等詐騙被害人以匯款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並廣經媒體披載,凡對社會動態尚非全然不予關注者均能知曉。而被告既為具社會經驗之人,其將帳戶金融卡與密碼交給全然不具信賴關係之人,對於其帳戶將被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出入之工具使用當能有所認識,並可預見其帳戶將因此有贓款匯入轉出而遭非法使用,在主觀上具有縱使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其帳戶金融卡與密碼後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自由使用其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至為明確。被告上開辯解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按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罪嫌,請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觸犯如附表所示之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 元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 麗 錦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因詐術陷於錯誤所為之財產處分 │├──┼───────────────────────┤│ 1 │蔡玉芬於104年12月10日晚間7時12分許,在宜蘭縣宜││ │蘭市住家,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 │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 │,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於同年月││ │17日晚間8時30分許在住家,以網路ATM轉帳5200元至││ │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2 │廖逸婷於104年12月5日上午8 時14分許,在臺南市住││ │家,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拍賣帳││ │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信以││ │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於同日上午8 時││ │55分許,借用友人林東毅之郵局金融卡,到臺南市崇││ │德路德高厝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5200元至林靖評││ │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 │├──┼───────────────────────┤│ 3 │陳冠文於104 年12月25日晚間11時許,在臺北市住處││ │,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拍賣帳號││ │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信以為││ │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於同年月28日下午││ │5時9分許,到臺灣大學校園內之台大郵局,臨櫃匯款││ │5400元(不含匯費3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 │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4 │李縈荻於104年12月28日晚間8時許,在臺中市之住處││ │,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拍賣帳號││ │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信以為││ │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於同年月29日下午││ │1時51分許,到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以ATM││ │自動櫃員機轉帳54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5 │王盈甄於104年12月11日、104年12月18日,在臺中市││ │住處,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拍賣││ │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信││ │以為真,分別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7件與4件,嗣並││ │於同年月14日下午1時30分許、同年月21日晚間8時30││ │分許,以網路ATM轉帳2萬5000元、1萬1400元、2萬13││ │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 │└──┴───────────────────────┘附件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5年度偵字第2723號

第2724號第2725號第2726號第2727號被 告 林靖評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貴院(卯股)審理之105年度審易字第466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靖評對於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者,預見渠等極有可能利用該金融帳戶作為收受、掩飾與隱匿因財產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犯罪工具,竟仍為換取新臺幣(下同)7000元,而容任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並造成財產犯罪結果之發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晚間9時許,到彰化縣彰化市之台鐵彰化車站前公園,將其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親手交付予收集人頭帳戶供為犯罪工具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容任該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員自行以其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或將之交付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以之自由使用其上開銀行帳戶。嗣該取得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員旋與網路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網路詐騙集團成員先在露天拍賣網站以虛假之「civetysl」、「wahsu99」、「gvaatre」等拍賣帳號(會員姓名:林靖評、羅婉君)刊登不實之拍賣「吹風機」、「免治馬桶蓋」、「水波爐」等商品訊息(無證據證明此部分之行為分擔係林靖評所為),待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等不實拍賣訊息之林宏桀、林嘉芸、楊永任、張捷修、盧延榕等人因之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該等商品嗣並轉帳價款至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後(詳細之財產處分如附表),隨即使具有詐欺取財共同犯意聯絡之俗稱「車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持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至各地之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由自動櫃員機將林宏桀、林嘉芸、楊永任、張捷修、盧延榕等人轉入之錢款提領殆盡。嗣林宏桀、林嘉芸、楊永任、張捷修、盧延榕等人許久未見訂購商品送達始發覺受騙上當報警處理,因而查獲。案經林嘉芸、楊永任、張捷修、盧延榕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㈠被告林靖評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惟辯稱:係以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質押借款等語)。

㈡證人即被害人林宏桀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林嘉芸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證人即告訴人楊永任於警詢時之證述。

㈤證人即告訴人張捷修於警詢時之證述。

㈥證人即告訴人盧延榕於警詢時之證述。

㈦被害人林宏桀轉帳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及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各1件。

㈧告訴人林嘉芸轉帳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影本及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影本暨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各1件。

㈨告訴人楊永任轉帳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影本、消費爭議問題處理通知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件。

㈩告訴人張捷修轉帳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影本及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共6紙。

告訴人盧延榕轉帳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影本及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件。

被告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件。

三、所犯法條:按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罪嫌,請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觸犯如附表所示之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併案理由:被告林靖評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05年4月28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219、2220、2221、2222、2223號等5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卯股)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66號審理中,有上開案件起訴書及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佐。本件同一被告所涉詐欺罪嫌案件與上開詐欺案件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 元 郁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因詐術陷於錯誤所為之財產處分 │├──┼───────────────────────┤│ 1 │林宏桀於104年12月7日上午10時25分前某時,在臺中││ │市豐原區之公司,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 │tysl」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 │訊息後,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於││ │同日上午10時25分、10時28分許在公司,以網路銀行││ │先後轉帳5200元、52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 │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2 │林嘉芸於104年12月9日下午5 時14分前某時,在臺北││ │市之公司,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 │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 │,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於同日下││ │午5 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200元至林靖評之台││ │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楊永任於104年12月9日下午4 時前某時,在臺北市住││ │家,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wahsu99」 拍賣帳││ │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免治馬桶蓋商品訊息後,││ │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馬桶蓋商品,嗣並於同年月10││ │日下午4時許,以網路郵局轉帳1萬2500元至林靖評之││ │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 │張捷修於104 年12月22日晚間10時26分前某時,在新││ │北市住家,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 「gvaatre」││ │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水波爐商品訊息後││ │,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水波爐商品,嗣並於同日晚││ │間10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 萬1600元至林靖評││ │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 │├──┼───────────────────────┤│ 5 │盧延榕於104年12月8日晚間11時前某時,在臺北市住││ │家,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拍賣帳││ │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信以││ │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於同日晚間11時││ │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2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 │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件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5年度偵字第3371號

第3372號第3373號第3378號第3379號被 告 林靖評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貴院(卯股)審理之105年度審易字第466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靖評對於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者,預見渠等極有可能利用該金融帳戶作為收受、掩飾與隱匿因財產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犯罪工具,竟仍為換取新臺幣(下同)7000元,而容任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並造成財產犯罪結果之發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晚間9時許,到彰化縣彰化市之台鐵彰化車站前公園,將其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親手交付予收集人頭帳戶供為犯罪工具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容任該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員自行以其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或將之交付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以之自由使用其上開銀行帳戶。嗣該取得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員旋與網路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網路詐騙集團成員先在露天拍賣網站以虛假之「civetysl」拍賣帳號(會員姓名:林靖評)刊登不實之拍賣「吹風機」、「行動電源」等商品訊息(無證據證明此部分之行為分擔係林靖評所為),待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等不實拍賣訊息之蔡珮嘉、陳凱蓁、施寓堙、陳玫如、朱成龍等人因之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該等商品嗣並轉帳價款至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後(詳細之財產處分如附表),隨即使亦具有詐欺取財共同犯意聯絡之俗稱「車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持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至各地之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由自動櫃員機將蔡珮嘉、陳凱蓁、施寓堙、陳玫如、朱成龍等人轉入之錢款提領殆盡。嗣蔡珮嘉、陳凱蓁、施寓煙、陳玫如、朱成龍等人許久未見訂購商品送達或接獲露天拍賣網站通知賣家停權訊息始發覺受騙上當報警處理,因而查獲。案經蔡珮嘉、施寓煙、陳玫如、朱成龍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㈠被告林靖評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惟辯稱:係以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質押借款等語)。

㈡證人即告訴人蔡珮嘉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陳凱蓁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證人即告訴人施寓堙於警詢時之證述。

㈤證人即告訴人陳玫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㈥證人即告訴人朱成龍於警詢時之證述。

㈦告訴人蔡珮嘉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購買清單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件。

㈧被害人陳凱蓁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及配偶劉柏毅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件。

㈨告訴人施寓堙手機轉帳畫面之翻拍照片影本1件。

㈩告訴人陳玫如手機轉帳畫面之翻拍照片3 張及合作金庫銀行eATM交易通知影本1件。

被告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件。

三、所犯法條:按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罪嫌,請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觸犯如附表所示之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併案理由:被告林靖評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05年4月28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219、2220、2221、2222、2223號等5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卯股)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66號審理中,有上開案件起訴書及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佐。本件同一被告所涉詐欺罪嫌案件與上開詐欺案件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 元 郁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因詐術陷於錯誤所為之財產處分 │├──┼───────────────────────┤│ 1 │蔡珮嘉於104年12月16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 │之住處,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拍││ │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行動電源等││ │商品訊息後,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行動電││ │源等商品,嗣並於同日下午6 時17分許在住處,以網││ │路郵局轉帳5799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2 │陳凱蓁於104年12月28日下午1時22分許,在臺中市南││ │屯區住處,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 │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 │,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委由其配││ │偶劉柏毅於同日下午6 時51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員林││ │基督教醫院,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700元至林靖評之││ │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3 │施寓堙於104 年12月23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中山││ │區居處,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拍││ │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 │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於同年月24││ │日上午9 時2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400元至林靖評之││ │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 │陳玫如於104年12月10日下午2時13分許,在桃園市龜││ │山區公司,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 │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 │,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隨即以網││ │路銀行轉帳52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5 │朱成龍於104年12月9日下午7 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 │住處,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拍賣││ │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信││ │以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於同年月10日││ │下午5 時40分許在桃園市楊梅區高榮郵局,以自動櫃││ │員機轉帳52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件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5年度偵字第3587號

第3588號第3589號第3590號第3591號第4617號被 告 林靖評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貴院(卯股)審理之105年度審易字第466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靖評對於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者,預見渠等極有可能利用該金融帳戶作為收受、掩飾與隱匿因財產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犯罪工具,竟仍為換取新臺幣(下同)7000元,而容任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並造成財產犯罪結果之發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晚間9時許,到彰化縣彰化市之台鐵彰化車站前公園,將其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親手交付予收集人頭帳戶供為犯罪工具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容任該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員自行以其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或將之交付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以之自由使用其上開銀行帳戶。嗣該取得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員旋與網路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網路詐騙集團成員先在露天拍賣網站以虛假之「gvaatre」、「civetysl」等2拍賣帳號(會員姓名:林靖評、羅婉君)刊登不實之拍賣「智慧掃地機器人」、「水波爐」、「吹風機」等商品訊息(無證據證明此部分之行為分擔係林靖評所為),待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等不實拍賣訊息之柯子瑒、張嘉玲、蘇惠君、陳奕

辰、楊曼苓、黃莉媛、鄭明洲、呂國雄、莊秀婉、施孝儀、林帝任等人因之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該等商品嗣並轉帳價款至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後(詳細之財產處分如附表),隨即使亦具有詐欺取財共同犯意聯絡之俗稱「車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持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至各地之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由自動櫃員機將柯子瑒、張嘉玲、蘇惠君、陳奕辰、楊曼苓、黃莉媛、鄭明洲、呂國雄、莊秀婉、施孝儀、林帝任等人轉入之錢款提領殆盡。嗣柯子瑒、張嘉玲、蘇惠君、陳奕辰、楊曼苓、黃莉媛、鄭明洲、呂國雄、莊秀婉、施孝儀、林帝任等人許久未見訂購商品送達或接獲露天拍賣網站通知賣家停權訊息始發覺受騙上當報警處理,因而查獲。案經柯子瑒、張嘉玲、蘇惠君、陳奕辰、楊曼苓、黃莉媛、鄭明洲、呂國雄、莊秀婉、施孝儀、林帝任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㈠被告林靖評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惟辯稱:係以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質押借款等語)。

㈡證人即告訴人柯子瑒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張嘉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證人即告訴人蘇惠君於警詢時之證述。

㈤證人即告訴人陳奕辰於警詢時之證述。

㈥證人即告訴人楊曼苓於警詢時之證述。

㈦證人即告訴人黃莉媛於警詢時之證述。

㈧證人即告訴人鄭明洲於警詢時之證述。

㈨證人即告訴人呂國雄於警詢時之證述。

㈩證人即告訴人莊秀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即告訴人施孝儀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即告訴人林帝任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柯子瑒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及渣打銀行交易明細各1件。

告訴人張嘉玲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及花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各1件與手機訊息翻拍照片2張等。

告訴人蘇惠君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及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件。

告訴人陳奕辰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4張等。

告訴人楊曼苓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及台新銀行交易查詢結果各1件。

告訴人黃莉媛之手機轉帳畫面翻拍照片影本1件。

告訴人鄭明洲之大眾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紙。

告訴人呂國雄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件。

告訴人莊秀婉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1件。

告訴人施孝儀之存摺內頁影本1紙。

告訴人林帝任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及配偶許佳君之信用卡影本、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件。

被告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件。

三、所犯法條:按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罪嫌,請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觸犯如附表所示之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併案理由:被告林靖評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05年4月28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219、2220、2221、2222、2223號等5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卯股)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66號審理中,有上開案件起訴書及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佐。本件同一被告所涉詐欺罪嫌案件與上開詐欺案件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 元 郁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因詐術陷於錯誤所為之財產處分 │├──┼───────────────────────┤│ 1 │柯子瑒於104 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新北市││ │汐止區之住處,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gvaatr││ │e」 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水波爐商品訊││ │息後,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水波爐商品,嗣並於同││ │日下午3時許在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1600元至林││ │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2 │張嘉玲之配偶劉展育於104年12月25日上午8時許,在││ │臺南市新市區之公司,上網露天拍賣網站,以張嘉玲││ │之露天拍賣網站帳號,共同下標購買該 「gvaatre」││ │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水波爐商品,嗣並││ │由劉展育於同日上午9 時41分許在臺南市新市區之花││ │旗銀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 萬1600元至林靖評之台││ │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蘇惠君於104年12月9日凌晨0 時及同日上午11時許,││ │在新北市三重區住處,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 │civetysl」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 │商品訊息後,信以為真,先後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 │各1件,嗣並於同日凌晨0時30分、同日上午11時許分││ │別在住家及公司,以網路銀行轉帳5200元、5100元至││ │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48號帳戶。 │├──┼───────────────────────┤│ 4 │陳奕辰於104 年12月28日,在新北市土城區住家,上││ │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拍賣帳號網頁││ │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信以為真,││ │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於同年月29日晚間22時││ │5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之全家便利超商,以ATM自動櫃││ │員機轉帳54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5 │楊曼苓於104年12月7日晚間9 時許,在桃園市大園區││ │之公司,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gvaatre」 拍││ │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水波爐商品訊息後,││ │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水波爐商品,嗣並於同年月10││ │日下午1時32分許在公司,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1600元││ │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 │2948號帳戶。 │├──┼───────────────────────┤│ 6 │黃莉媛於104 年12月12日前某日,在桃園市楊梅區住││ │處,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拍賣帳││ │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信以││ │為真,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 │嗣並於104年12月12日上午8時53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 │之公司,以網路銀行轉帳52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 │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7 │鄭明洲於104年12月17日凌晨1時51分前某時,在高雄││ │市三民區住處,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gvaatr││ │e」 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水波爐商品訊││ │息後,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水波爐商品,嗣並於同││ │日凌晨1時51分許在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1600元││ │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 │2948號帳戶。 │├──┼───────────────────────┤│ 8 │呂國雄於104年12月18日中午12時9分前某時,在臺北││ │市萬華區住家,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 │sl」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 │息後,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3 件,嗣並││ │於同日中午12時9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6000元││ │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 │2948號帳戶。 │├──┼───────────────────────┤│ 9 │莊秀婉於104年12月21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市信義區││ │之住家,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gvaatre」 拍││ │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水波爐商品訊息後,││ │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水波爐商品,嗣並於同日下午││ │5時50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1600元至林靖評之││ │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施孝儀於104 年12月21日晚間10時許,在基隆市信義││ │區住家,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拍││ │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 │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於同日晚間││ │10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4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 │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林帝任於104 年12月23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市內湖││ │區之公司,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 「gvaatre」││ │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智慧掃地機器人商││ │品訊息後,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智慧掃地機器人商││ │品,嗣並委由配偶許佳君於同日下午4 時52分許在新││ │北市板橋區之全家便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 萬││ │99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 ││ │0000000000號帳戶。 │└──┴───────────────────────┘附件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5年度偵字第4892號

第5012號被 告 林靖評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貴院(卯股)審理之105年度審易字第466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靖評對於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者,預見渠等極有可能利用該金融帳戶作為收受、掩飾與隱匿因財產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犯罪工具,竟仍為換取新臺幣(下同)7000元,而容任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並造成財產犯罪結果之發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晚間9時許,到彰化縣彰化市之台鐵彰化車站前公園,將其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親手交付予收集人頭帳戶供為犯罪工具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容任該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員自行以其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或將之交付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以之自由使用其上開銀行帳戶。嗣該取得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員旋與網路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網路詐騙集團成員先在露天拍賣網站以虛假之「civetysl」、「wahsu99」、「gvaatre」等拍賣帳號(會員姓名:林靖評、羅婉君)刊登不實之拍賣「吹風機」、「免治馬桶蓋」、「智慧掃地機器人」等商品訊息(無證據證明此部分之行為分擔係林靖評所為),待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等不實拍賣訊息之陳巧鈴、蔡欣庭、王峙評、張育誠、傅元威、顏琬庭、楊國源、余義勝、王昱璋等人因之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該等商品嗣並轉帳價款至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後(詳細之財產處分如附表),隨即使亦具有詐欺取財共同犯意聯絡之俗稱「車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持林靖評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至各地之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由自動櫃員機將陳巧鈴、蔡欣庭、王峙評、張育誠、傅元威、顏琬庭、楊國源、余義勝、王昱璋等人轉入之錢款提領殆盡。嗣陳巧鈴、蔡欣庭、王峙評、張育誠、傅元威、顏琬庭、楊國源、余義勝、王昱璋等人許久未見訂購商品送達或接獲露天拍賣網站通知賣家停權訊息始發覺受騙上當報警處理,因而查獲。案經陳巧鈴、王峙評、張育誠、傅元威、顏琬庭、余義勝、王昱璋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㈠被告林靖評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惟辯稱:係以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質押借款等語)。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巧鈴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蔡欣庭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證人即告訴人王峙評於警詢時之證述。

㈤證人即告訴人張育誠於警詢時之證述。

㈥證人即告訴人傅元威於警詢時之證述。

㈦證人即告訴人顏琬庭於警詢時之證述。

㈧證人即被害人楊國源於警詢時之證述。

㈨證人即告訴人余義勝於警詢時之證述。

㈩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璋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陳巧鈴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及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暨網路銀行(個人)交易通知各1件。

被害人蔡欣庭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件。

告訴人王峙評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影本各1件。

告訴人張育誠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含悄悄話、付款明細)及永豐銀行交易明細結果各1件。

告訴人傅元威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及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明細查詢各1件。

告訴人顏琬庭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含悄悄話、付款明細)1件。

被害人楊國源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含問與答及客服提問)與台北富邦銀行交易通知畫面各1件。

告訴人余義勝之中國信託銀行詳細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張。

告訴人王昱璋之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件。

被告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件。

三、所犯法條:按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罪嫌,請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觸犯如附表所示之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併案理由:被告林靖評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05年4月28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219、2220、2221、2222、2223號等5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卯股)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66號審理中,有上開案件起訴書及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佐。本件同一被告所涉詐欺罪嫌之犯罪事實,與上開經起訴詐欺案件之犯罪事實,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王 元 郁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因詐術陷於錯誤所為之財產處分 │├──┼───────────────────────┤│ 1 │陳巧鈴於104 年12月18日在臺北市上網露天拍賣網站││ │,瀏覽該「civetysl」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 │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 │商品,嗣並於同年月21日在臺北市,以網路銀行轉帳││ │52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2 │蔡欣庭於104 年12月22日下午在新北市新店區住處上││ │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拍賣帳號網頁││ │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信以為真下││ │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於同日下午在新北市新店││ │區住處,以網路郵局轉帳54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 │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3 │王峙評於104年12月23日晚間9時許在臺中市太平區住││ │家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拍賣帳號││ │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信以為││ │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隨即以網路銀行轉帳││ │54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 ││ │0000000000號帳戶。 │├──┼───────────────────────┤│ 4 │張育誠於104年12月25日下午1時26分許在新竹縣竹北││ │市之公司內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 「gvaatre」││ │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智慧掃地機器人商││ │品訊息後,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智慧掃地機器人商品││ │,嗣並隨即以網路銀行轉帳1 萬9900元至林靖評之台││ │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傅元威於104 年12月16日在新竹縣上網露天拍賣網站││ │,瀏覽該「civetysl」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 │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 │商品,嗣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在新竹縣新竹市科學園││ │區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54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 │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6 │顏琬庭於104 年12月10日在新北市上網露天拍賣網站││ │,瀏覽該「civetysl」拍賣帳號網頁上所刊登之不實││ │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吹風機││ │商品,嗣並隨即以網路銀行轉帳5200元至林靖評之台││ │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楊國源於104 年12月12日晚間10時29分許在新北市上││ │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wahsu99」 拍賣帳號網頁││ │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免治馬桶蓋商品訊息後,信以為││ │真下標購買該免治馬桶蓋商品,嗣並於同年月14日下││ │午5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49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 │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8 │余義勝於104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許在新竹縣上網露││ │天拍賣網站,瀏覽該「civetysl」拍賣帳號網頁上所││ │刊登之不實拍賣吹風機商品訊息後,信以為真下標購││ │買該吹風機商品,嗣並隨即以網路銀行轉帳5400元至││ │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48號帳戶。 │├──┼───────────────────────┤│ 9 │王昱璋於104年12月28日下午1時20分許在臺南市住家││ │上網露天拍賣網站,瀏覽該「gvaatre」 拍賣帳號網││ │頁上所刊登之不實拍賣智慧掃地機器人商品訊息後,││ │信以為真下標購買該智慧掃地機器人商品,嗣並隨即││ │以網路ATM轉帳1萬9900元至林靖評之台中商業銀行和││ │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件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5年度偵字第5598號被 告 林靖評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併案審理(104年度審易字第466號,卯股承審),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靖評明知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渠等詐欺犯罪,以及隱匿、掩飾渠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仍基於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可能被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某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火車站對面公園廣場,將其在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某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供作向不特定民眾詐財匯款之用,該身分不明人士則當場給予其現金新臺幣(下同)6,300元之報酬。而上開犯罪集團取得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其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詐騙同表所示被害人宋國海、藍玉鳳、王舒蔓,致該等被害人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同表所示之金額匯入系爭帳戶內,再持系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得之款項。上開被害人匯款後,發覺事有蹊蹺而先後報警查悉上情。案經宋國海等3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清單:┌─┬────────────┬────────────┐│編│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號│ │ │├─┼────────────┼────────────┤│1 │被告林靖評之供述 │被告於104年11月29日某時 ││ │ │許,在彰化縣彰化市火車站││ │ │,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 │碼,交付某姓名、年籍不詳││ │ │之犯罪集團成員,供作向不││ │ │特定民眾詐財匯款之用,該││ │ │身分不明人士則當場給付其││ │ │現金6,300元之報酬。 │├─┼────────────┼────────────┤│2 │證人即被害人宋國海、藍玉│左列被害人如附表所示受騙││ │鳳、王舒蔓於警詢時之證述│而匯款至系爭帳戶之情形 │├─┼────────────┼────────────┤│3 │證人宋國海匯款之郵局自動│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 ││ │警政署105年2月13日13時18│ ││ │分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5 │ ││ │年2月13日金融機構聯防機 │ ││ │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 ││ │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表 │ │├─┼────────────┼────────────┤│4 │證人藍玉鳳網路轉帳之交易│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 │明細、「露天拍賣網站」之│ ││ │資料5則、宜蘭縣政府警察 │ ││ │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 ││ │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 ││ │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 ││ │部警政署105年3月29日19時│ ││ │25分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105年3月29日金融機構聯防│ ││ │機制通報單、宜蘭縣政府警│ ││ │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式表 │ │├─┼────────────┼────────────┤│5 │「露天拍賣網站」資料3則 │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 │局安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紀錄表、證人王舒蔓存摺封│ ││ │面及內頁、內政部警政署10│ ││ │5年1月9日13時14分反詐騙 │ ││ │案件紀錄表、105年1月9日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 │安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6 │系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該帳戶係以被告名義申請,││ │細 │並有申請金融卡;附表所示││ │ │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後,即由││ │ │本案犯罪集團成員持該帳戶││ │ │提款卡提領 │├─┼────────────┼────────────┤│7 │附表所示「civetysl」拍賣│該帳號係以被告名義申請 ││ │帳號之申設資料 │ │└─┴────────────┴────────────┘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同一提供系爭帳戶提款卡、密碼予犯罪集團,由該集團作為另向民眾蔡玉芬等多人詐財匯款用之行為,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219、2220、2221、2222、2223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卯股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66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上開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以同一行為,幫助犯罪集團用以詐騙本案及前案之眾多被害人,係以一行為,侵害多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為前案起訴之效力所及,爰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檢 察 官 邱呂凱附表:本案詐騙集團詐騙宋國海等3名受害人犯行一覽表┌─┬──────┬───┬─────────┬─────────┬────┐│編│行騙時間 │受害人│行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號│ │ │ │ │ │├─┼──────┼───┼─────────┼─────────┼────┤│1 │104年12月5日│宋國海│在「露天拍賣網站」│於105年12月5日上午│5,200元 ││ │上午8時30分 │ │,以虛假之「civety│11時32分許,在臺南│ ││ │許 │ │sl」拍賣帳號,佯稱│市○區○○路000號 │ ││ │ │ │拍賣日本易購panaso│中山路郵局,以ATM │ ││ │ │ │nic國際牌「EH-CAN9│轉帳方式,匯款至系│ ││ │ │ │7/NA97」奈米負離子│爭帳戶。 │ ││ │ │ │吹風機,宋國海在位│ │ ││ │ │ │於家中上網,見上開│ │ ││ │ │ │訊息信以為真,致依│ │ ││ │ │ │行騙者所言,為右列│ │ ││ │ │ │付款行為。 │ │ ││ │ │ │ │ │ │├─┼──────┼───┼─────────┼─────────┼────┤│ │104年12月22 │藍玉鳳│在「露天拍賣網站」│於105年12月22日19 │5,400元 ││ │日17時許 │ │,以虛假之「civety│時許,在前揭住處,│ ││ │ │ │sl」拍賣帳號,佯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 ││ │ │ │可為人代購日本國際│,匯款至系爭帳戶。│ ││ │ │ │牌負離子吹風機云云│ │ ││ │ │ │,藍玉鳳在位於宜蘭│ │ ││ │ │ │市○○路○○巷0號2│ │ ││ │ │ │樓家中上網,見上開│ │ ││ │ │ │訊息信以為真,致依│ │ ││ │ │ │行騙者所言,為右列│ │ ││ │ │ │付款行為。 │ │ │├─┼──────┼───┼─────────┼─────────┼────┤│3 │104年12月29 │王舒蔓│在「露天拍賣網站」│於105年12月29日上 │5,400元 ││ │日上午10時許│ │,以虛假之「civety│午10時30分許,在前│ ││ │ │ │sl」拍賣帳號,佯稱│揭住處,以網路銀行│ ││ │ │ │拍賣國際牌「EH-CA │轉帳方式,匯款至系│ ││ │ │ │N97/NA97」吹風機云│爭帳戶。 │ ││ │ │ │云,王舒蔓在位於臺│ │ ││ │ │ │南家中上網,見上開│ │ ││ │ │ │訊息信以為真,致依│ │ ││ │ │ │行騙者所言,為右列│ │ ││ │ │ │付款行為。 │ │ ││ │ │ │ │ │ ││ │ │ │ │ │ │└─┴──────┴───┴─────────┴─────────┴────┘【附表】:

┌─┬──────┬────────┬──────┬───────────┐│編│被害人姓名 │受詐騙金額 │實際賠償金額│備註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 │├─┼──────┼────────┼──────┼───────────┤│1 │蔡玉芬 │5200元 │5000元 │匯款 │├─┼──────┼────────┼──────┼───────────┤│2 │廖逸婷 │5200元 │不要求賠償 │電話洽辦公務紀錄 │├─┼──────┼────────┼──────┼───────────┤│3 │陳冠文 │5400元 │5400元 │匯款 │├─┼──────┼────────┼──────┼───────────┤│4 │李縈荻 │5400元 │1400元 │匯款 │├─┼──────┼────────┼──────┼───────────┤│5 │王盈甄 │57700元 │30150元 │105.7.21調解成立 │├─┼──────┼────────┼──────┼───────────┤│6 │林宏桀 │10400元 │5200元 │105.7.21調解成立 │├─┼──────┼────────┼──────┼───────────┤│7 │林嘉芸 │5200元 │5000元 │匯款 │├─┼──────┼────────┼──────┼───────────┤│8 │楊永任 │12500元 │6250元 │105.7.21調解成立 │├─┼──────┼────────┼──────┼───────────┤│9 │張捷修 │11600元 │11600元 │匯款 │├─┼──────┼────────┼──────┼───────────┤│10│盧延榕 │5200元 │5200元 │匯款 │├─┼──────┼────────┼──────┼───────────┤│11│蔡珮嘉 │5799元 │2900元 │105.7.21調解成立 │├─┼──────┼────────┼──────┼───────────┤│12│陳凱蓁 │10700元 │10700元 │匯款 │├─┼──────┼────────┼──────┼───────────┤│13│施寓堙 │5400元 │3000元 │105.7.21調解成立 │├─┼──────┼────────┼──────┼───────────┤│14│陳玟如 │5200元 │4000元 │匯款 │├─┼──────┼────────┼──────┼───────────┤│15│朱成龍 │5200元 │3000元 │匯款 │├─┼──────┼────────┼──────┼───────────┤│16│柯子瑒 │11615元 │11615元 │匯款 │├─┼──────┼────────┼──────┼───────────┤│17│張嘉玲 │11600元 │5800元 │105.7.21調解成立 │├─┼──────┼────────┼──────┼───────────┤│18│蘇惠君 │10300元 │10000元 │匯款 │├─┼──────┼────────┼──────┼───────────┤│19│陳奕辰 │5400元 │不要求賠償 │105.7.21調解成立 │├─┼──────┼────────┼──────┼───────────┤│20│楊曼苓 │11600元 │6000元 │匯款 │├─┼──────┼────────┼──────┼───────────┤│21│黃莉媛 │5200元 │5200元 │匯款 │├─┼──────┼────────┼──────┼───────────┤│22│鄭明洲 │11600元 │6000元 │105.7.21調解成立 │├─┼──────┼────────┼──────┼───────────┤│23│呂國雄 │16000元 │8000元 │105.7.21調解成立 │├─┼──────┼────────┼──────┼───────────┤│24│莊秀婉 │11600元 │5800元 │調解成立 │├─┼──────┼────────┼──────┼───────────┤│25│施孝儀 │5400元 │不要求賠償 │105.7.18具狀表示 │├─┼──────┼────────┼──────┼───────────┤│26│林帝任 │19900元 │19900元 │(匯款至許佳君帳戶) │├─┼──────┼────────┼──────┼───────────┤│27│陳巧鈴 │5200元 │5200元 │匯款 │├─┼──────┼────────┼──────┼───────────┤│28│蔡欣庭 │5400元 │不要求賠償 │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 │├─┼──────┼────────┼──────┼───────────┤│29│王峙評 │5400元 │5400元 │匯款 │├─┼──────┼────────┼──────┼───────────┤│30│張育誠 │19900元 │9950元 │105.7.21調解成立(張村││ │ │ │ │洋代理) │├─┼──────┼────────┼──────┼───────────┤│31│傅元威 │5400元 │3600元 │105.7.21調解成立 │├─┼──────┼────────┼──────┼───────────┤│32│顏琬庭 │5200元 │不要求賠償 │105.7.21調解成立 │├─┼──────┼────────┼──────┼───────────┤│33│楊國源 │24900元 │12450元 │105.7.21調解成立 │├─┼──────┼────────┼──────┼───────────┤│34│余義勝 │5400元 │2700元 │匯款 │├─┼──────┼────────┼──────┼───────────┤│35│王昱璋 │19900元 │17000元 │105.7.21 調解成立( ││ │ │ │ │20000 元) │├─┼──────┼────────┼──────┼───────────┤│36│宋國海 │5200元 │2600元 │105.7.21調解成立(郭智││ │ │ │ │婷代理) │├─┼──────┼────────┼──────┼───────────┤│37│藍玉鳳 │5400元 │5400元 │匯款 │├─┼──────┼────────┼──────┼───────────┤│38│王舒蔓 │5400元 │2700元 │105.7.21調解成立 │├─┼──────┼────────┼──────┼───────────┤│ │ │367664元 │244115元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