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9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國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國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附表:
┌──────┬─────────────┬─────────────┐│編 號 │一 │ 二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6月 ││ │ │②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30日 │①105 年3 月21日前3 、4 日││ │ │ 內某時許 ││ │ │②105 年5 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第 │彰化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第13││年 度 案 號 │1262號 │57、1485號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簡字第1173號 │105 年度簡字第1368號 ││事實審├──┼─────────────┼─────────────┤│ │判決│105.7.21 │105.8.22 ││ │日期│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簡字第1173號 │105 年度簡字第1368號 ││判 決├──┼─────────────┼─────────────┤│ │確定│105.8.9 │105.9.11 ││ │日期│ │ │├───┼──┴─────────────┴─────────────┤│備 註│編號二所犯二罪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