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6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毅桓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毅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毅桓前犯脫逃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5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