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宗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宗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宗昌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附表:
┌──────┬─────────────┬─────────────┐│編 號 │一 │ 二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15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6日 │104年1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4 年度速偵字第 │彰化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2142││年 度 案 號 │106 號 │號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簡字第95號 │104 年度簡字第338號 ││事實審├──┼─────────────┼─────────────┤│ │判決│104.1.26 │104.5.8 ││ │日期│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簡字第95號 │104 年度簡字第338號 ││判 決├──┼─────────────┼─────────────┤│ │確定│104.2.25 │104.6.9 ││ │日期│ │ │└───┴──┴─────────────┴─────────────┘