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新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新發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新發因犯竊盜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茲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林新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參。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受刑人105 年10月1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參(見執聲卷第2 頁),茲檢察官據以聲請定本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
4 年度簡字第1382號判決3 月、2 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4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更一字第2 號累犯更定其刑4 月、3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
7 、8 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414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 至12曾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53 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2 月、6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861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6、17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8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9 年5 月之範圍。又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9 至12、20、21所示之竊盜8 罪,犯罪時間為104 年7 月至10月間;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8、13至19所示之施用毒品13罪,犯罪時間為104 年2 月至10月間,顯均屬約略同期間內所為,且審酌受刑人所犯各次竊盜、施用毒品情節之非難評價俱非重大,此由前述各罪量刑最低為有期徒刑2 月、最長期為10月可知,且多罪於事實審即定讞,尚無過度濫用司法資源之情,是本院就上述受刑人全部犯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4 、6 至8 、11、12、15、19至21之罪雖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受刑人已選擇捨棄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刑期優惠,聲請與附表編號3 、5 、9 、10、13、14、16至18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上揭聲請書可參,依此,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附表:受刑人林新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7月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16日 │104年7月18日 │104年7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速偵字第2069號 │速偵字第2069號 │毒偵字第1066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1382 │104年度簡字第1382 │104年度審訴字第566││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9月23日 │104年9月23日 │104年11月3日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 │院 ││確 定├────┼─────────┼─────────┼─────────┤│ │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1382 │104年度簡字第1382 │104年度上訴字第16 ││ │ │號 │號 │14號 ││判 決├────┼─────────┼─────────┼─────────┤│ │判 決│104年10月23日 │104年10月23日 │104年12月26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 │執更字第1225號(10│執更字第1225號(10│執字第461號 ││ │5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5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 │,累犯更定其刑4月 │,累犯更定其刑3月 │ ││ │,編號1至2已定應執│,編號1至2已定應執│ ││ │行刑有期徒刑6月) │行刑有期徒刑6月)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 │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8日 │104年8月5日 │104年8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066號 │毒偵字第1262號 │毒偵字第1262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566│104年度審訴字第614│104年度審訴字第614││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11月3日 │104年11月3日 │104年11月3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院 │院 │院 ││確 定├────┼─────────┼─────────┼─────────┤│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6 │104年度上訴字第16 │104年度上訴字第16 ││ │ │14號 │15號 │15號 ││判 決├────┼─────────┼─────────┼─────────┤│ │判 決│104年12月8日 │104年12月26日 │104年12月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 │執字第462號 │執字第457號 │執字第458號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 │有期徒刑5月,如易 │有期徒刑8月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8日 │104年3月8日 │104年7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696、704號│毒偵字第696、704號│偵字第8682、9142號│├───┬────┼─────────┼─────────┼─────────┤│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414號│104年度易字第414號│104年度易字第653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104年12月29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院 │院 │院 ││確 定├────┼─────────┼─────────┼─────────┤│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59│105年度上易字第159│105年度上易字第192││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 │執字第1333號(編號│執字第1333號(編號│執字第1756號(編號││ │7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7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9至10已定應執行刑 ││ │期徒刑9月) │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6日 │104年10月1日 │104年10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682、9142號│偵字第8682、9142號│偵字第8682、9142號│├───┬────┼─────────┼─────────┼─────────┤│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653號│104年度易字第653號│104年度易字第653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12月29日 │104年12月29日 │104年12月29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院 │院 │院 ││確 定├────┼─────────┼─────────┼─────────┤│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92│105年度上易字第192│105年度上易字第192││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2月25日 │105年2月25日 │105年2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 │執字第1756號(編號│執字第1757號(編號│執字第1757號(編號││ │9至10已定應執行刑 │11至12已定應執行刑│11至12已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編 號 │ 13 │ 14 │ 15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10日 │104年5月14日 │104年5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90、1510│毒偵字第1390、1510│毒偵字第1390、1510││ │號 │號 │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61│104年度審訴字第861│104年度審訴字第861││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5年1月20日 │105年1月20日 │105年1月20日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61│104年度審訴字第861│104年度審訴字第861││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3月5日 │105年3月5日 │105年3月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 │執字第2013號(編號│執字第2013號(編號│執字第2014號 ││ │13至14已定應執行刑│13至14已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編 號 │ 16 │ 17 │ 18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29日 │104年8月26日 │104年10月4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89號 │毒偵字第1389號 │毒偵字第1651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3 │104年度審訴字第83 │105年度審訴字第157││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5年3月30日 │105年3月30日 │105年4月12日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3 │104年度審訴字第83 │105年度審訴字第157││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4月26日 │105年4月26日 │105年5月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 │執字第2425號(編號│執字第2425號(編號│執字第2581號 ││ │16至17已定應執行刑│16至17已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編 號 │ 19 │ 20 │ 21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6日 │104年8月25日 │104年8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651號 │偵字第10290號 │偵字第7931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57│105年度簡字第672號│105年度簡字第648號││ │ │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5年4月12日 │105年5月12日 │105年5月12日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57│105年度簡字第672號│105年度簡字第648號││ │ │號 │ │ ││判 決├────┼─────────┼─────────┼─────────┤│ │判 決│105年5月3日 │105年6月14日 │105年6月1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 │執字第2582號 │執字第3629號 │執字第364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