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0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明 人即受刑 人 魏應充代 理 人 羅豐胤律師
傅祖聲律師余明賢律師上列聲明疑義人對於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579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579號判決所指「依附件二所示管理維護計畫實施管理維護」,包括移植作業至存活、生長於自然保留區或保護區;不包括實際移植至存活、生長於自然保留區或保護區以後之管理維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前因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案件,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579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二所示管理維護計畫實施管理維護。」其判決附件二係「成美文化園區台灣油杉移植前暫行管理維護計畫」,該管理維護計畫內容是否包括實際移植至自然保留區或保護區以後之管理維護?是否包括移植作業本身?原文義有未明之處,謹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聲明人對於本院之上開有罪裁判之主文文義聲明疑義,合法有據,先此敘明。
三、經查:聲明人所疑義之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579號判決,其判決主文為「拘役50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二所示管理維護計畫實施管理維護。」,該判決附件二係「成美文化園區台灣油杉移植前暫行管理維護計畫」,該管理維護計畫涉及珍貴稀有植物台灣油杉之管理維護,內容嚴謹繁複,未能於判決主文一一羅列其管理維護方式,聲明人既有疑義,本院應予以闡釋明確。
㈠關於該管理維護計畫是否包括移植作業部分:
依該案審理過程,聲明人原表明要認罪協商,經檢察官表示需詢問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或相關單位以尋求最有利之方式保存台灣油杉(見本院上開案卷第32頁背面),嗣經檢察官聯繫林務局,認以移植至自然保留區或保護區為適當,並經檢察官與林務局人員現場會勘後,認聲明人所做之上開管理維護計畫,可以採用,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0月5日彰檢宏律104蒞333字第40336號函可稽(附於本院上開案卷第131頁),本院上開判決因而諭知聲明人應依該管理維護計畫實施管理維護,依該管理維護計畫前言明白所示:「依主管機關指示,將台灣油杉移植至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自然保留區或保護區」,所以,此部分自包括移植作業本身,並依其移植作業,自應管理維護至存活、生長於自然保留區或保護區。
㈡關於該管理維護計畫內容是否包括實際移植至自然保留區或保護區以後之管理維護部分:
本院上開判決所示該管理維護計畫,已指出係「移植前」管理維護,除所指「移植」包括移植作業至存活、生長於自然保留區或保護區(如上所述)以外,不包括實際移植至存活、生長於自然保留區或保護區以後之管理維護。
㈢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人認有上開疑義,爰闡釋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