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蔡東揚即 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東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將被告釋放,茲因全案判決確定,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