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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審交簡附民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孫惠琦特別代理人 施富美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被 告 陳聰錚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120 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 判 長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