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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6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2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志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陳志憲業因本案之罪刑送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乙字第5743號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民國105年9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已屬在監執行中之人犯身分無疑。按上,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中之人犯,其聲請解除禁見乙節即與法未合,本院亦無從審酌,其聲請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法 官 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