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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494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易字第49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子民選任辯護人 王叔榮律師被 告 陳晏崇

林治和林治彬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李冠穎律師被 告 林建甫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黃瑋俐律師被 告 張瑞峰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24、2934、3468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士瑋書記官 陳文俊通 譯 翁婉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內容:

一、主 文:葉子民犯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至9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晏崇犯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林治和犯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治彬犯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建甫犯如附表主文欄編號7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編號7 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瑞峰犯如附表主文欄編號9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編號9 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緣臺中市大甲區(改制前為臺中縣大甲鎮)農會(下稱大甲農會)自民國96年1月至98年5月間與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農糧署(下稱農糧署)中區分署訂有「委託辦理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合約」及「委託辦理搗碎糙米合約」,前開農會因而接受委託辦理公糧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等業務。而戴清添(由本院另行審結)自89年10 月9日起至96年1月9日止擔任大甲農會供銷業務頂店倉庫管理員(即廠長),並自96年1月10 日迄今擔任該農會供銷部主任,負責管理供銷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包括督導農糧署中區分署委託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業務);葉子民則於96年1月10 日起承接戴清添職務擔任大甲農會頂店倉庫管理員(即廠長),辦理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等業務;陳晏崇係自90年7月2日起擔任大甲農會頂店倉庫之雇員,平時聽從時任廠長之戴清添、葉子民之指示辦理前述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業務;王永芳及鄭光治(所涉幫助侵占公有財物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則分別於76年10月16日及83年6 月間起亦擔任大甲農會頂店倉庫之雇員,平時聽從戴清添、葉子民之指示辦理前述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業務,其等5 人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員,且因上開業務關係而管理、持有屬農糧署所有之公糧。林治和及林治彬2 人為設在彰化縣○○鎮○○路○○○ 號之「復源碾米廠」(名義負責人為林治彬之妻陳清玉)、設在臺中市○○區○○里○○路○○○巷○號「繹源農產品加工廠」(名義負責人為林治和之妻卓彩美)之實際共同負責人;林建甫則於85年間成立穗豐碾米廠並擔任負責人,嗣於92年間成立穗豐釀酒公司並擔任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為其妻洪雪清);卓竹雄(已歿,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於97年間擔任信義豐碾米廠之負責人;張瑞峰為瑞豐米店之實際負責人。

(二)詎戴清添、葉子民、陳晏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聯絡,由葉子民於96年3 月間,主動向林治和表示農糧署中區分署有委託大甲農會辦理工業用米及飼料米加工及撥售事宜,並詢問林治和有無意願將先前合法申購之切碎白米運回該農會頂店倉庫,再將農糧署中區分署所撥售之原料糙米(當時為美國加州進口中長米)運出販售,每次依載入之切碎白米重量計算,每公斤需交付葉子民新臺幣(下同)2 元(含戴清添部分)之利潤,林治和聞訊後,其與林治彬為賺取市場上加工米(即切碎白米)及食用米(即未切碎米)鉅額價差,增加前述碾米廠之營業收入即應允之,並由林治和及林治彬2人自96年3月間至98年4月9日止,以「復源碾米廠」及「繹源農產品加工廠」名義合法向農糧署申購加工米(即切碎白米)後,未全數加工製成稻米粉並販售予下游廠商,而與葉子民、戴清添、陳晏崇等人先後基於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聯絡,將所預留之切碎白米供作以下列各次套換方式而共同侵占葉子民、戴清添、陳晏崇等人業務上持有之公糧之用,之後,由葉子民在下列各次時間與林治和聯繫,告知可以前述合法申購之加工米(即切碎白米)運往該農會頂店倉庫套換公糧(即原料糙米)之時機及數量,林治和獲悉後即先後通知不知情之蔡志明或王志家駕駛車牌號碼00-000及426-HK之貨車前往復源碾米廠或繹源農產品加工廠載運前向農糧署中區分署申購尚庫存之加工米(即切碎白米)前往大甲農會頂店倉庫向葉子民等人套換公糧後,葉子民再與林治和、林治彬連繫、會算後,由林治和前往與葉子民約定之地點,以現金方式將應支付予戴清添、葉子民之利潤交付予葉子民,而先後為下列行為:

1.自96年3月間起至98年3月初,林治和獲悉上情後,利用非上班時間,推由不知情之蔡志明或王志家駕駛前述貨車分批並先後將1117公噸781 公斤之切碎白米運往頂店倉庫後,葉子民均推由陳晏崇協助並指示蔡志明或王志家先將載運之加工米載往特定地點卸貨後,再指示蔡志明或王志家將貨車駛往儲米桶下方,將其等業務上所持有農糧署中區分署委託該農會加工本欲碾製成切碎白米(即加工米)之公糧(尚未切碎,當時為美國加州進口中長米)共計重達1315公噸36公斤(1117公噸781 公斤除以0.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增加部分為米糠重量)均直接洩至貨車上,並載運離開共同侵占該公糧。而王永芳、鄭光治均知悉其等以套換方式侵占公糧,王永芳竟在農糧署中區分署監碾人員巡視檢查公糧有無依規定切碎時,負責通知鄭光治使其配合為機器運作之實質碾碎白米工作,如無監碾人員時,則使機器為空轉,以保留公糧之整粒米完整性,就其等侵占公糧行為提供助力。另不知情之康清吉、何元章及卓明坤則負責將林治和等人運入之散裝切碎白米,包裝成每包50公斤,供農糧署人員檢驗後即讓其他申購廠商領回。其後,葉子民陸續將林治和應交付之利潤數額寫成會帳單後,傳真至復源碾米廠(傳真電話:00-0000000)供林治和及林治彬閱覽無訛後,林治和乃自行籌備或由林治彬提供現金後,由林治和前往葉子民指定之大甲鎮農會附近之加油站,先後將各次計算出之利潤當場交付予葉子民,利潤共計為2,235,562 元,其後葉子民再與戴清添分配該利潤。

2.於上揭98年3月初後某日至98年3月13日傳真會帳日之間某日,林治和再度接到葉子民之訊息後,推由不知情司機蔡志明或王志家駕駛前述貨車將重達100 公噸之加工米(即切碎白米)運往頂店倉庫後,並以同上方式將業務上所持有重達11 7公噸647公斤(100公噸除以0.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之美國加州進口中長米公糧(其中米糠重達17647 公斤)直接洩至貨車上,並載運離開共同侵占該公糧。而王永芳、鄭光治均知悉其等以套換方式侵占公糧,王永芳竟在農糧署監碾人員巡視檢查公糧有無依規定切碎時,負責通知鄭光治使其配合為機器運作之實質碾碎白米工作,如無監碾人員時,則使機器為空轉,以保留公糧之整粒米完整性,就其等侵占公糧行為提供助力。另不知情之康清吉、何元章及卓明坤則負責將林治和等人運入之散裝切碎白米,包裝成每包50公斤,日後供農糧署人員檢驗後即讓其他申購廠商領回。葉子民就此部分利潤於98年3月13 日寫成會帳單後,傳真至復源碾米廠(傳真電話:00-0000000)供林治和及林治彬閱覽無訛後,由林治和與葉子民約在大甲農會附近之加油站,將36萬2352元現金(20萬元利潤,及162,352元之米糠款〈米糠重量為17,647公斤乘以每公斤9.2元,該部分款項已繳回農糧署中區分署〉)當場交付予葉子民,而後葉子民再將一部分利潤交予戴清添。

3.於98年3月13日後至98年3月18日傳真會帳日之間某日,林治和又接獲葉子民訊息後,推由不知情司機蔡志明或王志家駕駛前述貨車將重達100 公噸之加工米(即切碎白米)運往頂店倉庫後,並以同上方式將業務上所持有重達117公噸647公斤(100公噸除以0.8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之美國加州進口中長米公糧(其中米糠重達17,647公斤)直接洩至貨車上,並載運離開共同侵占該公糧。而王永芳、鄭光治均知悉其等以套換方式侵占公糧,王永芳竟在農糧署監碾人員巡視檢查公糧有無依規定切碎時,負責通知鄭光治使其配合為機器運作之實質碾碎白米工作,如無監碾人員時,則使機器為空轉,以保留公糧之整粒米完整性,就其等侵占公糧行為提供助力。另不知情之康清吉、何元章及卓明坤則負責將林治和等人運入之散裝切碎白米,包裝成每包50公斤,日後供農糧署人員檢驗後即讓其他申購廠商領回。葉子民就此部分利潤於98年3月18 日寫成會帳單後,傳真至復源碾米廠(傳真電話:00-0000000)供林治和及林治彬閱覽無訛後,即由林治和與葉子民約在大甲農會附近之加油站,將29萬9994元現金(20萬元利潤,及99,994元之米糠款〈米糠重量為17647公斤乘以每公斤8.5元,該部分款項已繳回農糧署中區分署〉)當場交付予葉子民,之後再由葉子民將其中利潤交予戴清添。

4.於98年3月18日後至98年3月21日傳真會帳日之間某日,林治和再接獲葉子民提供之訊息後,即推由不知情司機蔡志明或王志家駕駛前述貨車將190公噸241公斤之加工米(即切碎白米)運往頂店倉庫後,並以同前方式將業務上所持有重達223噸813公斤(190公噸241公斤除以0.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之美國加州進口中長米公糧(其中米糠重達33,572公斤)直接洩至貨車上,並載運離開共同侵占該公糧。而王永芳、鄭光治均知悉其等以套換方式侵占公糧,王永芳竟在農糧署監碾人員巡視檢查公糧有無依規定切碎時,負責通知鄭光治使其配合為機器運作之實質碾碎白米工作,如無監碾人員時,則使機器為空轉,以保留公糧之整粒米完整性,就其等侵占公糧行為提供助力。另不知情之康清吉、何元章及卓明坤則負責將林治和等人運入之散裝切碎白米,包裝成每包50公斤,日後供農糧署人員檢驗後即讓其他申購廠商領回。葉子民將此部分利潤於98年3月21 日將林治和應交付之利潤寫成會帳單後,傳真至復源碾米廠(傳真電話:00-0000000)供林治和及林治彬閱覽無訛後,即由林治和與葉子民約在大甲農會附近之加油站,將66萬5844元現金(38萬482元利潤,及28萬5362 元之米糠款〈米糠重量為33572公斤乘以每公斤8.5元,該部分款項已繳回農糧署中區分署〉)當場交付予葉子民,葉子民再與戴清添分配上揭利潤。

5.於98年3月21日後至98年4月1 日傳真會帳日之間某日,林治和再獲悉葉子民提供之訊息後,推由不知情司機蔡志明或王志家駕駛前述貨車將72公噸573 公斤之加工米(即切碎白米)運往頂店倉庫後,以同上方式將業務上所持有重達85公噸380公斤(72公噸573公斤除以0.85)之美國加州進口中長米公糧直接洩至貨車上,並載運離開共同侵占該公糧。而王永芳、鄭光治均知悉其等以套換方式侵占公糧,王永芳竟在農糧署監碾人員巡視檢查公糧有無依規定切碎時,負責通知鄭光治使其配合為機器運作之實質碾碎白米工作,如無監碾人員時,則使機器為空轉,以保留公糧之整粒米完整性,就其等侵占公糧行為提供助力。另不知情之康清吉、何元章及卓明坤則負責將林治和等人運入之散裝切碎白米,包裝成每包50公斤,日後供農糧署人員檢驗後即讓其他申購廠商領回。葉子民將此部分利潤於98年4月1日將林治和應交付之利潤寫成會帳單後,傳真至復源碾米廠(傳真電話:

00-0000000)供林治和及林治彬閱覽無訛後,即由林治和與葉子民約在大甲鎮農會附近之加油站,將24萬7602元現金(14萬5146元利潤及10萬2456元之米糠款〈米糠重量為12807公斤乘以每公斤8元,該部分款項已繳回農糧署中區分署〉)當場交付予葉子民,並由葉子民將該利潤會算後分配予戴清添。

6.於98年4月1日後至98年4月9日傳真會帳日之間某日,林治和獲悉葉子民之訊息後,推由不知情司機蔡志明或王志家駕駛前述貨車將64公噸466 公斤之加工米(即切碎白米)運往頂店倉庫後,並以同上方式將業務上所持有重達75公噸842公斤(64公噸466公斤除以0.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之美國加州進口中長米公糧(其中米糠重達11376 公斤)直接洩至貨車上,並載運離開共同侵占該公糧。而王永芳、鄭光治均知悉其等以套換方式侵占公糧,王永芳竟在農糧署監碾人員巡視檢查公糧有無依規定切碎時,負責通知鄭光治使其配合為機器運作之實質碾碎白米工作,如無監碾人員時,則使機器為空轉,以保留公糧之整粒米完整性,就其等侵占公糧行為提供助力。另不知情之康清吉、何元章及卓明坤則負責將林治和等人運入之散裝切碎白米,包裝成每包50公斤,日後供農糧署人員檢驗後即讓其他申購廠商領回。葉子民將此部分利潤於98年4月9日將林治和應交付之利潤寫成會帳單後,傳真至復源碾米廠(傳真電話:00-0000000)供林治和及林治彬閱覽無訛後,即由林治和再與葉子民約在大甲農會附近之加油站,將23萬3390元現金(12萬8932元利潤,及9萬1008元之米糠款〈米糠重量為11376公斤乘以每公斤8 元,該部分款項已繳回農糧署中區分署〉)當場交付予葉子民,而後葉子民將該利潤會算後分配予戴清添。

(三)戴清添、葉子民、陳晏崇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聯絡,由葉子民於97年初,在某不詳地點,主動向林建甫表示農糧署中區分署有委託大甲農會辦理工業用米及飼料米加工及撥售事宜,並詢問林建甫有無意願將自市面上收購之切碎白米運回該農會頂店倉庫,再將農糧署中區分署所撥付加工之原料糙米(尚未切碎)套換運出販售,並依載入之切碎白米重量計算,每公斤支付2 元之利潤。林建甫聞訊後,認有利可圖(切碎白米市價每公斤約22元,而糙米每公斤約25.5元,可賺取兩者間之價差)即應允之,明知上開公糧係葉子民等人業務上持有之公糧,竟與戴清添、葉子民、陳晏崇等人基於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聯絡,自97年10月間起至98年2月底止之某日,由葉子民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建甫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聯繫,告知可以將自市面上購買之加工米運往該農會頂店倉庫套換原料糙米公糧之時機及數量,林建甫接獲電話後即通知姓名、年籍均不詳且不知情之司機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貨車將自市面上以每公斤22 元收購,總重約150公噸之切碎白米運往頂店倉庫後,葉子民即推由陳晏崇協助並指示林建甫所僱請之司機先將載運之切碎白米載往特定地點卸貨後,再指示該司機將貨車駛往儲米桶下方,將業務上所持有農糧署委託該農會加工欲碾製成加工米重達176公噸471公斤之公糧(150公噸除以0.85 ,小數增加部分為米糠重量,公糧尚未切碎,當時為糙米)直接洩至貨車上,並載運離開共同侵占該公糧。而王永芳、鄭光治均知悉其等以套換方式侵占公糧,王永芳竟在農糧署監碾人員巡視檢查公糧有無依規定切碎時,負責通知鄭光治使其配合為機器運作之實質碾碎白米工作,如無監碾人員時,則使機器為空轉,以保留公糧之整粒米完整性,就其等侵占公糧行為提供助力。另不知情之康清吉、何元章及卓明坤則負責將林建甫運入之散裝切碎白米,包裝成每包50公斤,日後供農糧署人員檢驗後即讓其他申購廠商領回。之後,葉子民即主動與林建甫聯繫約在大甲農會碾米工廠外面,葉子民將彙算之金額記載在便條紙上供林建甫閱覽無訛後,林建甫即當場交付30萬元現金予葉子民,葉子民再與戴清添分配該利潤。

(四)戴清添、葉子民、陳晏崇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聯絡,由葉子民於97年3 月間,在某不詳地點,主動向卓竹雄表示農糧署中區分署有委託大甲農會辦理工業用米及飼料米加工及撥售事宜,並詢問卓竹雄有無意願將自市面上收購之飼料米或切碎白米運回該農會頂店倉庫,再將農糧署中區分署所撥付加工之原料糙米運出販售,每次依載入之切碎白米重量計算,每公斤需交付葉子民2 元之利潤。卓竹雄聞訊後,認其間有利可圖即應允,明知上開公糧係葉子民等人業務上持有之公糧,竟與戴清添、葉子民、陳晏崇等人基於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聯絡,於97年12月中旬之某日,葉子民以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卓竹雄持用之電話號碼行動電話聯繫,告知可以自市面上購買之加工米運往該農會頂店倉庫套換公糧(即原料糙米)之時機及數量,卓竹雄獲悉後即通知姓名、年籍均不詳且不知情之司機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貨車將自市面上以每公斤17.5元收購,500包之切碎白米(每包50公斤,總重約25 公噸)運往頂店倉庫後,葉子民即推由陳晏崇協助並指示卓竹雄所僱請之司機先將載運之500 包切碎白米載往特定地點卸貨後,再指示該司機將貨車駛往儲米桶下方,將其等業務上所持有農糧署中區分署委託該農會加工欲碾製成加工米或飼料米之公糧重達29公噸412公斤(25公噸除以0.8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增加部分為米糠重量)直接洩至貨車上,並載運離開共同侵占該公糧。而王永芳、鄭光治均知悉其等以套換方式侵占公糧,王永芳竟在農糧署監碾人員巡視檢查公糧有無依規定切碎時,負責通知鄭光治使其配合為機器運作之實質碾碎白米工作,如無監碾人員時,則使機器為空轉,以保留公糧之整粒米完整性,就其等侵占公糧行為提供助力。另不知情之康清吉、何元章及卓明坤則負責將卓竹雄運入之該批500 包切碎白米,將之前農糧署人員檢驗過並蓋有戳章之舊封籤拆下後,再換上空白之封籤,以供日後農糧署檢驗人員檢驗後,在前述空白封籤上蓋章。嗣後葉子民主動與卓竹雄聯繫約在大甲農會附近,葉子民將彙算之金額記載在便條紙上供卓竹雄閱覽無訛後,卓竹雄即當場交付5 萬元現金予葉子民,之後葉子民再與戴清添共同分配該利潤。

(五)戴清添、葉子民、陳晏崇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聯絡,由葉子民於於98年間,在某不詳地點,主動向張瑞峰表示農糧署中區分署有委託大甲農會辦理工業用米及飼料米加工及撥售事宜,並詢問張瑞峰有無意願將自市面上收購之切碎白米運回該農會頂店倉庫,再將農糧署所撥付加工之原料糙米運出販售,每次依載入之切碎白米重量計算,每公斤需交付葉子民 2元之利潤(而米糠部分則依當時市價另行收取後報繳回農糧署)。張瑞峰聞訊後,認其間有利可圖(切碎白米市價每公斤約22至25元,而糙米每公斤約26元,可賺取兩者間之價差)即應允之。明知上開公糧係葉子民等人業務上持有之公糧,竟與戴清添、葉子民、陳晏崇等人基於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聯絡,自98年3月9日至同年5月6日間之某日,葉子民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張瑞峰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聯繫,告知可以自市面上購買之加工米運往該農會頂店倉庫套換公糧(即原料糙米)之時機及數量,張瑞峰獲悉後即先尋得有意購買該批公糧之糧商後,即通知不知情之劉昌福或任職瑞金貨運,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不知情司機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貨車,將自市面上以每公斤22至25元收購,總重約328公噸644公斤之切碎白米先後運往頂店倉庫後,葉子民即推由陳晏崇協助並指示貨車司機先將載運之切碎白米載往特定地點卸貨後,再指示該司機將貨車駛往儲米桶下方,將其等業務上所持有農糧署中區分署委託該農會加工欲碾製成加工米之公糧重達386公噸640公斤(328公噸644公斤除以0.85,增加部分為米糠重量)直接洩至貨車上,並載運離開共同侵占該公糧。而王永芳、鄭光治均知悉其等以套換方式侵占公糧,王永芳竟在農糧署監碾人員巡視檢查公糧有無依規定切碎時,負責通知鄭光治使其配合為機器運作之實質碾碎白米工作,如無監碾人員時,則使機器為空轉,以保留公糧之整粒米完整性,就其等侵占公糧行為提供助力。另不知情之康清吉、何元章及卓明坤則負責將張瑞峰運入之散裝切碎白米,包裝成每包50公斤,日後供農糧署人員檢驗後即讓其他申購廠商領回。葉子民嗣主動與張瑞峰聯繫告以須給付之利潤,張瑞峰則先前往以其名義申設之華南銀行嘉義分行帳戶內提領或自所經營之瑞豐米店現金收入領出後,依約前往大甲農會內及鐵鉆山附近與葉子民見面,葉子民將欲收取之利潤計算方式寫給張瑞峰觀看無訛後,張瑞峰即當場交付現金77萬3280元予葉子民,葉子民再與戴清添分配該利潤。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亦非本案犯罪所得,爰不諭知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附表一】犯罪事實及主文: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1 │犯罪事實│葉子民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要旨欄(│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二)1.所│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示部分 │(0000000元÷2=0000000元) ││ │ │陳晏崇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治和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壹││ │ │佰壹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徵其價額。 ││ │ │(0000000公斤×3.5元÷2=0000000.75元) ││ │ │林治彬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壹││ │ │佰壹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徵其價額。 ││ │ │(0000000公斤×3.5元÷2=0000000.75元) │├──┼────┼─────────────────────────────┤│ 2 │犯罪事實│葉子民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要旨欄(│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二)2.所│徵其價額。 ││ │示部分 │(000000元÷2=100000元) ││ │ │陳晏崇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治和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000公斤×3.5元÷2=175000元) ││ │ │林治彬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000公斤×3.5元÷2=175000元) │├──┼────┼─────────────────────────────┤│ 3 │犯罪事實│葉子民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要旨欄(│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二)3.所│徵其價額。 ││ │示部分 │(000000元÷2=100000元) ││ │ │陳晏崇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治和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000公斤×3.5元÷2=175000元) ││ │ │林治彬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000公斤×3.5元÷2=175000元) │├──┼────┼─────────────────────────────┤│ 4 │犯罪事實│葉子民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要旨欄(│新臺幣拾玖萬零貳佰肆拾壹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二)4.所│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示部分 │(000000元÷2=190241元) ││ │ │陳晏崇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治和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玖佰貳││ │ │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 │(000000公斤×3.5元÷2=332921.75元) ││ │ │林治彬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玖佰貳││ │ │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 │(000000公斤×3.5元÷2=332921.75元) │├──┼────┼─────────────────────────────┤│ 5 │犯罪事實│葉子民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要旨欄(│臺幣柒萬貳仟伍佰肆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二)5.所│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示部分 │(000000元÷2=72543元) ││ │ │陳晏崇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治和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柒仟零參元沒││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2573公斤×3.5元÷2=127002.75元) ││ │ │林治彬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柒仟零參元沒││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2573公斤×3.5元÷2=127002.75元) │├──┼────┼─────────────────────────────┤│ 6 │犯罪事實│葉子民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要旨欄(│臺幣陸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二)6.所│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示部分 │(000000元÷2=64466元) ││ │ │陳晏崇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治和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 │ │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 │(64466公斤×3.5元÷2=112815.5元) ││ │ │林治彬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 │ │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 │(64466公斤×3.5元÷2=112815.5元) │├──┼────┼─────────────────────────────┤│ 7 │犯罪事實│葉子民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要旨欄(│臺幣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三)所示│追徵其價額。 ││ │部分 │(000000元÷2=150000元) ││ │ │陳晏崇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建甫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000公斤×3.5元=525000元) │├──┼────┼─────────────────────────────┤│ 8 │犯罪事實│葉子民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要旨欄(│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四)所示│,追徵其價額。 ││ │部分 │(50000元÷2=25000元) ││ │ │陳晏崇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9 │犯罪事實│葉子民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要旨欄(│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五)所示│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部分 │(000000元÷2=386640元) ││ │ │陳晏崇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瑞峰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臺幣玖拾捌萬伍仟玖佰参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000公斤×3元=985932元) │└──┴────┴─────────────────────────────┘【附表二】本案扣案物:

┌──┬───────────────────────────┬──┬───┐│編號│ 證物名稱 │數量│所有人│├──┼───────────────────────────┼──┼───┤│ 1 │農糧署公文(一)(96至97年1月份給復源碾米場、繹源農產 │1份 │林治彬││ │品加工廠公文) │ │ │├──┼───────────────────────────┼──┼───┤│ 2 │農糧署公文(二)(94至98年度給復源碾米廠公文) │1份 │林治彬│├──┼───────────────────────────┼──┼───┤│ 3 │農糧署公文(三)(94、95、97年度給復源碾米廠公文) │1份 │林治彬│├──┼───────────────────────────┼──┼───┤│ 4 │農糧署公文(四)(95至97年度給復源碾米廠公文) │1份 │林治彬│├──┼───────────────────────────┼──┼───┤│ 5 │農糧署公文(五)(95、97年度給復源碾米廠公文) │1份 │林治彬│├──┼───────────────────────────┼──┼───┤│ 6 │農糧署公文(六)(95至97年度給復源碾米廠公文) │1份 │林治彬│├──┼───────────────────────────┼──┼───┤│ 7 │農糧署公文(七)(95年5-6月、97年1月給復源碾米廠公文)│1份 │林治彬│├──┼───────────────────────────┼──┼───┤│ 8 │農糧署公文(八)(95、97年度給復源碾米廠公文) │1份 │林治彬│├──┼───────────────────────────┼──┼───┤│ 9 │農糧署公文(九)(94、96-97年度給繹源農產品加工廠公文 │1份 │林治彬││ │) │ │ │├──┼───────────────────────────┼──┼───┤│ 10 │農糧署公文(十)(94-98年度給繹源農產品加工廠公文) │1份 │林治彬│├──┼───────────────────────────┼──┼───┤│ 11 │農糧署公文(十一)(94、97年度給繹源農產品加工廠公文)│1份 │林治彬│├──┼───────────────────────────┼──┼───┤│ 12 │農糧署公文(十二)(94年度給復源碾米廠公文) │1份 │林治彬│├──┼───────────────────────────┼──┼───┤│ 13 │農糧署公文(十三)(94-97年度給繹源農產品加工廠公文) │1份 │林治彬│├──┼───────────────────────────┼──┼───┤│ 14 │農糧署公文(十四)(94年11月至95年1月、97年度給復源碾 │1份 │林治彬││ │米廠公文) │ │ │├──┼───────────────────────────┼──┼───┤│ 15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一) │1份 │林治彬│├──┼───────────────────────────┼──┼───┤│ 16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二) │1份 │林治彬│├──┼───────────────────────────┼──┼───┤│ 17 │97年度作業要點 │1份 │林治彬│├──┼───────────────────────────┼──┼───┤│ 18 │支票存根(97年底至98年1月) │1份 │林治彬│├──┼───────────────────────────┼──┼───┤│ 19 │林治彬等人存摺 │1本 │林治彬│├──┼───────────────────────────┼──┼───┤│ 20 │林治和等人存摺 │1本 │林治彬│├──┼───────────────────────────┼──┼───┤│ 21 │申請書等資料(一)(97年度之復源碾米廠資料) │1冊 │林治彬│├──┼───────────────────────────┼──┼───┤│ 22 │申請書等資料(一)(98年2至4月之復源碾米廠資料) │1冊 │林治彬│├──┼───────────────────────────┼──┼───┤│ 23 │申請書等資料(一)(98年1月10日至16日之繹源碾米廠資料 │1冊 │林治彬││ │) │ │ │├──┼───────────────────────────┼──┼───┤│ 24 │申請書等資料(一)(97年12月12日至12月19日之繹源碾米廠│1冊 │林治彬││ │資料) │ │ │├──┼───────────────────────────┼──┼───┤│ 25 │申請書等資料(一)(97年9月30日至10月27日之復源碾米廠 │1冊 │林治彬││ │資料) │ │ │├──┼───────────────────────────┼──┼───┤│ 26 │申請書等資料(一)(98年2月2日至2月16日之復源碾米廠資 │1冊 │林治彬││ │料) │ │ │├──┼───────────────────────────┼──┼───┤│ 27 │申請書等資料(一)(97年12月24日至12月29日之復源碾米廠│1冊 │林治彬││ │資料) │ │ │├──┼───────────────────────────┼──┼───┤│ 28 │申請書等資料(一)(97年9月27日至10月16日之繹源碾米廠 │1冊 │林治彬││ │資料) │ │ │├──┼───────────────────────────┼──┼───┤│ 29 │申請書等資料(一)(98年2月14日至2月23日、3月25日至4月│1冊 │林治彬││ │3日之繹源碾米廠資料) │ │ │├──┼───────────────────────────┼──┼───┤│ 30 │申請書等資料(一)(97年度之復源碾米廠資料) │1冊 │林治彬│├──┼───────────────────────────┼──┼───┤│ 31 │昌鎮、太源等車輛糧食加工進出登記簿(92-94年度) │1冊 │林治彬│├──┼───────────────────────────┼──┼───┤│ 32 │下游廠商銷售統計表(92-94 年度) │1冊 │林治彬│├──┼───────────────────────────┼──┼───┤│ 33 │繹源碾米廠原料用米到貨明細登記簿(94年度) │1冊 │林治彬│├──┼───────────────────────────┼──┼───┤│ 34 │昌鎮、太源等米製品原料用米加工進出登記簿 │1冊 │林治彬│├──┼───────────────────────────┼──┼───┤│ 35 │繹源碾米廠95年度米製品原料用米到貨明細登記簿 │1冊 │林治彬│├──┼───────────────────────────┼──┼───┤│ 36 │標售表等資料(98年度) │1冊 │林治彬│├──┼───────────────────────────┼──┼───┤│ 37 │筆記本(96年度) │1冊 │林治彬│├──┼───────────────────────────┼──┼───┤│ 38 │進出登記簿(一)(94年10月至98年1月) │1冊 │林治彬│├──┼───────────────────────────┼──┼───┤│ 39 │進出登記簿(一)(98年1 、2 月) │1冊 │林治彬│├──┼───────────────────────────┼──┼───┤│ 40 │流向客戶表等資料(一)(97年5月10日至5月30日) │1冊 │林治彬│├──┼───────────────────────────┼──┼───┤│ 41 │流向客戶表等資料(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冊 │林治彬│├──┼───────────────────────────┼──┼───┤│ 42 │核定表等資料(94年度、復源碾米廠) │1冊 │林治彬│├──┼───────────────────────────┼──┼───┤│ 43 │撥售合約書(繹源農產品加工廠,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1冊 │林治彬││ │) │ │ │├──┼───────────────────────────┼──┼───┤│ 44 │公糧合約(97年4月15日簽定) │1冊 │林治彬│├──┼───────────────────────────┼──┼───┤│ 45 │出倉單資料 │1冊 │林治彬│├──┼───────────────────────────┼──┼───┤│ 46 │履約保證金等資料(一)(繹源農產品加工廠之加工米製品銷│1冊 │林治彬││ │售數量明細、免用統一發票等) │ │ │├──┼───────────────────────────┼──┼───┤│ 47 │履約保證金等資料(二)(復源碾米廠,97年3月1日至3月10 │1冊 │林治彬││ │日) │ │ │├──┼───────────────────────────┼──┼───┤│ 48 │雜記資料(一) │1冊 │林治彬│├──┼───────────────────────────┼──┼───┤│ 49 │雜記資料(二) │1冊 │林治彬│├──┼───────────────────────────┼──┼───┤│ 50 │帳戶明細表資料(國泰市○○○○路交易回條) │1冊 │林治彬│├──┼───────────────────────────┼──┼───┤│ 51 │到貨明細登記簿(98年1 月、2 月) │1冊 │林治彬│├──┼───────────────────────────┼──┼───┤│ 52 │筆記本 │1本 │陳炯同│├──┼───────────────────────────┼──┼───┤│ 53 │記事本 │1本 │陳炯同│├──┼───────────────────────────┼──┼───┤│ 54 │公函資料 │1份 │陳炯同│├──┼───────────────────────────┼──┼───┤│ 55 │地磅傳票等資料(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復源碾米廠)│1份 │陳炯同│├──┼───────────────────────────┼──┼───┤│ 56 │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申購書及加工進出登記簿(99年度第4批 │1紙 │陳炯同││ │、廠商-繹源農產加工廠) │ │ │├──┼───────────────────────────┼──┼───┤│ 57 │榖豐合約書(94年5月1日簽定,委託辦理公糧稻米經收保管加│1份 │林治中││ │工撥付業務合約) │ │ │├──┼───────────────────────────┼──┼───┤│ 58 │匯款資料(94-98年度) │1冊 │林治中│├──┼───────────────────────────┼──┼───┤│ 59 │筆記本(一)(工資、米類進貨、加工數量、銷貨名單) │1冊 │林治中│├──┼───────────────────────────┼──┼───┤│ 60 │米帳(一) │1冊 │林治中│├──┼───────────────────────────┼──┼───┤│ 61 │米帳(二)(94-98年度臺南...等各農會米商銷貨明細、運輸│1冊 │林治中││ │明細) │ │ │├──┼───────────────────────────┼──┼───┤│ 62 │米帳(三)(北北基...等地各商行進出明細) │1冊 │林治中│├──┼───────────────────────────┼──┼───┤│ 63 │米帳(四)(94-97年度銷貨給桃竹苗等各地碾米廠、商行資 │1冊 │林治中││ │料) │ │ │├──┼───────────────────────────┼──┼───┤│ 64 │帳冊(一)(需求零售客戶名單、日常費用、稅金、工廠支出│1冊 │林治中││ │等) │ │ │├──┼───────────────────────────┼──┼───┤│ 65 │糧食出倉單(91-95年) │1冊 │林治中│├──┼───────────────────────────┼──┼───┤│ 66 │匯款單(97年度) │1冊 │林治中│├──┼───────────────────────────┼──┼───┤│ 67 │匯款單(98年度) │1袋 │林治中│├──┼───────────────────────────┼──┼───┤│ 68 │倉庫收購稻穀及付款日記簿(90年6月至97年7月) │1冊 │林治中│├──┼───────────────────────────┼──┼───┤│ 69 │倉庫收購稻穀付款憑證(一)(97年度) │1冊 │林治中│├──┼───────────────────────────┼──┼───┤│ 70 │倉庫收購稻穀付款憑證(一)(96年度) │1冊 │林治中│├──┼───────────────────────────┼──┼───┤│ 71 │倉庫收購稻穀付款憑證集計表(三)(95年度) │1冊 │林治中│├──┼───────────────────────────┼──┼───┤│ 72 │糧食清查數量報告表(89-98 年度) │1冊 │林治中│├──┼───────────────────────────┼──┼───┤│ 73 │收購農民稻穀清冊總計表(一) │1冊 │林治中│├──┼───────────────────────────┼──┼───┤│ 74 │公糧委託倉庫銷售糧食旬報表(91-98年度出倉單) │1冊 │林治中│├──┼───────────────────────────┼──┼───┤│ 75 │收購農民稻穀清冊總計表(二)(95年1期) │1冊 │林治中│├──┼───────────────────────────┼──┼───┤│ 76 │白米加工費領款明細表(一)(96年9月至98年4月) │1冊 │林治中│├──┼───────────────────────────┼──┼───┤│ 77 │白米加工費領款明細表(二)(90年1月至96年8月) │1冊 │林治中│├──┼───────────────────────────┼──┼───┤│ 78 │總表(89年1月至98年5月臺灣省政府糧食局倉庫及撥存糧食旬│1冊 │林治中││ │報總表) │ │ │├──┼───────────────────────────┼──┼───┤│ 79 │倉庫別存倉糧食月報表(82年1月至98年2月) │1冊 │林治中│├──┼───────────────────────────┼──┼───┤│ 80 │公糧委託倉庫稻米加工報表(89年1月至98年4月) │1冊 │林治中│├──┼───────────────────────────┼──┼───┤│ 81 │食米裝具收撥存倉旬報表(89年1月至98年5月) │1冊 │林治中│├──┼───────────────────────────┼──┼───┤│ 82 │收購農民稻穀清冊總計表(三)(95年2期) │1冊 │林治中│├──┼───────────────────────────┼──┼───┤│ 83 │收購農民稻穀清冊總計表(四)(97年2期) │1冊 │林治中│├──┼───────────────────────────┼──┼───┤│ 84 │糧食進出登記簿(93-98年) │1冊 │林治中│├──┼───────────────────────────┼──┼───┤│ 85 │收購農民稻穀清冊總計表(五)(94年) │1冊 │林治中│├──┼───────────────────────────┼──┼───┤│ 86 │旬報(90年1 月至98年5 月期別表) │1冊 │林治中│├──┼───────────────────────────┼──┼───┤│ 87 │倉庫間糧食收撥旬報表(交接單)(82-98年) │1冊 │林治中│├──┼───────────────────────────┼──┼───┤│ 88 │合約書 │1冊 │賴炘佢│├──┼───────────────────────────┼──┼───┤│ 89 │搗碎米日報表 │1冊 │賴炘佢│├──┼───────────────────────────┼──┼───┤│ 90 │原料米到貨登記簿 │1冊 │賴炘佢│├──┼───────────────────────────┼──┼───┤│ 91 │搗碎糙米提貨明細登記簿 │1冊 │賴炘佢│├──┼───────────────────────────┼──┼───┤│ 92 │米製品原料用米提貨明細登記簿 │1冊 │賴炘佢│├──┼───────────────────────────┼──┼───┤│ 93 │飼料用碎米提貨單(1) │1冊 │賴炘佢│├──┼───────────────────────────┼──┼───┤│ 94 │飼料用碎米提貨單(2) │1冊 │賴炘佢│├──┼───────────────────────────┼──┼───┤│ 95 │切碎白米日報表 │1冊 │賴炘佢│├──┼───────────────────────────┼──┼───┤│ 96 │發送到達肥料登記簿(現場登記簿) │1冊 │賴炘佢│├──┼───────────────────────────┼──┼───┤│ 97 │發送到達肥料登記簿(現場登記簿) │1冊 │賴炘佢│├──┼───────────────────────────┼──┼───┤│ 98 │內銷加工米糧食出倉單 │1冊 │賴炘佢│├──┼───────────────────────────┼──┼───┤│ 99 │飼料用米糧食出倉單 │1冊 │賴炘佢│├──┼───────────────────────────┼──┼───┤│100 │米製品加工用米糧食出倉單 │1冊 │賴炘佢│├──┼───────────────────────────┼──┼───┤│101 │糧食交接單 │1冊 │賴炘佢│├──┼───────────────────────────┼──┼───┤│102 │飼料米加工標籤登記簿 │1冊 │賴炘佢│├──┼───────────────────────────┼──┼───┤│103 │糧食進出登記簿 │1冊 │賴炘佢│├──┼───────────────────────────┼──┼───┤│104 │原料米入庫登記簿(94年3月4日-94年7月29日,孝威倉庫) │1冊 │林順來│├──┼───────────────────────────┼──┼───┤│105 │原料米入庫登記簿共5本(94、96-9 8年,孝威倉庫) │1冊 │林順來│├──┼───────────────────────────┼──┼───┤│106 │存摺(五結鄉農會存摺27本) │1本 │林順來│├──┼───────────────────────────┼──┼───┤│107 │飼料米提貨明細 │1冊 │林順來│├──┼───────────────────────────┼──┼───┤│108 │通知單、驗收證、出倉單、日報表 │1袋 │林順來│├──┼───────────────────────────┼──┼───┤│109 │91-95年資糧委託倉庫pp袋收撥存量旬報表等資料(91年1月至│1份 │葉子民││ │95年12月) │ │ │├──┼───────────────────────────┼──┼───┤│110 │96-98年資糧委託倉庫pp袋收撥存量旬報表等資料(96年1月至│1份 │葉子民││ │98年5月) │ │ │├──┼───────────────────────────┼──┼───┤│111 │96年收撥存糧食旬報總表(96年1月至12月) │1份 │葉子民│├──┼───────────────────────────┼──┼───┤│112 │公糧稻穀旬報表(一)(96年12月至97年12月) │1份 │葉子民│├──┼───────────────────────────┼──┼───┤│113 │公糧稻穀旬報表(二)(96年6月至97年12月) │1份 │葉子民│├──┼───────────────────────────┼──┼───┤│114 │公糧稻穀旬報表(三)(98年1月上旬至4月) │1份 │葉子民│├──┼───────────────────────────┼──┼───┤│115 │公糧稻穀旬報表(四)(98年1月至5月) │1份 │葉子民│├──┼───────────────────────────┼──┼───┤│116 │公糧食米驗收資料(一)(96年1月至4月) │1份 │葉子民│├──┼───────────────────────────┼──┼───┤│117 │公糧食米驗收資料(二)(96年4月至6月) │1份 │葉子民│├──┼───────────────────────────┼──┼───┤│118 │公糧食米驗收資料(三)(96年7月至10月) │1份 │葉子民│├──┼───────────────────────────┼──┼───┤│119 │公糧食米驗收資料(四)(96年10月至12月) │1份 │葉子民│├──┼───────────────────────────┼──┼───┤│120 │公糧食米驗收資料(五)(97年1月至3月) │1份 │葉子民│├──┼───────────────────────────┼──┼───┤│121 │公糧食米驗收資料(六)(97年4月至6月) │1份 │葉子民│├──┼───────────────────────────┼──┼───┤│122 │公糧食米驗收資料(七)(97年5月至12月) │1份 │葉子民│├──┼───────────────────────────┼──┼───┤│123 │公糧食米驗收資料(八)(98年1月至3月) │1份 │葉子民│├──┼───────────────────────────┼──┼───┤│124 │公糧食米驗收資料(九)(98年4月、5月) │1份 │葉子民│├──┼───────────────────────────┼──┼───┤│125 │稻穀清倉表(88-98年) │1份 │葉子民│├──┼───────────────────────────┼──┼───┤│126 │傳真及雜記等資料(戴清添)(96、97年度) │1份 │葉子民│├──┼───────────────────────────┼──┼───┤│127 │飼料用碎米提貨單(96、97年度) │1冊 │葉子民│├──┼───────────────────────────┼──┼───┤│128 │米製品原料用米提貨明細登記簿(94-97年度) │1冊 │葉子民│├──┼───────────────────────────┼──┼───┤│129 │大甲鎮農會搗碎糙米日報表(一)(94年9月至12月) │1冊 │葉子民│├──┼───────────────────────────┼──┼───┤│130 │大甲鎮農會搗碎糙米日報表(二)(96年1月至12月) │1冊 │葉子民│├──┼───────────────────────────┼──┼───┤│131 │大甲鎮農會搗碎糙米日報表(三)(97年1月至5月) │1冊 │葉子民│├──┼───────────────────────────┼──┼───┤│132 │白米加工命令(一)(96年1月1日至8月15日) │1冊 │葉子民│├──┼───────────────────────────┼──┼───┤│133 │白米加工命令(二)(95年1月1日至12月20日) │1冊 │葉子民│├──┼───────────────────────────┼──┼───┤│134 │白米加工命令(三)(94年1月2日至11月29日) │1冊 │葉子民│├──┼───────────────────────────┼──┼───┤│135 │公糧稻米檢驗報告表(95-97 年度) │1冊 │葉子民│├──┼───────────────────────────┼──┼───┤│136 │公糧稻米檢驗報告表(白米、95-97年度) │1冊 │葉子民│├──┼───────────────────────────┼──┼───┤│137 │雜記資料(葉子民)(一)(匯款資料、手寫雜記) │1份 │葉子民│├──┼───────────────────────────┼──┼───┤│138 │雜記資料(葉子民)(二)(聯絡電話...等) │1份 │葉子民│├──┼───────────────────────────┼──┼───┤│139 │碎白米出貨登記(97年9 月至98年5 月) │1冊 │葉子民│├──┼───────────────────────────┼──┼───┤│140 │切碎白米日報表(97-98年1月) │1冊 │葉子民│├──┼───────────────────────────┼──┼───┤│141 │糧食加工進出登記簿(92-93 、96年) │1冊 │葉子民│├──┼───────────────────────────┼──┼───┤│142 │原料進貨登記(內銷米製品)(94年8月至98年5月) │1冊 │葉子民│├──┼───────────────────────────┼──┼───┤│143 │委託辦理切碎米加工業務合約(98年4月1日簽定,委託大甲鎮│1冊 │葉子民││ │農會) │ │ │├──┼───────────────────────────┼──┼───┤│144 │稻米驗收申請暨路管報告單(97-98年1月5日) │1冊 │葉子民│├──┼───────────────────────────┼──┼───┤│145 │農糧署撥售搗碎飼料米提貨明細登記簿(97年4月29日至5月8 │1份 │葉子民││ │日) │ │ │├──┼───────────────────────────┼──┼───┤│146 │搗碎飼料用米標籤登記簿(91年2月19日至97年5月7日) │1冊 │葉子民│├──┼───────────────────────────┼──┼───┤│147 │飼料米出貨登記(供貨農會:大甲鎮農會,97年5月明細) │1冊 │葉子民│├──┼───────────────────────────┼──┼───┤│148 │進出倉糧食登記卡(95、及97年1、2期,96年1期) │1冊 │葉子民│├──┼───────────────────────────┼──┼───┤│149 │白米庫存出入明細表(98年1月6日至98年5月15日) │1冊 │葉子民│├──┼───────────────────────────┼──┼───┤│150 │稻米加工廠工作日誌(95年1月2日至96年4月14日) │1本 │葉子民│├──┼───────────────────────────┼──┼───┤│151 │95年度安全防護工作日誌(一) │1本 │葉子民│├──┼───────────────────────────┼──┼───┤│152 │96年度安全防護工作日誌(二) │1本 │葉子民│├──┼───────────────────────────┼──┼───┤│153 │97年度安全防護工作日誌(一) │1本 │葉子民│├──┼───────────────────────────┼──┼───┤│154 │98年度安全防護工作日誌(一) │1本 │葉子民│├──┼───────────────────────────┼──┼───┤│155 │米糧數量清查登記筆記本(戴清添,89-92年度) │1本 │葉子民│├──┼───────────────────────────┼──┼───┤│156 │糧食進出登記簿(88-98年度) │1本 │葉子民│├──┼───────────────────────────┼──┼───┤│157 │米糧統計筆記本 │1本 │葉子民│├──┼───────────────────────────┼──┼───┤│158 │雇工簿 │1本 │葉子民│├──┼───────────────────────────┼──┼───┤│159 │名片簿 │1冊 │葉子民│├──┼───────────────────────────┼──┼───┤│160 │2009筆記本 │1本 │葉子民│├──┼───────────────────────────┼──┼───┤│161 │2007桌曆(一) │1冊 │葉子民│├──┼───────────────────────────┼──┼───┤│162 │2008桌曆(二) │1冊 │葉子民│├──┼───────────────────────────┼──┼───┤│163 │2009桌曆(三) │1冊 │葉子民│├──┼───────────────────────────┼──┼───┤│164 │96年1期收購證明單(一) │1冊 │葉子民│├──┼───────────────────────────┼──┼───┤│165 │96年2期收購證明單(二) │1冊 │葉子民│├──┼───────────────────────────┼──┼───┤│166 │97年1期收購證明單(三) │1冊 │葉子民│├──┼───────────────────────────┼──┼───┤│167 │97年2期收購證明單(四) │1冊 │葉子民│├──┼───────────────────────────┼──┼───┤│168 │96年1期過磅單(一) │1冊 │葉子民│├──┼───────────────────────────┼──┼───┤│169 │96年2期過磅單(二) │1冊 │葉子民│├──┼───────────────────────────┼──┼───┤│170 │97年1期過磅單(三) │1冊 │葉子民│├──┼───────────────────────────┼──┼───┤│171 │97年2期過磅單(四) │1冊 │葉子民│├──┼───────────────────────────┼──┼───┤│172 │稻米磐碾通知單(一) │1份 │葉子民│├──┼───────────────────────────┼──┼───┤│173 │稻米磐碾通知單(二) │1份 │葉子民│├──┼───────────────────────────┼──┼───┤│174 │稻米磐碾通知單(三) │1份 │葉子民│├──┼───────────────────────────┼──┼───┤│175 │地磅過磅單(97年5-11月) │1份 │葉子民│├──┼───────────────────────────┼──┼───┤│176 │李滄堯大甲鎮農會存摺(90年度) │1本 │葉子民│├──┼───────────────────────────┼──┼───┤│177 │戴清添使用磁片 │1片 │葉子民│├──┼───────────────────────────┼──┼───┤│178 │存摺 │3冊 │陳妟崇│├──┼───────────────────────────┼──┼───┤│179 │客戶簽貨單 │9張 │陳妟崇│├──┼───────────────────────────┼──┼───┤│180 │農糧署合約書(98年4月1日簽定,委託信義豐碾米場) │1份 │卓竹雄│├──┼───────────────────────────┼──┼───┤│181 │帳冊(96年11月13日至11月25日) │1冊 │卓竹雄│├──┼───────────────────────────┼──┼───┤│182 │農糧署公文及公糧加工合約書(94年4月29日簽定,委託信義 │1份 │卓竹雄││ │豐碾米場) │ │ │├──┼───────────────────────────┼──┼───┤│183 │97年1月至98年4月份日記帳(每月1本共16本,物證緘封袋裝 │16本│卓竹雄││ │著) │ │ │├──┼───────────────────────────┼──┼───┤│184 │單據(97年9月至98年5月) │11張│卓竹雄│├──┼───────────────────────────┼──┼───┤│185 │單據(97年11月至98年5月) │31張│卓竹雄│├──┼───────────────────────────┼──┼───┤│186 │單據(98年1月至5月) │29張│卓竹雄│├──┼───────────────────────────┼──┼───┤│187 │支票登記簿(2003年) │1本 │卓竹雄│├──┼───────────────────────────┼──┼───┤│188 │地磅紀錄單 │3張 │林建甫│├──┼───────────────────────────┼──┼───┤│189 │2006記事本 │1本 │林建甫│├──┼───────────────────────────┼──┼───┤│190 │2007記事本 │1本 │林建甫│├──┼───────────────────────────┼──┼───┤│191 │2008記事本 │1本 │林建甫│├──┼───────────────────────────┼──┼───┤│192 │2009記事本 │1本 │林建甫│├──┼───────────────────────────┼──┼───┤│193 │張瑞峰華南銀行存摺 │1冊 │張瑞峰│├──┼───────────────────────────┼──┼───┤│194 │出貨單 │1冊 │張瑞峰│├──┼───────────────────────────┼──┼───┤│195 │雜記(1) │1冊 │張瑞峰│├──┼───────────────────────────┼──┼───┤│196 │雜記(2) │7張 │張瑞峰│├──┼───────────────────────────┼──┼───┤│197 │地磅、對帳單(1) │1冊 │張瑞峰│├──┼───────────────────────────┼──┼───┤│198 │地磅、對帳單(2) │1冊 │張瑞峰│├──┼───────────────────────────┼──┼───┤│199 │銷貨、進貨紀錄 │1冊 │張瑞峰│├──┼───────────────────────────┼──┼───┤│200 │銷貨、進貨紀錄 │1冊 │張瑞峰│├──┼───────────────────────────┼──┼───┤│201 │000000-0000銷貨明細 │1冊 │張瑞峰│├──┼───────────────────────────┼──┼───┤│202 │000000-0000銷貨明細 │1冊 │張瑞峰│├──┼───────────────────────────┼──┼───┤│203 │000000-0000銷貨明細 │1冊 │張瑞峰│├──┼───────────────────────────┼──┼───┤│204 │000000-0000銷貨明細 │1冊 │張瑞峰│├──┼───────────────────────────┼──┼───┤│205 │000000-000000銷貨明細 │1冊 │張瑞峰│├──┼───────────────────────────┼──┼───┤│206 │000000-0000銷貨明細 │1冊 │張瑞峰│├──┼───────────────────────────┼──┼───┤│207 │000000-0000銷貨明細 │1冊 │張瑞峰│├──┼───────────────────────────┼──┼───┤│208 │000000-0000銷貨明細 │1冊 │張瑞峰│├──┼───────────────────────────┼──┼───┤│209 │000000-0000銷貨明細 │1冊 │張瑞峰│├──┼───────────────────────────┼──┼───┤│210 │000000-000000銷貨明細 │1冊 │張瑞峰│├──┼───────────────────────────┼──┼───┤│211 │000000-0000銷貨明細 │1冊 │張瑞峰│├──┼───────────────────────────┼──┼───┤│212 │980505-迄今銷貨明細 │1冊 │張瑞峰│├──┼───────────────────────────┼──┼───┤│213 │97年以前存款單副根 │1冊 │張瑞峰│├──┼───────────────────────────┼──┼───┤│214 │98年元月匯款回條 │1冊 │張瑞峰│├──┼───────────────────────────┼──┼───┤│215 │98年2月匯款回條 │1冊 │張瑞峰│├──┼───────────────────────────┼──┼───┤│216 │匯款回條(98年3月) │1冊 │張瑞峰│├──┼───────────────────────────┼──┼───┤│217 │匯款回條(98年4月) │1冊 │張瑞峰│├──┼───────────────────────────┼──┼───┤│218 │匯款回條(98年5月) │1冊 │張瑞峰│├──┼───────────────────────────┼──┼───┤│219 │匯款回條(97年11、12月) │1冊 │張瑞峰│├──┼───────────────────────────┼──┼───┤│220 │匯款回條(97年10月以前) │1冊 │張瑞峰│└──┴───────────────────────────┴──┴───┘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裁判日期: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