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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6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41號

105年度聲字第1412號105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旅尉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423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家中唯一經濟來源,尚有年邁祖父母尚待被告奉養;被告年紀尚輕,涉世未深誤蹈法網,又無前科,應有教化可能性;本案犯罪工具業經扣押,無煙滅證據之虞;本案其他被告均已具保,僅被告1 人在押,不符比例原則,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91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以105 年度簡字第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已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入監執行,經本院撤銷羈押在案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非本案羈押中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義忠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日期: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