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羈更(一)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正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羈押,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105年度聲羈字第103號裁定後,被告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5年6月13日以105年度偵抗字第286號裁定發回更審,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正哲涉嫌犯擄人勒贖、加重強制性交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此有證人之證述可憑。被告否認犯行,且共犯黃俊榮尚未到案,恐有和共犯、證人串證之虞。又被告所涉上開犯嫌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或審判,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於偵查中羈押被告,惟本案已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5年7月18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則本案既已脫離偵查階段,聲請人之聲請乃失所據,所為羈押之聲請,即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