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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粘永和選任辯護人 吳皓偉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粘永和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因入所至今其所帶現金不足購買生活用品、棉被等物品,爰聲請解除禁見,以便向寫信給二姐粘麗美及家人寄錢予伊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4 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判處有應執行有期徒4 年6 月,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解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