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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徐章福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768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章福家庭經濟不好,父親年邁、有心臟病,為了多賺些錢,目前仍從事修剪路樹的工作,被告希望能具保返家探視父母親;被告知道犯了錯,請相信被告從今起絕對不會再吸毒、竊盜,如有違反願意加重處罰,如果具保後沒有到庭,可以隨時再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自無羈押與否或撤銷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83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105 年1 月13日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是被告現為上開案件執行中之受刑人,而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從而,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裁判日期:201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