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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1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9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容溱選任辯護人 廖繼鋒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71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詹容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詹容溱並應自民國一○五年五月起,於緩刑期內按月於每月二十日前給付被害人黃育琳新臺幣貳萬元至清償達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止,並提出自書字數達貳仟字之悔過書壹份及參加法治教育壹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詹容溱自民國103年1月初起,多次至黃育琳所經營之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彩券行,自稱「詹柔珍」向黃育琳購買彩券及刮刮樂等。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經濟狀況不佳及已陷於無償債能力之情形,竟於103年8月起,至如附表所示之上址彩券行等地,陸續以附表所示其妹遭殺死,需先給付申請款項始可領取理賠;小叔欲分家產,急需現金給小叔以便取得不動產等詐騙理由,致黃育琳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刮刮樂及金飾1批。而於如附表所示期間之㈠於103年12月10日,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彩券行,因黃育琳向其追討先前積欠款,竟再佯稱為能清償上開借款,需要費用辦理其胞妹理賠金400萬元及其公公外面有女人等理由,要求黃育琳向友人代借新臺幣(下同)4萬元,並簽立面額4萬元本票1紙(發票人「詹柔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地址:彰化縣○○鄉○○路○○○號○○○號、發票日:103年12月10日、到期日:103年12月31日)等不實資料為擔保,致黃育琳陷於錯誤再交付4萬元(即如附表所示編號33);㈡另其於103年12月23日,在彰化縣彰化市○○路7-11便利超商,因黃育琳再向其追討積欠款時,復佯稱104年1月7日即可收到其胞妹理賠金,現因不動產出售需繳交土地增值稅等費用,且待不動產出售即可清償借款等理由,並簽發面額250萬元本票1紙(發票人「詹柔珍」、74.11.28、地址:彰化縣○○鄉○○路○○○號、彰化市○○街○○號、發票日103年12月23日、到期日104年1月7日)為擔保,向黃育琳再詐得22萬元(即附表所示編號36)。嗣上開2張本票之發票日到期,詹容溱竟避不見面,黃育琳探訪結果,始知受騙。

(二)案經黃育琳委由莊國禧律師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詹容溱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被告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本票2張、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2030號不起訴處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毒偵字第2178號起訴書、LINE與妹聊天內容。

三、本件被告詹容溱已為認罪之表示,且經檢察官與被告詹容溱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業經本院於踐行同法第455條之3第1項之告知程序後,訊問調查屬實,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核被告詹容溱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自103年9月17日起至104年1月23日止、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理由向被害人詐騙,分別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分別各論以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款、第3款。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 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日 期 │金額(元) │理 由 │地點、資金流向 │├──┼─────┼─────┼───────┼─────────┤│ 1 │103.9.17 │5000 │婆婆車禍昏迷不│彩券行 │├──┼─────┼─────┤醒,住院急需醫├─────────┤│ 2 │103.9.19 │2萬 │療費用,待妹妹│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死亡後理賠金 ├─────────┤│ 3 │103.9.22 │2萬 │400萬多元核發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後定清償 ├─────────┤│ 4 │103.9.23 │2萬8000 │ │彩券行 │├──┼─────┼─────┤ ├─────────┤│ 5 │103.9.25 │9萬 │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 ├─────────┤│ 6 │103.9.29 │2萬7000 │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 ├─────────┤│ 7 │103.9.30 │2萬 │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 ├─────────┤│ 8 │103.10.1 │5萬 │ │彩券行 │├──┼─────┼─────┤ ├─────────┤│ 9 │103.10.3 │6000 │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 ├─────────┤│ 10 │103.10.7 │8000 │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 ├─────────┤│ 11 │103.10.8 │1萬9000 │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 ├─────────┤│ 12 │103.10.9 │4萬3000 │ │彩券行 │├──┼─────┼─────┤ ├─────────┤│ 13 │103.10.17 │1萬 │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 ├─────────┤│ 14 │103.10.20 │6萬9000 │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 ├─────────┤│ 15 │103.10.21 │6萬9000 │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 ├─────────┤│ 16 │103.10.22 │5萬4000 │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 ├─────────┤│ 17 │103.10.29 │3萬 │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 18 │103.10.31 │2萬 │公公出車禍急需│彩券行 │├──┼─────┼─────┤用錢 ├─────────┤│ 19 │103.11.1 │4萬2000 │ │彩券行 │├──┼─────┼─────┤ ├─────────┤│ 20 │103.11.4 │3萬8000 │ │彩券行 │├──┼─────┼─────┼───────┼─────────┤│ 21 │103.11.5 │18萬0000 │小叔要分家產 │彩券行 │├──┼─────┼─────┼───────┼─────────┤│ 22 │103.11.17 │1萬900 │投資鄒樹潔和詹│1.匯入郵局007-150 ││ │ │ │容溱(向告訴人 │ -000-00000金額 ││ │ │ │謊稱為其同鄉友│ 4500元 ││ │ │ │人) │2.匯入郵局000-0000││ │ │ │ │-000-0000 │├──┼─────┼─────┼───────┼─────────┤│ 23 │103.11.19 │12萬2000 │投資鄒樹潔 │彩券行 ││ │ │ │ │ │├──┼─────┼─────┼───────┼─────────┤│ 24 │103.11.26 │2萬7000 │投資鄒樹潔 │彩券行 ││ │ │ │ │ │├──┼─────┼─────┼───────┼─────────┤│ 25 │103.11.26 │2萬 │投資民意代表當│彩券行 ││ │ │ │鋪 │ │├──┼─────┼─────┼───────┼─────────┤│ 26 │103.11.26 │9萬3000 │公公需交保 │彩券行 ││ │ │(金子變賣)│ │ │├──┼─────┼─────┼───────┼─────────┤│ 27 │103.11.28 │4萬 │公公繳罰款 │彩券行 │├──┼─────┼─────┼───────┼─────────┤│ 28 │103.12.2 │5000 │要還人 │匯入農會954-581 ││ │ │ │ │-000-000-0000-0 │├──┼─────┼─────┼───────┼─────────┤│ 29 │103.12.5 │1萬9000 │信用卡費 │一銀000-00-000000 │├──┼─────┼─────┼───────┼─────────┤│ 30 │103.12.8 │1萬5000 │公公有急用 │彩券行 │├──┼─────┼─────┤ ├─────────┤│ 31 │103.12.8 │7000 │ │彩券行 │├──┼─────┼─────┼───────┼─────────┤│ 32 │103.12.10 │1萬1000 │公公外面有女人│彩券行 ││ │ │ │需要用錢解決 │ │├──┼─────┼─────┤ ├─────────┤│ 33 │103.12.10 │4萬 │ │彩券行 │├──┼─────┼─────┤ ├─────────┤│ 34 │103.12.12 │16萬 │ │彩券行 │├──┼─────┼─────┼───────┼─────────┤│ 35 │103.12.18 │9000 │小叔跟被告要錢│匯入農會954-581 ││ │ │ │ │-000-000-0000-0 │├──┼─────┼─────┼───────┼─────────┤│ 36 │103.12.23 │22萬元 │賣房子需要繳土│彰化縣彰化市○○路││ │ │ │地增值稅,等賣│統一超商。 ││ │ │ │屋錢拿到會一起│ ││ │ │ │還,並開立250 │ ││ │ │ │萬元本票予告訴│ ││ │ │ │人。 │ │├──┼─────┼─────┼───────┼─────────┤│ 37 │103.12.27 │3萬 │家人買東西 │匯入第一銀行451 ││ │ │ │ │-000-00-00-00號帳 ││ │ │ │ │戶 │├──┼─────┼─────┼───────┼─────────┤│ 38 │103.12.31 │1萬5000 │信用卡 │第一銀行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 ││ │ │ │ │ │├──┼─────┼─────┼───────┼─────────┤│ 39 │104.1.5 │4萬 │還婆婆欠債 │彩券行 │├──┼─────┼─────┼───────┼─────────┤│ 40 │104.1.6 │1萬 │還婆婆欠債 │彩券行 │├──┼─────┼─────┼───────┼─────────┤│ 41 │104.1.7 │2萬2000 │請民意代表跟鄒│彩券行 ││ │ │ │樹潔要債需走路│ ││ │ │ │工費用 │ │├──┼─────┼─────┼───────┼─────────┤│ 42 │104.1.12 │2萬 │同上 │彩券行 │├──┼─────┼─────┼───────┼─────────┤│ 43 │104.1.15 │1萬 │同上 │彩券行 │├──┼─────┼─────┼───────┼─────────┤│ 44 │104.1.20 │1萬8000 │被告醫藥費 │以電話請告訴人匯入││ │ │ │ │000-0000-000-0000 │├──┼─────┼─────┼───────┼─────────┤│ 45 │104.1.23 │3萬5000 │被告出院費用 │同上 │├──┼─────┼─────┼───────┼─────────┤│合計│ │198萬7900 │ │ │├──┼─────┼─────┼───────┼─────────┤│ │103.11或12│11萬 │刮刮樂 │彩券行 ││ │月間起至 │ │ │ ││ │104年1月間│ │ │ ││ │止 │ │ │ │├──┼─────┼─────┼───────┼─────────┤│ │合計 │209萬7900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